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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6:20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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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已经1990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改善车站环境,建设文明站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途汽车站地区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
  长途汽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范围,由天桥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地区的各种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第六条 旅馆、招待所的接站车和各种临时接送站的车辆,必须在广场划定的停车线以内停放整齐,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七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营运的长途客车,一律停放在收发车区域内;自行车、摩托车一律存放在看车处;驻本地区单位的车辆,在本单位院内停放。
  第八条 各种出租车和经常进入本地区运送货物的车辆,一律凭综合管理办公室签发的《进站证》通行,并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

  第三章 商业服务网点管理
  第九条 未经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在长途汽车站地区新设商亭、棚厦、摊位。所有商店、饭店应保持容貌整洁,不得在室外摆摊经营。
  第十条 在本地区露天设置果品、烟酒等售货摊点,一律凭综合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摊点许可证》按划定的地点经营。本地区禁止设置露天饮食摊点。
  第十一条 经营食品的服务网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经营,严禁出售腐败变质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
  第十二条 凡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 恪守职业道德, 做到明码标价,亮证经营,严禁提高物价,以次充好,少秤短两,坑骗旅客。

  第四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污物,不得在建(构)筑物上乱贴乱画。候车室内禁止吸烟。
  第十四条 商业摊点应自设垃圾容器 , 及时清扫卫生,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的清洁。
  第十五条 本地区的保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实行全日保洁,并负责监督制止损害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地区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出售淫秽物品,严禁倒卖车票。
  第十八条 禁止强装强运,敲诈旅客等各种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占卜算命、打拳卖艺、流动叫卖,禁止流浪人员逗留讨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积极协助管理人员维护长途汽车站秩序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扣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明管理,在实施管理时,应出示天桥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在执行罚款时,应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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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1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建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一批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5项,其中取消97项,调整28项(目录附后)。


第四批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5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处 置 方 式
实施部门

1
取水许可证年审
取消
市水利局

2
重庆市学生军训基地审批
取消
市 教 委

3
国家二类(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审批
取消


市劳动保障局

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取消








5
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取消

6
受理申请港澳商务签注有效期在1年以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备案
取消

7
水域龙舟竞渡、体育竞赛、大型渡江游泳许可
取消

8
出租房屋登记核准
取消

9
犬只准养的审批及收费
取消

10
危险物品购运证(放射性)
取消

11
单位公章管理卡
取消

12
水域服务业登记备案
取消

13
船民变更从业单位后办理变更登记
取消

14
旧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许可
取消

15
美术品展览、展销活动的审批
取消










16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
取消

17
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审批
调整,改为备案

18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19
兽药制剂许可证
取消
市农业局

20
乳品加工厂建厂审批
取消

21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审批
取消








22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登记
取消

23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
取消

24
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取消
市民政局

25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取消

26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取消

27
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
取消
市民政局

28
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
取消

29
收容站(点)的审批
取消

30
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
取消








31
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
取消

32
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
取消

3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审批
取消

34
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取消

35
商标印制单位证书验证
取消

36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取消

37
酒类广告审批
取消

38
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审批
取消

39
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
取消

40
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
取消

41
房地产广告备案
取消

42
合同鉴证
取消

43
粮食收购证
取消

44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调整,由经纪人协会发放

45
进口汽车销售备案
取消

46
“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命名
取消

47
没收违法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
取消



48
市场登记证
取消

49
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和发证
取消








50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及发证
取消

51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
取消

52
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
取消

53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取消






54
国内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
取消

55


国内水运企业增减船舶运力(客船、危险品船、进口二手船除外)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场审批
取消

56
化工企业质检机构认证
取消






57
易制毒化学物品生产许可
调整,改为登记

58
煤炭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初审
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59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直管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0
矿山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政工中级职务资格评审确认
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1
散装水泥资金预、决算批复
取消








62
国外赠款项目执行机构向赠款受益方收取管理费的审批
取消

63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审批
取消

64
契税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65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66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备案
取消



67
工资宏观调控审批
取消

68
经营者年薪制审批
取消

69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档案审批
取消








70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审批
取消

71
已到开放期限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档案开放审批
取消

72
国家档案馆无合法继承者的寄存档案开放审批
取消

7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审批
取消

74
建立企业档案馆审核
取消

75
公布非国家所有档案的审核
取消

76
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
取消








77
成立企业档案馆备案
取消

78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直属的院校成立档案馆备案
取消

79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案
取消

8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具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
取消

81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备案
取消

82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具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
取消

83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案
取消

84
交通档案销毁清册备案
取消

85
查处违犯《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案
取消



86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城镇控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87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含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心镇)的总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88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各城市分区规划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89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规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市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90
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9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
调整,改为每两年1次

9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
取消








93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取消

94
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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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



教财〔2004〕36号


  近来,部分直属高校在对外经济往来中发生了一些严重违规收受回扣的问题,有的还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直属高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直属高校及其所属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各校对基建工程和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对给予折扣的经营者,必须要求其明示并如实入帐。学校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也必须实行明折明扣。严禁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为学生代购代销物品产生的折扣收益,除去必要的劳务开支外,应主要让利于学生。

  二、各校须加强财务管理,对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建立管理监督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校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针对财务管理工作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突出问题,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现有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修订或废止。

  三、各校须严肃财经纪律,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要对以前年度经济往来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截留、挪用或私分等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人员尽快检查、核实。对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我部在适当时间,将组织人员对各校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不按本通知执行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