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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创建措施 建设“平安太华”/林书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24:06  浏览:9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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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创建措施 建设“平安太华”

             林书设  吴初通


太华镇位于大田县西北部,东邻文江乡,前坪乡、均溪镇,西北与永安市接壤,北接建设镇,西南邻上京镇,共辖24个村委会,土地总面积249平方公里,现有户数8082户,总人口3.32万人。太华镇党委、政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多措并举,夯实基础,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建设成为群众安居乐业,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长足发展的“平安镇”,全镇真正形成了上下保稳定,人人奔小康的浓厚社会氛围。2004年被评为大田县综治考评一等奖。平安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们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平安创建活动
太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平安太华”创建活动,按照建设“平安大田”的部署要求,加强对建设“平安太华”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它作为小康社会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制定下发了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多次召开平安创建活动动员会和研讨会,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从各个层面和角度指导带动整个创建活动。同时迅速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各有关部门配合抓,把责任目标进行了分解量化、细化工作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调动了镇、村两级干部抓好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创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镇综治办合署办公,由镇党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和两名工作人员。在镇驻地,成立了一支由8人组成的专职巡逻队伍,配置了治安巡逻车一辆,办公室2间,做到制度上墙,人员到位,进行昼夜巡逻。各村、镇直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由“一把手”任主任的28个综治领导办事机构,并健全了“普法、帮教、调解、治保、巡逻”五支队伍,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组织网络体系。镇司法调解中心、农业服务中心,镇应急分队与镇派出所形成了强大的疑难矛盾纠纷和刑事治安案件快速反应处置体系,为保障全镇稳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创建活动开展以来,镇政府在稳定工作中投入经费就达20余万元,专项补助政法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有力地推动我镇的创建工作。
二、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在平安太华建设中,我们在全镇范围内着力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大防控”格局,打得狠,打得犯罪分子闻风丧胆,防要防得严,防得犯罪分子难以下手,控要控得住,犯罪分子作案后难以逃脱,努力把太华建设成为“平安高地”。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深入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深入调查,走访群众,从群众走访中发现线索的办法,摸清排查出我镇存在的犯罪行为,并积极寻求县公安局的支持,集中时间,人力给予严厉打击。1是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领域的各项措施,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2是在镇驻地充分发挥110社会联动作用,把公安、巡逻队和群防群治队伍等各种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街面。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治安巡逻,加强了对全社会,全方位的控制;3是在各单位内部,健全了内保组织,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三防”覆盖率达100%。在打击重点上,要紧紧把住“两抢”,“两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重点,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对打击“六合彩”等区域性治安问题,充分发挥群众路线和耳目的作用,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活动,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打击治理,努力做到不蔓延、不反复、不回潮;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和部位,开展重点整治,努力做到“整治一地,稳定一方”的效果。2004年,全镇共立各类案件69起,破51起,破案率73%,其中八类恶性案件5起,与去年相比下降10%,破4起,比去年相比提高25.2%。破年前隐积案和隐漏案2起。在“严打”中,利用出动宣传车,集日咨询、张贴标语、悬挂跨街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其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严惩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典型案件,共发放宣传材料40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300余条,营造了浓厚氛围,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震慑犯罪,为我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建立健全“大调解”机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因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多,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为此,镇建立了以党政领导统一领导,综治牵头协调具体动作,司法所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不断总结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及时把握各种不稳定因素。利用综治网络,对排查出的苗头性问题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时结案。同时进一步完善村级调委会和企业、流动人口、行业各类调委会组织网络建设,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督查的办理制度,形成党政领导挂帅,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坚持抓源头、抓苗头,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手段,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合理要求,切实增强排查调处的针对性,实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矛盾问题的发生,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重大难纠纷不出县。