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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房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9:58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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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房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房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开展,城镇中私有房屋的比重将越来越大,房地产交易将日趋活跃,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使之健康发展,特制定《惠州市房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直接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惠州市房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房产交易的管理,保障房产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的买卖(含受赠、交换、转让)房屋,双方必须向惠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自买卖或利用交易进行牟取暴利等非法活动。

  二、房屋交易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房屋产权归属清楚,并持有合法的产权所有证。

  2.继承人出卖被继承人的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申请出卖。

  3.已出租的房屋需要出卖者,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承租人可优先购买;或由买卖的一方与承租人协商,达到妥善解决的办法,否则暂停办理。

  4.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卖时应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5.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购有优惠价、获取房屋所有权的人,其房屋需要出售时,按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6.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房屋,出售时应提交房产所有权证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文,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进行房屋买卖交易:

  1.房屋产权未经确认归合法所有权人的。

  2.房屋仍有典当、抵押等他项权利和义务未清的。

  3.房屋已被批准列为市政建设征用地段范围内的。

  4.房屋尚有其它争议的。

  四、房屋买卖的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卖方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应持身份证明,双方亲自到交易所申请办理。

  2.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买卖的,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侨居国外的,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可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港、澳、台同胞的委托书,须经我国指定的律师或有权机构证明。

  3.双方填报的房产交易申请表,需经双方单位或居委会提出意见,连同契证和一切证件,送交交易所审查办理。

  五、房屋的交易,可由交易所介绍买卖双方洽商,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商议。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按质论价,并如实向交易所申报成交价格,经审查批准办妥成交手续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买卖达成协议三十天内不如实申报,买方以卖方的房屋作为产权营业者,则按私买私卖论处。

  六、买卖、受赠、交换的房屋,双方应缴交下列费用:

  1.买卖、受赠、交换房屋的契税,按房屋交易价或交易所核价的6%计税,由买方或受赠者缴交;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家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的房屋,免征契税;手续费按房屋交易价或交易所核价按1.5%计算,由双方缴交(买方或受赠人负担0.9%、卖方或赠与人负担0.6%)。

  2.交换房屋,互换的房屋面积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份,经交易所核价,按买卖税率纳税和缴交1.5%的手续费(手续费双方同等负担)。

  七、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对违反国家有关私房管理政策规定,私买私卖、转手炒买炒卖、瞒价虚报、逃漏税费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当事者据实补交税费外,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应交税额的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对于在本规定之前已买卖成交,接受赠与或已交换的房屋,尚未向交易所申请登记者,应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如实申请补办。逾期不办者,按本规定第七条从严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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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近年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中央财政绩效评价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直属垦区,下同)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加强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4月底前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
  (二)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最迟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省级对项目县上一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见附表1):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2自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1)。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省级财政(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2011年9月14日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同时废止。
  附1: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评价对象: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评价得分
  评价说明

  一、实施方案制定 (20分)

  
  1.实施方案内容(15分)
   
  主要评价方案内容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全面完整编制。

  2.实施方案报送(3分)
   
  主要评价方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实施方案审核批复(2分)
   
  主要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对项目实施方案履行正式审核或者批复程序。

  二、支农资金整合 (30分)

  
  1.整合资金总规模(10分)
   
  主要评价各地在项目中整合财政资金的总规模。

  2.省级整合资金规模(10分)
   
  主要评价省级层面整合财政资金的规模。

  3.整合资金渠道(10分)
   
  主要评价整合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包括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和其他涉农部门。

  三、资金项目管理 (35分)

  
  1.管理制度建设(4分)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资金拨付进度(10分)
   
  主要评价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进度。

  3.管理机制创新(6分)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情况。

  4.管理工作开展(15分)
   
  主要评价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 (15分)

  
  1.组织协调机制(4分)
   
  主要评价是否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

  2.与部门密切配合(4分)
   
  主要评价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是否密切配合、反映良好。

  3.政策信息宣传(3分)
   
  主要评价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政策有效宣传、信息报送等情况。

  4.总结报送(4分)
   
  主要评价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总结、基础统计数据等各类信息的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 (减分指标)

  
  1.重大违规违纪
   
  经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一般违规违纪
   
  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渠道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予以扣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总 分
   
   

  注: 1、前四项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第五项指标为减分指标,最后得分为五项指标得分之和。 2、财政部在本办法框架内,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附2: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参考量化指标表

  评价对象: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评价得分
  评价说明

  一、实施方案制定 (10分)

  
  1.实施方案内容(7分)
   
  主要评价方案内容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全面完整编制。

  2.实施方案报送(3分)
   
  主要评价方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支农资金整合 (16分)

  
  1.整合资金规模(8分)
   
  主要评价各地在项目中整合财政资金的规模。

  2.整合资金渠道(8分)
   
  主要评价整合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包括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和其他涉农部门。

  三、资金项目管理 (16分)

  
  1.管理制度建设(3分)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资金执行进度(4分)
   
  主要评价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执行进度。

  3.管理机制创新(4分)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情况。

  4.管理工作开展(5分)
   
  主要评价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 (8分)

  
  1.组织协调机制(2分)
   
  主要评价是否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

  2.与部门密切配合(2分)
   
  主要评价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是否密切配合、反映良好。

  3.政策信息宣传(2分)
   
  主要评价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政策有效宣传、信息报送等情况。

  4.总结报送(2分)
   
  主要评价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总结、基础统计数据等各类信息的报送情况。

  五、项目完成情况(25分)
  1.完成程度(10分)
   
  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完成。

  2.完成质量(10分)
   
  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标。

  3.检查验收(5分)
   
  主要评价项目检查验收是否按时。

  六、项目实施效果(25分)
  1.经济效益(10分)
   
  主要评价项目推动增产增收、降低成本等情况。

  2.社会效益(10分)
   
  主要评价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就业等情况。

  3.其他效益(5分)
   
  主要评价项目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等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 (减分指标)

  
  1.重大违规违纪
   
  经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一般违规违纪
   
  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渠道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予以扣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总 分
   
   

  注: 1、前六项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第七项指标为减分指标,最后得分为七项指标得分之和。 2、各省(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表格,细化评价指标,并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民政部等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人养老服务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但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比重偏低、质量不高,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二、基本任务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普遍展开,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力争“十一五”期间,全国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1/3左右的村委会和自然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站点。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坚持依托社区。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推开;坚持社会化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研究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规划,并把它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资源。各级政府应转变职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投入,研究制定“民办公助”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运营管理等问题,合理配置资源。有条件的地区可针对性地设立专项资金,开设资助项目,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三)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四)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按照当地社区建设规划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协同各个部门,整合资源,在城市社区和大部分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大力推动专业化的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的开展,构建社区为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吸引生活自理的老人走出家门到社区为老服务设施接受服务和参加活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则采取派专人上门包护,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需求。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

(五)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要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认真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中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职责,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同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改善和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等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要逐步改善和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紧密结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实行,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落实相应的物质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与企业、事业、社团分离的原则,对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都要尽可能交给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去办,交给市场和企业去办。各级政府应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

(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制。各地政府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在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发布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服务供给信息,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居家老人进行资格评估;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事项。

(八)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把它列入政府工作议程,并根据本意见的精神,抓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职能,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