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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提交证据的风险与防范/张西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42:40  浏览:8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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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提供和使用证据的风险与防范

张西云


行政诉讼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解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发生争议的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对行政机关行使“控权”的一种,也是国家建立权利制约机制的核心和途径,为实现依法办事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监督作用。
要想充分发挥创立行政诉讼的立法本意,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在行政诉讼中,要切实注重证据的提交和运用。证据,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根据。这种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根据,在任何法系、任何国家在审判案件时都必须凭借的依据。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证据立法,证据制度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准。证据制度的建立最早源于国外,据英国证据法学家特文宁的论述,早在16世纪以前英国就出现了关于当事人印章文书的证明效力的证据规则,到了17世纪,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则也已确立,在诉讼中适用频率最高的传闻证据也源于此时。可见,国外的证据制度是从神示证据直接过渡到自由心证的,而我国证据制度的雏形则建立于奴隶制时期,从西周以“五听”来“推理求情”到对神宣誓及到封建王朝的“服辩”(供词)及后来的据众定罪,无不表明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功能。如今,我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证据体系,确立了法定证据制度。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虽然同属于诉讼法的领域,但是因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是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又有着诸多的区别,尤其在证据的提交、适用方面有着特殊的要求,如对举证责任的分派、提交证据的期限、证据的审查、运用方式等规定,均有别于其他两大诉讼法。
基于以上的情形,律师在办理行政案件时,会因为所代理当事人的地位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负有不同的义务,如果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忽略了这些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判决的内容。如果要想避免这些因提交证据、使用证据而引发的不利后果,代理律师首先要对法律关于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有哪些内容作以了解。我国目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外,对证据规定较为明确、详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掉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采取保全证据的程序和具体措施、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认证及对证人和鉴定人所采取的保护制度。
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证据方面规定不甚详细的缺憾,也为律师在办理行政案件起了引导性的作用。如何避免律师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因提交证据和使用证据的风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真做起:
一、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证据
首先,要明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和举证期限。
举证责任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要的责任。它最早起源于古罗马,人民将其概括为“为主张之人负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即我们今天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原理,到了德国普通法时期,这种举证责任有了新的发展,宣誓制度成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补充,在近代学者曾对举证责任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如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等等,但大部分国家将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的一种义务。我国也采用了此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法院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成为证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证据制度中,由于诉讼制度、诉讼结构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也不仅相同,证明责任又是与一定的职责和义务项联系的。在行政诉讼中,这种向法院举证的义务有别于民事、刑事诉讼法,它既不是由当事人分摊,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负担。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之所以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除了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作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被告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证明起合法性的证据,和行政机关具备举证能力及能够有效的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外,还充分的借鉴了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和考虑了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平息,有利于正确实现法律的指导等社会因素。
其次,在明确了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外,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律师还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的期限向法院提交证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此条规定,是被告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律师如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应指导被告在此期限内想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的后果。在提供证据时,代理律师要严格审查书证是否是原件?如提供复印件、影印本或抄录本的,是否注明出处?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核对无疑加盖印章?提供报表、图纸的,是否附有说明材料?在提交证据时代理律师还应注意:提交物证应尽量提供原物,只有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才可以提供与原物无误的复印件和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在涉及到鉴定结时,应首先考虑鉴定结论的自由特征,它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提出的客观、真实的表述;是鉴定人对专门问题所发表的意见,这种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所得出的结论;鉴定结论的形成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作出。对于其他证据,代理律师也要按照法定的要求逐一向法院提供。在向法院提供证据时,要制作证据目录,写明证据种类、份数、所要证明的焦点等事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维护,不至于因证据的提交而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中,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地申请法院对某些证据进行调取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证据规则的作用审查、判断证据
质证,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借助各种证据规则,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对证据极其证明力进行综合的审查判断,以便对法官的内心确定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是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为胜诉而采取的必要手段。更是律师代理行政案件最关键的一步。质证,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胜、败,也是检验律师的办案经验和法学专业知识及思维反应等综合因素的重要环节。因此,代理律师在这个阶段里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对对方所出具的证据逐一进行审查、判断。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证据规则通常包括关于证据能力方面的规则,关于证据证明价值方面的规则、关于拒绝作证的特权方面的规则,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等多项内容。正确使用证据规则,有助于及时查清事实、判明案件,同时也有助于促使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早日实现。证据规则运用的恰当适时,可以防止庭审流于形式,将认定案件的中心聚集在庭审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去证、剔正、 查证等各项程序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诉双方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利,从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效力,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群体的行政相对人公民的合法权利。
因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起步较晚,加之长期形成的官僚主义作风的影响,我国大部分的行政案件都是由于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诉讼。根据我国行政案件的特征,在行政诉讼中经常涉及或者运用比较广泛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如行政机关违反“先取证,后行政”的原则所取得的证据;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的证据材料;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采取非法的手段如诱骗、威胁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以非法的材料做线索调查采取的证据……。这些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都因为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行政相对人一方时,就应在诉讼过程中,运用非法排除规则,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仔细、认真的对每一个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以帮助法官确定案情。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律师除了较多的运用此项规则外,还应参照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综合的审查判断证据。要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优次,效力的高低,运用个别、综合、辨认、对质、推断、判断的逻辑推理方式去逐个审查证据是否具有确实、充分、合法的本质属性,必要时还需要借助事实推定和司法认知方式对每一个证据进行判断,确定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的基本特征,证据和案件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法规并不十分完善,又没有专门的证据法规,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立法上的不完备也将会使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中因证据问题招致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科学的运用证据理论认真审查证据,排除那些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用逻辑思维方式将单一的证据按照一定的规律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再结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和证据所形成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外在、内在的要求进行综合的推理、判断,就会使证据成为诉讼结果的核心。通过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和有力的质证,使某些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改正,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执法水平起了极大的监督作用。律师在行政诉讼中遵循严格依法举证的原则,相应的避免了律师因证据使用不利而招致的风险;在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各种证据规则判断证据,又为律师保证案件质量,降低执业风险设置了一道防范。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律师的道路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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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对承办筵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其他外商投资的饭店、酒店、宾馆以及其他饮食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承办筵席应依照《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代征代缴筵席税的义务。
二、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所代征的税款,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缴纳入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缴筵席税报告表。
三、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应设立专门帐户记载,并妥善保存代征代缴税款资料。
四、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五、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税务机关应依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六、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违反《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外,可以酌情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以下罚款。
七、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和本规定第三、第四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指使、授意、怂恿偷漏筵席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本规定应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筵席税暂行条例实行日期起执行。


