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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19:15  浏览:8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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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优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制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
(三)负责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和省政府委托的中央、省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组织考试和审批工作。
(四)完成其他主管机关委托的录用考试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承担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录用考试工作。
第八条 本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和录用程序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广州市政府各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各部门自行申报,最后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经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向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其程序是:
(一)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所辖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将经过初审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统一上报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
(三)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各区、县级市及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加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三条 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确定和审批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录用的职位名称、专业及人数;
(二)拟招考的对象和条件;
(三)报名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四)考试的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考试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录用;
(八)试用与转正。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区、县级市及镇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广州市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七)属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放宽条件的,必须经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八)具有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录用条件。
第十六条 考试前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配合。
报考者需提供主考机关要求的有关证件和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由主考机关发给准考证。
镇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工作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必要时也可进行特殊测试方法,以全面测试应试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八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
公共科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由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的办法,并由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可由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是测查应试者的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人际协调能力、专业知识面、仪表举止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规定或批准的其他情况。
上述所列特殊情况,由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全面考核和体检。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采取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办法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另行制定、颁发。考核工作可由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第七章 录 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填写《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属广州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广州市人事局审批;属区、县级市和镇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区、县级市人事局审核后,统一报广州市人事局审批。


被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按本办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单位应予以放行,所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遇有争议,由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
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录用主管机关审批。
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属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从在职人员中录用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回原单位工作,或将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政府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市场推荐工作。
第三十条 广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按规定录用的但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1至2年。
第三十一条 凡考试合格但未被录用的考生,由政府人事部门建立候选人员档案库,保留其候选资格1年。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需要临时补充国家公务员时,由政府人事部门从候选人员中推荐,用人部门从中择优录用。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国家公
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录用工作中要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录用考试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上述人员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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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80号



印发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审批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

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盘活耕地开发资金,规范我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根据国家和省补充耕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是指经省或市相关部门验收确认后的新增耕地指标在市内或市外根据需要进行有偿转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或社会资金开发整理复垦未利用地、园地、25度以下山坡地和建设用地所新增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储备指标。

  第四条 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县(市、区)必须完成市下达给本辖区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任务。

  (二)申请转让耕地指标的县(市、区)必须实现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三)在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方可向市外转让。

  第五条 市内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受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受让)申请和有关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上报资料包括:指标转让(受让)双方申请、转让合同文本和验收确认函(含转让耕地指标项目汇总表)。

  (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转让条件对转让(受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意见,对转让指标事项进行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出具批复文件,文件批复同意后合同生效。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转让(受让)双方的耕地指标使用情况增减转让(受让)双方的耕地保有量任务指标。

  第六条 市外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受让)申请和有关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上报资料包括:指标转让(受让)双方申请、转让合同文本和验收确认函(含转让耕地指标项目汇总表)。

  (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转让条件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意见,对转让指标事项进行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文件要求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五)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合同生效,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受让方对受让耕地指标使用情况负责监督转让方的耕地保有量变更。

  第七条 转让(受让)双方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做好耕地保有量指标、耕地占补平衡和有偿转让(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台帐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转让指标使用情况做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

  第九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转让耕地指标的,转让无效,并取消转让方所在县(市、区)当年土地利用计划考核获奖资格。

  第十条 本审批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审批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编制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编制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1999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五在精神,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关键一年,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贫目标承前启后的一年,同时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落实“三二一”工作目标的关键一年。认真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将对保证今后几年劳动和社
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三二一”工作目标的全面落实,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继续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精神为指针,根据中央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三二一”工作目标,在客观、全面分
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现状和科学预测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认真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随下岗随进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认真做好培训就业工作,把促进就业,特别是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摆到战略高度,抓紧抓好。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实施再就业工程、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为重点,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确保国有企业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
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同时,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切实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实行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努力提高劳动
者的整体素质,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合理调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流动规模。
四、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建立起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为主要内容,覆盖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方面,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
998〕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政策调整工作,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和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努力提高收缴率。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清理企业欠费,明年要完成全部清欠工作
。医疗保险方面,要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则和主要政策,明确各地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规划和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失业保险方面,要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调整统筹层次和基金支出结构,切实做好提高缴费比
例后的收缴工作,并使失业保险制度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工伤保险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努力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实行地市级统筹。生育保险方面,建立统一规范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实施范围,提高管理
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农村养老保险方面,要通过调研和摸底,提出开展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的建议,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继续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改革工作。要在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大力推进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区性三方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妥善解决劳
动争议。要继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搞好工资收入宏观调控。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确定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目标,结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本部门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对少数工资总额增速过快、工资水平偏高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
要继续贯彻从紧调控的原则。
请你们按上述精神和要求,抓紧编制本地区、本部门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并于1998年11月15日前将计划草案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一式五份)。
附件:1.《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略)
2.《1999年城镇劳动力平衡表》(略)
3.《199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计划表》(略)



199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