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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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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4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驻外使(领)馆: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3年11月2日



附件: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公平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交流、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计划,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于每年编制预算前,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享受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预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
  (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
  (三)各项收入预计规模;
  (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单位应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是指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并用于开展出国留学工作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在开展出国留学工作过程中,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按照合作协议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违约赔偿收入等。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出国留学资助和组织管理工作;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支出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其中,资助经费支出包括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以及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包括:
  (一)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支付国外留学机构的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特殊生活补贴。
  (四)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及结业回国的交通费。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
  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额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资助回国工作留学人员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包括:
  (一)选派和跟踪管理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选拔、录取、派出、违约追偿、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经费。
  (二)宣传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人员联系,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经费。
  (三)培训经费,是指用于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开展的语言、文化、心理、安全、专业预备教育等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二)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三)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四) 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五) 高校合作项目;
  (六)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七) 政府互换项目;
  (八) 中外合作项目;
  (九)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十) 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中,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主要生活用品物价水平以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人员回国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
  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教育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使用出国留学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加强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国留学经费现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等情况,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对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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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调动国营、集体商业、服务业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改善服务态度,搞好市场供应,方便人民生活,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方针和搞好首都商业、服务业的指示精神,现就国营、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落实经营承包责任制
(一)承包内容。商业、服务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承包内容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指标,即: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基层零售商业、服务业单位的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费用、资金周转四项内容(粮食行业另定);服务
指标包括执行政策、服务态度、便民项目、经营品种和安全卫生等内容。市、区、县公司(局、社)的承包内容包括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和为基层服务等三项。
(二)承包方式。市属企业,以公司为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承包。区(县)属企业,以公司(局)为单位,向区(县)主管部门承包。基层企业,向上级主管公司承包。市供销社所属企业,继续实行全系统自上而下的逐级承包办法。承包要签订协议,保证兑现。企业内部可以采取多形
式多层次的承包,把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落实到门店、班组和个人。企业的经营承包要和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或领导岗位责任制配套落实,一并考核。
(三)承包基数。一九八六年的经济指标承包数,原则上以一九八五年六月至一九八六年五月的实现数作参考,考虑到今年的实际情况,如物价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本着既积极又留有余地的原则,由主管上级与承包单位研究商定,但要注意防止“鞭打快牛”。
(四)奖金分配。企业和职工的奖金分配,必须和经营承包任务完成情况紧密挂钩,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要分别考核,奖金使用一般可各占一半。发放奖金,对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拉开档次,克服“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弊端。
按四个月(集体企业五个月)标准工资不征奖金税的规定,以区、县、局(社、总公司)为计算单位。各区、县、局(社、总公司)要根据经济指标和服务指标考核标准,核定企业的奖金,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可以在四个月标准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但一般不要超过两个月标
准工资,成绩特别突出,需要超过的,可报市财办批准;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要在四个月标准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局(社、总公司)制定。奖金的发放,必须量入为出,不经批准,不得动用其他基金发奖。
各区、县、局不征奖金税的水平,年底算总帐,如果突破四个月(集体企业为五个月),超出部分应交奖金税,奖金税的来源,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和局(社、总公司)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区、县属企业,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在企业内部,要适当扩大分配的浮动部分,把奖金、加时费、一定数量(由企业自定)的基本工资等捆在一起,同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挂钩,进行分配。市、区(县)公司机关的奖金分配,也要和全公司完成经营承包指标的情况挂钩,不准拿平均奖,具体办法由区、县、局制定。
(五)考核制度。要逐级强化考核,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全面考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把主管上级和企业本身的考核,同多种形式和社会组织考核、顾客监督结合起来。区、县、局和公司、企业都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六)职务津贴。门店经理和班组长的津贴,要同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
一九八五年企业工资改革时,未列入小型企业工资等级线的独立核算门店的经理,根据企业大小和经营好坏,按月发给十至十五元的职务津贴,企业没有完成经营承包任务的不发。该项津贴在费用中列支。
企业的班组长,根据任务大小和工作好坏,按月发给五至八元津贴,在奖励基金中列支,免交奖金税。班组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不发。

