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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宣传教育/李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56:46  浏览:9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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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宣传教育

李彦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开展好计划生育工作,减少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关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我们邗江党校作为理论宣传教育的的阵地,立足实际,开动脑筋,发挥优势,力求实效,积极努力地开展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校认真吃透计划生育政策精神,以主体班次和函授班次讲台为“主阵地”,以教师科研调研为“助动器”,上下同心,全局同力,在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中取得了较大成绩,做出了较大贡献。近几年来,我校在“邗江区年轻女干部培训班”、“邗江区团干部培训班”、“邗江区机关中层干部培训班”、“邗江区青年干部培训班”、“邗江区副乡局级干部培训班”等不同类别、不同部门的主体班次和不同年级本科、大专函授班次的办学中,穿插或专门设置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内容,先后有4500多人次接受培训学习,并取得良好的教学、宣传效果。
同时,我校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专题调研3次,附带调研6次,教师撰写有关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科研文章5篇,其中,有3篇在《理论与实践》(扬州市委党校主办)、《苏中论坛》(泰州市委党校)等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另外,积极支持教师参加各种教学科研活动,有助于教师开阔视野,活跃思维,提高能力,从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我校先后组织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专职教师参加了由扬州市计生局组织的赴高邮开展的计划生育调研活动;参加了“扬州市党校系统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研讨会”;组织教师参加《理论与实践》(扬州市委党校主办)举办的“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科研征文”活动,并有一篇文章被录用发表;2002年组织教师“以文赴会”,参加了江苏省委党校主办,常州市委党校承办的“江苏省党校系统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科研理论研讨会”。2003年我校比较成功地承办了“扬州市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观摩会”,我校朱雷老师承担了这次观摩会唯一的一个专题教学。最近我们又接到市计生委的关于召开“           ”文件通知,研讨会在今年下半年召开,我们已经把任务布置下去了,争取有2名教师以文赴会等。
二、基本做法
在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教学和宣传工作中,我校逐步形成了比较科学完备的、符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1、抓好思想建设。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思想统一,才能步调一致;只有思想重视,才能落到实处。我校从校长到教师,在思想上都高度重视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宣传教育工作,把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作为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党校教学安排中不可缺少的教学内容,作为党校为全区“三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为此,在各类主体班次的教学计划中,千方百计挤时间安排有关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内容,在函授学历教育的授课中,鼓励和提倡教师穿插有关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教学内容。在科研和调研方面,也鼓励和提倡教师选择有关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课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力争形成科研理论文章。由于思想重视,工作扎实有效,我校的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工作多次受到省市委党校的肯定和表彰。
2、抓好制度建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校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如在教学方面,我校制定了《教师教学测评考核办法》、《集体备课制度》、《教师新课试讲制度》等,在科研调研方面,我校制定了《科研调研考核制度》等。所有这些规章制度为教学、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保证,当然也为作为我校教学科研重要内容之一的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的教学科研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3、抓好师资队伍建设。我们认为不断完善教师素质,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抓好师资队伍建设是做好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宣传教育工作的最基础和最关键的环节。为此,我校指定两名教师作为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的专职教师,及时派送他们参加省市委党校举办的“党校系统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师资培训班”,并在资金和时间上予以支持和保证,鼓励他们互相研讨,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同时,结合我校教师队伍结构实际,我们还积极开展了“老带新”新老结对活动,避免和防止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宣传和教学工作出现“后继无人”现象,从而保证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教学的师资连续性和师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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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科委 国家教委


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国办发〔1995〕28号)落到实处,我们拟定了“百千万人才工程”。现将《“
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安排落实工作,以加强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的建设,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

“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实施工作,实现《意见》中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在我国重点学科领域,培养
造就一批能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科学家和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各学科领域培养一大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目标,我们拟定了“百千万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并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 标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到本世纪末,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里,造就一批不同层次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第一层次:上百名能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青年科学家;第二层次:

上千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上万名在各学科领域里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起骨干或核心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工程”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到1997年遴选和掌握五六千名或更多一点30—40岁左右的优秀人才,作为重点培养对象。第二个阶段,到2000年,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大约50个左右的一级学科和500个左右的二级学科门类中,造就一批国内一
流或具有世界水平的专家、学者,使这批年轻的专家、学者成长为各个学科领域的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从而改善我国专业技术带头人队伍的结构,形成青年人才能持续成长、不断涌现的机制,全面推动我国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基本实现“工程”的总体目
标。
二、指导思想
坚持德才兼备的方针,全面提高年轻优秀人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专业知识基础雄厚、组织能力较强、政治思想好,立志献身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
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立足我国未来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人才。
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自下而上,分层次、多渠道的建立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体系,努力创造有利于青年人才更快更好成长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形成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机制,建立起政府和社会共同推动、良性发展的人才培养格局。
尊重和按照各类人才成长的规律,建立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和科学的管理办法。在人才的培养、使用上要引进竞争机制,对已掌握的人选,要重点支持,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择优汰劣。
根据世界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科技发展规划,合理部署工作重点,保证重点学科领域人才的培养,使培养工作符合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的要求。
三、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成“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承办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家司

