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14:15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明确积压房地产权属关系,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试点方案》,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在海南经济特区内,1998年12月31日前积压的商品房、停缓建工程项目和闲置工地,未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从1999年10月1日起60日内依法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二、在规定的产权登记期限内,房产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房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手续齐全、产权清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产权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有疑义,应在省级媒体上发布产权征询异议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的名称、位置及四至、面积、建设情况、产权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受理异议机关。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得少于60日。
对产权征询异议公告的房地产产权有利害关系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理异议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填表登记。
三、未在产权登记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
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产,管理期间该房产所得收益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收取、保管,并提取收益的5%作为代管费。
代管期间,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该房产为无主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判定为无主财产的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四、未在产权登记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在建项目及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非法占地依法查处。
五、产权申请人不能提供完备的土地出让或者房地产交易手续的,只要其提出的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在产权征询异议公告期限内无异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并办理登记发证;房产工程尚未竣工的,可以核发土地使用权,确认土地使用权。
六、对涉及同一合法房地产的投资者、债权债务人能够达成产权分配比例协议的,可以按照其协议比例登记确认产权。
七、房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担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协议以抵押物作价抵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以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所有权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登记且双方对抵押的效力没有争议,也不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可以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八、依法出让的土地,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原因而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者已投入一定开发资金并转让或者经多次转让,对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证书。
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但产权申请人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无力交纳报建、土地转让等规费的,可以用商品房折抵有关费用,补办有关手续,办理产权登记;也可以先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由有关部门继续追缴所欠费用或作其他处理。
十、房地产转让人拖欠税款的,只要最终受让人已缴纳其本人应缴纳的税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房地产转让人拖欠的税款,由税务部门予以追缴。
十一、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管辖范围处理。
十二、不服人民政府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判时限内审理结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生效的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进行产权登记。
十三、对有债权、抵押权申请的,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的依据。
十四、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或手续不全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采取具体措施,予以处理。
十五、土地、房产、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积压房地产产权登记确权工作。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促进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调整完善农村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家庭经济,市财政建立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了充分调动农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积极性,管好用好此项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
1.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以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落实。
2.按照区域经济发展要求,产业布局合理、产品结构优化,并结合本地实际,具有可行性经济发展规划。
3.财政支持资金采取市、县(区)共同负担,先干后补。
4.支持项目须有较大市场潜力,且自身积极性较高,为生产、经营、投资主体。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家庭或农民自发形成的各种组织和联合体为单位的种植、养殖业生产以及带动农民致富的服务、运输等行业发展。优先支持“四位一体”、畜牧上山进园、粮果间作等综合发展项目及设施农业、创汇农业、籽种农业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重点
第四条 对加快区域性主导产业的形成,以及和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相配套的家庭经济。
第五条 能够促进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品,构成小规模、大群体的家庭经济。
第六条 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利用新品种、新技术,发展名、特、优、稀、新品种的家庭经济。
第七条 发展多种经营,搞综合利用的家庭经济。
第八条 市场有竞争力,对农民致富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经济。
第九条 适应市场需求,自发组织形成的有利于农民生产、销售的协会或服务组织。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财政支持郊区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全部采取贴息和奖励的办法。支持资金市县(区)分别负担,负担比例为7比3,其中:60个边远山区乡(镇)负担比例为8比2。
第十一条 财政支持贴息资金按每户贷款不高于2万元现行利率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没有使用贷款,但达到家庭经济支持标准的,视同贷款给予同等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对畜牧业占大农业产值比重最大的县(区)、农民人均收入增长最快的县(区)、一乡一品、一村一品最突出的乡(村)、四位一体等生态农业、山区综合开发搞的最突出的乡(镇)等,市里每年组织两次评比,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家庭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要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档案卡的签定以及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项目的确定,资金投放必须集体审定。县(区)财政要做好项目的审查和检查验收,以及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项目经县(区)财政及有关部门验收。达到标准后,于每年5月、1
0月底以前把验收后县(区)财政签字的档案卡上报市财政。经市财政抽验后,按标准把支持资金下达有关县(区)财政,县(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档案卡要求本着谁干补贴谁的原则落实到农户,具体支持形式由各县(区)自定。凡是没经财政部门签字验收的档案卡,不得给予贴息
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市发展规划。经和区县政府协商,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签定支持家庭经济协议书,根据计划和支持标准,确定支持家庭经济发展计划户数和支持资金预算指标,并明确各方责任。县(区)政府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
制定发展计划,签定支持家庭经济协议书。

