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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明确性/丁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23:05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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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明确性

丁杰


  民事合同,根据《合同法》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市场主体进行经济往来的重要媒介,小到买卖、运输,大到融资租赁和建设工程施工,都有民事合同的身影。合同已经作用已经被市场充分认可,合同贯穿着经济交往的全过程,起着指导双方履行义务、明确双方责任、解决双方潜在和现实争端的作用。
合同能有如此功能,得益于合同条款的设计,特别双方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而实践中人们在合同谈判时往往将重心放在双方权利义务的设计上,对违约责任却约定得不够详细和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合同解决双方争端的功能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一份成功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必须明确,明确的违约责任能够督促双方积极、善意地履行合同,减少双方的争议,维护交易的和谐。

  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必须明确的必要性
  在实践的合同运用中,由于订立合同的交易双方法律水平、合作关系的亲疏程度、对交易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我们苛求双方订立出一份完美的合同是不现实的,很多时候都是简单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草率地签署合同便开始履行,而往往忽视了违约责任的设计,等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违约时,查找合同相关约定,才发现合同中针对对方违约根本没有约定相应的对策或反制措施,有的合同中只有简单一句“一方违约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明确,根据合同法可以有多种理解,可见这样空洞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是很难解决问题的。所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及选择
  《合同法》用整整一章的内容规定了违约责任,可见违约责任内容之复杂。我们对其中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加以归纳,明文规定的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做、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当然,合同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不违法,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这么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中,我们如何选择?
笔者认为,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也是《合同法》重点规定的内容;合同是交易的体现,《合同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鼓励交易,那么违约责任的设计也应该体现鼓励交易这一主旨。但鼓励交易不等于条款越简单越好,简单的条款往往不明确,不明确就容易发生争议,而争议正是交易的障碍;同样的,太繁琐的条款也不好,谈判耗时耗力,也容易在交易双方之间产生不信任,与鼓励交易的初衷背道而驰。所以,我们必须走一条折中的道路,在众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中找到最理想的方式,这一方式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约定简单、明确;第二:对双方都公平合理;第三:方便适用,具有良好的操作性。
  说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众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中,“支付违约金”最符合我们的要求。

  三、以违约金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优点
  《合同法》11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同时规定了在约定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时的增减规则,同时明确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29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约定不超过造成损失30%的,法律认可。这样一来,违约金就同时具有了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这是《合同法》推荐给我们的最好选择。
  1、违约金约定简单方便,适用广泛
  就条款的设计而言,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相对简单明确,由于是金钱给付,适用于各类合同;同时违约金用数字表示,一目了然,一般不会出现争议。从另一方面看,当事人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利益,金钱就是经济利益物化的形式之一,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督促合同履行,但不可否认的是,违约金也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形式,而且它还独立于双方合同履行之外,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所以以支付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容易让交易双方接受。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性质和标的的不同,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方法和起算点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一定要简单科学、可操作性强。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施工方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的方式:“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施工方按照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5%向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同时进行返工,直至质量合格;该违约金由建设单位在支付下一阶段工程款时直接抵扣。”这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对方违约时的反制措施,只要查阅合同就一目了然。
  2、约定违约金对双方均可约定,公平合理
  我们知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可能违约,而双方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违约时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一般对等,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购房者可以约定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可以约定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样对双方均产生切实的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有利于督促双方积极、善意地履行合同。
  3、支付违约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这可以说是违约金最大的优势。与赔偿损失相比,它简单明了,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约定得更加详细,如某买卖合同中约定“供货方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按照当次货款的2%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由买方在当次货款中抵扣”,那么执行起来就更加方便,无需要对方配合,即使最后双方要同通过诉讼来解决争端,买方做法也完全合法合理,没有任何问题。与《合同法》中另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相比,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在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要小得多,守约方只需证明对方违约即可,只要要求对方支付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庭都会支持;而要适用赔偿损失,除了要证明对方违约,还需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恰恰不容易证明。实践中很多守约方确实因为对方违约而遭受了实际损失,但在法庭上因为举证不能或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庭支持,或者得不到完全的支持。
  由此可见,如果以支付适当违约金的方式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在履行合同工程中就不得不考虑违约的风险,这有利于确保合同顺利地履行。同时,也保证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守约方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其诉讼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持,提高胜诉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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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航海学会