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可能影响稳定的较大矛盾纠纷,都能及时深入第一线,调查研究,面对面做群众工作,使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如仕坑村与上京镇煤业公司发生纠纷,由于年年开采煤矿,造成仕坑村饮用水困难,村民多次到上京煤业公司寻求解决办法,都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仕坑村村民集体向镇政府反映。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到上京煤业公司帮助协调,到仕坑村与群众促膝心谈面对面做思想工作,使双方没有发生正面矛盾冲突,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上京煤业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5万元解决饮用水困难,使纠纷顺利解决。同时镇党委、政府尤其是在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关闭小煤矿的有关政策,全力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4年我镇按照上级部署要求,认真抓好小煤矿关闭矿井工作,针对一部分矿主因建井投资回收不足或受高额利润的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欲启封硐口擅自恢复生产,将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煤炭行业的社会稳定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面对困难和压力,镇党委、政府和镇综治委及镇煤矿,树立大局观念,“舍小家保大家”。在思想上合心,在工作上合力,在行动上合拍,至始至终把维护稳定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本着宁可镇财减少收入,也要搞好关井压产保安全的宗旨,实行镇领导班子成员挂包工区制度,组织镇应急分队和有关人员分组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做到政策法规宣传先行,对个别思想上有抵触的硐主,领导干部主动深入家中面对面进行恳谈,晓之于理、动之于情,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把苗头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为这一事关全国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镇没有发现假停假关和擅自恢复生产现象,没有一人一事因关闭而聚集上访、闹事事件,赢得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赞誉。2004年全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3起,已调处33起,调处成功率达100%。2004年全镇没有发生过一起因调处不及时,处置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事件,有效维护了全镇社会的安定稳定。
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实践中,我们感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必须坚持最广泛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组织开展了“平安村”“平安校园”,“平安企业”等系列平安创建活动。主要做法有:
一、抓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近年来,随着我镇创安活动逐步推进,群众对治安的满意率逐年提高。据调查群众对我镇治安满意率达95%,比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我们的主要做法:
  1、实行镇领导挂包文明安全村制度,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的领导。挂片领导能经常深入村到农户调查了解工作情况,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能及时加以解决。特别是2004年9月份镇党委、政府组织人员对集镇街道进行清理整顿、疏通河道,遇到不明情况的群众阻拦,经过宣传教育,使道路和河道及时得到清理整顿。在清理活动中,共拆除违法乱搭盖房屋21座,清理河道1.5公里,现在道路宽了,河道通了,老百姓说路好走了,以后下雨也不怕房子被淹,通过整治得到广大村民的高度赞扬。
  2、扎实抓好三项基层综治创建活动。即创建综治合格单位、创建社会治安“九无村”和创建县级文明安全村活动。目前我镇被授予“综治合格单位”称号有5个村,实现“九无村”有9个村,创建文明安全村有23个村,覆盖率达91.6%。2004年来认真按照县综治委对基层综治创建活动要求,在半年、年终检查中对所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镇综治办备案,目前我镇较突出的治安问题基本得到整治。
  3、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根据省、市、县的部署,我镇积极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要求各村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比等活动,有效激发广大村民学法、守法热情,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广大村民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观念不断增强,村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能力。使农村各项事业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4、加强防范工作。开展以“一区两会三包”为载体的创建活动,逐步构建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建立健全“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1)健全以公安派出所覆盖全辖区的防控网络。根据全镇各村的分布情况,设置3个民警责任区,由公安干警为挂片责任人。(2)建立健全以群防群治队伍覆盖全镇的防控网络,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治保会、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做到人员、制度、报酬及办公场所的落实,近年来,村治保会、调解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制度合并办公,治保、调解主任报酬大村每人每月50元,小村每人每月30元。“两会”人员深入群众,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进一步落实文明安全村各项措施。2004年来,村级治保组织提供线索破治安案件5起。村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62起,成功62起,成功率100%,起到了治安第一道防线作用。其次,各村都组建了治安巡逻队,学校成立护校队,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和巡逻,有针对性地抓好公共复杂场所,重点路段的创建活动,把治安防范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人防、物防、技防。(3)以家庭为单位,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受益”为原则,以落实“包学习、包责任、包成效”为内容的责任书为载体,增强每个家庭的综治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家庭综治“三包”责任制的联络员,认真对本辖区内农户进行经常性督促指导,使治安防范工作常抓不懈。