第五章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支持郊区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县(区)财政要在接到市财政下达的支持资金40日以内向农户兑现市补资金,凡不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截留、挪用、占用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标准冒领、多领贴息和奖
励资金,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追回资金。县(区)财政要严格把关,主动做好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对资金的使用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以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挪用截留资金,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对资金使用要提高透明度,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以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结合本办法,以加快农民致富为目标,制定本县(区)支持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3月18日

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等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的高等教育重大计划。卓越计划对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毕业生就业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为实施好卓越计划,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实施领域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等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优化教育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等战略举措。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树立全面发展和多样化的人才观念,树立主动服务国家战略要求、主动服务行业企业需求的观念。改革和创新工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立高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2.主要目标

  面向工业界、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优势,增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

  以实施卓越计划为突破口,促进工程教育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我国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高等工程教育体系,促进我国从工程教育大国走向工程教育强国。

  3.基本原则

  遵循“行业指导、校企合作、分类实施、形式多样”的原则。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关的配套支持政策,提出行业领域人才培养需求,指导高校和企业在本行业领域实施卓越计划。支持不同类型的高校参与卓越计划,高校在工程型人才培养类型上各有侧重。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和企业通过校企合作途径联合培养人才,要充分考虑行业的多样性和对工程型人才需求的多样性,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工程师后备人才。

  4.实施领域

  卓越计划实施的专业包括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要特别重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需求,适度超前培养人才。

  卓越计划实施的层次包括工科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培养现场工程师、设计开发工程师和研究型工程师等多种类型的工程师后备人才。

  二、加强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管理

  5.我部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卓越计划重要政策措施的协调、制定和决策,重要问题的协商解决,领导卓越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我部高等教育司,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卓越计划工作方案的拟定,协调行业企业和相关专家组织参与卓越计划,具体组织卓越计划实施工作。

  6.我部联合中国工程院成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总体指导卓越计划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卓越计划方案的论证。

  7.我部成立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工作组,负责卓越计划实施工作的研究、规划、指导、评价,负责参与高校工作方案和专业培养方案的论证。

  8.我部联合行业部门成立行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作组、专家组,负责行业内卓越计划实施工作的研究、规划、指导、评价,制订本行业内具体专业的行业专业标准,负责参与高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论证。

  9.制订卓越计划培养标准。为满足工业界对工程人员职业资格要求,遵循工程型人才培养规律,制订“卓越计划”人才培养标准。培养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其中,通用标准规定各类工程型人才培养都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行业专业标准依据通用标准的要求制订,规定行业领域内具体专业的工程型人才培养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培养标准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工程型人才人文素质的养成。

  10.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鼓励参与卓越计划的企业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承担学生到企业学习阶段的培养任务。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参与企业建立的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择优认定为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择优认定一批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给予企业一定的支持。

  11.开展卓越计划质量评价。卓越计划高校的培养标准和培养方案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我部联合行业部门或行业协(学)会,对卓越计划高校的培养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和检查。建立卓越计划质量评价体系,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国际标准对参与专业进行质量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专业要退出卓越计划。

  三、高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

  12.高校自愿提出加入卓越计划的申请。专家工作组对高校工作方案及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我部根据论证意见批准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资格。卓越计划高校每年均可提出新参加卓越计划专业的申请,由行业专家组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我部根据论证意见批准新增专业。我部每年公布一次卓越计划专业名单。

  13.高校制定卓越计划的本校标准体系。卓越计划高校结合本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和办学优势与特色等,选择本校参加卓越计划的专业领域和人才培养层次,并按照通用标准和行业专业标准,建立本校的培养标准体系。卓越计划高校应制定本校工程型人才培养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14.鼓励卓越计划学生来源的多样性。参与卓越计划的学生,可从校内各专业、各年级中遴选,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的参与高校也可少量招收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高职学生。

