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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1:43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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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

铁道部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

1989年7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的发展,不断改善线路设备质量并进一步提高线路设备大修工作水平,特制订本规则。
第1.0.2条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运输需要及线路设备损耗规律,周期性地、有计划地对损耗部分更新和修理,恢复和提高设备强度,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恢复和增强轨道承载能力。
第1.0.3条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必须全面规划,适当超前于需要。安排大修计划和施工顺序时,应整区段配套进行,并尽可能采用无缝线路。
铁路线路大、中修周期相应的通过总重,一般情况按表1.0.3(略)规定执行。但在小半径曲线、大坡道或隧道等集中地段;轨型与所承担运营条件不匹配地段;煤、砂、矿建等散装货物运输集中地段;以及风砂为害地段等,铁路局可根据特殊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1.0.4条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必须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应设置大修设计和施工专业队伍,装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运输车辆,在列车运行图中,安排施工“天窗”,同时应密切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大修的正常进行创造条件。
第1.0.5条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必须加强管理,积极发展施工机械化,采用新技术,改革施工方法,开展标准化作业,不断提高职工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施工质量,降低成本,减轻劳动强度,改善职工生活条件。
第1.0.6条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除按本规则办理外,还应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及《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工作范围
第一节 工作分类
第2.1.1条 铁路线路设备大修分类规定如下:
一、线路大修(以km计):
(1)线路换轨大修;
(2)铺设无缝线路前期工程;
(3)铺设无缝线路。
线路上原铺钢轨疲劳伤损,轨型不符合要求,已不能适应当前或近期运输发展需要,必须全面更换钢轨,加强线路时,可进行大修。线路大修时,采用普通轨道结构型式的,列线路换轨大修;采用无缝线路轨道型式的,按施工阶段分别列铺设无缝线路前期工程和铺设无缝线路。线路大
修工程数量,以铺换新钢轨长度为准。无缝线路必须在近期完成的前期工程地段上铺设,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在近期完成的线路换轨大修地段上铺设,换下的钢轨可做为新钢轨继续使用。
二、线路中修(以km计)。
三、成段更换再用轨(以km计)。
四、成组更换新道岔或新岔枕(以组计)。
五、成段更换新混凝土枕或再用混凝土枕(以根计)。
六、成段铺设混凝土宽枕(以根计)。
七、成段更换混凝土枕扣件(以根计)。原有轨枕扣件扣压力不足,需要改变扣件型式时,可列成段更换混凝土枕扣件件名。
八、道口大修(以千元/处计)。
九、其他大修(以千元计)。
第2.1.2条 由于进行线路设备大修而涉及其他设备变动时,由铁路局在各有关部门的大修计划内统一安排。
第二节 工作内容
第2.2.1条 线路换轨大修主要工作内容:
一、按设计校正、改善线路纵断面和平面。
二、全面更换新钢轨及配件、钢轨伸缩调节器以及不合规定的护轮轨,更换绝缘接头及钢轨接续线。
三、更换失效的轨枕和扣件,补足轨枕配置根数,修理伤损轨枕,线路上原铺木枕地段,凡有条件的应尽量改铺混凝土枕(另列件名)。
四、彻底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改善道床断面,原铺砂子或天然级配卵石道床改铺为碎石道床。对基床翻浆冒泥地段进行整治。
注:清筛道岔时应包括长岔枕范围内侧线。
五、线路大修地段,应同时成组更换新道岔和新岔枕(另列件名),如不需更换时,应整修道岔并抽换失效岔枕。
六、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七、铲平或填补路肩,整修基面排水横坡,清理侧沟,清除路堑边坡弃土。
八、整修道口(如道口需要改善,另列件名)。
九、因线路大修而需要的抬高邻线上道岔、道口、抬高桥梁,有碴桥上加高两侧挡碴墙。
十、补充、修理和刷新工务管理的线路标志、信号标志、钢轨纵向位移观测桩及备用钢轨架。
十一、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2条 铺设无缝线路前期工程主要工作内容:
一、按设计校正、改善线路纵断面和平面;
二、抽换伤损钢轨和配件;
三、匀缝涂油、整修、补充防爬设备,锁定线路;
四、补充及更换失效的轨枕和扣件,修理伤损轨枕;
五、彻底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改善道床断面;原铺砂子或天然级配卵石道床改铺为碎石道床;对基床翻浆冒泥地段进行整治;
六、整修通过地段的道岔和抽换失效岔枕;
七、铲低或填补路肩,整修基面排水横坡,清理侧沟,清除路堑边坡弃土;
八、整修道口;
九、补充、修理和刷新工务管理的线路标志、信号标志、钢轨纵向位移观测桩和备用钢轨架;
十、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3条 铺设无缝线路主要工作内容:
一、焊接铺设钢轨,更换扣件(轨型相同时,只更换失效扣件),并按设计锁定轨温范围锁定线路,埋设钢轨纵向位移观测桩;
二、整修线路,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三、整修道口;
四、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4条 成段更换再用轨主要工作内容:
一、更换再用轨及配件,恢复绝缘接头及钢轨接续线;
二、修理轨枕、更换失效的轨枕及扣件;
三、整修线路,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四、整修道口;
五、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5条 成组更换新道岔或新岔枕,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成组更换新道岔或新岔枕;
二、清筛道床,做好排水工作;
三、整修道岔及道岔前后影响范围内的线路;
四、回收旧料,清理场地。
第2.2.6条 成段更换新混凝土枕或再用混凝土枕,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全面更换混凝土枕及其扣件;
二、清筛不洁道床,补充道碴,整修线路;
三、修补路肩;
四、安装轨道加强设备;
五、整修道口;
六、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7条 成段铺设混凝土宽枕,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全面清筛道床,补充道碴,处理基床病害;
二、修补路肩,改善排水设施(如工作量较大,应另列件名);
三、用仪器校正线路纵断面和平面;
四、全面铺设混凝土宽枕;
五、用封闭材料填封宽枕之间的缝隙、隧道内宽枕端头与挡碴墙之间的缝隙;
六、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2.2.8条 成段更换混凝土枕扣件,工作内容包括全面更换新型扣件,回收旧料,清理场地。