中国航海学会文件

航学字[2004]1号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航海科技奖”)2004年度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申报时间定于2004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以收到申报材料的日期为准),逾期按下年度申报处理。申报要求仍按《关于开展“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通知》(航学字〔2002〕58号)的要求办理。可在交通都网站(科技教育司文件公告) 查询,网址:www.moc.gov.cn。
二、为颁发奖金要求,现对《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第一页栏目做了修订,修订后的第一页样式见附件。今后,请各单位均按此样式填报。
三、申报一等奖项目,须做好现场答辩的准备,现场答辩采用计算机幻灯演示(power point),内容为:(1)项目名称及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2)项目简介;(3)技术创新点; (4)项目采纳、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5)项目鉴定组织单位、日期、鉴定意见要点及鉴定专家姓名、职称、工作单位。可以图文结合,音、像显示。每个项目的答辩时间限定15分钟之内。自带笔记本电脑。答辩日期和地点将在评委会开会之前15天及时通知项目第一主要完成单位。要求申报项目推荐单位严格按《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章、评审标准进行申报等级的自我估量和把关。
四、拟申报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完成后一年才予申报;鉴定(评审)后5年内项目均准予申报奖励。
五、重申:项目的“鉴定”(评审)须由权威部门审批认可的鉴定单位,组织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证书;同时重申:凡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申报条件而未能通过形式审查,并在补正后仍不合格的申报项目,皆按不参加评审处理。
六、项目推荐单位要严格按“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对有关领导干部(行政主管人员、政府官员、企业负责人)作为完成人,进行审核把关,申报项目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并由本人签字,方为有效。
七、申报奖励项目须交纳评审费每项500元,可通过银行汇入:
开户单位:中国航海学会
开户银行:工商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国门内大街分理处
帐号:0200083309022100828
八、联系人:郭琦贵;电话:010—65293154;
传真:010—65261148;
电子邮件:b25@cast.org.cn。
附件: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第(1)页


中国航海学会(章)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项目名称 中 文
英 文
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单 位
推荐单位(盖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主 题 词 申报等级
推荐等级
密 级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 可 否 定密单位
保密期限
任务来源 A、国家计划 B、部、委 C、省、市、自治区 D、基金资助E、其他单位委托 F、中外合作 G、自选 H、非职务 I、其他
计划(基金)名称和编号 第一主要完成单位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中国航海学会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
《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七 日

