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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58:40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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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了缅怀革命烈士、逝世的革命老干部以及生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同志,激励广大干部和群众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努力奋斗,特制定《吉林市祭英堂管理办法》如下:
一、死者生前住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将骨灰安放在祭英堂。
1、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革命烈士,部队经师以上机关批准的烈士。
2、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3、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4、建国以前参加革命的、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5、已批准离职休养,政治上、生活上享受县级待遇的干部。
6、在吉林市的本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省、市政协常委会委员;现任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现任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现任中共吉林市委委员、候补委员。
7、现任副县长以上职务或相当于这一职务的干部。
8、市各民主党派副主任委员以上的干部。
9、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教授、副教授、编审、副编审、特级记者、高级记者及其它高级专业人员。
10、在吉林市的本届全国、省、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退休当时仍为全国、省、市劳动模范,退休后又一直保持荣誉的人员。
二、凡安放在吉林市祭英堂的骨灰盒,均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吉林市祭英堂寄存骨灰申请书”,按干部管理范围由主管干部部门审查批准。革命烈士、高级知识分子、劳动模范在办理手续时需持原始证明,经市民政局审批后,到市殡葬管理所办理手续。
三、凡安放吉林市祭英堂的骨灰盒,一律按死亡日期先后顺序排列。
四、安放吉林市祭英堂的骨灰盒,由寄存人按期交付寄存费;逾期三个月不交寄存费者,按不保留骨灰盒处理。
五、可凭“寄存证”看望骨灰,纪念死者。但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市人民政府〔1980〕43号《关于建立祭英堂的通知》的规定条款停止执行。
七、本办法的执行和解释由市民政局负责。



198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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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4〕99号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门前三包”职责和管理处罚权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依据《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的监督、检查、管理、协调工作。主要对各区、街道及所管辖街路的“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比;负责协调解决“门前三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门前三包”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对所管辖街路的“门前三包”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违规者享有市级处罚权限。
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工作承办部门,负责将“门前三包”落实到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签订所管辖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状;聘请“门前三包”工作检查员,并监督、检查、指导其开展工作;对已签状的单位或居民,指定“门前三包”保洁员;协助城管部门对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门前三包” 检查员负责全天候检查、督促分管路段保洁员的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改正,对不服从管理的及时报街道办事处或城管部门。
第七条“门前三包”保洁员按“门前三包”具体内容和标准负责所分管区域内的全天保洁工作,及时向“门前三包”检查员报告分管区域内违规人员和违规现象。
第八条无单位、商业网点、居民住宅的街路地段,其“门前三包”工作,按街路管辖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城管、环卫、园林等相应责任部门负责。
第九条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必须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自觉接受“门前三包”检查员的检查、监督,否则视同违反《锦州市城区 “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区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沿街单位、居民住户应将垃圾装袋封好,并按照环卫部门每日3次清运时间(8时30分、13时30分、18时30分)进行一次性排放,凡不按规定时间排放垃圾的视为违反《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雪后24小时内,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将各自“门前三包”范围延伸到马路中心线,及时清除积雪。
第十二条对市、区城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市、区城管部门应分别成立督查小组,专门检查城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批评、停职检查和待岗处分。
第十三条市政府成立“门前三包”考核组,负责考核各区和市城管部门“门前三包”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凡与市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的区和市城管部门,均由市政府考核组考评,每季度考评1次。对当年4次考评均达标的,给予适当奖励,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考评结果,予以表扬;对当年4次考评均不达标或考评平均分仍不到达标最低分数线的签状单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批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城管支队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7〕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平面设计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深圳市平面设计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面设计作品,是指在二维空间范围内人为将图形、色彩、文字、影像等元素按照一定规则组合成的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发生的平面设计作品行政保护与管理活动。

  第四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的行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平面设计作品的实质部分,即平面设计作品的创意表达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人在创作过程中采用签定分阶段合同、约定商业秘密、及时登记和备案等方式保护作品版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 参与竞标及委托创作的平面设计作品的版权归属,双方订立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版权归属于竞标方、受托方。竞标方、受托方在提交作品时有关版权的申明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法律保护。

  竞标或委托作品版权属于竞标方、受托方的,招标方、委托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后,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该设计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招标方、委托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后,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享有使用该设计作品的权利。招标方、委托方使用该设计作品是否需向竞标方、受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进行平面设计作品交易时,当事人可以采用深圳市知识产权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合同范本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对作品的描述;

  (三)作品的用途;

  (四)作品版权的归属;

  (五)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属;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在深圳市设立版权登记办事机构。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开展平面设计作品登记业务,为权利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九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建立作品版权备案系统,对平面设计作品等进行备案管理。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有关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代办平面设计等作品的版权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督、指导。

  有关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的条件及备案程序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人可选择公开或不公开形式进行设计作品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作品样本和作品说明书;

  (三)备案作品未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承诺书;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备案代办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著作权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期限届满未补正的,不予备案。

  平面设计作品经备案后,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著作权人因备案作品发生纠纷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申请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支持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委托开展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的鉴定工作;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知识产权的复核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平面设计作品发生争议时,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均应遵守。

  第十四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调解侵权人支付侵权赔偿。

  在调解支付侵权赔偿时,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可以依据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计算;可以按照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刑事司法部门建立案件快速移送机制,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并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快速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法院、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从事侵犯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该名单。平面设计作品作者可以抵制与该名单上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平面设计作品交易。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平面设计协会建立维权机构,开展保护平面设计作品的维权活动。

  经法院、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理终结的平面设计案件,当事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案件情况并提交案例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提交的案例研究报告编成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材料,相关费用可以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宣传培训项目列支。

  第十八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