同时,大力开展周边联防、镇与周边乡镇、村与村定期不定期地召开治安联防协调会,互相沟通情况,协助调处各类边界纠纷,共同维护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我镇始终把“两劳”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综治考评重要内容。2004年我镇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配合正在进行的“严打”整治斗争,在5月份,对全镇2003年来回归的“两劳”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排查和清查,在此基础上认真把好“五关”:一是“接茬关”。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就着手建立档案,及时通知其所在村,督促各村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各村通过安排责任人与其见面座谈,签订帮教协议书,做到住址、犯罪性质、解教时间、家庭状况、经济条件、思想动态等六个清楚,从而使做好下一步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得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及时挽救;二是“安置关”。做到管就业安身,在及时为两劳人员落实责任田的同时,以搞好协调入手或帮助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或采取事先调查,了解他们一技之长,引导、支持他们自谋职业,靠勤劳致富,用自己诚实的劳动创造新生活,如仕坑村吴为坚,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与县畜牧水产局协调,招到太华兽医站工作任疫检员,工作认真负责,使集镇出售的猪肉100%得检疫,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肉,深受领导好评。2003年至2004年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共25名,已安置25名,安置率达100%。三是“帮教关”。做到管思想安心,落实回访制度,把做好思想工作作为搞好回归人员转化的突破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魁城村连善对因盗窃两次被劳教,回归后在家里闲呆。村帮教责任人在回访中了解到其因无业可就对新生活充分疑惑的思想状态,一方面做好他的思想工作,打消顾虑,稳定情绪,重树信心;另一方面找其家人商量解决其就业问题,由其哥哥出资帮他在城关开了一家茶叶经销店,如今他的生活越过越充实。现全镇已建立了112个帮教小组,共有帮教人员349人,每个刑事解教人员都有2名的责任人负责帮教。四是“监控关”。对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人员,实行全面监控,列入公安派出所的重点管理,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五是“管理关”。采取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住处管理、社会管理,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规范化。
  三、抓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1是中学、学区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继续聘请了派出所干警担任综治副校长和兼职法律教师,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法制教育和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今年来,综治副校长以及政法干警到中学和学区,为学生上法制讲座4场次,受教育学生3000余人,2是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工作。落实了校园治安特别管护区,整顿周边违禁事项,加强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取缔了一家非法网吧,并规范了周边的生活日用品摊点。今年来校园无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3是以辍学生、失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为重点,采取建立“特殊生”档案,以一帮一的形式,对其进行帮教。充分发挥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的合力,形成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四是广泛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教育活动。在3月和9月的“综治宣传月”和“法律宣传月”中,各学校举办了法律知识讲座,开展了《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图片展览活动和向不文明行为告别千人学生签名活动,受教育人数达3000余人。
五、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我镇在平安建设中始终把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活动中,作出的决策部署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采取的工作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四五”普法教育和依法治镇进程中,扎实推进“法律下乡”“文艺送法下乡”“法律服务进万家”“文化、友谊、法律三下乡”“送法进校园”等活动,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尤其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促进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各村单位不时适宜地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努力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主法治环境。2004年我镇利用3月综治宣传月、大田一中“文艺送法下乡”、 “文化、友谊、法律”三下乡结对子、“法律服务进万家”、宣传平安建设的有效做法、经验典型等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活动中共出动宣传车12辆次,出专栏、墙报12期,张贴标语300余条,发放宣传材料1万余份,法律咨询3场,解答67人,到学校上法制课4场次,受教育学生3000余人。同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真正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变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声势 大、气势足、气氛浓的平安建设的氛围。
六、切实加强政法综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平安创建主力军作用
在创建中,把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稳定意识,使广大干部成为平安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我镇政法系统深入开展了“公正执法树形象”主题教育活动,远学任长霞,近学郑忠华等先进事迹,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不断提升政法综治队伍的战斗力。创建来,我们着力强化了对政法综治干部的教育培训,普遍开展了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这些举措不仅使政法综治队伍在平安建设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而且在为民办事,为民服务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我镇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宗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上和资金上加大支持力度,舍得拿钱、拿人、拿时间,切实解决好后勤保障,先后共投入20余万元来保障公安干警的办公条件和其它所需经费,解决政法干警后顾之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坚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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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 38 号

