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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51:10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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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保监发〔2009〕66号


各保监局,会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2009年以来,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和监管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决策部署,保险市场实现了良好开局。为推动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要求,保监会制定了《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两个准则),并于3月3日印发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准则,坚持依法合规监管和经营,着力规范监管行为和从业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提振行业信心,防范化解风险,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为抓好两个准则的学习贯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颁布实施两个准则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学习贯彻准则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贯彻,亲自指导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跟踪落实。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的目标任务中,构建党委、领导班子统一领导,纪委监察、人事教育、内控合规等部门及工会、团组织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干部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从组织上、机制上确保常抓不懈。保监会将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有关措施。保险行业协会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实施细则,细化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二、周密部署,广泛学习宣传。各单位党委宣传和人事教育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两个准则纳入宣传教育总体部署中,组织全体干部员工学习领会准则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要积极运用网络论坛、墙报板报、内部刊物等媒介平台,采取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领导宣讲和座谈讨论相结合,典型示范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务求使干部员工熟悉条文、掌握内容。要注意把学习宣传准则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作风建设、行风建设有机统一起来,以贯彻落实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的实际行动巩固、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保监会纪委、会机关纪委将在会机关和部分派出机构开展《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宣讲,各保监局也要组织开展学习宣讲;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公司系统开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学习宣讲和知识测试;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宣传,让保险消费者知悉两个准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务求实效,结合日常工作抓好落实。两个准则是保险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各单位要突出重点,针对不同部门、岗位的特点,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落实到人、规范到岗,把准则贯彻到监管工作和业务流程中去。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围绕正确行使监管权力,按照《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现场检查等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各公司要根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准则细化分解到承保理赔、财务管理、资金运用和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及重点岗位;纪检监察、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专项检查、效能监察和审计稽核等手段,强化执行和管控,切实防范违规决策、违规操作和腐败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四、加强考核评价,做到奖优罚劣。考核评价是贯彻执行两个准则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把遵守和执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到监管机关干部考核和保险公司员工业绩考核中,特别是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全面衡量;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研究探索合理有效的量化考核指标。要积极开展评优创先活动,对模范执行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和单位,予以宣传表彰;对违反准则规定的,要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形成奖优罚劣的正确导向,营造自觉遵守准则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就准则贯彻执行情况安排自查自纠,保监会纪委将对部分保监局和保险公司进行抽查,保险行业协会要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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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江苏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的请示》(苏劳社险
〔2002〕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41元的
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
本养老金。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控制特殊调整对象的范围。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9年8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简称《通知》)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部署,积极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通知》要求,目前已经进入地方监管部门检查复查阶段,从全国总体情况看,大部分地区按照工作要求,积极认真扎实地开展检查复查工作,但也有部分地区对检查复查工作不重视,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有的甚至至今还未开展检查复查工作。为认真做好检查复查阶段的相关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检查复查阶段的各项工作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成效,检查复查是抓好落实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企业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的有效措施,检查复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专项行动的成败。各地区尤其是前一阶段检查复查工作力度不大的地区,要充分认识检查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把检查复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要联合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制定检查复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和责任要求;二是要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市(地)、县(区)、乡(镇)进行检查复查;三是要保证检查复查的覆盖面,省级检查复查要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检查复查要不少于2/5的县(区),县级检查复查要不少于1/2的乡镇,乡镇检查复查要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做到全覆盖;四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检查复查工作要认真听取所到地区、单位和企业的汇报,仔细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认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测,全面了解被检查地区、单位和企业的职业危害治理情况。检查复查结束后,要向被检查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检查复查中,要注意发现好的典型,及时予以宣传推广,同时要对治理行动不认真、走过场以及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强化对职业危害严重地区和企业的检查复查

检查复查工作要做到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把主要精力放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重点地区就是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比较集中的地区,重点行业就是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比较严重的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就是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缺失、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低、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特别是曾经发生过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状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在检查复查中要认真按照《通知》规定的治理内容逐项进行,突出检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自查自改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二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三是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四是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

三、采取措施,强力推动,积极开展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治理

为了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推向深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危害治理为切入点,示范引导,重点推动,这既是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专项行动深入的重要抓手。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这两个领域职业危害的严重性以及开展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全面开展检查复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和《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治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要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典型引导、案例曝光等方式,督促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于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作业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以及作业场所粉尘和有毒物品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确保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治理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盯住隐患,挂牌督办,确保治理工作中查出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

存在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的企业,要紧紧抓住整改这个关键环节,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认真进行梳理,分门别类,逐项进行整改,确保查出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凡能当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不留后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根据管辖权限或隐患严重程度,按照省、市、县三级不同层级进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难以整改到位或根本不具备防治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信息调度,搞好统计分析,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调度与统计分析工作。一是要组织辖区内企业根据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填写《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二是要按照《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的要求,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三是要按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复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的要求,对检查复查情况进行统计。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相互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总结报告的撰写工作。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时,务必要突出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特点,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的总体情况,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监管部门检查复查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对典型经验的推广借鉴、对典型案例的媒体曝光,以及专项行动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与体会等情况。总结报告要做到例证典型、数据确凿、内容详实,分析问题深刻透彻,对策措施具体可行。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格要逐级上报,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将本地区专项行动总结报告连同附件2和附件3,于10月15日之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0年第四季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届时将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予以批评。

附件:1.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明细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23f37b49e0dc4574701.doc

2.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23f37b49e0dc4576d02.doc

3.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复查情况统计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23f37b49e0dc4578f03.doc

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