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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40:15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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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建管[2006]190号
2006-5-26

  为强化社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重点检查了2002年以来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越权审查和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违规建设项目。

  根据检查结果,2002年以来,除新疆、西藏外,属于全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查权限内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5155项,其中违规项目770项,占总建设项目的15%。在违规项目中,未经审批擅建项目603项,越权审批的项目89项,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78项,分别占违规项目的78%、12%和10%。在这些违规项目中,公路、铁路、码头和水电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30%、3%、10%和13%,其他为43%。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发现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项目691个,已有处理结果的253个,约占总违规项目的1/3。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严格河道管理的认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工程的社会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采取有力措施,对违规项目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章项目,要切实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一验收,同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章项目进行通报,重点督办。

  对抽查中发现的事实清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重大违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在项目所在地范围进行通报,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由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处罚措施和整改计划进行落实,流域机构负责监督。

  抽查发现的其他违章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由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发文通报,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并组织对处罚措施和整改计划进行落实,流域机构负责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自查报告,逐一提出整改计划、措施和时间,报流域机构,抄报水利部,并组织落实,由流域机构负责对违规项目处罚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监管与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要进一步明晰事权职责,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防范及时发现违章项目,及时处理。同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各环节的时限,对违章建设项目不及时查处或不依法处理的不作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发现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时限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及时依法查处;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服从处罚决定影响恶劣的,要充分依靠媒体、社会的监督以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手段与措施,配备必要器材和装备;要加强水法规和审批相关知识培训,逐步提高基层河道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要加强宣传,信息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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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22号

1998-08-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的通知

安委办函字[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督促、指导各地、各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研究,定于2005年4月下旬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地区

  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

  二、督导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情况,重点是从业单位对2004年5月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3.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从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进行"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情况。

  4.各级地方政府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企业批准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已列入搬迁规划而仍在进行生产的企业是否落实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5.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制度执行情况;2004年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6.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督导方式

  ⒈组织座谈,全面了解情况。通过座谈会,听取所到地区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⒉查阅资料,了解落实情况。查阅各级地方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⒊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分别选择一个工作情况较好、一般、较差的设区市或者县,对其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研究。

  4.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服务。在被选择的设区市或者县内,根据督导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分别选择一个情况较好、一般、较差的从业单位进行认真细致的督促、指导。

  5.问卷调查,了解人员素质。根据督导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分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了解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

  四、督导组的组成

  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由国务院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组成10个督导组。督导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部分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管理企业总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及专家组成,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危化司负责人担任组长。

  五、其它事项

  1.各地区及有关单位对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导组开展各项工作。

  2.未列入此次督导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我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于5月15日前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委员会办公室。

  3.督导组督导时间10天,具体督导方案和日程安排由各组另行通知。

 
二00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