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主要是指市政府领导同志在文件、报刊、资料、简报及个人信件上的批示要件。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列为督办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是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承办部门,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及反馈工作。
第四条 督办本着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等重要事项的批示列为重点批示件进行重点督办,特别紧急事项列为紧急批示件进行跟踪督办,一般批示件要确保在办结期限内办结进行定期督办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扫描、分转、督办。
第六条 凡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各有关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研究、考虑,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经办人员附《市长批示交办单》与批示原件一并转出。
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接到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后,经办人员要及时登记,即刻送负责同志签批,不得延误、推倭。各承办部门负责同志要准确把握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认真研究落实措施,迅速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按照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第八条 各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负责对各自办理的领导批示件进行督办。
对本部门承办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承办人员在办结时限内至少要督办一次。
第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结之后,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批示件的办理结果。
反馈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情况确实,措施具体,建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于领导同志关于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经承办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已经办结或者阶段性办结的,承办部门必须以正式报告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以部门函件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十条 对承办部门上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室经办人员要进行认真审核。凡事实不清,缺少实际内容,敷衍塞责,问题解决得不彻底,所提意见不明确,措施不具体,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经办人员应及时与承办部门沟通并退回报告,由承办部门重新上报。
在确认办理情况符合要求后,经办人员以“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上报。

第三章 督办分工

第十一条 市长批示给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公文上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由文电科登记、扫描后上报,并转办公室相关科室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铁岭政务信息》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由信息科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民投诉专报》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铁岭政府工作》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由综合科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政府值班室《值班要情报告》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值班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值班室)由办公室秘书科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重大问题的批示件,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后,转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办。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每月10日前,要向市长报告上月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

第四章 市长在个人信访件上批示的督办

第十八条 市长在个人来信上的批示,需要反馈落实办理结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分转承办部门,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督查室负责督办。
需要落实办理结果的个人来信批示件,承办部门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期限。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批示件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长批示信件办结之后,承办部门要将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由文电科登记、扫描后分转秘书科、督查室办理。
对市长批示信访件办理情况报告的要求:
(一)对问题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准确,处理结果要与写信人见面。
(二)注明来信人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以及承办部门经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报告,由承办部门重新上报落实情况或补充材料:
1.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当的;
3.手续不完备的;
4.处理结论显失公平的;
5.调查处理过程、结果没有与写信人见面的;
6.落实情况报告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把关的;
7.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