第2.2.9条 道口大修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一、根据需要,改善道口条件和受其影响的两侧进路;
二、改善或更换道口铺面板、护轮轨;
三、改善防护设备;
四、清筛道床,抽换轨枕,整修线路,并根据需要增设或改善排水设备。
第2.2.10条 线路中修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校正线路纵断面,恢复线路平面;
二、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改善道床断面;原砂子或天然级配卵石道床改铺为碎石道床;对基床翻浆冒泥地段进行整治;
三、抽换伤损钢轨和配件;既有无缝线路中修还应进行应力放散和重新锁定工作,并做出锁定轨温记录;
四、调整轨缝和涂油,整修、补充防爬设备,锁定线路;
五、更换失效轨枕,修理伤损轨枕,更换或补充扣件;
六、整修通过地段的道岔和抽换失效岔枕;
七、铲低或填补路肩,整修基面排水横坡,清理侧沟,清除路堑边坡弃土;
八、整修道口;
九、补充、修理和刷新工务管理的线路标志、信号标志、钢轨纵向位移观测桩及备用钢轨架;
十、回收旧料,清理场地,设置常备材料。

第三章 基本技术条件
第一节 线路大中修纵断面
第3.1.1条 线路大修时,应尽可能改善原有坡度。如原有线路超过限制坡度且改善有困难时,允许保留。线路大、中修纵断面设计,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尽可能设计长的坡段,每段坡长一般不短于该区段到发线有效长的一半,个别困难地段,应不短于200m。
二、相邻坡段的连接,应按原线路标准设计为抛物线形或圆曲线形的竖曲线:
1.采用抛物线形竖曲线时,凡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须设置竖曲线,每20m竖曲线长度的变坡率,凸形应不大于1‰,凹形应不大于0.5‰。
抛物线形竖曲线最好设置在平面曲线两端缓和曲线之外,仅在困难条件下,允许重迭而不受缓和曲线的限制。
抛物线形竖曲线不能设置在无碴桥梁上。
2.采用圆曲线形竖曲线时,凡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3‰时,须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应根据运营条件采用20000~100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5000m。
圆曲线形竖曲线不应侵入缓和曲线、道岔及无碴桥梁上。
第3.1.2条 设计电气化铁路纵断面时,应严格按照铁路限界规定。但为了改善原有线路坡度,也可考虑安排调整接触网高度。
第3.1.3条 两线路中心距离不大于5m时,其轨面高度原则上应设计为同一水平。如不可能,在个别地段允许有不大于300mm的高差度。但在冬季易受雪埋地段的轨面差不允许大于150mm。道口处不允许大于100mm。
第3.1.4条 大修地段与非大修地段的连接顺坡,原则上应设在大修地段以外,顺坡率应不大于1‰。
第二节 线路大修平面
第3.2.1条 设计曲线时应尽量采用单曲线,仅在困难条件下允许保留复曲线,但复曲线的两个圆曲线间,应以缓和曲线连接之,其长度按计算决定,且不应短于20m。如条件困难不能设缓和曲线时,两个连续圆曲线的曲率差不应大于1/2000,每个圆曲线的长度不得短于
50m。
第3.2.2条 直线与圆曲线间应采用缓和曲线连接,其长度(m)一般应不短于9×超高度(m)×容许最高行车速度(km/h),特别困难地段不短于7×超高度(m)×容许最高行车速度(km/h),计算结果取10m整数。如原线路的缓和曲线标准较高时,应采用原线
路标准。
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一般不得小于20m,困难条件下可减至14m。
第3.2.3条 两曲线间的直线长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原线路标准。
第3.2.4条 并行的两线路中心距离在5m以下的曲线地段,内侧曲线的超高不得小于外侧曲线超高的一半。否则,应根据计算加宽两线的中心距离。
第3.2.5条 有条件时,应尽可能改善线路对桥梁的偏心及建筑物限界等,使其符合有关规定。
第3.2.6条 圆曲线外轨超高和顺坡,按工务段提供的数据设置,并应符合《铁路线路维修规则》规定。
第3.2.7条 大修平面设计时,应消除直线地段漫弯。如因建筑物限界关系等原因不能减少或消除时,允许保留原状。
第三节 道 床
第3.3.1条 线路大中修时,必须清筛道床,补充道碴,按设计纵断面全面起道,使枕下道床厚度达到表3.3.3(略)规定标准,并对基床翻浆冒泥地段进行处理。
清筛至路基面时,应做出路拱,以利横向排水。
第3.3.2条 道床材料的选用必须有“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评定道床质量的依据。
第3.3.3条 线路大中修时,枕下道床总厚度应根据五年内年计划通过总重密度和钢轨类型,按表3.3.3(略)所列标准选用。
在运量很小,行驶轻型机车或行车速度较低的线路上和在隧道及车站范围内,确因受建筑物限制时,可以酌情降低道床厚度,但在正线上木枕地段,碎石道床厚度不得小于200~250mm,混凝土枕地段不得小于300mm;站线上不得小于200mm。
大、中修清筛起道后,无垫床的碎石道床,其枕下清碴厚度不得小于300mm;道床总厚度不足300mm者,应全部为清碴。
第3.3.4条 混凝土宽枕线路的碎石道床厚度,包括钢轨下的面碴带在内,有垫床时不小于250mm;无垫床时不小于350mm;在岩石及渗水土路基上、隧道内及有碴桥面上,不小于200mm。面碴带采用粒径16~40mm的碎石道碴,其宽度为950mm;厚度为5
0mm。宽枕枕端埋入道床深度为80mm,道床顶面宽度为2.9m。
第3.3.5条 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轨底处)20~30mm。混凝土枕地段中部道床顶面应凹下并低于枕底30~50mm,凹下长度为300~500mm。S—2、J—2型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可不掏空,但应保持疏松。
第3.3.6条 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应符合表3.3.6(略)规定。
铺设无缝线路的特大、大桥桥头路基75m范围内,连续长大坡道及制动地段以及年最大轨温差>90℃的线路,道床两侧碴肩应堆高0.15m。
第四节 轨枕及扣件
第3.4.1条 线路换轨大修及铺设无缝线路前期工程,除失效或伤损的轨枕应更换或修理外,并应根据运输发展的需要,按表3.3.3所列标准,补充配置根数,轨枕间距尺寸见附录一(附表略)。
混凝土宽枕配置根数为1760根/km。
第3.4.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段,正线轨道应增加轨枕数量:
一、在半径为800m及以下的曲线;
二、大于12‰的下坡制动地段;
三、长度300m及以上的隧道内。
增加的数量应按表3.3.3所列每千米轨枕根数,混凝土枕增加80根,木枕增加160根,条件重合时只增加一次,但每千米最多铺设根数:混凝土枕为1840根,木枕为1920根。
第3.4.3条 下列地段不宜铺设混凝土枕:
一、半径小于300m的曲线;
二、铺设木枕的道岔前后两端各15根轨枕(后端包括辙叉跟端以后的岔枕);
三、铺设木枕的有碴桥和无碴桥的桥台挡碴墙范围内及其两端各不少于15根轨枕(有护轨时应延至梭头外不少于5根轨枕);
四、铺设长度小于50m者;
五、混凝土枕与木枕分界处,如遇钢轨接头,须保持木枕延至钢轨接头外5根及以上。
第3.4.4条 铺设混凝土枕地段,钢轨有接头病害必须整治(焊补、打磨等);路其有翻浆、不均匀下沉及超过15mm的冻害时必须整治。
第3.4.5条 轨枕类型必须按轨枕设计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进行选择,承轨槽坡度不一致的轨枕应分别成段铺设,不宜交杂混铺。
木枕必须经过注油防腐,正线应采用Ⅰ类木枕。
第3.4.6条 下列地段不宜铺设混凝土宽枕:
一、第3.4.3条规定不宜铺设混凝土枕地段;
二、路基有翻浆冒泥,不均匀下沉及冻害等病害;
三、混凝土宽枕线路和木枕线路连接地段应有长度不短于25m的混凝土枕线路过渡。
第3.4.7条 线路大、中修时,失效或伤损轨枕应进行更换或修理。
轨枕失效标准:
一、混凝土枕、混凝土宽枕
1、明显折断;
2、环裂裂缝宽度超过0.5mm;
3、承轨槽面压溃,挡肩严重破损;
4、纵向裂缝宽度超过0.5mm,长度超过轨枕全长二分之一;
5、承轨槽两钉孔间裂缝宽度超过0.5mm,并延伸至轨枕端部或轨枕中部;
6、纵横裂缝交错,严重掉块露筋。
二、木枕
1、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孔,不能持钉;
2、折断或拼接的接合部分分离,不能保持轨距;