  15.大力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形式。依据本校卓越计划培养标准,遵循工程的集成与创新特征,以强化工程实践能力、工程设计能力与工程创新能力为核心,重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加强跨专业、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着力推动基于问题的学习、基于项目的学习、基于案例的学习等多种研究性学习方法,加强学生创新能力训练,“真刀真枪”做毕业设计。

  16.创立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机制。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机制的内涵是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本科及以上层次学生要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企业学习,学习企业的先进技术和先进企业文化,深入开展工程实践活动,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17.建设高水平工程教育师资队伍。卓越计划高校要建设一支具有一定工程经历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要具备工程实践经历,其中部分教师要具备一定年限的企业工作经历。卓越计划高校要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工程岗位工作1-2年,积累工程实践经验。要从企业聘请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或担任本科生、研究生的联合导师,承担培养学生、指导毕业设计等任务。改革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制度,对工程类学科专业教师的职务聘任与考核从侧重评价理论研究和发表论文为主,转向评价工程项目设计、专利、产学合作和技术服务等方面为主。

  18.积极推进卓越计划学生的国际化培养。卓越计划高校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工程教育资源和高水平的工程教师,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到海外企业实习,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提升学生跨文化交流、合作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支持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工程教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参与高校使用多语种培养熟悉外国文化、法律和标准的国际化工程师。积极采取措施招收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来华接受工程教育。

  19.高校要积极推动工程教育向基础教育阶段延伸。要为中学培养懂得工程技术的教师,帮助中学开设工程技术选修课程,利用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开展工程技术的教育,培养中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技术素质和工程设计的意识。到中学选拔热爱工程技术的学生,参与高校组织的工程实践活动。

  20.高校要为本校卓越计划提供专项资金。卓越计划高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参与专业的经费投入,资助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国际化培养、实训实习等费用。

  四、企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

  21.建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由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其任务是与高校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承担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22.参与卓越计划企业要配备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担任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的指导教师,高级工程师应为学生开设专业课程。卓越计划企业应根据校企联合培养方案,落实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各项教学安排,提供实训、实习的场所与设备,安排学生实际动手操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收学生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

  23.卓越计划企业要与高校共同安排好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生活,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并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

  五、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教育部支持政策

  24.我部对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在推荐生名额安排上重点支持专业学位的发展。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向工程硕士专业倾斜,优先保证实施卓越计划所需的优秀生源。卓越计划高校可实行灵活的学籍管理,获得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到企业实习或就业,再继续研究生阶段学习。

  25.我部支持高校按照实施卓越计划的需求,改革工程类学科专业教师入职标准及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的相关办法。

  26.卓越计划高校申请新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予以优先支持。

  27.优先支持卓越计划高校参与专业的学生国际合作交流,包括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实习、交换学生等;优先支持卓越计划高校参与专业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到跨国公司研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优先资助外国学生来华接受参与高校的工程教育;按照有关规定适度增加卓越计划高校自主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名额;对具备条件的参与高校申请中外合作工程教育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28.我部支持卓越计划企业的工程师继续教育。支持卓越计划企业开展在职工程师培训,提高在职工程师的理论水平,协助企业掌握新技术、新装备。支持设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提升在职工程师学历层次,在职工程师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或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职工程师参加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在有关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设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企业可委托具有博士招生资格的卓越计划高校在职培养博士层次的工程人才,我部对受托高校为企业培养研究生层次工程人才,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上给予支持。

  29.参与企业依据高校、企业、学生三方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可以享有优先聘用权。

  卓越计划实施期限为2010-2020年,各参与高校和参与企业要积极努力实施卓越计划,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及时报告我部。我部制订的工程教育相关政策对卓越计划高校予以优先支持。卓越计划高校可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向我部有关司局提出获得相关政策支持的申请。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本地企业参与卓越计划,并对本地参与卓越计划的高校予以重点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