(二)人选的条件
人选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求实创新,拼搏进取;治学态度严谨,有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在实践中已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一般应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一、二层次的人选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其研究成果须有重大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同行专家公认;
从事应用技术、工程技术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的,须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其研究成果须有创见性、开拓性,对学科、专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
第三层次人选的条件,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总体要求自行制定。
(三)人选产生的程序
“工程”人选主要在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掌握或已列入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规划的人员中产生。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需要,认真考核已经掌握或已列入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规划的人员情况,拟定重点培养对象,作为第一、二层
次侯选人选,经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填写《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情况登记表》,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根据“工程”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的要求,在上报人员中确定二、三百名特别优秀的作为第一、二层次的后备人选,内部掌握。在同等条件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我国科技发展规划,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领域的人选。
第三层次的人选由各地区、各部门掌握,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人选的管理和考核
对已进入“工程”的人选,要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固定联系,重点培养,定期考核,并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及时筛选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考核制度,全面考核人选的德、勤、能、绩,重点是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对获得“工程”资助的人选,还要考核资助项目的完成情况。
考核工作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人事、科技、教育等部门负责实施。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一年度人选的考核情况,要记入“工程”人选的考绩档案,作为人选调整的根据。第一、二层次人选的考核情况还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在考核过程中,要及时掌握新涌现出来的、符合“工程”人选条件的优秀人才,以不断充实“工程”人选队伍。对于那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丧失或违背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的,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以及有其它不符合人选标准行为的,应从人选
中筛选出去;对于实际表现平平、确无培养造就前途的,也应及时调整,以确保“工程”人选的质量。
(五)人选的培养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为各层次人选更快更好的成长创造条件。国家将重点支持第一、二层次的人选,并为各层次人选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1.积极吸收“工程”人选参与国家、省市区、部门的重大科研、生产项目,提高他们的科研和组织管理能力;吸收他们参加各类学术委员会、学术团体、评审委员会的活动。对“工程”人选要委以重任,合理使用,赋予他们充分的科研自主权,让他们经受锻炼,不断增长知识和才干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对“工程”人选经费支持的力度。根据“工程”不同层次人选的实际要求,定向投入,重点支持,主要用于对承担具有较大前景、而又缺少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经费补贴;支持具有创造性和重大学术价值著作的出版;为进行多种方式的
进修培训提供资助;资助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吸引海外优秀人才为国服务等。
3.“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如因工作确实需要调动的,可以跨地区、跨部门调动,以便更好的发挥作用。各级人事部门应优先办理调动手续;其助手如需跨地区、部门选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4.充分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各种人才培养制度,使之在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根据不同层次人选的特点,继续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工作,积极支持他们出国研修、开展国际交流等活动,鼓励、要求他们不断提高学术技术水平,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动态,提高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素质和能力。
——稳步发展博士后制度,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培养质量,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跟踪管理,注意从已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优秀人才中发现“工程”人选。
——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学科点等较好的工作条件、结合各项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等,为“工程”人选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锻炼、成长的机会。
——继续做好吸引海外优秀人才为国服务的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为那些已有显著成就、学有专长的优秀人才或确有潜力、确有真才实学的青年尖子人才回国服务创造良好条件。
——积极从留学人员当中选拔“工程”人选。对入选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予以重点资助,定期支持他们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使他们跟踪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继续鼓励、吸引在外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注意从优秀留学人员中发现“工程”
人选,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回国发挥专长。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对象为45岁以下,从事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的青年学者,其目标为促进青年科学人才的成长,并鼓励海外学者回国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跨世纪优秀学术带头人,2000年前拟资助600—800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设
立的青年科学基金,资助35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促进他们的成长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1995年——2000年拟资助4000名左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还设立了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支持海外学者为祖国科技事业发展作贡献。以上各项科学基金,要力争
不断提高经费投入,完善评审和管理制度,提高资助效果,为“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的培养作出贡献。其他各类基金组织和各基层单位也要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工程”人选开展工作。
——继续做好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建立奖励基金,对做出较大成绩的“工程”人选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别突出的要给予重奖。
5.进一步完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选拔制度,并使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与培养跨世纪人才工作密切结合起来。今后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5岁以下优秀青年专家的比例,应占人事部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指标的40%左右。“工程”第一
、第二层次人选,凡符合人事部规定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条件的,可在人事部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指标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个别列入“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较多的地区、部门,人事部将视情况,在选拔指标上予以适当照顾。
6.进一步加大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的比重。在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选拨在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做出突出贡献的年轻优秀人才。对已被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凡符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条件的,应优先享受政府特
殊津贴。
7.建立必要的制度,充分发挥中老年专家、学者在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工作中的作用,对在培养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各地区、各部门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
8.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优先改善人选的生活待遇,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加强同人选的联系,注意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能心情舒畅、无后顾之忧地开展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领导。培养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是一项着眼于未来的重要工作。全社会都应给予关心和支持。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宣传人选所做出的成绩和他们的奉献精神,努力创造人选迅速成长所需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提高
认识,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工程”的落实,加强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的建设,提高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



1995年11月3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已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可以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有领衔代表。以代表团提出的议案,须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团长领衔。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法提出以下类型的议案:
(一)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案;
(二)人事选举案;
(三)罢免案;
(四)质询案;
(五)特定问题调查案;
(六)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
(七)其他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超过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使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纸书写,一事一案。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的议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收集,待大会举行时转大会秘书处;会议期间提出的,由大会秘书处收集。
第八条 对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立为议案和列入大会议程。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九条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遇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
主席团认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代表议案,依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当征求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认真办理,最迟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的三个月前
办理完毕,并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