第二十条 个人来信中涉及举报违纪、组织人事等问题,市长批示给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办理结果由承办部门直接上报市长,同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督查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已超过办结期限,但承办部门仍未上报办理结果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以“市长在群众来信上批示督办单”。“市长在群众来信上批示登记表”、“市长批示件催办单” 等形式进行督办。

第五章 督办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工作,是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落实领导同志批示,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工作,认真制定完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承办制度》和承办流程图,建立领导负责制,确定专人负责领导批示件的建档、督办和反馈工作。要加大督办力度,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结质量,对每件批示件都要认真调查、细致分析、详实反馈,做到“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结期限: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就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求助事项的批示,最迟不超过3小时反馈办理结果。
(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经济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困难及热点、难点问题的批示,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落实情况。
(三)一般的工作批示,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
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承办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以及体例、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并将领导同志批示件附后一并上报。
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一般不得主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正式上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承办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落实情况,各经办人员要于每月末进行一次清理,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阅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包括转办件数、查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于每个季度末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查。其中转办件数为:本季度共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数(分别列出需办理的批示件数和阅知件数)。需办理的批示件应列出已办结件数和正在办理的件数。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做到不失密、不泄密,确保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安全运转。
第二十八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予以通报。


程 序 公 开 的 价 值分析

——以程序正义、秩序与司法效率为视角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吴锋


我国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全面启动了诉讼文明和人权保障为目标的司法改革。为了保障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法学理论研究者与司法界人士对程序公开的各种具体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这其中,对程序公开价值认识的深化对其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程序公开作为现代诉讼的一种法治理念,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法治状态,体现了程序理性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巨大影响。程序公开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的受理、审判、执行程序,还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诉讼环节,都要求案件的办理与审结程序公开或近似于公开,它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⑴
一般而言,程序公开至少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诉讼过程应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第二是审判过程要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⑵程序公开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法治现代化背景下程序法追求的诉讼文明与人权保障的历史使命所然!为对其价值深入探讨,我们有必要对它的历史沿革进行简要的回顾,以便更好地洞悉它的价值。
一、程序公开的历史回眸
在英美法系中,英国古代的法律就有关于程序公开的法谚:“正义不断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它意旨案件没有经过公开审理,就无所谓正义。⑶著名的法学家边沁说,在秘密审判过程中,其它的各种制约同公开性相比,都是小巫见大巫,没有公开性,其它制约都是无能为力的。⑷为保证程序公正,近代和现代社会英美法进行了“正当程序”(due process)司法改革运动,程序公开是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1957年,英国弗兰克斯委员会在行政裁判所的公开调查报告中指出,为了达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所的活动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即公开、公平和无偏私,把公开作为保证裁判公平的第一位置。1976年,美国颁布了《阳光下的政府法》,确认了公民对政府会议、情报有了解的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均有权得到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在中世纪,大陆法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有程序公开的要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程认为,现代刑事程序是重新采用了为纠正程序所抛弃的中世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同其它诉讼原则相比,所有的原则,都需要有公开性,尤其需要新闻和议会的监督予以保障。⑸《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我国《宪法》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民诉法、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基本法也规定了案件公开审理的要求。近年来检察机关实行的检务公开、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以及“严打”期间对一些案件实行公判等,都进一步扩大了程序公开的范围。从程序公开的历史看,其一方面促使了审判权行使的公开化,二是加大了侦查、检察权行使的公开化,如美国要求警察对嫌疑人讯问时必须告知权利的“米兰达规则”,我国公诉机关的权利宣示制度等都是如此。
