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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59:25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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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问题的批复

测办[201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对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调整的请示》(宁国土资发[2009]419号)收悉。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授权,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厅将乙级考核标准中的注册资金调整为不低于150万元,将丙、丁级考核标准中的注册资金在上下一个资质等级幅度内作适当调整。


  二、同意你厅对乙、丙、丁级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审查形式、仪器设备、测绘业绩复审换证考核要求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请示事项请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请你厅将调整后的标准报送国家测绘局备案。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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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24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强化财政调控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延边朝鲜族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各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财政专户、计划管理和收支两条线。通过编制综合财政计划,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结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执行本条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违反本条例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行政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要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审核、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结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银行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将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划入财政专户,并监督其按照规定使用。逾期未缴的,由银行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收入与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和时间收取、提取和集中。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由州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机关批准。
核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州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批准和擅自设立收费和基金项目,提高收取标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要全额存入财政专户,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核。未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核同意,专业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结余统筹调剂或对预算外资金全额按一定比例集中使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变更支出计划,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依法核定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不得贻误资金使用。财政部门应当否定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计划。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须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存入财政基建专户,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购买商品房和专控商品,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明确规定用途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解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划转。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所需票据(包括专用票据、通用票据、往来结算票据等,下同)由州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发放。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实行收费、基金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必须凭证收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须持《收费许可证》或《基金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办理《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购取票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票据的登记、使用、稽查和销毁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执收人员应当持《收费许可证》或《基金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使用州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票据收费,否则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收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收费或伪造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收缴非法所得和违法票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擅自挪用预算外资金,没收其违法动用的全部资金:
(一)预算外资金不存入财政专户,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的;
(二)擅自把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
(三)擅自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商品房或专控商品的;
(四)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的;
(二)以隐瞒、欺诈手段领取收费许可证的;
(三)伪造、涂改、转借、冒用收费许可证的;
(四)逾期不办理变更、补发(换)收费许可证或逾期不年检的。
第三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的,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计划、物价、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所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罚款,从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出。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
如何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

王春胜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是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由此而产生送达的法律的后果。人民法院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送达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在整个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送达起诉状就开始计算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送达开庭传票,就意味不准时到庭而带来的风险,送达判决书就开始计算上诉期限和生效日效等等。
  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送达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就民事诉讼送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当事人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立案时称被告在家,但送达时,被告已外出务工或者下落不明。
  2、原告立案时提供地址不准确,甚至是虚假的,无法送达。
  3、由于有些当事人无固定住址,活动范围比较大,又无稳定的时间表,致使送达难度加大。
  4、因人民法院有严格上下班制度,而有些当事人早出晚归,在上班时间无法找到其本人,增加送达难度。
  5、有些当事人逃避送达,见到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逃跑,或者欺骗送达人员称其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将人民法院送达人员拒之门外,避而不见。
  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的自身问题,主要体现在送达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上。有些送达人员机械的为送达而送达,工作方法简单,不给当事人做任何说明,见到当事人只是为完成送达任务,让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即可交差,不多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不多听当事人对案件焦点的倾诉。总认为案件怎么处理,如何判决是主审法官的事,与自己无关,从而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的紧张。有些送达人员不分析案情,对案情中的法律关系理不清,搞不明,仅凭工作经验而盲目解释,为日后的审理调解带来隐患。
  二、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方法。
  由于民事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有碍于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程序的进行,不利于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方法。
1、对应送达的当事人已外出务工或下落不明,督促原告尽快提供确切的地址,对有证据显示能够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按《民诉法》相关规定公告送达。
  2、对立案时原告提供地址不准确或是虚假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督促当事人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当事人拒不提供的,可劝其撤诉,对有证据显示的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3、对当事人早出晚归的无法送达的情形,送达法官可提请院领导同意,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可以在早上或晚间送达。
  4、对当事人逃避送达的情形,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到场人员签名,把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送达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人民法院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一种司法行为,具有强制性。但人民法院内部人员结构也有一定的层次性,尽管人员结构有一定的层次性,总体要求必须是精通法律知识,这样就要求每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只有知晓了法律规定,才可能理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才能找出矛盾纠纷的焦点,从而对如何答复解释当事人的疑惑,才可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要培养一种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要顾全大局关注矛盾纠纷的最终落脚点,从送达时就应该思索整个矛盾纠纷的流程进展,对答复当事人的言词要妥当,更要合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