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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50:48  浏览:9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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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2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委、经贸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推动电网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深入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
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定量
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
理目标责任评价和考核制度,确保实现《电力需求侧管理办
法原则上不低于经营区域内
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用电负荷的0.3%。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电力电量节
约指标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 分。电
力电量节约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根据目标完成率进行评
分,满分为60 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电力需求侧
2
管理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电网企业落实电力
需求侧管理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 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 分及以上)、良好(80-89
分)、合格(70-79 分)、不合格(70 分以下)四个等级。
未完成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的,均为不合格等级。具体考核计
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3 月底前,省级电网企业提出年度电力电量
节约指标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的建议,报省级电力运行主
管部门。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4
月底前核定并下达。
(二)每年2 月底前,各省级电网企业将上年度电力电
量节约指标完成情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并于3 月底前将评价报告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年3 月底前,国网公司、南网公司将上年度电力电量
节约指标完成情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报
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于6 月底前形成综合评价
考核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三)蒙东电网由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
3
考核;京津唐电网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有关省级电力运行主
管部门组织考核。
(四)地方电网企业、趸售电网企业的考核工作,由相
关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保障和奖惩措施
(一)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
专项资金、完善峰谷电价制度等配套政策,为电网企业开展
工作提供好的条件和环境。
(二)电网企业应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制度和计
划,为保证顺利完成工作目标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投入。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评价考
核报告,对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电网企业予以表彰,对评
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可申请适
用有关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附件:一、节约电力电量的统计、计算与上报
二、省级电网公司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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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节约电力电量的统计、计算与上报
一、用语定义
(一)最大用电负荷:本方案中最大用电负荷是指统调
最高用电负荷,即本地统调发电负荷与净受电力之和的最大
值。
(二)售电量:本方案中售电量是指供电营业区域内销
售给终端用户的电量,包括销售给本区(县)终端用户(不
含趸售用户)的电量和不经过邻区(县)电网而直接销售给
邻区(县)终端用户的电量。
二、统计范围
电网企业电力电量节约量包括电网企业自身、所属节能
服务公司实施社会项目、购买社会服务和推动社会节电所节
约的电力电量四部分。
(一)通过下列项目实现的电力电量节约量可计入统
计:输配电系统节电、电机系统节电、锅炉(窑炉)节能改
造、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热泵、电蓄冷(热)、
管理节能项目等。
(二)项目节电量按验收后形成的年节电能力计算,实
施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过程中实现的其他能源节约量,按照
每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折标煤系数折算为相应的节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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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入统计的项目数据应可监测或可核查。下列项
目不予计入:
1、以商业运营为主要目的的新能源发电项目;
2、电力电量节约量难以合理认定和审核的项目;
3、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减少的电力电量。
三、统计计算
(一)节电量的统计计算
1、电网企业通过实施电网改造、加强运行管理等节能
降损措施实现的节电量,包括发、输、变、配等环节以及办
公和生产辅助设施的节电量等,记为a A ,单位kWh。
2、电网企业通过所属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的电力用户节
能服务项目节约的电量,记为b B ,单位kWh;
3、电网企业通过交易方式购买获得的节电量指标,记
为c C ,单位kWh;该部分电量暂不得超过总节电量的40%;
4、电网企业推动电力用户实现的节电量,记为d D ,单
位kWh;通过一定的折算系数进行折算,该系数记为λ ,λ 暂
定为0.1;该部分电量暂不得超过总节电量的5%;
5、电网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节电量,记为e E ,单
位kWh;
6、项目节约的电力电量经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
核或实现在线监测时,折算系数k=1;项目节约的电力电量
未经审核或未实现在线监测时,折算系数k=0.8;下同;
6
7、上述节电量不得重复统计计算。
年度节电量Q 统计公式如下:
Σ Σ Σ Σ Σ
q
e
e e
p
d d
m
c c
l
b
b b
i
a
a Q k A k B k C k D k E
1 1 c 1 d 1 1
a
= = = = =
= • + • + • + λ • • + •
( , , , , = 1,2, , ; , , , , = 1或0.8) a b c d e i l m p q ⋯ n k k k k k ………………(1)
(二)第i个省级电网企业节约电力i W 的统计计算
= + • , ( , = , , , )
=
k F i m n
H
Q
W
m
f
f f
i
i
i ⋯ 2 1 Σ
1
………………………(2)
其中:
i W ——年度电力节约量;
i Q ——第i 个省级电网企业实现的年度节电量(不含其他
能源折算部分);
i H ——第i 个省级电网企业统调发电设备年平均利用小
时数;
f F ——通过各项激励措施引导用户合理安排生产以及
应用调荷新技术、新设备(如热泵、双蓄空调等)所降低的
电力负荷需求。
(三)节约电力W 的统计计算
= ,( = , , , )
=
W W l m
l
i
i ⋯ 2 1 Σ
1
…………………………………(3)
其中:
i W ——第i 个省级电网企业实现的电力节约量。
四、指标统计与报送
各类项目应通过网上填报和纸质报表两种方式报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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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数据平台,并逐步实现对有关用户用电
的在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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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省级电网企业考核评分表
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节约电力
电量指标
(60 分)
年度节电
量指标
30
完成年度节电量指标得30 分,完成指标的90%得27 分,完成
80%得24 分,完成70%得21 分,完成60%得18 分,完成50%
得15 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超额完成可适当加分,最多加
5 分(节电量占上年售电量比例每提高0.01%加1 分)。本指标
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节电量指标,考核结果即为不合
格。
年度节约
电力指标
30
完成年度节约电力指标得30 分,完成指标的90%得27 分,完成
80%得24 分,完成70%得21 分,完成60%得18 分,完成50%
得15 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超额完成可适当加分,最多加
5 分(节约电力占上年最大用电负荷比例每提高0.01%加1 分)。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节约电力指标,考核结果
即为不合格。
需求侧管
理措施落
实指标
(40 分)
制度建设3
1、制定了本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2 分;
2、制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1 分。
组织管理2
1、设置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岗位,1 分;
2、配备了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人员,1 分。
宣传培训3
1、每年开展不少于4 次的宣传活动,1 分;
2、每年开展培训活动不少于2 次,1 分;
3、制定有关工作人员轮训制度并落实,1 分。
技术支持5
1、负荷监测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3 分;
2、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2 分。
资金投入5
电网企业建立与目标相适应的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并落实
到位,5 分。
实施电力
需求侧管
理新机制
6
1、建成1 家及以上节能服务机构,并实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等,3 分;
2、所属地市供电企业具备能效网络小组或类似组织,并开展活
动,3 分。
重点项目
实施效果
6
抽查每年上报的重点节约电力电量项目,每查出1 个不合格项目
扣1 分,扣完为止。
其他考核10 由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机动掌握。
小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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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等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5月21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