哈尔滨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全力改善哈尔滨市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契机,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主题,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市各方面力量,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重点,以效能建设为突破口,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集中整治影响经济发展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规范行政行为,创新工作方式,大力推进政府提速增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效率哈尔滨”、“诚信哈尔滨”、“法治哈尔滨”、“文明哈尔滨”、“平安哈尔滨”,努力使我市成为东北地区开放程度高、发展机遇多、商务成本低、社会秩序好的城市。

  二、工作任务及目标

  全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总体目标是:营造鼓励创业、重商兴企的舆论环境,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服务环境,安全稳定、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的行政环境,诚实守诺、信誉为本的信用环境,尊商亲商、安商富商的人文环境,建立服务型、效能型、责任型政府,努力创造一个要素充分流动,财富充分涌流,人民安居乐业,企业平安经营的发展环境。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优化环境的社会氛围。一是在全市深入开展以“创建优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深化对环境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强化服务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和叫响“发展是硬道理,环境是生产力”、“政府营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效率更高,费用更低”、“环境建设,人人有责”的理念和尊重创造、尊重创业、尊重纳税人的意识,为创建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继续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按照《哈尔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三爱两遵守”(爱护环境、爱绿护绿、爱护公物,遵守交通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三讲一树立”(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等活动,促进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三是开展“诚信哈尔滨”活动。以“三重三守”为主要内容,围绕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建设。在政府部门开展以抓政策落实为重点的重政策、守信誉活动,倡导诚信行政,树立良好形象;在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做到诚信兴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重公德、守信义活动,倡导诚信道德,弘扬诚信文化,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气。四是大力开展舆论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及时总结和宣传正面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公开曝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大力宣传我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及成效,在国内外树立哈尔滨良好的城市形象。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攸关招商引资”的良好氛围。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一是精简审批项目。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对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重新进行审定。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取消;市和区、县(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设立。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经市人大审议,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废止。二是减少审批环节。积极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年底前,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事项要全部进入中心。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切实解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事权统一问题,保证行政服务中心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运行。三是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在部分单位实行网上审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在全市推行。四是审批和办事办文,都要实行有效工作日制度。形成有效工作日内不答复即视为许可的制度性规范。对超时不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不作为责任。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制度,并推行行政审批代理制、代办制和大项目跟踪督办制。五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结合界定市区职能和事权划分,进一步向区、县(市)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审批事项,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主要由区、县(市)执法部门处理,促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通过上述五项工作,到今年底,力争使我市成为东北地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程序最简、审批效率最高的城市。