第二、程序公开与程序正义
为了对程序公开有正确的认识,我们必须对正义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亚里士多德认为;“当一个人进行明知地行动时,就遵循了正义,而基于选择,行为违反均衡或者平等时,正义就得不到实现。”⑹赫伯特指出,“正义观念的运用是不尽相同的,但隐于其间的一般性原则乃是,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人们应当得到一种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对地位。”⑺斯宾诺沙认为,正义在于习惯性的使每人都有其法律之上所应得,不义是借合法之名剥夺法律之上所应得。此二者也叫做公平与不公平,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作平等,对每个人的的权利都一样的加以护卫,不羡慕富人,也不藐视穷人。⑻由此可见,对正义进行抽象之后,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人应该受到平等、均衡、公正与无偏私的对待。⑼抽象的正义应用到具体的程序正义里时,主要表现为,第一,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任何法律所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确定的方式对待⑽;第二,司法权特别是审判权行使的公正,也即法官的中立性(super partes)或不向任何一方偏私的超然的立场;第三,程序权利自身分配的均衡性,要求司法权与犯罪嫌疑人权利分配相当。
人类在寻求接近“程序正义”目标时,程序公开的重要性体现在它是实现程序正义的有利武器,在实现司法公正中承担着巨大的功能性作用。
程序公开有助于促进控辩双方角色的平等。法院职权引导诉讼进程转向双方平等对抗的审判无疑对保护犯罪嫌疑人有利,但实质上作为控方,公诉人员的力量明显强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司法运作规则常常偏向国家司法机关,赋予其强大的司法权,⑾缩小和弱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防御能力。实行程序公开,进行“阳光”司法,弱势的被告人就可以有机会了解更多的诉讼权利、查找更多的证据,加大弱势被告人的对抗性,尽量使控辩双方的诉讼武器对等,克服了过去那种只在主体形式上的诉讼平等。
程序公开能够加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程序公开,作为对秘密审判(secret justice)制度的有力反击,可以使司法裁判制度成为贴近人民生活的必要手段,是保证公正审理的现代性要素。⑿特别是带有行政强制色彩的侦查权,通过公开的办案受理,可以严防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损害当事人权益情况的发生。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一旦树立程序公开的意识与观念,允许当事人查阅案卷、询问证人等活动,加强对抗的均等性,使办案人员面临着一种平等的挑战,可加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与危机感,同时,也避免了一些灰色的“内幕交易”对司法权威的破坏。
三、程序公开与秩序
秩序(order)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与之相对的概念——无序(disorder),表明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中存在着一定的无规则和断裂,缺乏一定的模式,表现了事态的不可预测的变化状态。⒀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的完成其职能,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持社会秩序存在的条件,而且司法制度本身也必须具备一定的秩序。如果一个国家司法中连最低限度的有序性常规性都没有,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没有法律,如果没有一整套的对司法有约束力的标准,对于适当行使司法职能而言,简直就是不可能的。⒁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公平的分配权力,通过实体性的法律规范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并运用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现。程序法作为保护实体利益的法律规范,已经不是一种静态的规范,而是人们进行操作的一种动态范式,然而利益与价值的多元化使得程序法的运用显得颇为艰难,程序公开为社会秩序与法治秩序的建构进行了有益的补充。
程序公开可以实现社会秩序。在民事诉讼中,通过程序公开,对社会中个人纠纷、矛盾的公正解决,维系市民社会秩序的正常运作。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的基本诉讼结构,通过公开审判,可以充分展露案件事实,明确案件真相和正确判定责任,抑制与惩罚犯罪的同时,又保护了人权,维护了政治社会的秩序。另外,程序公开下的“阳光审判”、侦查权与检察权的透明,可防止司法腐败,保障一种理性的司法秩序。
程序公开可以增强民众的法治意识,建造一种法治的社会秩序。不言而喻,同传统的伦理性社会秩序相比,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靠法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可为社会秩序的建构提供更有力的支持。⒂通过程序公开,可使社会民众更加接近法治,培养守法的精神,同时,也促进了传统的以道德为基准建立的意识观念向法治意识观念的转化,使法律真正获得建立社会秩序的话语权。
程序的公开推进了社会的民主历程。在政治领域,民主是一种通过多数表决的选择方式来进行政治决策的制度,但利益的多元化往往使民主很难实现,程序公开则可以保障和实现这种制度安排。个人或团体在诉讼领域运用法律装置,保护或实现自己政治中的民主权利,近而也影响了政治。程序公开也为当事人间接的提供了参与法律秩序形成的渠道,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也体现了民主主义的精神。
三、程序公开与司法效率
在经济学里,效率(efficiency)一般指以最少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既定产品的产出。程序法领域里的司法效率,一是尽量减少国家的“审理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⒃二是减少加速诉讼进程、避免诉讼迟延。对于寻求正义的法律制度,法官是在接近正义与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正常状态下,国家和个人投入诉讼成本越高,诉讼时间越长,越有利于案件接近真实,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但由于诉讼资源匮乏、当事人无力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诉讼的过分拖延等原因造成程序正义难以实现的话,未尝不是司法的一种悲哀。为了减少案件积压和拖延诉讼造成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我们必须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以获得最大的司法效率。无论是针对国家还是被告人的利益,迅速裁判对于司法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民事的、行政的、还是刑事的诉讼,必须要使司法的效率目标与其它目标相互结合。在论述刑事司法效率的价值时,台湾学者这样论述,“刑事诉讼之机能,在维持公共福祉,保障基本人权,不计程序之繁琐,进行之迟缓,亦属于个人无益,于国家、社会有损。故诉讼经济于诉讼制度之建立实不可忽视。”⒄
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结构,对效率追求的具体过程中,法院审理案件支付的费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费用,侦查费用的投入,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的实效等都是实现司法效率价值应该考虑的问题。程序公开在实现司法效率价值中是如何发挥它的功效的呢?
