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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郭健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07:00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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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中山大学法学院 郭健冬



[摘要:]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本文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续写作品 独创性 侵权性 原作品 瑕疵  
一 、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
   
??(一)、 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完善,本文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和特征。

??续写作品按照原作品的完成与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一类是对已完成作品的续写。在文化市场上现存的续写作品,一般包括四种:(1)对原作品作者因死而未完成作品的续写;(2)基于委托合同关系的续写;(3)对合作作品的续写;(4)对原作品完整作品的续写。虽然各种续写作品形式各异,但是它们实质上仍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续写作品的依附性。无论是文学艺术作品,还是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作品的续写,都是续写作者在对原作品充分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加上自身的感悟和构思发挥而成的。所以,原作品是续写作品的根基,原作品和续写作品存在着天然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性主要表现为:(1)在对原作品三要素上的依附,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由三要素构成,即人物、故事情节和环境;(2)对原作的名气的依附性,一般而言,被续写的原作为名家名作,续写作品作为名作的续集,也就借助原作扩大了自己的影响。正是这种依附性,使得续写作品对原作品具有反作用性。即续写作品质量的高低优劣,对原作者的声誉,原作品的在读者中的评价,产生直接的影响。

??2、续写作品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品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二、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
??
??关于独创性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包含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1、作品独创性首先意味着是“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换言之,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作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独立的劳动创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应的著作权。如果是剽窃、抄袭而来,则不但谈不上独创性和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反而要承担相应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独立创作完成”,可以说是独创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现。

??2、作品的独创性还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作品独创性产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中。这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即著作权保护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造性劳动,只有具备这种创造性才给予保护。作品创造性要求应当说是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思想——保护人类智力创造活动,鼓励人们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智力创造,以促进人类文明和进步。从著作权制度鼓励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宗旨出发,对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当然要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总的来说是对人类文明有所贡献,至于这种贡献的大小则不论。相应地,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具有某种创造性,至于创造性程度的高低,亦在所不论。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理由:1、续写作品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是抄袭和剽窃。它是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而完成的。2、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构思、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但不能脱离续作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作者本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按续写作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是续作者独立创新的结果。因此,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续写作品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因此,续写作品是作者经过独立的创作行为,通过艰辛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其具有独创性是自不待言的。

??(二)、续写作品具有侵权性。
??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社会、作者三方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作品著作权、作品传播者权和作品公益权。我国著作权法始终坚持了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立法精神,著作权制度确认了作者的权益在著作权关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 因此,对作品的使用,必须要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大前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作了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笔者认为续写作品一方面具有独创性,但另一方面存在侵权性。其侵权性表现在:

??1、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权。被续写的作品一般都是有名的作品,这些经典作品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吸引了一定的阅读群体。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在铭刻人们在心目中。续写作品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大多数是难以达到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响力,凭借原作者的声誉,进行续写。这些从“搭便车”行为中生产出来的“作品”,往往是为了迎合低级趣味,严重影响了原作的思想内涵,美学价值和艺术风格。无论对原作者还是对读者,都是一种伤害。

??2、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续写的权利。原作者(对于已经死亡的作者而言,不存在这个问题)对原作进行续写的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如琼瑶续写《还珠格格》,蔡智恒续写《第一次亲密接触》等。如果允许他人随意进行续写,将会导致有人赶在作者的续写作品出版前出版其续写作品,势必影响到原作者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

??三、小结与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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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颁发了《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经过三年多的实施,在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为了适应水产资源新的变化和发展渔业生产的需要,特对《福建省水产资源
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进行补充修改。现将《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颁布施行。

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促进水产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管辖范围内的渔场、海滩、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的经济水生动、植物亲体、幼体以及赖于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应保护。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渔政部门监督执行。没有设渔政机构的地方,由主管水产的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渔政任务。凡构成刑事犯罪者,由渔政部门上诉,政法部门依法惩处。公安、工商行政、环保、农业、水利、航运、工业等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同搞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

