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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01:06  浏览:9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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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9月21日,交通部、国家物价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公路运价管理,促进公路运输事业迅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不含市区公共汽车和涉外旅游车运价,下同)、汽车货物运价、拖拉机运价、其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价、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汽车货(客)运站费收和装卸搬运费收等。
第三条 公路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体现运输价值,反映供求关系,符合国家政策,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合理确定公路内部各种运价之间的比价关系。涉外汽车运价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还要参考国际价格水平。
第四条 运价管理,必须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承、托运双方和旅客的利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按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和公路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公路运价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格、市场调节价格三种形式。以国家定价为主,逐步扩大国家指导价格的范围。
第六条 公路运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公路运价工作,研究拟定全国性运价方针、政策、法规、运价规则、运价改革措施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公路运价工作。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的运价率、费率,按照公路运价分级管理权限管理。价格和费收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正式文件为准。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运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专业人员,加强公路运价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的单位、个人和货主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路运价管理职权的划分
第八条 交通部的职权是:
1.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公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拟定全国公路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定计价原则、计量标准、计价项目、价目比差以及公路货物运价等级。经国家物价局审定后颁发施行。
2.编制全国汽车运价长期、中期调整和改革规划。提出全国汽车客货运价的总水平和基本运价调整建议方案。平衡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运价水平。
3.制定与调整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和汽车货(客)运站的主要费收项目的基本费率、费率比差,报国家物价局备案后,颁发实施,监督执行。
4.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公路运价和省际干线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零担货物运价、旅客运价。
5.进行公路运价调查研究,掌握和交流运价信息,了解物价变化情况,做好运价动态分析和预测工作。
6.指导全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公路运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路运价政策和法规的实施。对严重违反运价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协助国家物价检查机关进行处理。
7.上级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职权是:
1.贯彻国家的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运价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并监督实施。
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卸、搬运和非机动运输工具运价规则,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颁发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2.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期、中期和年度公路运价计划,提出基本运价和运价总水平的调整建议方案,协调和衔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地(市、盟、州)的运价。
3.制定和调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客、货运价,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和汽车货(客)运站的费收,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颁发施行,并报交通部备案。审定、补充或修订个别运价和费收,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5.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运输全行业运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路运价政策、法规、规则的实施,协助物价检查机关纠正和处理违反运价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6.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价的调查研究、动态分析和预测工作。
7.上级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地区(市、盟、州)交通局的职权是:
1.负责本地区(市、盟、州)公路运输全行业的运价管理和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运价方针、政策和交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公路运价法规。
2.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和交通厅(局)授予的运价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市、盟、州)的非机动车运价和装卸搬运费收规则,制定和调整相应的运价和费率,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颁发执行,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和交通厅(局)备案。
3.做好公路运价调查研究,掌握公路运输市场运价动态,向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反映本地区公路运价管理情况和调整运价的意见。
4.监督检查本地区公路运价的执行情况,协助物价检查机关纠正和处理违反运价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县(市、旗)交通局的职责是:
1.负责县(市、旗)公路运输全行业的运价管理和监督工作,贯彻实施上级颁发的公路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定价和调价方案。
2.根据省级授予的运价管理权限,在规定范围和幅度内,制定和调整部分公路运价和费率,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颁发执行,并报上级物价局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掌握公路运输市场运价动态,通报运价信息。
4.协助物价检查部门,组织群众性运价检查工作,纠正和处理违反运价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指导和监督城乡个体(联户)运输业的公路运输费收。
5.省级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路运输企业的职权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各项运价法规,遵守物价纪律。
2.严格执行国家定价的公路运价和费收;在国家指导的公路运价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制定具体的运价率和费率。
3.确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公路运价率和费率。
4.向上级提供公路运价构成变化、运输成本变化和运输利润率变化的资料。
5.服从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的管理,接受运价检查,提供物价检查需要的价格、成本数据和帐簿、凭证、报表、文件等。

