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药品管理法》第92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
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
对于2001年12月1日以后发布的违法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号,属于行政
处罚行为,在执行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遵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现将有关处罚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前,应当制作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见附件1)。及时告之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撤销批准
文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
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见附件2)。当事人提出的事宜、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
采纳。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法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承办人应提出撤销药
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意见,填报《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见附件3),报部门负责人
审批。
四、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撤销药品广告批
准文号决定书》(见附件4)。
以上程序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通知
规定,自行按本通知格式印制附件。
附件:1.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
2.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陈述、申辩笔录
3.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
4.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
( )药广撤先告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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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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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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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 广告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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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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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 广告文号予以撤销。
──────────────────
你(单位)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 年 月 日之前到
─── ─ ─ ───────────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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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第一份交当事人,第二份留存卷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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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陈述、申辩笔录
第 页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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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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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人: 、 、 电话:
───── ────── ────── ────────
承办机关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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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和申辩地点:
──────────────────────────────
陈述和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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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和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阅后签名: 承办人签名:
──────── ───────
记录人签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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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加附页,每页终结均应有陈述、申辩人及承办人、记录人签名。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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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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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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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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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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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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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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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给予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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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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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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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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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
( )药广撤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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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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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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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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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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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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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现决定撤销 广告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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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该批准文号的所有《药品广告审查表》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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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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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我局将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
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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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文书一式四份,第一份交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单位,第二份留存卷宗备
查,第三份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四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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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
现将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单位参阅。建议各地证券主管部门根据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股票市场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上
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予以必要的指导,提高股东大会的规范水平,保障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极少数人利用股东大会寻衅兹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
沪证办(1994)024号
上海市各上市公司: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最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股票市场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特就上市公司召开大会的议事规则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上市公司要认真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各项工作。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可以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天,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六、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并出示其有效证明。
七、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三分钟。
八、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的时间,同样不得超过五分钟。
九、列入大会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大会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讨论。股东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的修正案。
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十、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和决定,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董事会决定。
十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十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需要由公安机关采取治安措施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的七日前,向会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分局提出申请。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和拘留等行政处罚。
199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