二、进一步放宽微利和劳务性行业和政策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经营日用小商品、大众饭菜、粮食复制品等微利商品和从事理发、修理自行车等服务性劳动的积极性,方便群众生活,对这些行业采取以下政策:
(一)关于日用小商品。
1、国家规定放开价格的品种,除中央和市政府另有新规定者外,企业可以自行作价。
2、单独核算的小商品专店或专营柜组,必须制定出小商品目录(小商品的范围由市财办牵头制定)。在保证搞好必备商品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税前联销提成计奖的办法,由主管局(社)和财政、税务、劳动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百元销售额提成比例,允许在税前列支,不列为
奖金范围。对于扩大和增加供应小商品,受到群众赞扬、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要予以鼓励,适当提高提成比例。
3、对税后人均留利不足五百元的小商品专店和专柜,由企业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酌情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4、根据规定的品种范围,实行单独核算的小商品批发部或批发组,采取联购分销形式同零售店、组联营的,经批准可免征批发营业税,也可执行税前联销提成计奖的办法。
(二)关于理发行业。
1、理发行业要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尤其要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租赁制。既可以整店出租,也可以出租座椅及工具;既可以出租给本店和系统内职工,也可以租给社会上有本市户口、具有与本店同等技术水平、经医院检查无传染疾病的人员。租赁后经过批准可实行等
级差价,理男发收费可以适当浮动。
2、理发行业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开办理发“早市”、“夜市”,收入单独记帐,企业和职工实行全额分成,分成比例根据收入情况确定。
(三)关于饮食行业。
1、面食小吃的价格,在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前提下,可以有指导地逐步放开,允许适当放宽毛利率。
2、为了增加低档炒菜的供应,可适当提高毛利率,同时要强化成本管理,坚决纠正成本核算偏高的错误做法。
3、原有和新建、改造的一二级饭馆,都要按主管部门规定,保持一定比例的大众化饭菜的供应。拒不执行的要降低饭馆的等级。
4、粮店在保证搞好平价粮供应的前提下,开展熟食和复制品加工业务,可单独核算,按饮食业办法,实行提成工资,返还所得税。提成工资在企业内部如何分配,由企业自定,但必须拉开档次,不能搞平均主义。
(四)关于修理行业。
1、修理行业的集体企业,凡从事修理业务的职工人数和营业面积都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人均留利低于一般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可以给予适当减免税的优惠。
2、自行车修理行业全部实行租赁经营。修理价格已放开,各级管理部门不要再加限制,由企业自定。个人租赁(包括合伙经营)的,租赁者用自有资金发展企业所增加的收入,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减征个体所得税。集体所有制企业租赁后,退休职工的各项开支,在解决社会统筹
前,先由区公司内部统筹解决,不足的部分再申请减免税,予以照顾。
(五)关于集体企业。
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可以参照国营同类小型企业的规定实行租赁。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饮食、服务、修理、眼镜钟表修配和服装零活加工等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也可参照国营同类小型企业的办法,实行全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制,在税前列支,不计奖金税。

三、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
(一)尚未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凡是条件基本具 备的,都可实行经理负责制;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实行一个。
(二)要继续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加企业的活力,逐步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大力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增加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发展新的商业形式。商业部门拥有的仓库和运输设施,要向社会开放,搞好两面服务。
(三)工资总额同企业效益挂钩的试点单位,再增加百货大楼、东风市场、天桥百货商场、新新服装店和东单、西单、崇文门、朝内、西河沿五个菜市场以及公主坟批发市场、百货公司、糖业公司、仿膳饭庄等企业。试点方式和挂钩内容可以有所不同。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财政局
、税务局、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商定。

四、分批翻扩建危险破旧网点
(一)对商业、服务业网点进行一次普查。危险房屋和破旧房屋要有计划地分批翻扩建。有条件的可通过翻扩建加大营业面积,增设“五小”项目。
(二)翻建和翻扩建网点的资金,翻建部分全部由费用项目列支;扩建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微利行业自筹资金有困难的,由市财政予以补助。物资部门要尽量优惠供应所需“三材”。

五、建立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和评比奖惩制度
从今年起,市、区(县)政府和市主管局都要建立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奖励服务成绩显著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和职工。市级按全市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二元计算;区、县、局级按所属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三元计算。基金来源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共同筹集,企业分担
的部分,在留利中列支。基金的管理和评选奖励办法,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制定,经批准后实施。
对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按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影响,一次可扣罚五十元到五百元,在企业奖励基金中支出,上交区、县、局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管理部门,作为优质服务奖金使用。对个人的处罚由企业决定。