第三章 公路运价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定价的公路运价,是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按照运价分级管理权限所规定的基本运价,固定的调加或调减率,固定的加成率或减成率,运价率和费率。国家定价的公路运价是统一性的运价,应分别在运价规则、细则和文件中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地区、部门、运输企业、个体运输业都必须执行。不得越权调整,擅自变动,另立名目,价外加价;不得采取少计或多计运输里程、货物计费重量等变相涨价或压价、刹价;不得非法收取运费回扣。
第十四条 国家指导的公路运价,是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按照运价分级管理权限,对特定地区、线路、货物、车辆和某些条件下运输所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控制幅度内调整的运价和费收,包括基本运价,上限或下限幅度、区间幅度、加减成率。国家指导的公路运价是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形式。允许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直至运输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调价。各地区、各部门、运输企业、个体运输业都不得越权擅自扩大指导价格的范围或超过规定的浮动幅度。
第十五条 市场调节的公路运价,是在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的公路运价外,允许随运输市场运力、运量供求的变化而灵活变动的运价或费收。包括边远山区、农村道路条件很差的支线运价,某些指定的特种货物、特种车辆、非机动运输工具和特定运输条件的运价或费收。按照运价分级管理权限,定价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市场调节运价的范围和条件。市场调节价格一般可由承托双方协议定价。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掌握运输市场运价信息,当运价暴涨暴落时,应通过组织车辆、控制货源、调节和限制运价等经济和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 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公路运价,按不同货物、车辆、道路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舒适性强、运送速度快、服务质量好、达到优质标准的客货运输,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检验确认,按照运价分级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加价;质量下降或达不到加价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加价或减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或中外合营的运输企业,在国内参加营业性运输,除交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均应执行公路运输不同形式的运价规则所规定的运价和费收。
经济特区的旅客和货物运价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经济特区公路运价规则执行。经济特区运输企业参加内地营业性运输的,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的运价和费收,服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运价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本行业所有国营、集体、个体运输业和参加营业性运输的企事业单位车辆的运价和费收。
第十九条 从事营业性汽车运输、装卸搬运和非机动车运输,不论国营、集体、个体运输业和其他部门都要使用交通部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印制的汽车运输货票(含装卸搬运费结算凭证)和旅客运输客票。

第四章 运价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路运价监督管理,把运价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任务。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运价监督检查工作,对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以及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有权进行运价检查、监督。对违反运价纪律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当给予经济制裁的,须报当地物价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物价、工商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运价大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路运输企业要定期进行运价自查。运价人员要对本单位运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运价政策、法规和运价纪律的行为,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运价专职或兼职人员以及运输企业的运价人员,在对运价进行检查监督时,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秉公守法,不徇私情,严守纪律。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公路运价管理制度,如运价公布、运价检查监督、运价统计报告、奖励与惩罚、违纪立案等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运价方针、政策、法规,在加强运价管理中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奖励:
1.积极参加运价检查,有显著成绩的;
2.对违反运价方针、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坚决进行抵制,积极检举揭发,敢于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将所属单位和人员遵守运价方针、政策和运价纪律的事迹,作为考核集体或个人工作成绩和评比先进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越权制定和调整运价率、费率,增设价目、费目,超越规定的运价加、减成范围和幅度任意定价、调价的;
2.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运价和费率,擅自提价、变相涨价和滥收其他费用的;
3.未经批准,有意提前、推后或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定价、调价通知,增加货主或旅客负担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4.采取涨价、变相涨价、抬价、压价、刹价等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收入的;
5.对于运价违纪行为进行包庇纵容或对检举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池露运价机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7.利用非法计费手段从中贪污或收取运费回扣的。
凡有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同物价检查机关,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扣交通部门发放的营运证件的处理。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应退还货主或旅客的非法收入应如数退还;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连同罚款统一
由物价检查机关收缴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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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8-11
财税[20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方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一 北京市
  1 北京模具厂 北京市崇文区敬业西里2号
  2 北京东方模具厂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
  3 北京兆维工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
  4 北京鑫迪模具制造公司 北京市大兴县黄村镇兴华中路
  5 北京机电研究院精密模具公司 北京市工体北路4号
  6 北京迪蒙普瑞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3号
  7 北京市牡丹机电设备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
  8 北京市北铝同益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县工业开发区科苑路18号
   
  二 天津市
  9 天津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村西
  10 天津市电讯模具厂 天津市红桥区西关外大街139号
  11 天津通信广播公司模具厂 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5号
  12 天津市津荣天和机电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
  13 天津市天龙工具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
  14 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 天津市河西怒江道8号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15 天津模具厂 天津市北辰区兴淀公路
   