3、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去腐朽木质后,其厚度不足100mm;
4、劈裂或其它伤损不能承压、持钉。
第3.4.8条 混凝土枕、混凝土宽枕的扣件,应按设计规定配套使用。无缝线路和60kg/m及以上钢轨的线路,必须采用弹条Ⅰ型扣件。使用70型扣板式扣件时,在半径800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钢轨外侧应采用加宽铁座。
第3.4.9条 在木枕地段,使用5孔垫板时,直线及R>800m的曲线地段,钉足四个道钉,垫板与木枕的联结道钉必须钉足(冻害地段及明桥面除外);R≤800m的曲线(含缓和曲线),钉足5个道钉;使用分开式扣件时,螺纹道钉及扣轨部件必须齐全。
第3.4.10条 混凝土轨枕螺旋道钉采用硫磺锚固。要求使用含硫量95%以上的工业硫磺、普通硅酸盐水泥、含泥污杂质不超过5%且粒径不大于2mm的砂子、一般工业石蜡。其重量配合比为:硫磺∶砂子水泥∶石蜡=1∶(1~1.5)∶(0.3~0.6)∶0.03。
选择配合比时,可根据气温及灌注条件具体确定。
第五节 钢轨及配件
第3.5.1条 线路大修采用钢轨类型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3.5.2条 线路大修时,无论直线、曲线钢轨接头一律采取对接,曲线内股使用厂制缩短轨;线路中修或成段更换再用轨时,凡有条件的,都应采取对接。
第3.5.3条 普通线路中修时,应抽换轻伤有发展的伤损钢轨(△△)和伤损配件。
成段更换再用轨时,钢轨质量应符合《铁路线路维修规则》规定的旧轨使用技术条件。
第3.5.4条 线路上个别插入短轨时,其长度:正线不得短于6.0m;站线不得短于4.5m,并不得连续插入两根及以上短轨。
第3.5.5条 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如不可避免时,应将其焊接或冻结。
一、明桥面小桥的全桥范围内;
二、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2m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四、钢梁的横梁上;
五、平交道口范围内。
第3.5.6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的长度和温度,预留适当的轨缝。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式计算:
1
ao=aL(tz-to)+-ag
2
式中 ao——更换钢轨时的预留轨缝(mm);
a——钢轨线膨胀系数为0.0118(mm/m℃);
L——钢轨长度(m);
tz——换轨地区的中间轨温(℃)
1
tz=-(Tmax+Tmin)
2
其中 Tmax·Tmin——换轨当地的历史最高、最
低轨温(℃);
to——更换钢轨时的轨温
(℃);
ag——构造轨缝(mm)。


当地轨温变化幅度≤85℃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轨缝计算值减小1~2mm。
25m标准轨只允许铺设在当地轨温变化幅度<100℃的地区,否则应个别设计。
第3.5.7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螺栓扭力矩应达到表3.5.7(略)的规定值。
第3.5.8条 直线和半径大于及等于350m的曲线轨距,均应为1435mm,半径小于350m的曲线轨距,线路大修及成段更换混凝土枕(含宽枕)应按表3.5.8(略)加宽。
第3.5.9条 线路中修及成段更换再用轨所使用的钢轨配件应与钢轨类型相符并原则上使用再用料,但再用料在上道前必须经过选配、除锈及涂油。
第六节 无缝线路
第3.6.1条 无缝线路的基本结构型式为温度应力式。
铺设50kg/m和60kg/m钢轨无缝线路,锁定轨温范围,由铁路局参照附录二《铺设无缝线路容许温差表》(略)规定。
各地区(或区段)采用的最高轨温和最低轨温,由铁路局规定。
第3.6.2条 无缝线路的铺设地段和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轨下基础稳定,线路没有翻浆冒泥、下沉挤出和大于15mm的冻害;
二、半径为800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应尽量采用全长淬火轨或耐磨轨;
三、桥梁有浅基、孔径不足、偏心超限、载重等级不足或支座、墩台等严重病害和下承板梁上,铺设无缝线路须严格进行检算。
四、桥上铺设无缝线路,除符合下述条件者外,均应检算钢轨、墩台的受力状态、轨道防爬能力及钢轨低温断缝值等:
1、在无碴桥上,年最大轨温幅度为86~90℃地区,桥跨总长为165m及以下的50kg/m钢轨及桥跨总长为100m及以下的60kg/m钢轨;年最大轨温幅度为85℃及以下地区,桥跨总长为200m及以下的50kg/m钢轨及桥跨总长为165m及以下的60kg/m钢轨。
2、在有碴桥上,跨度为32m及以下(包括单跨和多跨),桥全长在无缝线路固定区内。年最大轨温幅度超过80℃的地区,桥上应铺设混凝土枕或木枕分开式扣件。
五、在隧道长度为1000m及以上时,铺设无缝线路宜将隧道内单独铺设一段长轨,伸缩区设于隧道洞口内方,缓冲区尽量设置在隧道洞口外。隧道长度小于1000m时,可不单独铺设。
第3.6.3条 温度应力式无缝线路包括固定区、伸缩区和缓冲区。
一、伸缩区长度根据计算确定。
二、固定区为长轨减去两端伸缩区的长度。每段长轨的长度,应根据线路情况和施工条件决定,原则上应与自动闭塞区段的长度一致,如受条件限制,固定区也不应短于50m。
三、缓冲区一般由2~4节标准轨或厂制缩短轨组成,有绝缘接头时应为4节(胶接绝缘接头为三至五节)。
缓冲区应设在下列地点:
1.两段长轨之间;
2.道岔与长轨之间;
3.自动闭塞和轨道电路地段的绝缘接头,一般应布置在缓冲区的中间;
4.其他必要的地点。
第3.6.4条 缓冲区和伸缩区不得设置在平交道口和不作单独设计的无碴桥上,不宜设在曲线上。困难条件下,缓冲区尽量避免设在缓和曲线上。
第3.6.5条 缓冲区钢轨接头,应采用10.9级高强度接头螺栓及平垫圈,接头螺栓扭力矩应达到900N·m。
缓冲区轨缝尺寸,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3.6.6条 工厂焊接长钢轨,可采用接触焊或气压焊,按经批准的工艺标准进行焊接。焊接成的长轨,必须严格检查,不得有硬弯,以1m直尺测量,其矢度不超过0.5mm;对每个焊缝应按焊接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进行外观及探伤检验,填写焊接记录等技术资料。
第3.6.7条 长轨联合接头的焊接,应尽量使用移动式气压焊。(用铝热焊时,气温不得低于0℃),焊接后,须经探伤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接头必须重焊。
联合接头应成对接,相错不大于100mm,距桥台挡碴墙不小于2m,并不得置于道口及无碴桥上。铝热焊缝距轨枕边缘不得小于40mm。
第3.6.8条 铺设无缝线路时,左右两股长轨的锁定轨温应基本相同,如不同时,不得超过5℃。
第七节 道 岔
第3.7.1条 线路大中修通过道岔时,其各项设备的技术条件与线路相同,对道岔要求如下:
一、保留原道岔时,应加整修,并更换失效岔枕和道岔零件,使其符合《铁路线路维修规则》规定的道岔综合维修验收标准(见附录三,略)。
二、更换道岔时必须:
1、道岔轨型应不低于线路的轨型;
2、道岔应严格按标准图或设计图铺设;
3、道岔前后(含侧向)应各更换一根与道岔轨型相同的新钢轨做为引轨。
三、调整道岔位置,拨正道岔前后线路方向和连接曲线。
四、应尽量采用异型轨,以减少异型接头。
第八节 道 口
第3.8.1条 线路大中修经过道口时,应更换失效及不合要求的道口铺面板和护轨,按原状整修两侧道路的平台。有条件时,应同时改善铺面及排水设备。
第3.8.2条 道口单项大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道口应尽可能改善了望条件,铁路与道路宜设计为正交,有困难时,其交叉角一般应大于45°;
二、道口铺面宽度原则上应与道路路面宽度相同,通行机动车辆的乡村道路不应小于4.5m,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5m;
三、如改移道口或需要变动道路部分时,应与道路产权单位协商决定;
四、按需要补充、修理或更换道口防护设备。
第3.8.3条 道口护轨轮缘槽宽度直线上为70~100mm,曲线内股为90~100mm,深度为45~60mm,护轨两端应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300mm处弯向线路中心,其终端距钢轨作用面不小于150mm。
第九节 轨道加强设备及其他
第3.9.1条 木枕地段,半径为800m及以下的曲线上(含缓和曲线)应按表3.9.1(略)设置轨距杆或轨撑。
