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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2:26  浏览:9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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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电监会系统实际情况,在去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含本部、分会、代管学(协)会及所属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8、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09年7月底)
制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中电联“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及自查工作布置会,对“小金库”治理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

  中电联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按照《意见》、《办法》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中电联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电监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对中电联开展内部检查。

  会治理“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办法》要求,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按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按照《办法》规定,行业性社会团体属于重点检查的范围。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中电联“小金库”治理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要向领导小组报告。

  中电联要对所属分会、代管学(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同时做好接受中央“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检查的准备。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中电联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纠正到位,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纪认真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会治理“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电联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

  中电联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30日前报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领导小组和会党组审定后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中电联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电联要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分会、代管学(协)及所属单位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这些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专人负责治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具体工作,有二级单位的,要成立治理工作领导机构。

  电监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中电联“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协调。

  (二) 做好宣传发动

  中电联要召开 “小金库”治理工作动员及自查工作布置会,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通过门户网站、行业媒体、工作简报等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将 “小金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报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举报制度

  中电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同时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电监会“小金库”举报电话号码是:010-66023600,举报信箱设在会机关办公楼八层。

  (四)实施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促进各项工作。具体要与中电联改革发展相结合;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治理工作相结合;与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管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五)加强工作指导

  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中电联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派出督导组,对中电联治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把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好、开展好,确保把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构建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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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现发布《黑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田凤山
                         
1994年12月23日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引进外资工作的正常发展,维护中外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外方投入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购进财产的鉴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分别负责办理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和有关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具体验资工作由经省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第五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第六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内容包括:
  (一)外商投资财产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出厂日期、制造国别、生产企业的鉴定;
  (二)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的鉴定;
  (三)外商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财产损失的原因、程度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四)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


  第七条 中外投资各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由商检机构对其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物资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条款。无此条款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购进机器设备以及物资,应当签订购货合同,并注明机器设备以及物资的技术指标和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条款。进口旧设备的,还应当在合同中注明设备制造日期、国别、厂家和设备原值、型号、规格、新旧程度、已使用时间,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维修和装置的可供件等情况。


  第九条 外商投资财产进口到货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收到进口机器设备以及物资之日起5日内,向该企业所在地商检机构价值鉴定,并如实填写申请单,列明鉴定目的、对象及要求;同时应当提供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保险单、维修费用清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接受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填写的申请单和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项目逐一核实。必要时,可以向财产关系人索取有关的补充说明。对需要保留现状的财产,可以要求暂时封存。


  第十三条 商检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出具鉴定证书。各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凭商检机构签发的价值鉴定证书,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提供商检机构的价值鉴定证书。
  以外商投资财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提供商检机构的价值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财产清单、原始发票列明的价值仅作为参考价。鉴定结果与发票价值不符时,应当以商检机构鉴定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人员进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商检局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鉴定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外商投资财产的情况和有关资料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商检机构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鉴。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机器设备以及物资,未报经商检机构鉴定擅自使用的,由商检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责令生产单位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有关商品总值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申请人隐瞒进口机器设备以及物资的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商检机构鉴定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生产单位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有关商品总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变造商检机构鉴定单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鉴定结果失实或弄虚作假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或者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财产鉴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现将《黑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黑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保障我市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文件)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民优〔2007〕4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地为单位,实行医疗费社会统筹。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
二、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标准,参照各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无力解决或无主管部门以及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家居农村的),经所在地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认定后,其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支付。
四、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费统筹后,持医疗部门制发的《医疗保险卡》和《病历处方本》到指定医院就诊。行动不便和地处偏远的残疾军人日常门诊,经民政和医疗保险部门审定可就近就诊,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由医保部门按规定报销。
五、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同等级别因公(工)伤残人员同等待遇。
六、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不断提高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医疗统筹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问题给予协助。
卫生医疗部门要为残疾军人提供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研究制定医疗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他们开展免费体检和送医、送药活动,帮助他们建立健康档案,对他们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并及时提供健康咨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定点医院签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及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做好残疾军人的医疗统筹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资金专款专用。
七、残疾军人为市直单位职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残疾军人为中、省直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其经费自行解决。
残疾军人为市直单位下岗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由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其医疗待遇。
八、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