现将《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做好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针对《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后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助理统计师资格“专业统计”考试设七个专业,即工业统计、农业统计、商业统计、物资统计、交通运输统计、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统计、社会统计。应考人员根据自己所在岗位选择一个相应专业。
二、企事业单位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通过评审已取得统计员职务任职资格,但因客观原因未被聘任的在岗人员,高中毕业生从事统计工作满四年,中专毕业生从事统计工作满三年,经单位出具证明,允许其参加一九九二年的考试。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统计人员可允许参加统计专业职务资格考试。
四、对具有非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在统计岗位工作,并符合《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对学历和任职时间要求的人员,可允许其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五、考虑到统计事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统计的相近专业除《人事信息代码》规定的财经类专业外,理科数学类的数学、应用数学、经济数学三个专业以及未列入《人事信息代码》的数理统计也视为统计的相近专业。这四个专业毕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在统计岗位工作,可按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的规定,考核聘任助理统计师职务。
六、每年资格考试“资历计算日期”的截止时间为考试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考试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未参加培训的人员,符合报考条件也应允许其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报名、收费工作应单独组织。对在自学基础上参加考试的人员,有关部门应供应教材。
八、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统一领导。统计和人事、职改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各项纪律规定,并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考试的监督、检查,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切实保证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


编组站超额办理中转车奖励办法

铁道部


编组站超额办理中转车奖励办法
铁道部


为调动编组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铁路运输畅通和生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含哈尔滨南站)、沈阳西、苏家屯、山海关、丰台西、石家庄、徐州北、济南西、郑州北、襄樊北、南京东、南翔、株洲北编组站。
第二条 考核依据
根据近两年来各编组站平均办理的有调、无调中转车数,并考虑车流实际情况,由部运输局核定,公布各站办理有调、无调中转车基数,以此为考核依据。
遇设备、车流、径路变化,影响编组站作业等特殊情况,由部运输局调整基数。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以部核定的办理中转车基数为准,有调中转车数每增加1辆,奖励6元;无调中转车数每增加1辆,奖励2元。办理中转车数未达到部核定基数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清算办法
部以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为单位按季度进行考核、清算。
有关铁路局办理中转车数,由铁路局运输处会同计划统计处,以“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报4)车数为准,按各编组站办理的有调、无调中转出入车数统计,于季末次月五日前报部运输局,由部运输局汇总审核,并起草电报,经劳动工资司、财务司会签,报部领导审批后,以电文公
布。所需奖金由部在“工效”挂钩工资中支付。
第五条 奖励范围
此项奖金应用于编组站职工,不得扩大范围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 实施要求
有关铁路局要加强编组站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虚报作假的,取消本季度评奖资格,通报批评。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核备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199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