第3.9.2条 混凝土枕地段,在行驶电力机车的区段,半径为600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其他地段半径为350米及以下的曲线,可根据需要比照表3.9.1设置轨距杆或轨撑,或采用保持轨距能力较强的弹性扣件。
第3.9.3条 铺设木枕地段,使用穿销式防爬器时,一般安装数量和方式如表3.9.3—1(略)和表3.9.3—2(略)规定。
到发线防爬设备,比照正线办理。
第3.9.4条 铺设混凝土枕地段,采用弹条扣件时,不安装防爬设备。采用其他扣件时,线路坡度>6‰、制动地段,驼峰头部线路及主要道岔、绝缘接头、明桥面前后各75m,可根据需要比照木枕地段适当安装防爬设备。
第3.9.5条 每组防爬设备应配6个防爬支撑。防爬支撑的断面一般应不小于120mm×100mm。安装在钢轨底下或距轨底边缘350m的道心内。混凝土枕地段可采用斜口支撑,穿销式防爬器与轨枕之间,应设木制承力板。
第3.9.6条 使用非弹条扣件无缝线路地段防爬设备的设置,伸缩区根据计算确定;缓冲区比照伸缩区办理。
第3.9.7条 普通线路正线(不含站内)应设置钢轨纵向位移观测桩,有防爬设备地段,每0.5km设一对;无防爬设备地段,每1km设一对。
无缝线路每段设置钢轨纵向位移观测桩5~7对(伸缩区始终点各一对,固定区中点一对,其余按对称布置)。如固定区较长,可适当增加对数。
第3.9.8条 桥梁护轨顶面不应高出线路钢轨顶面,也不应低于线路钢轨面25mm,护轨头部外侧与线路钢轨头部内侧间的宽度应为200mm(60kg/m及以上钢轨采用分开式K型扣件时,可为220mm),允许误差±10mm。
第3.9.9条 线路标志、信号标志(警冲标除外)应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小于2m处;不高于钢轨顶面的标志,可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小于1.35m处。
线路标志顺计算公里方向设于线路左侧,双线区段各设于该线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信号标志顺列车运行方向,设于线路左侧。

第四章 设计及预算
第4.0.1条 大修设计文件是指导施工和进行技术经济考核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第4.0.2条 铁路局应设立铁路局(工务处)直接领导的工务大修设计单位,配备与设计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负责大修和其他工程设计及有关的技术科研工作。
第4.0.3条 工务大修设计工作应由工务大修设计单位承担。大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以铁路局(工务处)批准的“大修设计任务书”或大修计划件名表为依据,并由铁路局(工务处)审批;工作量较小,技术较简单的件名可由基层单位设计和编制预算,报铁路局(工务处)审批或委托分局(工务科)审批,设计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范围;
二、施工单位及施工期限;
三、基本技术要求;
四、投资控制额;
五、提出设计文件的日期;
六、其它。
第4.0.4条 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中,应征集有关维修、施工等单位意见,以供设计参考。
对投资大、技术复杂的大修工程,应先提出比较方案,经铁路局(工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再行编制。
第4.0.5条 设计文件须经批准后方得交付施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表和施工预算三部分组成。
文件内容应做到:资料可靠、数据准确、图表清晰、文字简明。
第4.0.6条 设计说明书应按照不同的工程性质,分别说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及施工地段的起迄里程;
二、原有设备状态及主要技术标准,病害情况和原因分析;
三、设计依据;
四、主要工程内容、数量及采用的技术标准,对施工的技术要求,因特殊情况不符合大修技术条件的项目、原因和解决办法;
五、有关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及其它注意事项;
六、有关旧料的使用和处理;
七、有关附属工程和施工单位的配合。
第4.0.7条 线路大中修工程主要图表有:纵断面设计图、平面拨量表、曲线表、水准基点表,以及各项工程数量表(如轨料数量计算表、补充道碴数量计算表、轨枕抽换补充数量表、路基整修工程数量表、道口整修表等)。铺设无缝线路应有无缝线路铺设位置配轨图表、锁定轨温范围预留轨缝表及有关设计计算书。
第4.0.8条 施工预算应根据设计说明书、设计图表、工程数量、施工方法和有关规定定额进行编制。
预算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等组成。各项费用的划分、费率和工料消耗定额的确定,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4.0.9条 预算应本着节约的精神进行编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预算总额的变动,或更改设计标准和方案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报原设计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五章 大修施工
第5.0.1条 线路大修施工,应由专业的线路大修队伍承担,工作量较小,技术比较简单的大修件名,也可由工务段办理。
为巩固生产秩序,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大修队伍应有固定的生产人员,作为基本生产队伍。
第5.0.2条 为提高大修工作效率,保证大修质量,减轻劳动强度,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大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如下设施:
一、铁路局应根据近远期规划,统筹安排,修建必要的大修固定基地及辅助基地。
大修基地应有足够的配线和场地,应具备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并应有公路通道。
二、线路大修施工单位应配备大修施工机械、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输工具等设备,以及通讯等设施,并应有检修机具、检修车间和机修车库,逐步提高施工机械化程度。
三、大修施工队伍应配备足够的流动生活设施(如宿营车辆等)。
第5.0.3条 大修施工计划是搞好企业管理,加强生产组织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细致地编制年、季和月计划。
第5.0.4条 线路大修工程施工,必须以正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为依据,对需要封锁线路或慢行的施工计划以及工程列车运行、道碴运输等,均应纳入列车运行图及铁路局的综合运输作业方案。
大修施工及有关配合单位,要同时向有关单位提报月施工计划,经批准的施工计划,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
第5.0.5条 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文件,进行调查研究和施工测量,按工程件名或施工阶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主要内容为:
一、设备现状;
二、施工技术条件和技术标准;
三、工程数量及所需材料供应运输;
四、按照工序编制施工进度指示图表;
五、劳动组织、机具使用和施工方法;
六、施工临时设施;
七、保证质量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八、职工生活的安排。
第5.0.6条 线路大修施工单位领导人,应深入现场,常驻工地,加强领导,亲自指挥,促进工序衔接,确保安全、质量。
线路大修施工所在的工务段,应指派驻队领工员代表工务段常驻大修工地,与施工单位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搞好协作,检查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5.0.7条 大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施工三检制:在每次开工前,施工中,线路开通及收工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分别按分工地段,对工作准备、操作方法和设备情况进行检查;