六、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一)采取多种措施缓解职工住房困难。
1、凡税利包干任务在区(县)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其职工宿舍的困难问题由区、县负责逐步安排解决。基建指标直接下达到区、县,建房用地由规划部门安排。
2、对无建房能力的小型企业,市政府今年和明年各拿出二万平方米住宅,由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首先分配给住房困难、服务好的职工。对完全自费建房有困难的基层企业,采取每建一平方米,由市、区政府各补助一百元的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每年安排十万平方米,暂定五年。对完
全无力建房的小型企业,也要逐年安排建设一些住宅,资金由市、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又未发饭费补助的企业,可按职工出勤一天发给二角五分的饭费补助。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本规定以后,要立即组织贯彻执行。以前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7月15日
对待社区矫正:冷静但不必杞人忧天

宋立军

人民法院报5月8日第二版发表了苏桂英同志的文章《“社区矫正”不要矫枉过正》。该文从另一个角度,给社区矫正工作“泼冷水”,泼得好。听到不同意见,不管它对不对,我们的态度都应如沐春风。因为它能促使我们冷静地认识问题,慎重地开展工作。正如苏文末尾所说,这是为了给正沉浸其中的人“提个醒”,这支“冷静剂”打得及时。但是通读该文,也不难发现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社区矫正从国外引入中国,是一个法律移植的事件。因而我们不能不对“供体”与“受体”间的异同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倘异大于同,那是万万不可移植的。有如鸟的心脏怎能移植到人身上呢。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试行情况看,中外的社区矫正不同之处是有的。如,推动社区矫正的力量来源上即有明显区别。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基本上是“自下而上”的探索,是以民间创新带动国家行动。美国的缓刑,就是由波士顿一个叫奥古斯塔斯的鞋匠独创的,因而他被称为美国的“缓刑之父”。直到去世时,他作了18年缓刑观护人员,按今天的话讲,就是社区矫正志愿者。为了做好这项义务工作,即使生意陷入了困境,他也在所不惜。通过他的努力和影响,在他去世后第20个年头(1878年),马萨诸塞州出台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缓刑法规,并确立了缓刑观护官的法律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个人请求合情合理,当地的法官就可以依据“自由心证”原则,突破法律,支持个人请求。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一个普通的鞋匠竟能独创出一种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原因之一。而依我国的法律传统,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推动。

诸如此类的不同,的确需要我们在社区矫正移植过程中冷静考量。苏桂英同志恐怕就是担心,以目前的国情、社区发展的现状以及人的素质论,一旦移植出现机体“不适”或“变异”,必给“受体”带来致命伤害。但是,就我国移植社区矫正这一法律制度而言,“供体”与“受体”之间是否有更多的兼容性和同构性(以下简称“兼同”)呢?回答是肯定。

为了使我的阐述更有针对性,我想分别对应苏文中的四个“担心”来说明这个问题。

兼同之一:“斗争哲学”已经让位于“人权人道”,让位于“宽容互助”。

法国经过了历次专政,法国人从“断头台上的平等”中终于幡然醒悟,诞生了伟大的《人权宣言》。人们意识到:“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过于强调专政,就是漠视人权。我们过去的“群众专政”(苏桂英同志认为极可能发展为“业主专政”),在今天已经没有生存的土壤。不仅生活中人道的情感渐多,就连宪法也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尽管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刑罚已经一步步走向轻缓,是从野蛮走向文明,而不是苏文所担心的“从文明走向野蛮”。过去,罪犯的子女是抬不起头的。如今,他们中的许多人得到了社会的同情和帮助。从这个侧面看,我们的国民已经逐步从僵化的“斗争哲学”中走出来,人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复苏。据史料记载,奥古斯塔斯就是“一位自信心甚强,并具有充分热忱及深遂同情心的人”。毫无疑问,“人权人道”、“宽容互助”已经成为中西方思维共容的起点。没有淳朴的民心,就没有社区矫正。

