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3:07:26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段时期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张德江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9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大连主持召开会议,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环境友好的发展理念。要以解决煤矿安全、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为重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强教育,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生产经营。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并创造条件让群众参与对企业安全和环保的监督,参与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监督。要建设更加高效的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9月2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会议充分肯定了“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重点分析了“十二五”时期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指出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会议强调,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的六项主要任务,包括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落实重点工程项目,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会议强调,国庆长假将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尤其要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保障出行和旅游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节日。

张德江副总理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和筹备工作,近期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并对搞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多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崇高宗旨,对于做好当前和“十二五”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深入贯彻落实,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有效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向深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势头。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是少数行业(领域)较大、重特大事故上升,少数地区重特大事故上升,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环比上升,企业瞒报较大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工作、思想、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一些重大项目建设没有依法履行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安全评估程序,存在未批先建、先建后批、未经批准改变规划设计的现象。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工作不落实,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培训职工,也未能根据规章配备安全设施,有的配备了也不使用。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审批核准走过场,甚至失职渎职,姑息、包庇和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预防为主”的必要手段,进一步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执法监督力度。要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以解决煤矿、交通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问题为重点,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煤矿要突出瓦斯、水灾和火灾防治,着力落实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一通三防”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道路交通要突出治理汽车超载超限超速,重点加强客运和危险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铁路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的非法行为;加强水上交通和渔业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认真排查、着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严格准入,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经常化的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与自我评估,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主动报有关部门备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定期抽查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企业,要依法惩处。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要通过达标创建,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特别是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每个工作岗位,把管理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细节。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四、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把准入关。要坚持预防为主,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对关闭取缔企业和单位的盯守监控,严防明关暗开、死灰复燃,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加大惩治力度,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巩固和扩大“打非”工作成果。要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继续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周调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和定期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的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编制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全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这是指导我国“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六大体系”和“六个能力”建设。要搞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宣传贯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理念、方针和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地区、各相关行业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要突出加强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抓紧实施列入计划的国家、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油气田、船舶溢油、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加大用政策引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要抓住机遇,认真组织编制好各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部门配套规划及专项规划,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安排部署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开好头、起好步。

六、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国庆节假期时间长,公共活动集中,人员流动性大,公共场所人流量增加,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一)强化交通安全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节日期间运输车船、客货场站、码头渡口、轨道交通等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要加强对边远地区、农村赶集日、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农村道路客运、渡口渡船和湖区库区旅游观光船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运营工具,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安排车次、航期、航班,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防各类违章驾驶行为;全面检查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况,防止带病运营;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

(二)强化旅游安全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和使用。对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要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重点旅游景点天气情况、旅客数量、交通往宿等相关信息及境外旅游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客量,控制高峰时段旅客数量,确保安全有序。

(三)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管。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聚集活动,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消防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市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歌舞厅、网吧、医院、学校、建筑工地、人口居住密集区以及各类出租房等进行重点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排查火灾等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四)强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要加强节日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已关闭矿井等的巡查,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停产检修的矿井要确保通风、排水正常,并认真做好恢复生产前的安全检查。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审批程序,杜绝违章、违规和非法运输,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严禁通过滚装船、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在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防止遭受破坏。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和联动,形成合力。要加强预案管理,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对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专人盯守,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对重大危险源和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实施停产或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确保绝对安全。

(六)切实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改造、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责是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维护社会稳定;劳动教养管理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其职责是教育、感化、挽救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在地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履行职责,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政权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侵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对地处偏远、地界交错、治安情况复杂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报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所在地设立派出所管理辖区的社会治安。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冲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或强行进入犯人、劳教人员生产区、生活区;不得强行进入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划定的警戒区。对冲击或强行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者,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
妥ぜ辔渚慷佑腥ㄒ婪ú扇∏恐拼胧?
第六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有争议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
饩觥?
第七条 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预防、制止非法开采矿山、侵占土地和哄抢财物等行为。对侵占矿山、土地或哄抢财物的,应责令退回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
煞缸锏模婪ㄗ肪啃淌略鹑巍?
第八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的,应征得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 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围墙警戒地段内侧5米、外侧10米内应做到无障碍、无杂物、视野宽阔。监狱重要地段警戒区应设安全防刺网,防止犯人靠近。地处城市的监狱围墙外侧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尽可能设置一定距离的隔离带。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供水、供电。确需使用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水、电的,应征得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同意,并与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签订协议,按协议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严禁破坏通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道路或堵塞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辖区交通。
第十二条 严禁以各种名目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摊派。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有权拒绝各种名目的摊派。
第十三条 对协助、支持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履行职责并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在经济、文化、卫生、技术等方面积极支持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工作,协助做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及扫盲教育。
第十五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必须与所在地的其他政法机关密切配合,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和治安违法分子作斗争,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对放任、纵容、煽动群众冲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破坏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正常秩序,妨碍监狱、劳动教养场所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情节轻微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人民警察及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处理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与其所在地群众的关系。对玩忽职守或放任、纵容犯人、劳教人员侵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在地群众利益的,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或其上级主管机关?
愿河兄苯釉鹑蔚闹鞴苋嗽焙推渌苯釉鹑稳嗽备栊姓Ψ郑还钩煞缸锏模婪ㄗ肪啃淌略鹑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0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