二、巡查养护制:施工现场应设置巡养人员,对施工地段进行巡查养护工作,发现并及时消除危及行车安全的处所;
三、工序交接制:前一工序要给下一工序打好基础,在前一个工序完成后,应由施工领导人组织工序负责人进行交接;
四、隐蔽工程分阶段施工,每个阶段结束前,由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共同检查并填写记录,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准继续施工;
五、新工人、新工作、新设备,必须首先制订安全措施,进行设备调试,经过安全教育,确认技术培训合格,才能进行工作;
六、安全检查分析制:大修安全工作,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薄弱环节,要加强定期性、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工地转移前后的检查,组织群众开展事故预想活动,预防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事故苗头及事故,要及时分析处理。
第5.0.8条 大修施工单位应建立主要材料的检查制度,质量规格不合标准或出厂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5.0.9条 新旧材料都应及时运到指定地点,堆码整齐、清点入帐,并指定专人或委托当地单位代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
材料的领发、运送、使用和交接时,都应建立明确的出帐和交接手续。
第5.0.10条 对各种施工、运输和装卸机械,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5.0.11条 工程竣工时,现场遗留的旧料必须全部收回,运到指定地点,堆码整齐,点交保管单位或轨料库。
第5.0.12条 线路大中修应按流水作业组织施工,使工序紧密街接,将施工和慢行地段控制在最短的合理长度内。
第5.0.13条 应严格按照纵断面测量水平标桩抬道作业(变坡点应加设水平标桩),并适当预留沉落量。
第5.0.14条 采用龙门架换轨施工时,必须对铺轨列车上的轨排加强锁定及监视,运行时应限速。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新的施工区段前,对沿线限界全面检查,将龙门架铺轨列车不能进入的股道,报铁路分局通知有关单位,并对龙门架铺轨列车乘务员作详细交待。在R≤400m的曲线上铺轨排时,必需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叠层轨排偏移倾倒。
第5.0.15条 铺设无缝线路,必须从长轨的一端向另一端顺次就位,锁定轨温以始端及终端就位时的轨温取平均值。
测量轨温的方法要正确,使用的温度计应准确可靠,并定期标定、校正。
新铺无缝线路时的铺设轨温,如低于设计锁定轨温范围时,可在铺设长轨封锁时间内,用拉伸器张拉长钢轨,使长轨达到设计锁定轨温范围内,再锁定线路;如铺设轨温高于设计锁定轨温范围时,可暂时锁定,待轨温符合设计锁定轨温范围后,再进行应力放散,重新锁定线路。
既有无缝线路大中修,在高温或低温季节施工时,必须先实施应力放散,才能进行各项作业。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5.0.16条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钢轨拉伸器,辅以撞轨器和滚筒进行放散,应做到总放散量要够,沿钢轨全长放散要匀,最后锁定轨温要准,要结合放散应力同时整治线路爬行;
二、当达到预期放散长度或设计锁定轨温后,应及时锁定线路,通过列车后,再次拧紧扣件及接头螺栓;
三、应力放散后,确定实际锁定轨温,修改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修正纵向位移观测标记。
第5.0.17条 在一般情况下,禁止采用气割钢轨及吹眼合龙口。

第六章 验 收
第6.0.1条 铁路局应配备专职验收人员,对主要大修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主持验收工作。
第6.0.2条 线路设备大修工程按下列计算单位进行验收:
一、线路大中修正线为千米(始终点不是整千米时,可按实际长度合并验收),站线为一股道;
二、铺设无缝线路为一段(包括相衔接的普通线路),同时计算千米数;
三、其他各项线路设备大修由铁路局自定。
第6.0.3条 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交验时,应备齐下列竣工资料:
一、线路大、中修:
1.主要材料使用数量表;
2.竣工后的线路纵断面图;
3.钢轨编号配轨表(钢轨的钢号、生产厂、出厂年月,熔炼炉号资料);
4.既有无缝线路的纵向位移观测记录、锁定轨温及放散应力资料;
5.隐蔽工程记录;
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二、铺设无缝线路:
1.无缝线路技术资料(无缝线路铺设位置配轨图表、实际锁定轨温等);
2.无缝线路纵向位移观测记录;
3.焊接记录和焊缝探伤记录;
4.铺设后放散应力记录;
5.焊缝编号和钢轨编号的对照表;
6.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三、其他各项线路设备大修:
1.主要工程数量表;
2.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6.0.4条 验收组织和验收程序:
线路设备大修每完成一个或几个单位工作量,经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提出自验记录,向铁路局验收员提请验收,由验收员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施工单位及接管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验收标准,共同进行交验。
由工务段施工的大修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应报请铁路局或分局派员会同工务段长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填写实测资料及验收证。如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应由验收员组织协商解决。
第6.0.5条 线路大中修按照设计文件及表6.0.5(略)线路大中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主要项目(大方向、大高低、线路锁定、道床清筛、捣固质量、路基排水)一次达到标准,可评为“优良”,如有主要项目不符合标准,次要项目漏项或不合格,经整修后复验达到标准,评为“合格”。
第6.0.6条 成组更换新道岔按表6.0.6(略)更换新道岔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6.0.7条 铺设无缝线路工程,按设计文件及线路大中修验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验收。
无缝线路若因季节性影响,不能在工程交验前恢复到设计锁定轨温范围内锁定线路时,应先组织交验,待气温合适时,再组织应力放散,所需费用仍在原预算项内列支。
第6.0.8条 验收其他工程时,亦应参照线路大中修进行质量评定。具体验收标准,由铁路局自定。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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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10号 1997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
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也
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0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
问题。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
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
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