第二章 重点保护对象和可捕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颁发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水生动物和植物重点保护对象,凡属我省有的品种,都应加以保护。我省重点保护对象:
海水鱼:带鱼、大黄鱼、银鲳、乌鲳、鳓鱼、真鲷、石斑鱼、海鳗、白姑鱼、二长棘鲷、大眼鲷、马鲛鱼、鲐鱼、兰圆■、金色小沙丁鱼、脂眼鲱、鲻鱼。
淡水鱼:鲤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鲮鱼、鲂鱼、鳊鱼、鲴鱼、红■鱼、刺■鱼、胭脂鱼(雷公鱼)、香鱼、鲚鱼、河鳗、长吻■(梅鼠)。
虾蟹类:长毛对虾、日本对虾、中国对虾、龙虾、梭子蟹(■)、锯缘青蟹(■)、毛蟹等。
贝类:缢蛏、竹蛏、蚶、牡蛎、蛤仔、贻贝、江瑶、扇贝、西施舌(海蚌)、文蛤、巴非蛤、鲍、乌■、蚬仔等。
藻类:紫菜、铁丁菜、羊栖菜、鹅掌菜、海萝、大石花菜、鹧鸪菜、江篱等。
其他:文昌鱼、乌贼、台湾枪乌贼、大鲵(娃娃)、鳖、鲎等。
第五条 最小可捕标准:
1.海水鱼:带鱼三市两,大黄鱼、银鲳五市两,乌鲳三市两,马鲛鱼七市两,鳓鱼六市两,大眼鲷、白姑鱼一市两半,真鲷、海鳗一市斤半,石斑鱼五市两,鲐鱼三市两,兰圆■、脂眼鲱、金色小沙丁鱼、二长棘鲷半市两,鲻鱼一市斤。
2.淡水鱼:青鱼、草鱼、鳙鱼二市斤,鲢鱼一市斤半,胭脂鱼三市斤,鲤鱼。红■鱼一市斤,鲂鱼、鳊鱼、刺■鱼五市两,鲮鱼、鲴鱼、长吻■三市两,香鱼、河鳗二市两。
3.虾蟹类:长毛对虾、中国对虾、日本对虾体长十厘米,梭子蟹(■)十五厘米,龙虾二十五厘米,锯缘青蟹(■)六厘米,毛蟹六厘米。
4.贝类:缢蛏五厘米,竹蛏七厘米,蚶二厘米,蛤仔一厘米半,文蛤五厘米,巴非蛤四厘米,西施舌(海蚌)九厘米,江瑶十五厘米,扇贝、鲍鱼六厘米,贻贝八厘米,乌■、蚬仔一厘米。
5.其他:台湾枪乌贼二市两半,鳖半市斤。
第六条 各种作业的总渔获物中,未达到最小可捕标准的幼鱼、幼体总重量,不得超过总渔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单品种渔获物中,幼鱼、幼体重量也不得超过本品种渔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采收蛏、蛤、蚶时,应留下一定数量的亲贝。采捕野生贝类的数量中,最小可捕标准的幼贝不
得超过捕获量的百分之十。铁丁菜、羊栖菜、鹅掌菜、海萝、大石花菜、鹧鸪菜、江篱等在采摘时应保留百分之十成体。
第七条 因养殖生产和出口需要采捕鳗苗和其他经济鱼虾幼苗时,其采捕数量、规格及时间、地点,应由当地主管水产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渔政部门发给采捕和收购许可证。

第三章 禁渔区和禁渔期
第八条 严禁机动渔船底拖网在禁渔线内生产。以下六点的联线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一点 东经121°10′ 北纬27°10′
第二点 东经120°40′ 北纬26°05′
第三点 东经120°05′ 北纬25°18′
第四点 东经119°38′ 北纬24°52′
第五点 东经118°30′ 北纬24°00′
第六点 东经117°40′ 北纬23°10′
第九条 定置网禁渔区和禁渔期:自闽浙交界至北茭的海区,六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为禁渔期;北茭至围头的海区,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禁渔期;围头以南海区,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禁渔期。但在此禁渔期内,如三角鱼、日本■鱼、青带小公鱼等小型大宗鱼类发海,在经济
幼鱼幼体重量不超过总渔获量百分之二十五的情况下,经地(市)渔政部门审核,报省渔政部门批准,可酌情挂网生产。
第十条 大黄鱼的禁渔期和禁渔区:
闽中渔场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禁止机围进入北纬25°25′至26°00′(牛山至白犬),东经120°05′(白犬东七海里)以西海区生产;
闽南渔场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禁止机围进入北纬23°30′至24°00′,东经117°30′至118°10′以西海区生产;
闽东渔场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禁止机围进入北纬26°00′至26°40′(白犬至北■),东经120°30′(东引)以西海区(包括官井洋)生产。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禁止机围进入东洛与舟子角连线内侧生产。
第十一条 乌贼的禁渔期和禁渔区:三月一日至四月五日禁止在闽东、闽中渔场捕捞。
第十二条 梭子蟹(■)的禁渔期和禁渔区:三月十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禁止在闽东、闽中渔场从事■缣生产。
第十三条 文昌鱼的禁渔期:四月一日至九月底禁止捕捞。
第十四条 淡水鱼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禁止在闽江的闽侯鸿尾,闽清安仁溪口,南平桥下,沙县椭水门、青州、涌溪,永安东门,顺昌洋口、余坊,邵武大桥,建瓯潘墩、丰乐,建阳童游、顶头村,建阳与崇安河汇合处大小无连滩之间三角洲,九龙江的漳州埔
南、江东桥,南靖金山,长泰赤岭、林口,汀江的永定峰市至石下坝和其他江河产卵场捕捞亲鱼。
第十五条 采捕野生经济贝藻类,其采捕时间、地点和采捕量由所在地(市)渔政部门核定发证。
第十六条 限制捕捞强度。闽东、闽中渔场冬汛投产的机大围船数应控制在七百对以内;闽南渔场春汛投产的机大围船数控制在八十对以内;定置作业船网数量及作业区以一九八一年核定数为准,不得增加和扩大;控制建造20马力以内的小型机动渔船,限制投产船数。