  三 上海市
  16 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模具厂 上海市海拉尔路22号
  17 上海标准件模具厂 上海市西康路732号
  18 上海橡胶模具厂 上海市陕西北路八一五弄
  19 上海航天模具制造公司 上海市丹阳路160号3号楼
  20 上海三峰模具有限公司 上海控江路1677号
  21 上海千缘汽车车身模具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康桥东路888号
  22 上海广电模具成型公司 上海市田林路140号
   
  四 重庆市
  23 重庆江东机械厂 重庆市万洲区沱口4号
  24 重庆塑料机械模具厂 重庆谢家湾工农三村1号
   
  五 河北省
  25 河北兴林车身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汕头市工业开发区8号
  26 保定向阳航空精密模具厂 保定市向阳北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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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高碑店市华北模具厂 河北省高碑店市幸福南路42号
   
  六 内蒙古
  29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工具厂 内蒙古区包头市青山区
   
  七 辽宁省
  30 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九段一号
  31 沈阳模具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三号
  32 沈阳黎明发动机工具制造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6号
  33 沈阳金杯模具厂 辽宁沈阳市东陵区方南路6号
  34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新技术应用开发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
  35 沈阳东机工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正新路42号
  36 大连瓦轴集团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
  37 大连保税区大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C-31
  38 大连达利精密模具开发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汉阳街8号
   
  八 吉林省
  39 吉林省工模具公司 长春市红旗街29号
  40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吉林轻型车厂工具厂 吉林省吉林大街恒山路2号
  41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149号
  42 吉林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
  43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153号
   
  九 黑龙江省
  44 哈尔滨哈飞模夹具制造厂 哈尔滨平房区友协大街15号
  45 哈尔滨龙飞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平房区龙溪路30号
  46 哈飞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路1号
   
  十 江苏省
  47 无锡曙光模具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10号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昆山市中大模架有限公司
  48 (昆山大型塑料模架厂) 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西路226号
  49 南京长江机器集团工模具有限公司 南京芦席营97号
  50 无锡小天鹅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惠钱路67号
  51 江苏振事达实业总公司 江苏省江都市丁沟镇振兴东路27号
  52 太仓求精塑料模具厂 江苏省太仓市老闸镇新华路7号
  53 昆山宏顺大型模架有限公司 江苏省昆山市高科技园区模具区富士康路
  54 南京金宁工装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栖霞区东井村40号
  55 跃进汽车集团南京模具装备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18号
  
  十一 浙江省
  56 浙江模具厂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西路
  57 萧山精密模具标准件厂 浙江省萧山市湘湖路40号
  58 浙江塑料模架厂 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426号
  59 黄岩兰华塑料模具厂 台州市黄岩城关新堂路36号
  60 浙江黄岩沿江模具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城关镇东路村
  61 浙江黄岩美多模具厂 浙江黄岩东城开发区澄江路10号
  62 浙江黄岩滨海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印山路60弄28号
  63 浙江黄岩中亚模业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城关黄长路118号
  64 浙江黄岩澄江模具厂 浙江黄岩圣堂
  65 浙江黄岩冲模厂 浙江黄岩新堂路26号
  66 浙江黄岩享达塑料模具厂 浙江黄岩城关新堂路15号
  67 浙江黄岩宇驰塑料模具厂 浙江黄岩西城东路
  68 浙江黄岩重型塑料模具厂 浙江黄岩西城半洋张村
  69 慈溪市鸿达电机模具制造中心 浙江慈溪市匡堰镇工业区
  70 绍兴县骏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邵兴柯桥镇洲二村
  71 宁波车灯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宁波北仑区大矸镇科技工业区
  72 宁波鑫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西岙村
  73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东海压铸模具厂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城东村
  74 宁波市北仑燎原模铸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塔峙青林村
  75 宁波市北仑东雄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横山村
  76 浙江黄岩永宁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黄轴路474号
  77 宁波市锦隆塑模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余姚镇北滨江路328号
  78 宁波市精鑫压铸模研究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大矸工业区
  79 宁海县第一注塑模具厂 浙江宁海县经济开发区汽车客运总站北侧
  80 宁海县跃飞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宁海县城关兴宁北路58号
  81 象山同家铸造模具厂 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东谷湖路1号
  82 余姚市工程塑料厂 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237弄11号
  83 宁波双林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宁波宁海西店璜溪口
  84 宁波市北仑辉旺铸模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大矸镇清水工业小区
  85 宁波远东制模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模具城金型路9-13号
  86 宁海县大鹏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浙江宁海县城关镇正学东路28号
  87 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 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大桥南
  88 浙江赛豪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五里牌349号
  89 宁波合力模具有限公司 浙江省象山丹城西谷湖49号
   
