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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提供搜索服务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曾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04:43  浏览:9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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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网络侵权案,此次两起网络侵权案的被告主体均指向章某及其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发表或转载相关诽谤帖文的网络运营商也被相继列入被告名单。第一起案件原告南昌商人黄河水,2011年4月以来,被告章某、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在互联网上诽谤原告“黄河水是诈骗犯”、“骗子”等,并广为传播;第二起案件中原告王杰,系南昌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2月以来,被告章某及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在互联网上诽谤原告侵吞银行及国家资产、私分国有财产、向有关人员行贿,并将上述事实提供给熊某等,让其在互联网上发布。新浪、百度、搜狗等网站进行了发表、转帖及提供线索、链接。

  被告搜狗公司代理人当庭辩称,其仅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该公司并非上述涉案内容提供者,涉案内容均系其他网站上存在的内容,且收到原告删除通知后,公司已履行了运营商的法定义务。由此可看出,本案出现了一个争议焦点:第三方网站刊载,仅提供搜索服务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应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观点是:

  搜狗公司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属于共同侵权,不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2 0 0 6 年,我国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2 3 条确立了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其理论和立法上的根据可能在于,将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行为定性为一种帮助性侵权,并且认为这种帮助性侵权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4 8 条第1 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中所说的帮助行为。民法侵权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主体的复数性、过错的共同性、行为的共同性和结果的同一性、责任的连带性等特点。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部分的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

  这种帮助行为有以下特点:第一,帮助人与被帮助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一般情况下,帮助人是明知被帮助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帮助被帮助人的。第二,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是结合、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作用。尽管帮助人和被帮助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可能不同,但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都与损害后果不可分割,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笔者以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侵害后果的扩大提供了可能,因此可以认为是一种帮助性间接侵权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并不具有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者所实施的帮助行为的特点,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搜索引擎服务商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事先并不具有统一的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即使在搜索引擎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其所链接的作品、表演或者制品侵权的情况之下,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仍然是自己独立实施,不存在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谈不上与直接侵权行为人形成侵权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第二,搜索引擎服务商是独立实施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与直接侵权行为不具有共同性。侵权网站将版权人的作品、表演或者制品上传网络供公众使用,是其独立实施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无需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所谓帮助。在搜索链接建立之前,直接侵权行为已经完成,直接侵权行为人实施其侵权行为,与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没有什么关系;在搜索链接服务建立之后,直接侵权行为人也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侵权或者是否允许搜索服务商与之建立链接。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只是客观上有可能扩大直接侵权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并没有帮助直接侵权行为人去“实施”其直接侵权。

  第三,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行为,与侵权网站实施的侵权行为在结果上不具有同一性。侵权网站将版权人的作品或者制品上传,版权人即受到损害;这种损害的发生和出现,不因搜索链接服务的提供而改变,无论在搜索链接建立之前还是之后,直接侵权行为人给版权人造成损害都是独立存在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以后,版权人的损害可能因这种服务的提供而被扩大,但是这种损害后果的扩大,与损害本身是两个不同的层面,并不具有同一性。基于前述分析,《条例》第23条的规定,将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行为认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行为,不仅不符合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行为的实际,也是对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不公和对直接侵权行为人的放纵,还会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众所周知,目前所出现的涉及搜索链接服务的司法判例,几乎都是版权人起诉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而不起诉直接侵权行为人。版权人起诉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固然能够获得赔偿,但是仅仅追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制止和惩罚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且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无法也没有权利和能力去制止直接侵权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对于版权人来说,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却不能切断侵权之源。从立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看,在打击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等的间接侵权行为的同时,更应该打击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将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服务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不符合网络服务的实际,同时也模糊了人们的视线,使得真正对版权人构成侵害的行为人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这显然不是立法初衷。由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会大大加重服务商的经营风险,不利于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搜索链接服务本是一项中性技术,没有理由认为服务商提供服务之时,就是期望通过侵权来获得收益和利润。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法律在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有过错的前提下才追究其侵权责任。强令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使得搜索服务商不仅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还要对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责任。服务商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唯一的选择也许就是,对其搜索链接的对象或者内容进行一一审查,而从经营成本和技术手段上看,这显然是难以办到的。在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之下,服务商又没有办法或者说没有能力去控制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服务商应用和推广搜索链接技术的热情势必被抑制,由此搜索链接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也会受到抑制。

  综上所述,这个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是我们进一步地认识了网络世界,对于网络世界的规制,既不能僵硬的依靠法律来规制,又不能仅仅依靠道德和自律来规范。网络世界应该是充分利用行业自律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网络资讯的综合整治规范,同时加强对网络主体的监管,形成一种自律和他律的结合,依靠法律或规范的制约,减少网络主体在虚拟性的庇护下的不规范行为,尽量避免出现网路失范现象。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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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抓紧做好秋季复种确保秋粮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抓紧做好秋季复种确保秋粮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上半年,甘肃省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旱灾,造成近200万亩冬小麦基本绝收。为了克服干旱对粮食生产的影响,甘肃省对做好秋季复种,确保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去年提前做出部署。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从省长预备费中拨出专门经费支持,省农业部门及时制定方案、调剂种子、强化服务。各地积极行动,层层落实,帮助农民开展复种短季粮食作物。到目前为止,甘肃省今年秋季复种面积877万亩,比上年增加200多万亩。甘肃省的做法,值得各地推广。各级农业部门要抓住当前降雨较多、旱情缓解的有利时机,根据客观条件允许,抓紧抢墒播种短季秋粮作物,提高复种指数,增加秋粮面积,加强秋粮田管,确保秋粮获得好收成。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增强工作的紧迫感