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
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有企业
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
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
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加强对试
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其中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
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
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计划》;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
省、区、市协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并监督执行。全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要通过合作、
协调一致,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省、区、市成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并
邀请省、区、市人大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省、区、市协调小组。其主要职
责是:负责本地区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试点
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制订本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
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试点城市成立由市经贸委(组长)、体改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债权
银行分行、劳动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
人民法院参加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试点
城市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兼并及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
再 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负
责制订企业破产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查处、纠正不
规范的做法。
二、《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制订与审批
各试点城市协调小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主要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中国、省属企业要由主管部门商国家经贸委
及地方经贸委后提出》,按照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制订本市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各债权银行总行派人或总行授权当地分
行参加计划编制,财政部门、银行要对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拟核销的银行呆、
坏帐准备金进行审核。
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每年编制一次。试点城市要
在11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省、区
协调小组;由省、区协调小组审核汇总后,在12月底以前报全国领导小组。全国
领导小组在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统
筹研究制订当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国有企业
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一般应于2月底以前下达。《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
就业工作计划》下达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对
各试点城市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落实。
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批准下达后,在执行中不
得突破经过批准的计划规模,需要在计划规模内进行调整的,由省、区、市协调小
组审核并汇总后,报全国领导小组审定。
各省、区、市和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每季度要向全国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企业兼并
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每季度要向国务院国有企
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呆、坏帐准备金核销情况。
三、企业破产预案的制订
各试点城市要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由拟破产企
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提供制订企业破产预案所需材料。其主要内容
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
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并报省、区、市
协调小组备案。主要债权银行对企业破产预案有异议的,须提请省、区、市协调小
组决定,同时将情况报全国领导小组备案。经省、区、市协调小组协调仍不能形成
决议的,报全国领导小组决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破产财产处置
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
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及地价评估要努力降低评
估费用,不得重复收取评估费用。凡确认有误的,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
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转让价格由市确定。
五、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结合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
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
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
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
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
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
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
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