程序公开促进司法效率的实现。为了程序公开,司法机关必须制定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在侦查阶段,必须使询问程序公开、监听、扣押等措施的相对开放,国外沉默权的告知制度,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审判中的公开审判,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等,这些具体的制度可以避免“瑕疵证据”进入审判,使问题争议直接进入争点,也不因司法运行无序而耽搁诉讼时间,也可避免和杜绝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拖延而影响诉讼进程,保障了有限诉讼资源的充分利用。
程序公开也可避免由于一味追求效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追求司法效率的过程中,程序公开可以克服为了追求效率,随意简化诉讼程序,缩减诉讼资源,以及暴力取证、破坏程序的现象发生,使程序的执行暴露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真正的保证了公正基础上的诉讼效率。
四、多元价值在程序公开中的地位
程序正义、秩序与司法效率都是程序公开所追求的价值,它们也是程序公开的理论基石。但这三者在程序公开中并不必然的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三者具有不同的位阶关系。
程序正义应是程序公开的“第一”目标。程序正义作为人类在法治世界中追寻的终极目标,是整个法治体系的基石。一旦程序不公正,就很容易弱化诉讼主体的对抗性与独立性,使诉讼主体的人格遭到践踏,造成冤家错案。“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⒅,作为“君临”整个程序法领域的帝王条款,程序法中所有的具体制度都必须以之作为衡量制度得失与否的准则,对程序公开来说,更是如此。只有把程序正义作为程序公开的首要价值,真正的保证当事人人格与权利的行使。
正常的程序公正必定有一个坚定的社会与法制秩序。一个不坚固的正义基础的法律秩序所依赖的只能是一个岌岌可危的基础。⒆一般而言,程序公开既实现了程序公正,又实现了秩序目标。然而,也可能出现没有秩序的程序公正与没有公正的秩序,在此种分道扬镳的状态下,如何整合二者。英美法的司法中遵循先例的同时,即注重案件已有的司法判定,又注重个别衡平的规则可以给我们对这一问题有些启示,那就是坚持既有的秩序状态下,去寻找个别案件中的正义,尽量纠正因僵化适用固有的规则而引起程序上的不公平,使个别案件尽可能的接近真实,权益分配力争公平。所以,一旦程序公开遇到秩序价值与程序价值相矛盾的时候,应在遵循个别案件程序公正的实现。
同程序正义相比,司法效率与之既存在对立又存在统一。一方面,司法资源的相对匮乏总体上限制了对程序正义的过分追求,另一片面,过分强调程序正义亦会导致司法效率底下,而司法效率不高则使程序正义难以保障。如果过分的坚持正义之结果而使正义的实现过于迟延,也就无所谓正义而言。但总体上,不管怎样,我们对案件的审理,都应该坚持程序正义优先,兼顾司法效率的原则,所以,司法效率是程序公开第二位阶的价值目标,司法效率在程序公开中尽量不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
程序公开的价值基本上是以程序正义、寻求秩序与司法效率为自己的目标,但三者在程序公开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在坚持一致性的基础上,它们之间甚至出现冲突,在此情况下,程序公开必须以程序正义优先、兼顾秩序与效率为原则,才能保证程序公开的效果。另外,政府在一定时期中的刑事政策对程序公开的价值选择也有影响,如在治安状况比较差的时期,人们常希望以高效率,公开审判来迅速惩处罪犯,容易忽视程序的有序性与公正性。在梳理程序公开的不同价值后,我们应该完善程序公开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监听程序的公开化,增强羁押的透明度,扣押、冻结财物的公开性等,并且这诸多现实问题也是急待解决的,只有具体制度实现了,程序公开的价值才能真正得到体现。


尾注及参考文献:
⑴ 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⑵ 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⑶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48页。
⑷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33页。
⑸ [德]拉德布鲁斯:《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页。
⑹ Aristotle,Ethical Nicomachea,Book V,Clarendon,1925,1131.
⑺ H·L·A·哈特,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1961),pp.153-155.
⑻ [荷]斯宾诺沙:《神学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5-96页。
⑼ Philip Bean.Punishment:A Philosophical and Criminological Inquiry.Oxford:Martin Robertson,1981,p69.
⑽ Chaim Perelman, Justice( New york,1967),p24.
⑾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⑿ 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⒀ Iredell Jenkins, “Justice as Ideal and Ideology,” in Justice (NOMOS vol. VI.),ED,C.J.Friedrich and J.W.Xhapman(New York,1963),pp204-207.
⒁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 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