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和信访行为,有效处置咸阳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问题,确保市政府机关及周边地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处置省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市委市政府机关信访秩序的意见》和《关于处置涉访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公通字〔2009〕8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设在渭阳中路6号,即市政府机关门口西侧的咸阳市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凡在市政府机关门前及周边地区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举状纸,围堵和冲击市政府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和堵塞、阻断交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实施自残或在接待场所故意伤害、侮辱、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等违反《信访案例》的行为者,经公安机关制止、信访人员劝解引导无效的情况下,视为非正常上访。
第三条 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由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以咸阳市公安局为主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全力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随发现、随控制、随带离”,坚持依法处置与教育稳控相结合,宽严相济,依法有序,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工作组织机构。
(一)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市信访局局长刘爱侠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候卫东
市应急办主任秦文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维护
市信访局副局长宋永超
成 员: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田亚那
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队长刘钦
秦都公安分局局长张骐
秦都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所长赵鹏利
(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两组一办”:
1、宣传引导组
组 长:市信访局副局长宋永超
副组长:市信访局来访接待科科长王凤娟
成 员:涉案县市区和部门负责人
2、现场处置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维护
副组长:秦都公安分局局长张骐
3、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设在咸阳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协调办”)人员为:
主 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候卫东
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秦文华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主任科员孙晓宇
市信访局接待科副科长景宏博
秦都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所长赵鹏利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处置领导小组是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组织协调机构,对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负总责,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实施对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现场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宣传引导组职责。宣传引导组由市信访局负责成立,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信访法律法规政策和引导群众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反映问题。
第七条 现场处置组职责。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依法处置工作,收集和固定非正常上访人员的违法证据,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人。
第八条 协调办职责。1、负责政府门前保卫和安全的全面协调和处置预案的启动请示。2、负责日常值班和非正常上访情况的登记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3、负责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应急办职责。1、负责通知涉访责任主体单位按时限要求到达处置现场开展工作。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职责。1、配合现场处置组做好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现场处置和安全保卫工作。2、负责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值班。3、负责对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区域内的非正常上访情况的全程监控和有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职责。负责做好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二条 市信访局职责。1、负责向上访群众宣讲《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滞留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教育引导工作。2、负责引导或强制劝离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的上访人员的初谈、分流或交办工作。3、负责处置办理日常信访值班和市政府门前来访情况日报、周报、月报及综合信息的起草报送工作。4、负责参加非正常上访处置人员签到工作和处置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5、负责对现场交办情况的跟踪督办等。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职责。负责处置现场公安、武警力量的调配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秦都公安分局职责。1、负责市政府机关门前日常巡查,随时将在非上访区域的上访人员劝离并引导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反映问题。2、负责处置现场及信访接待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和依法处置工作。3、在现场处置组的指挥下负责向上访人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上访人员围堵、冲击咸阳市政府机关。4、听从现场处置组的指挥,对不听劝阻,继续滞留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强制劝离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由市信访局进行接谈、分流和交办。5、负责收缴横幅、标语、传单等物品,对违法上访行为进行取证、定性、处置和移交。6、负责处理未经许可的摄像、拍照和采访等问题。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十五条 早发现、早处置。按照“随发现、随控制、随带离”的原则,由协调办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劝离进入市政府非正常上访区域的上访人员,防止上访人员聚集。对人数在50人以下的非正常上访,由协调办组织广场派出所负责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分门别类、归口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贯彻省委办公厅〈关于处置省委机关门前来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凡发生100人以上大型集访或半天内同时发生三批以上集访的,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出面协调、指挥、安排各职能部门配合“两组一办”开展工作。凡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有堵门、堵路等过激行为的集访,以及人数虽在50人以下但情绪激烈、行为违法或严重干扰机关正常秩序的集访,根据群众的上访诉求,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信访局主管副局长负责,出面协调、指挥、安排各职能部门配合“两组一办”开展工作。遇到重要或特殊情况,由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报请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出面协调、指挥、安排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到位时限。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涉访责任主体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非访事件发生后,必须按以下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并积极开展工作。在市政府机关大院内的部门、单位领导,接到通知10分钟以内到达现场;在市区的市级部门、单位和秦、渭两区政府领导接到通知30分钟以内到达现场;武功、兴平、乾县、礼泉、泾阳、三原等南部6县市政府领导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永寿、长武、彬县、淳化、旬邑等北部5县政府领导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未按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的按照咸纪发〔2004〕5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预警防范。协调办接到或发现来市政府较大规模集体上访信息后,要迅速了解和查明情况,及时向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处置程序。在处置人员到位后,按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指示执行:(一)由现场宣传引导组宣讲《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教育疏导。(二)在现场宣传引导组教育引导未果的情况下,由秦都公安分局现场执勤民警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向上访人员提出限时离场要求。(三)对经政策、法律教育宣传后,仍不离开禁访区域的上访人员,由现场处置组组织公安干警强行带离并交市级信访部门分流给涉案单位办理,对组织挑头煽动闹事及有过激行为的上访人员,依法妥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后续处理。对现场处置组强行带离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市级信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逐一造册登记并进行统一交办。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迅速、安全、不返流”的要求,将分流人员带回当地进行教育稳控和解决合理诉求,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挑头煽动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