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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8:24  浏览:9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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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7〕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实施国家积极发展旅游产业战略,实现江苏旅游强省目标,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国家积极发展旅游产业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事业发展,加大政府引导力度,改善旅游环境,强化旅游建设,促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景点、旅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
第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旅行社、饭店、餐馆、车船公司、包机公司、管理公司、广告公司、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企事业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算缴纳旅游事业发展费。
第四条 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设立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第五条 征收旅游事业发展费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部门)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使用票据的单位,要根据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由地方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同时办理旅游事业发展费缴款手续,地方税务部门于每季度后二十五天内,将征收到的旅游事业发展费全额划转市财政部门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市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地税部门实际征收入库数的3%安排征收经费。
第七条 市地方税务部门将征收到的旅游事业发展费在划转时,应向市旅游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供一份征收清单。
第八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主要用于:1.旅游宣传;2.旅游公益性支出;3.旅游教育经费补贴。
第九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财政部门和旅游部门共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旅游部门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在年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旅游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旅游事业发展费的使用情况提出决算报告,分别报送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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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原长沙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负责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经济委员会所承担的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率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研究制定并实施宏观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定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以改革促发展。可由市场调节或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上交由市场或企业决定;将对竞争性领域由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协调地方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利用外资项目,安排国家和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组织和管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布局和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第三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第三产业结构优化和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合作、协作工作。
  (十)研究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市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一)做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人与社会及自然和谐发展,研究拟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拟定或参与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领导和管理市信息中心、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政务督办、资产管理、综合治理、政务信息、对外宣传和建议、提案办理、机要保密、档案、接待、信访以及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二)国民经济综合与发展规划处
  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组织研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的论证,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实施中的衔接配套问题;指导和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承担长沙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投资管理处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名单和投资计划,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以及代建单位的资格确认、年审。
  (五)招标投标管理处(加挂长沙市招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承担长沙市招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地区经济处(加挂长沙市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泛珠三角合作及中部崛起协调工作;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重大问题;参与组织编制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和长株潭区域规划。承担长沙市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长沙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经济处
  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申报和安排相关行业的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以工代赈”项目的编制、申报并组织实施。
  (八)工业与交通能源处(加挂长沙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能源、交通等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工业、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规划工业、能源、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审核、申报和安排工业、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承担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投资资金;协调、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监测和分析工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建设发展状况,参与制定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承担国家、省安排我市核电和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承担长沙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第三产业处(加挂长沙市第三产业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预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和改革的趋势;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第三产业生产力布局与结构调整,拟定和衔接第三产业主要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修订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安排第三产业引导资金;衔接平衡第三产业与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承担长沙市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财政金融商务处
分析全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贯彻国家、省财政政策和直接融资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及监管工作;参与全市财政、金融政策制定及相关体制改革研究工作;监测分析市场的发展态势,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提出全市商品流通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指导和监督全市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协调流通体制改革和要素市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协调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管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处
  监测分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态,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需报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安排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投资计划;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研究提出全市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与规划,统一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协调、监督、指导全市信息网络的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统筹安排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承担长沙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协调社会发展政策,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申报和下达全市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部分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宣传教育、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以及党员、人事统计和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工作。
  机关党总支按有关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其中:党委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副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2名,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4名。
  另外,考虑长沙市信息化工作的需要,核定长沙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其中粮食、棉花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设立长沙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正科级事业单位)。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委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和省、市出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出和实施稽察工作计划,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上报和下达;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及通报反馈工作;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管理和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高配为副县级干部),副主任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长沙市宏观经济研究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市级宏观调控有关政策;参与全市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任务;参与或负责起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文字材料;开展有关学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市宏观经济研究学会的日常工作。
  市宏观经济研究所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长沙市信息中心。归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承担全市信息化推进和信息化建设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及实施计划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工程建设,负责协调信息安全;组织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培育和管理信息市场;指导全市信息化的战略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和人才引进等工作。
  市信息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3名,其中书记1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负责人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2010〕412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等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做法不统一、把关不严格等问题。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分类发放问题

(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住房面积后,可以申请差额补贴或者级差补贴:

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取的部分。

(二)工作单位变动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职工(不含外地调京干部)工作单位变动后,符合现工作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现工作单位申请调入后的按月住房补贴或者因职务晋升形成的级差补贴等。

(三)试用期内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职工试用期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待其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照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补发。

(四)已故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1999年8月16日(含)后至2005年5月21日前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规定计发住房补贴;2005年5月21日(含)后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厅字〔2005〕8号文件和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二、关于拆迁职工住房面积核定问题

(一)职工私有住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二)职工已购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含标准租私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三)职工父母的在京住房被拆迁之后,由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原则上核定为父母的住房面积。拆迁时用于解决子女住房困难所购买的住房,核定为子女本人的住房面积。

三、关于享受购房政策优惠问题

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件中提到的“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职工购买了有关房改主管部门于2006年5月17日前审核批准基准价格的住房,包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的职工住宅,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和集资建房,职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旧有住房以及在京部队系统或者北京市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