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机构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
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
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
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
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
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
2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
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六、简化呆、坏帐核销手续
因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而形成的银行贷款本金、
利息损失需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由各债权银行总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和有关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用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银行
呆、坏帐准备金总规模内审批并核销。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国家
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商字232号)
执行。
要简化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核销手续。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
同各债权银行总行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经全国领导小组批准,
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下发。
七、破产责任的追究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
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对利
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员不变,仍在原场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
八、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企业破产
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适用于试点城市
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
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
的非国有工业企业擅自使用试点城市有关破产法规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由政
府有关部门采取善后措施。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
帐损失不予核销,该损失由银行在其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处理结果报全国领
导小组。
只有破产企业真正做到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土地使用权及企业财产被
拍卖变现、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其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方可按照国发[1
9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九、加大鼓励企业兼并的政策力度
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
责人员安置,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方式。被
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也要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其中银行债务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
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
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的有
关规定精神,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优势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
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
业原欠贷款本金分5年还清,如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和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免息,不能按约定计划还款部
分,恢复计息。对免除利息造成的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坏帐准
备金不足,可用呆帐准备金核销。
有关企业兼并政策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试点城市内国有内贸、外贸、建筑
和安装企业;兼并和被兼并企业有一方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或被兼并
方属于试点城市的企业。对缺乏兼并条件而又需要进行兼并的企业,须由省、区、
市协调小组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批。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
的企业,不适用此项规定。
十、以产定人,下岗分流,适应减免贷款利息,缓解企业困难
对那些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
条件的亏损企业,也要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采取在一定
期限内不同程序减免银行贷款利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办法,缓解企业困难。
要把以产定人,富余职工下岗分流作为缓解企业困难的基本做法,把实施再就
业工程与缓解企业困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富余职工下岗后,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
心,领取基本生活费,通过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逐步重新就业。
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支付职工工资能力的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
1996]29号)规定,经当地政府主管机构核定,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
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
基本生活费。
除上述规定外,有关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按照《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
