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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大意义/苗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27:59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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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一如既往地将反腐败工作摆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关于反腐败方针,报告作了如下阐述:“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因此,作为承担着专门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必须根据中央的精神,在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切实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在当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证明,执政者的腐败是自身垮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古人总结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前苏联共产党的垮台就充分说明了这点。中央党校苏共史专家王长江同志曾谈起过一组数字,苏联解体前不久他正在莫斯科,当时的苏联社会科学院曾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被调查者认为苏共仍然能够代表工人的占4%,认为代表全体人民的占7%,认为苏共代表全体党员的也只占11%,而认为苏共代表党的官僚、代表干部、代表机关工作人员的,竟占85%!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苏联人民并不认为共产党是他们利益的代表!有自己特殊利益的党,自然是腐败的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乃至普通党员当然不会再有当年保卫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祖国那种政治热情和奋不顾身的精神了,对苏共的垮台冷眼旁观,甚至出现在她的对立营垒中,都是不奇怪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苏联党群关系的首先解体,才导致了苏共和苏联解体的悲剧。江泽民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党风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十六大报告中也警示全党:“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离腐败越近,群众离党就越远。所以,我们只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职务犯罪蔓延的势头,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明,才能维系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才能使党永葆青春。就一个地方来说也是同样,如果职务犯罪现象相对严重,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损害了地方党组织的威信。我们只有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有效地遏制了职务犯罪,才能真正树立和巩固党和政府的威信,才能各级党的干部真正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忠诚实践者,从而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2、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作保障。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经济就不能发展,社会就不能前进。而要有这样一个良好的政治局面,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因为,腐败泛滥之日,便是社会动荡之时。江泽民同志在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同社会上存在的贪污现象作坚决斗争,是世界各国人民在追求稳定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贪污腐败现象是社会稳定、发展与进步的阻碍因素。”“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就必须坚持进行反对贪污腐败的斗争。”作为一个地方来说,也是同样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盛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腐败问题严重,那么,这个地方也就不会有稳定的政治局面。现在,有个别地方信访问题相对突出,出现老百姓越级上访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那里的极少数干部总是有这样那样的不廉洁行为,从而引起了群众的不满,造成了某些不稳定因素。因此,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良好从政道德和良心的国家工作人员队伍,是确保一方平安的必要条件。
3、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凝聚人心,形成建设现代化的巨大合力的需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主义事业是千百万劳动人民群众的事业,只有他们的参与,我们的伟业才能成功。而要调动起人民群众的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在中国,这个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党要承担起这个重任,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而一个坚强的党,当然必须是清正廉明的党。否则,一个拥有自己特殊利益的党,一个谋取私利的党,就会失去民心。例如国民党,所代表是官僚资产阶级利益,因而是一个极端腐败的党。这样的党,是根本不可能凝聚民心的。解放战争时期,蒋经国在他的日记中无奈地写道:“这个腐旧的大厦无论如何是没法再撑持下去了。”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我们不加强廉政建设,也同样会改变党的性质。这样一来,我们党也就根本不可能带领人民群众去建设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一个地方而言,也是如此,如果地方党组织没有建设好,腐败成为人民群众议论的焦点,就必然会失去民心,人心就会涣散,群众的积极性也就调动不起来,地方经济也就根本不能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因此,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设好党的干部队伍,是实现我们宏伟目标的前提条件。
4、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爱惜和利用党的人才资源的需要。党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我们的事业需要一大批政治、业务都过得硬的干部队伍,而党培养一个领导干部很不容易,耗费了大量的资源。可在现实中,有一些干部,由于经受不了市场经济的考验,走上了贪污受贿的犯罪道路,令人十分痛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党的损失。这些领导干部,都有过为党和人民努力工作并作出成绩的辉煌的过去,正因为如此,他们才得到了党组织和群众的信任,走上了不同的领导岗位。他们过去曾经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由于制度建设、组织教育不够,更由于不注重世界观改造,这些领导干部被淘汰出局,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走上了不归之路。在这些人身上,往往存在着两个极端现象,他们在工作上很有才能,但在腐败问题上也十分“突出”,人称“两搞现象”,即工作、腐败两头冒尖。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加强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变“两搞”为“一搞”,这些人都能勤政廉政,对我们党和人民的事业,将有多大的意义!
5、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保护好党的干部的需要。每当我们看到某某领导被判刑,痛哭流涕,甚至晕到在法庭上,有的魂飞魄散地走向刑场,落得个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可悲结局,使人或多或少产生了恻隐之心。他们本来就是生活的幸运者,如果不贪污受贿,不违法乱纪,他们的人生是美满的。因此,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体现出现代司法的人文关怀。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同志,也必须自觉成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体。要通过我们的努力,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形成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使我们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在从政的道上,一路走好。
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罪行。智者宁可防病于未然,不可治病于已发。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倒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积极、主动地抓好这项工作,使之经常化、系统化和规范化。通过我们的努力,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建设高效、廉洁的国家机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实现我们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苗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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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保护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安全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保护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安全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邮电管理局:
现将贯彻《关于保护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安全对无线寻呼台站进行重新登记的通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线寻呼台站重新登记的工作分工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重新登记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置的无线寻呼台站,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重新登记北京市市属单位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置的无线寻呼台站。
京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重新登记本辖区内设置的无线寻呼台站,包括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及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审批的无线寻呼台站。
寻呼频率确认工作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进行,原则上谁指配的频率谁负责。
同时,应将工作情况及时通报相应的通信行业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配合工作。
二、工作进度安排
无线寻呼台站登记工作,结合今年的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进行,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允许重新登记无线寻呼台站的登记并换发电台执照、向寻呼运营单位发文确认其频率使用权(有效期5年,期满后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发文明确对不予重新登记的无线寻呼台站收回频率、注
销电台执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干扰航空导航及水上通信的寻呼台,应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采取措施后仍有干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机,收回频率并依法注销电台执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三、无线寻呼台站重新登记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非常强的工作,有关部门应相互密切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组成相应的临时机构,联合开展工作。各地应根据“通告”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做好工作。在政策上鼓励规模经营,为
寻呼台之间的合并、联营及寻呼用户的顺利转移创造良好的条件。



1999年7月2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2003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31日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终止执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试点工作的目标已经实现,全面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鉴于国务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终止执行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