兼同之二:社区矫正可以促进社区建设,进一步强化公民的责任感。

“解铃还需系铃人。”法律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社会问题。对于个体的犯罪,罪犯周围的人或多或少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犯罪这种社会问题关键还是靠社区成员去协助“案主”解决。从社会学角度看,我们曾一度过于强调政府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忽视社会组织调节的作用。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市民社会(主要体现在社区建设上)发展缓慢,特别是城市社区建设中人们彼此缺乏认同感和依赖感,也就是苏文中所讲的:“社区居民都很忙,邻里之间很少往来”。而西方社区矫正是产生于市民社会的。奥古斯塔斯这样的人物,很显然是市民社会培养出来的人。只有市民社会才能倡导每个社会成员之间彼此负责任,而不是把责任推给政府。很显然,我们也要尽快构建市民社会,特别是加强社区的建设。应该说,近几年我国的社区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都选在社区建设良好的地区。从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经历中不难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与社区建设是互动的关系。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社区建设的十项基本原则中的第三条规定:“在推行社区发展的初期,改变居民的态度和物质建设同样重要。”社区矫正的实行,就是在潜移默化地改变居民的态度。如前所述,“无人专政”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同时“无人专政”也并不等于“无人问津”。罪犯的家人、亲属、朋友、社区上的热心人,他们虽然不是“法律内行”,但是他们更能从情感上拉近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距离,更能从日常的细微之处关爱社区矫正对象,这些是专业司法人员所不具备的天然素质。至于“小脚侦缉队员”已经成为昨日黄花,至少我所生活的社区以及我所调研的社区中社区干部绝大多数都是中青年轻人。退一步讲,即便是“小脚侦缉队员”,她们的阅历和热情也是“冬天里的一把火”,能温暖浪子之心。更为重要的是,如今她们可以名正言顺地“苦口婆心”了。这种母性的力量绝不可小视。此外,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从上而下推动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怎么可能不作为呢?只不过他们的作为更多地体现在依托社区上,更多体现在对社区中的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上。因而,社区矫正不可能变成 “无人专政”(我认为这里换成“无人问津”要好些,只是借用一下而矣)。

兼同之三: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不能等同于“无薪劳动”。

我们都知道,罪犯在监狱里不是无偿劳动,尚不存在剥削的问题,怎么社区矫正竟会“倒行逆施”呢?这是用落后了的眼光看新事物。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公益劳动突出它的公益性,而不是功利性。公益劳动是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工作与服务,以对被害人、社区进行一定的补偿。从国外的实践看,大体包括收集垃圾、清理街道、修理公共设施、照顾幼儿、医院医疗协助等。我国社区矫正的公益劳动场所也不设在营利场所内,只能选择敬老院、公共健身场地、公共绿地等。公益劳动的时间有严格限制,且不得占用矫正对象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本就不存在“薪”与“非薪”的问题。更不允许社区的经济实体、社区人员“享受(剥削)罪犯的劳动成果”。因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社区其他成员一样,是不可侵犯的。在国外,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与私人监狱内的劳动不同。在欧洲一些国家,公益劳动是用来替代短期自由刑或折抵罚金的。不过,我们还真得“防患于未然”,特别是警惕落后地区变“社区矫正”为“社区专挣”。

兼同之四:社区矫正不是掩盖而是解决“监管顽症”。

不可讳言,由于国家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在监管罪犯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超押现象非常严重,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其实,这是全世界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机制。近年来,联合国在对全球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分析中,几乎每年都要提到解决监狱拥挤的行动方案。那就是尽量减少监禁刑,采取监禁的替代措施。可以说,不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其他问题都免谈。台湾学者杨士隆先生指出:从世界范围看,在诸多见解中,“转向处遇”是纾缓监狱拥挤的最为有效的策略。它可以分为“前门策略”和“后门策略”。前者诸如大量适用缓刑等措施,后者如提高减刑、假释比例等。可以说,要想在多重压力下解决“几十年”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任何人任何时候也做不到。因而,从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良好愿望出发,将社区矫正移植到中国来,实在是非常必要,而不是“饮鸩止渴”。

说了这么多,并不是全盘否定苏桂英同志的观点,而是旨在倡导这样一种观念,那就是:面对社区矫正这样的新生事物,保持冷静固然重要,但绝不能因此而杞人忧天,尤其要充分相信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本文已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15第二版)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实务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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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文——《“社区矫正”不要矫枉过正》

“社区矫正”不要矫枉过正

苏桂英

“罪犯”在人们的头脑中就是应该“坐牢”、“蹲监狱”。不过,“社区矫正”的出现正在改变这种传统观念,一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可以“回家服刑”。“社区矫正”彰显了刑罚的社会化、执法的人性化和矫正的文明化。试行“社区矫正”是对传统的监狱内监禁式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