  十二 安徽省
  90 中国扬子集团设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工业区
  91 铜陵三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92 宁国市王子工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宁国市工业西路75号
  93 滁州市宏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488号
  94 芜湖万通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团结东路34号
  
  十三 福建省
  95 福州模具厂 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塘路
  96 福建福口模具厂 福州市晋安北路28号
  97 福州兰建模具模架有限公司 福州市西郊光明下宅37号
   
  十四 山东省
  98 山东省模具总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北街62号
  99 泰利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40号
  100 莱芜市模具厂 山东省莱芜市长勺北路286号
  101 青岛海信模具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田家村457号
  102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模具厂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
  103 烟台北极星模塑有限公司 烟台市只楚路137号
  104 青岛海科精密模具研制有限公司 青岛市海尔路一号
  105 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 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67号
  106 即墨市吉泰模具制作公司 山东即墨市城北四路199号
  107 烟台汽车模具厂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47号
  108 山东济宁模具厂 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环城北路36号
   
  十五 河南省
  109 一拖(洛阳)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110 洛阳轴承集团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
  111 洛阳河紫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中洲西路173号
   
  十六 湖北省
  112 鄂州鄂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湖北省鄂洲市文星大道4号
  113 湖北十堰先锋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十堰市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1号
  114 湖北省罗田县田丰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罗田县风山镇民建街67号
  115 东风汽车模具厂 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84号
  116 宜都市仝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宜都市枝城镇
   
  十七 湖南省
  117 湘潭电机力源模具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下撮司街302号
  118 株洲南方航空工业模具制造厂 湖南株洲市董家段
  119 株洲九方工模具有限公司 株洲市石峰区田心
  120 长沙汽电模具有限公司 长沙市东风路9号
  121 湖南长沙北山汽车模具制造厂 湖南长沙县北山镇
  
  十八 广东省
  122 广州广电林仕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经济技术区志城大道3号
  123 广州市东华模具推杆厂 广州市增城市荔城镇纺织路16号
  124 广东省韶关市模具厂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中路124号
  125 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水坝工业区丽北路71号
  126 深圳南方模具厂 深圳蛇口工业大道
  127 深圳市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蛇口工业大道北79号
  128 珠海中航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前山镇金航街1号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129 广州市标准件模具厂 广州市西槎路221号
  130 广州市振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大道东圃二马路72号
  131 广州市华通模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小北路蟹岗道北中学侧门
  132 顺德市美的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顺德市北容镇蓬莱路美的工业城
  133 广州型腔模具厂 广州市宝岗大道1099号
   
  十九 四川省
  134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分有限公司 成都市西郊黄田坝
  135 成都航发工具装备公司 成都市双桥子
  136 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经济技术开发区航天北路
  137 成都宏明双新精密模具零件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外西谢家祠双新创园
  138 成都市天元模具厂 成都市苏坡乡联工村8组
   
  二十 甘肃省
  139 天水长城精密模具厂 甘肃天水秦城区南廓路50号
   
  二十一 陕西省
  140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22号
  141 西安航光仪器厂 西安小寨西路13号
   
  二十二 山西省
  142 山西太原模具厂 太原市新冠庄南街8号
   
  二十三 贵州省
  143 遵义群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贵州凯山295信箱2分箱
   
  二十四 广西省
  144 桂林辰山精密模具开发制造中心 广西省桂林市辰山路1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英文本)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cision of 10 November 2001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Having regard to paragraph 2 of Article XII and paragraph 1 of Article IX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under Articles IX and XII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 (WT/L/93),

Taking not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accession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dated 7 December 1995,

Noting the results of the negotiations directed towar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erms of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having prepared a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cides as follow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y accede to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e Protocol annexed to this dec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