997]2号)执行。
有关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政策方面的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提出后一律
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下发。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2月28日甘肃省兰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7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1995年
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5年10月1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蔬菜生产基地的稳定,搞好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商品蔬菜生产基地和规划确定发展蔬菜新基地的耕地。

第三条 蔬菜生产基地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本着郊区为主,农区为辅,市场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安排。
第四条 蔬菜生产基地的管理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五条 蔬菜生产基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管理。
蔬菜生产基地分为长期保留和严格控制征用、占用两个类区,各不少于五万亩。
第六条 下列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必须绘制详图,实地标定,逐块登记造册,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城关区雁滩乡政府东西干道以北的菜地二千亩;
(二)城关区青白石乡东起砂金坪,西至乡政府,南起黄河北岸,北至铁路的川区菜地一千二百亩;
(三)七里河区崔家崖乡的菜地三千五百亩;
(四)七里河区彭家坪乡的坪台菜地四千七百四十亩;
(五)七里河区西果园乡、黄峪乡、花寨子乡的坪台菜地五千二百亩;
(六)安宁区安宁堡乡的川区菜地二千三百九十亩;
(七)安宁区河湾村的菜地九百五十亩;
(八)西固区范坪菜地一千亩;
(九)西固区方地,东起环形铁路,西至兰州炼油厂东墙根,南起兰化公司动力厂,北至十一号环形路的菜地一千亩;
(十)西固区下车、下川,东起504桥,西至新城桥,南起兰青公路,北至黄河岸的菜地一千五百亩;
(十一)西固区何家庄,东起干沟,西至变电所,南起青石台,北至红星厂家属区的菜地四百二十亩;
(十二)西固区青春村,包括铁路南北的两片菜地五百亩;
(十三)西固区柳泉乡的大坪菜地一千七百亩;
(十四)榆中县和平乡的川区、坪台菜地八千亩;
(十五)榆中县夏方公路两侧川区菜地七千八百亩;
(十六)榆中县定远乡的菜地二千七百亩;
(十七)皋兰县忠和乡的川区菜地一千亩;
(十八)皋兰县石洞乡的川区菜地二千四百亩;
(十九)红古区平安乡的川区菜地三千一百亩;
(二十)红古区河嘴乡、花庄镇的川区菜地三千亩。
第七条 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除国家新建、改建、扩建重点项目和按城市规划进行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给排水工程等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
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不准果菜间作,已有的果菜间作面积,应采取果树自然淘汰的办法逐步缩小。
第八条 严格控制征用、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应当绘制详图,实地标定,逐块登记造册。
第九条 长期保留和严格控制征用、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确需征用、占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并征得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减、免缴。凡未缴纳者,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用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和老菜地改造。财政、审计部门对其征收、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实行监督。

第十二条 征后暂未使用的菜地,由县(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继续种菜,建设需要时无条件交还;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合理规划和积极开发建设新菜地。征用、占用蔬菜生产基地,应按“占一还三”、“先补后占”的原则安排补充,逐块登记造册,确保常年蔬菜生产基地面积不减少。
第十四条 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必须种菜。任何乡、村和承包人,不得撂荒,不得毁坏,不得私自转让、租赁或者以折资入股、联营联办等形式改作他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将菜地以杂地、荒地等名目征用。
第十五条 承包户造成菜地撂荒,经过教育,在限期内仍不还耕种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承包菜地,或每年每亩征收五百元至六百元的菜地荒芜费,用于扶持发展蔬菜生产;毁坏或改作他用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收取补偿费。并收回承包菜地。
第十六条 凡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或以不正当手段征用菜地,以及准予临时占用但逾期未恢复种菜的,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收回承包菜地,并拆除地面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
(二)按其对蔬菜生产的影响程度赔偿损失,可予以罚款,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已经占用无法收回种菜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逾期不办理手续不缴纳基金者,每年每亩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在蔬菜生产基地附近,严格控制建设有污染的工程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做到防污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已造成污染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
限期治理。
蔬菜生产基地内不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不准倾倒、排放有害的废渣、废水、废气。违者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对在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及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检举揭发和制止乱占、毁坏蔬菜生产基地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每年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8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1987年1月20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