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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40:22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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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沧政发〔2006〕30号 2006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以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政府投资类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家投资发挥最大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政府投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组建的沧州市建设投资公司、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沧州市港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沧州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沧州市诚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沧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7户企业和今后组建的国有投资类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向政府投资类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第五条 政府投资类企业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应依法经营、科学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投资类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类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应报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核批准:
(一)政府投资类企业的章程;
(二)政府投资类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政府投资类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政府投资类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
(五)政府投资类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六)国有股权转让;
(七)政府投资类企业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八)政府投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政府投资类企业承担的政府项目投资的到位、效益和拉动社会投资额情况,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章 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国资委对政府投资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府宏观调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
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类企业为重点建设项目投资额,拉动社会投融资额,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管理、使用和回收情况等。
反映经营管理、资产运营、持续发展能力状况的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包括总投资收益和分项目投资收益)、不良资产比率和企业文化建设等。
第十条 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权限,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投资类国有独资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考察。考察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市国资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类企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对企业负责人兑现奖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类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国资委要责令其改正;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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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国质检质[2004]245号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建立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为明确信息系统的职责,确保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系统根据质检总局的委托,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完成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信息系统承担信息收集任务。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电子信箱、信函、电话、传真、媒体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需要收集的主要信息有来自车主的投诉信息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认证机构、产品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维修商、租赁商、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质量问题信息等。

  第四条 信息系统承担汽车产品技术质量信息备案和管理任务。信息系统根据《规定》的要求管理来自制造商的各种技术信息,包括汽车的VIN码及配置信息、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TSB)信息、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等,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车主、经销商、检测机构的信息等。

  第五条 信息系统负责整理、分析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并应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交质量投诉报表和统计分析报表。

  第六条 信息系统负责建立汽车召回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总局的指令及时发布召回信息和召回效果分析报告,并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将召回信息及时通知有关车主。

  第七条 信息系统应当积极参与国外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收集国外有关汽车安全和召回的技术规范、标准、法规、案例以及先进的检测方法、管理经验等信息。

  第八条 信息系统应当积极开展公众教育,向公众提供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汽车产品质量责任担保制度、汽车质量问题投诉和处理办法、汽车安全技术、汽车正确使用方法、维修保养等方面的知识。

  第九条 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总局的指令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指定认证机构和缺陷汽车产品检验与实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车主的投诉信息、汽车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TSB)、检测方法、维修资料、配件资料等。

  第十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需要,信息系统设呼叫中心、数据处理部、信息采集部、软件和网络部。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呼叫中心通过集群电话方式接受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并将相关信息分类整理,输入投诉数据库。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部负责分析、处理、过滤、汇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信息和制造商根据《规定》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定期和不定期提交汽车质量投诉报表。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部负责收集与汽车安全和召回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法规、案例以及先进的检测技术、管理经验等信息,和与汽车召回有关的单位(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修理商、公安、保险等)建立相关合作关系,采集相关信息(VIN码、技术服务公告、维修技术数据、车主信息等),并将有价值的信息提交给数据处理部。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的软件和网络部负责开发和维护信息系统,以及质检总局和管理中心所需的各种软件、数据库、网站等。

  第十五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处理流程包括:
  (一)接受投诉,通过互联网的投诉信息直接进入投诉数据库;
  (二)信息处理,利用软件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和处理信息,同时参照国外的召回案例、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维修商的维修案例等,将投诉进行分类和统计,制作出各种报表;
  (三)信息提交,信息系统负责人在接到数据处理部的各种报表后,需仔细审阅,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立即上报召回管理中心,如果没有非常集中的或涉及重大伤亡事故的投诉,一般每周上报一次。同时,信息系统可以每月向各制造商发送一次有关该制造商的车主投诉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保密。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有完善的备份制度。重要的数据库和信息每天备份一次,一般数据每周备份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3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局(加挂港航管理局)负责主管全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我市所有的码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码头实施行政管理,并按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为做好货物港务费的征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对辖区内码头组织实施。

二、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粤价〔2000〕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各区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四、货物港务费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根据《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粤价〔2000〕26号)的规定,货物港务费收入的50%专项用于辖区内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专款专用,年终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各区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编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报市交通局备案。

(二)余下货物港务费收入的50%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成。由各区财政局在季后10天内上缴市财政专户(户名:佛山市财政局,帐号:44001668853050975648,开户银行:建行汾江支行营业部)。

五、各区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货物港务费收入月度报表,应每月终后10天内向同级财政局和市交通局(港航管理局)报送月度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