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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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重[2013]1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985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实现建设目标,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新修订的《“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对“985工程”建设的科学规划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建设目标是:通过持续重点支持,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力争到2020年前后,形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若干所大学跻身世界一流大学行列;一批学校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力跃上一个新台阶,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一批学校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三条 “985工程”建设管理应符合高等教育的特点,遵循高等学校的办学规律,实行长期规划、动态管理、分段实施。“985工程”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 “985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实现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引进和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实施“985工程”的高等学校要率先进行体制机制改革试点。
第五条 “985工程”采取国家、共建部门(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三级管理的方式,以高等学校自我管理为主。
第六条 创新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咨询监督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教育部、财政部聘请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办事公正的专家成立“985工程”专家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
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商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985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985工程”的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检查建设进展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共建部门参与对有关学校“985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筹措共建资金,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第九条 学校成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985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985工程”建设的规划、实施与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985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建设重大政策、建设资金分配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提出并推进重大专题研究课题;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对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对建设成效提出评价意见。
三、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办学目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其他渠道建设资金等情况,统筹规划学校“985工程”近期、中期和长远发展,研究制订学校继续实施“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985工程”改革方案(以下简称“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 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在进行充分、科学的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
(二)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三)学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报“985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四)教育部、财政部在充分参考有关专家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批复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
(五)财政部、教育部分阶段下达学校的各阶段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
(六)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结合本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以及下达的预算组织实施。建设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由学校经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
四、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学校实现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加快建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改革试点、加快引进和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加快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596号)执行。
五、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985工程”建设实行阶段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十九条 阶段检查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统一部署。检查的重点是:阶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完成后,学校需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985工程”总体规划完成情况和改革方案实施情况的报告,教育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验收。验收的重点是:总体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设成效等。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财政部加强对学校“985工程”建设成效和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有关学校的建设项目和分年度预算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预留一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根据“985工程”学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建设绩效等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985工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重〔200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经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市劳动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企业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选择,为搞活企业,搞活城市经济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劳务市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我市劳务市场主要为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城乡劳动者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为外地区服务。具体项目为:
1、为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
2、为企业富余职工、退休人员和自学成才者的合理流动牵线搭桥;
3、为企事业单位招工、招收培训生提供有关服务;
4、为本市因路远而上下班有困难的职工帮助联系调换工作单位;
5、输送介绍各种临时用工,为城乡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6、为城镇居民和社会公益事来提供有关劳务性服务;
7、组织劳务输出,为劳务合作服务;
8、为技术工人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提供有关服务。
二、参加劳务市场活动的办法
1、参加劳务市场活动应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凭南京市待业证登记,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凭单位准许流动证明或退休证件登记,农村劳动者凭(镇)政府或乡(镇)劳动服务公司介绍信登记;
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登记,城镇居民需要家庭服务员,凭本人工作证、户口薄登记。
2、全民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包括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及轮换工),需持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的招工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集体单位从城镇招收合同制工人,可直接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市区的集体单位从
农村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须经市劳动局下达计划指标,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审定招工简章后,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招收的工人如未经就业前培训,招收后应按《南京市就业前培训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118号)的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3、各企事业单位招收就业前培训生,凭市就业前培训中心审批的招生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报名等招收手续。
4、全民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季节工,须在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全年控制数内,由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和合同鉴证手续。集体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做临时工、季节工,须经主管区、县劳动局或主管部门批准,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
办理招用手续。
长期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从事房屋和水电修缮、防震加固、小型土石方及搬运等零星劳务项目,由各单位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5、在职职工要求在市内(不含五县)调动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单位出具介绍信,到单位所在区劳务市场登记。区劳务市场帮助落实接收单位后,由双方单位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动(转移)手续。
6、介绍城镇临时工、退休人员以及家庭服务员等,由区、县劳务市场直接办理。
企事业单位凡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各种招工,其招收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等费用,均应按市政府规定(宁政发[1987]108号)办理;属劳务性质的部分,凭劳务市场鉴证的合同由开户银行予以支付。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务市场有权干预,由劳动行政部门扣减用工单位
的工资基金计划,并通知开户银行。
三、跨省、市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办理
1、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南京承包工程,凡属基建项目和有土建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城乡委根据施工任务和队伍的情况,核定外地施工队伍进城控制数,由市建工局审批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2、外地交通运输队伍来宁承包,凡属在港口、车、船码头及在主要干道从事装卸、运输作业的,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公用部门审批,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凡经劳务市场办理的服务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五、本暂行规定由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7日
蚌埠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54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蚌埠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实施。
市规划、建设、房产、计划、财政、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范围:
(一)下列依法收回的土地: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除有法定情形外,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四)政府新征用的土地;
(五)征地转户后剩余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拟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的划拨土地;
(九)拟转让的划拨土地;
(十)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储备的地块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储备,依法需要支付补偿费用的,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国 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储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实施储备。
第七条 应当纳入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不得自行转让,其使用权人未申请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权属 变更及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储备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主管部门意见及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土地储备:
(一)受理土地储备申请;
(二)对拟储备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 建筑物、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核查;
(三)征询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测算收回补偿费用;
(五)拟定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同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
(七)按约定支付补偿费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收回时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评估测算;
(二)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分离评估测算, 分别补偿;
(三)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无偿收回的,只给予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评估确认价 格的60%补偿;
(五)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减去使用期间应当支付的出让金部分补偿;
(六)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按照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七)征地转户后剩余的土地按照现行征地办法和标准补偿;
(八)以置换方式申请土地储备的,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收 回补偿费用后结算差价; (九)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 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土地储备 中心应当及时将土地储备信息抄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储备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能够或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储备地块出让后所得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土地收回、储备、前期开发所需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多渠道筹措,专户存储,封闭运行,滚动发展。
第十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