第四章 渔具和渔法
第十七条 机动渔船拖网囊网网目不得小于五厘米。在闽南渔场投产的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不得小于二点二厘米;马鲛鱼、鳓鱼和大黄鱼流刺网网目不得小于九厘米,银鲳流刺网网目不得小于十二点六厘米。
第十八条 严禁敲■作业及毒鱼、炸鱼和滥用电力捕鱼。
第十九条 鹭鸶、鱼簖捕鱼应事先向县(市)主管水产的部门申报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水域生产。
第二十条 严禁编织、制造或出售损害资源或不符合规格的渔网、渔具和电捕机。

第五章 水域环境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水质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
因卫生防疫或驱除病虫害等,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时,应当兼顾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农村浸麻应当集中在指定的水域中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鱼、蟹洄游通道筑坝时,应相应设置鱼道、鱼梯;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如有阻碍鱼类洄游和产卵的,应采取救鱼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拦港围垦造田、海港工程、水利建设应在保护生态平衡和水产资源的原则下,统筹安排,并事先与水产部门协商后,由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从国外引进水产新品种,须经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检验许可,方可进口。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可从罚没款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作为奖励基金,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者,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罚款、吊销渔业许可证等处罚。对严重破坏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抗拒管理、行凶打人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办。
凡干部带头或怂恿他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要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许可渔业而无渔业许可证者,以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者,没收渔获物百分之十,并罚款:二百五十马力以上的渔船,每艘罚款五百元;六十马力以上至未满二百五十马力的渔船,每作业单位罚款二百元;木帆船和未满六十马力的渔船,每作业单位罚款一百元;

定置作业每张网罚款三十元。再次违反渔业法规者,按规定逐次加倍递增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的渔船,应予取缔。
港澳渔船(含双重户籍)不准进入我省渔场作业,违者没收渔具、渔获物,并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重犯者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并没收其渔船。
第二十八条 国营渔船捕获的经济幼鱼比例超过规定者,其超过部分全部没收。群众渔业捕获的经济幼鱼比例超过规定者,如系初犯,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离开渔场。对不听劝告或重犯的单位或个人,均按国营渔船同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及敲■作业等破坏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按第二十七条同类渔船罚款,并没收渔具和渔获物,直至没收其渔船。为首搞敲■作业和电、毒、炸鱼造成严重恶果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凡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染物质和废弃物,按《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渔政管理
第三十条 渔政人员持《渔政检察员证》,有权登船,或到生产、收购单位及冷库、加工厂、港口码头执行有关渔政业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地水上派出所或渔业警察,负责重点渔港、养殖海湾及大型江河、水库的渔政任务。
第三十二条 建立渔业许可证和新增更新渔船审批制度。对渔船、渔具的类型、数量、规格进行登记,由省渔政管理机构核发渔业许可证,并本着保护资源,发展生产原则,由省渔政部门审批新增及更新渔船的类型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拒交罚金者,渔政部门通知当地银行划拨罚金,或采取其他形式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地、市、县可根据国务院《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处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3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有关工作要求,为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现将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有关纳税服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成功举办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期盼,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支持奥运、服务奥运"的大局意识,在税务系统中广泛开展"迎奥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奥运会和残奥会主办和协办省市的国、地税局,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纳税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等窗口人员的文明礼仪教育,保持良好风貌,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积极贡献。
  二、采取措施、注重实效
  (一)认真贯彻落实办税公开要求。各地要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新闻媒体等多种公开渠道,以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涉及奥运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工作透明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在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中增设奥运板块或奥运专线等,确保渠道畅通,营造良好氛围。
  (二)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要做好涉及奥运的纳税人(供应商、赞助商、特许权使用商等)的税收政策宣传、咨询与辅导工作,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推出包括优先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等多种服务产品。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在办税服务厅增设奥运绿色通道、无障碍服务通道或全职能服务窗口,简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双语服务和无障碍志愿者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文明的服务,确保涉及奥运纳税相关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三)塑造良好的窗口单位形象。办税服务厅要做到环境整洁,标识明确,井然有序;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仪态大方,接待友善,用语文明,业务熟练,办事高效。
  三、健全机制,做好应急预案
  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开幕式分别处于8月份和9月份纳税申报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新闻采访、征收服务、信息网络运行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要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必要演练,全力保障安全。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61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制度,文明、高效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处置方案,避免办税服务厅出现排队拥挤。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制定方案,狠抓落实,并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