  今年6月份以来,我国大部地区气候异常,极端气候事件明显增多,淮河发生流域性大洪水,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发生特大夏旱和伏旱,江西、湖南遭受严重旱灾。频繁发生的严重干旱、洪涝等多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据我部农情调度,今年1-7月份,全国粮食作物受灾面积4.98亿亩,其中成灾2.57亿亩,绝收4348万亩,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7653万亩、3958万亩和1795万亩,秋粮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保持全年粮食面积稳定任务十分艰巨。现在距离大秋作物收获还有1个多月时间,北方大部地区距离早霜来临还有3个月左右时间,各级农业部门要抓住有限农时季节和近期墒情有利的条件,把抢种、抢管短季秋粮作物作为减灾增产的重要措施来抓,千方百计弥补灾害造成的面积损失。

  二、因地制宜抢墒复种

  各地要围绕以秋(粮)补夏(粮)、以小(作物)补大(作物)、以复种补全年的工作思路,积极做好受灾田块的抢墒复种,明确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对因旱未种、缺苗断垄严重、收获无望的田块,要及时抢墒改种、补种、套种荞麦、杂豆、马铃薯等生育期较短的粮食作物。对于南方洪涝地区,要及时组织群众挖沟排涝,受淹缺苗断垄田块要进行移稠补稀;灾毁面积较大或绝收田块要采取间混套种技术补种或改种;对于受淹后仍存活的农作物,要根据其长势特点,及时中耕松土、追施肥料、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促进苗情转化。

  三、搞好农用物资调剂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受灾地区作物类型,认真组织做好救灾种子的余缺调剂,利用一切种源条件,增设供种点,帮助群众选好用好种子,满足复种工作需要。要努力当好政府参谋,积极筹措抗旱救灾资金,搞好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农用物资的调运,支持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各级农机部门要全力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机耕机播,加快抢墒播种进度。

  四、加强生产技术指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干部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重点推广短季作物种植和抗旱节水技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好抢墒复种和田间管理工作方案。专家建议,目前水稻田间管理要以减少秕粒、增加粒重为中心,坚持浅水湿润灌溉,后期切忌断水过早,对受热害田块,应在破口期补追粒肥;玉米要以防倒伏、促早熟为重点,加强灌浆和成熟期的肥水管理;大豆、花生要以延长叶片功能期、防止早衰为重点,加强肥水管理,主攻粒重,提高单产。

  五、强化病虫害防治

  当前正值农作物病虫害盛发期,加上受灾地区农作物抗逆抗病能力下降,更易加重病虫害发生。各级农业部门要密切关注病虫害发生动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发布指导信息,引导农民做好病虫害防治。南方涝灾地区要重点防治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等迁飞性害虫;黄淮海地区重点防治玉米螟、花生蛴螬、大豆食心虫;东北地区重点防治玉米螟、大豆食心虫和大豆灰斑病等。各地都要十分重视马铃薯晚疫病的防治工作。要大力开展专业防治和统防统治,广泛开展用药知识培训,提高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病虫害损失。

   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0号


四川、陕西、甘肃、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云南、广东、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监系统广东、海南除外),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国气象局值班快报,6月5日至6日,四川、甘肃南部、陕西南部等地震灾区将有一次中雨天气过程,累计降雨量有10-25毫米,局部地区可达30-50毫米,并伴有局地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此次降水过程给救灾救援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要特别注意采取防雷电、防风等措施。

  另据中国气象局网站信息,未来3天华北中南部、山东的部分地区、云南西部和中南部、华南大部有大雨或暴雨,并可能伴有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6月3日山西省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强的雷电活动,出现雷电灾害可能性比较大。

  为加强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大雨、雷电和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特向上述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1.相关地方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强降雨可能造成的淹井、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加强对露天矿山边坡的监控,防止发生滑坡。

  3.密切监控受影响范围内各类尾矿库,检查防排洪设施,做好防范因强降雨和地质灾害造成垮坝、溃坝的各项工作;通知下游受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做好防范准备,一旦发生险情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疏散。

  4.督促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行业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5.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加强检查,做好防雷电工作。

  6.油库储罐等重大危险源要对接地装置全面检查;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油料,必要时切断电源。

  7.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防范,尤其是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要做好防洪、防淹、防突水、突泥、防滑坡等工作;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高空室外作业。

  8.有关电网、通讯公司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由滑坡、雷击等灾害造成线路受损,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停电和通讯中断。

  9.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