  (三)全面清理整顿各种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一是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进行审定。对审定后需要继续保留的收费项目,要经市人大审议;对没有法律依据、未经省政府批准或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没有收费资格的收费主体要坚决取缔;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低;对未执行“收入直缴财政”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要坚决纠正。要及时制发《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标准汇编》。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培训办班收费。严格控制要求基层单位、企业交费参加的培训办班活动。确需举办的培训班,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尽快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市直机关组织培训办班收费工作管理办法》。三是全面清理整顿各类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收费。依法清理并坚决制止各类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借用行政权力变相收费、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垄断性收费等问题。同时,严格执行“两证一票一卡”收费和公示制度,收费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填写收费登记卡,做到公开、透明、规范。

  通过全面清理整顿收费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取消不合法收费,调整不合理收费。收费标准为弹性的,按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项目,全部退出行政事业性管理范畴。

  (四)深入推行“六项制度”,建立优质服务的长效机制。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行“六项制度”优化服务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02}3号)的要求,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偿代办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六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已推行“六项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未推行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推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区、县(市)要建立代办机构。今年,要把推行“六项制度”纳入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考核体系。

  通过深入推行“六项制度”,全面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办事高效的优质服务长效机制。力争今年底,企业和群众对推行“六项制度”满意率比去年提高20个百分点。

  (五)全面推行“阳光政务”,提高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一是认真落实《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项目和涉及国家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凡是与基层和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要全部公开,保证基层、企业和群众对政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要逐步做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群众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二是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四项制度”。落实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全年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和应公开招标工程招标率达100%;落实和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实施经营性土地市场化供应机制,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四项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率达100%;落实和完善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市场;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三是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事项的公开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通过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

  通过全面推行“阳光政务”,使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行政行为的公开度明显提高,企业和群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六)严格规范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二是强化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实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整顿行政部门着装问题。三是对全市履行执法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进行执法资格审核,取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执法资格;纠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行政执法权向下属事业单位延伸的行为。四是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

  通过严格规范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企业、群众对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率达8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理顺组织机构。将“市委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哈尔滨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为市改善办),办公室挂靠市纪委、监察局。市改善办负责全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规划、指导、检查、协调和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考评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典型的问题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二)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权勒卡、以权谋私,顶抗拖磨、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规范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促进政府提速增效。

  (三)实行加强效能监督“七条禁令”。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团组织,实行“七条禁令”,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设定“高压线”。凡触犯禁令的行为,对决策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同时,取消违犯禁令者所在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评优资格。

  (四)开展行风和处(科)长评议活动。一是深入开展“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认真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工作和服务作风方面的问题。年底,将严格按照行风评议实施方案的要求兑现奖惩,对排名在前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每组排名最后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由市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二是结合公务员考核,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开展评议处(科)长活动。评议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局、县级后备干部的评议结果,报市委组织部,作为今后干部考核和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持续进行明察暗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巡视员、行政效能监督员、企业联络员的作用,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改善办要组织力量,持续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站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大事来抓,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人亲历亲为,一抓到底。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切实发挥作用。

  (二)协调互动,形成合力。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并明确完成任务的标准和时限。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责任部门(单位)定期召开专题推进工作会议,认真研究抓好推进落实工作的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责任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牵头部门的工作,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求真务实,扎实推进。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工作落实。一是要认真查摆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在找准找实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整改。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采取超常规的措施,进行重点整改,特别是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要严令禁止。二是要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解决;对情况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列入督办事项,跟踪督促落实。年底,市改善办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三是要实行奖惩制度,大张旗鼓地宣传和奖励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调查处理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四是要开展专项举报,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报和投诉。

  年底,全市将召开“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