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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4:34  浏览:8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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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13日,铁道部

为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精神和部党组关于清理整顿对外投资活动的指示,针对当前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投资是一项复杂、涉及面广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易于造成决策失误,给国家、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要求各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学习本规定,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严格遵守中纪委、监察部对涉外投资经营活动中的有关纪律,加强党纪、政纪观念,克服麻痹思想,慎重行事,确保对外投资活动中国家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文件下发后,立即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严肃财经纪律教育,务必加强当前对外投资和借贷活动的管理。同时,继续作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清理,并逐项研究落实,没有把握的,及早采取措施,并将清理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部。

附件:关于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的资金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铁路企事业单位资产安全及经济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在资金运用中,必须首先保证主业生产经营、建设和职工切身利益所需。在资金来源可能的情况下,方可对路外投资经营;不允许挪用生产、结算过程的资金和铁路建设资金对路外投资经营;不允许用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对路外投资经营。对挪用资金炒买、炒卖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外汇的企事业单位,部将视不同情况减少、停止、抽回临时借款,并给予必要的制裁。
二、各企事业单位不得自定政策利用内部职工集资对路外投资和经营。内部集资和联营投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坚决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24号《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铁路内部资金调剂机构要把为铁路生产建设服务作为首要任务,融资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以保证铁路生产建设资金的供应为前提。
三、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的立项必须慎重从事,严格按投资程序办理,充分地进行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为防止盲目投资和决策失误,必须坚持主业计划、财务部门把关,领导集体决策。
四、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单项对路外投资或合资出资数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及其资金来源构成必须报部计划司和财务司备案,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境外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必须报部批准。各局、各总公司对所属单位也必须建立对路外投资的申报制度。
五、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投资经营责任制,明确单位经营者及投资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保证投资效益和资本增值。
六、企事业单位在对路外投资、借贷活动中必须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及合法性进行调查确认,按法定程序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符合经济法规的规定,并进行公证。借贷活动中要坚持信用担保或实物抵押。
七、在对路外经营活动中,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路外投资在拨款前,必须验明各种法律文本、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性,严格按规定拨款;已纳入本单位计划的项目,按照计划和进度控制拨款。同时要严格按会计制度核算和反映对路外投资经营的资产变动和损益情况,监督、管理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重大对路外投资项目,应在年度决算分析中专项说明。
八、各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要认真负起责任,正确使用国家赋予的经营权力,在对路外经营活动中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和保全、增值。由于领导过失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行政、经济以至法律责任。
九、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经济法规,为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出好主意,把好关,并按照财务制度及本规定要求,及时如实向上反映和报告情况。不坚持制度,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造成损失的,财务主管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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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局决定根据药品标准的变更情况,对部分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进行修订,并对含非甾体类抗炎药的非处方药品种,增加有关提示信息(见附件)。

  请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附件内容尽快完成说明书和标签的修订工作。


  附件: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修订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部分非处方药品种说明书范本修订内容

一、虚寒胃痛胶囊
项目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4粒,一日3次。 口服,一次6粒,一日3次,或遵医嘱。

二、归芪口服液
项目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功能主治]
补气生血。用于气血两虚,面色不华,妇女经期或产后失血过多引起的失血性贫血。 补气生血。用于气血两虚引起的贫血症。

三、小柴胡泡腾片
项目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功能主治] 解表散热,疏肝和胃。用于外感病,邪犯少阳证,症见寒热往来、胸胁苦满、食欲不振、心烦喜呕、口苦咽干。 解表散热,和解少阳。用于外感病邪犯少阳证,症见寒热往来、胸胁苦满、食欲不振、心烦喜呕、口苦咽干。
[用法用量] 温开水冲溶后口服。一次5~ 10克,一日3次。 温开水冲溶后口服。一次1~2片,一日3次。


四、馥感啉口服液
项目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禁忌]
心脏病、糖尿病患儿禁服。 心脏病患儿忌服。
[注意事项]
1.忌食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风寒感冒者不适用,表现为发热畏冷、肢凉、流清涕,咽不红者。
3.婴儿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本品适用于小儿气虚所致风热感冒轻证。若见高热,咳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5.脾虚易腹泻及高血压患儿慎用。
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忌食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2.风寒感冒者不适用,表现为发热畏冷、肢凉、流清涕,咽不红者。
3.婴儿及糖尿病患儿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本品适用于小儿气虚所致风热感冒轻证。若见高热,咳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5.高血压患儿慎用,脾虚易腹泻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五、含非甾体类抗炎药的非处方药品种(布洛伪麻分散片、布洛伪麻胶囊、布洛伪麻颗粒剂、布洛伪麻片、复方布洛伪麻缓释片、布洛芬滴剂、布洛芬干混悬剂、布洛芬缓释胶囊、布洛芬缓释片、布洛芬混悬液、布洛芬胶囊、布洛芬颗粒、布洛芬口服溶液、布洛芬泡腾片、布洛芬片、布洛芬糖浆、小儿布洛芬栓、复方锌布颗粒剂、锌布片、布洛芬咀嚼片、双氯芬酸钾片、双水杨酯片、萘普生肠溶微丸胶囊、萘普生缓释胶囊、萘普生缓释片、萘普生胶囊、萘普生颗粒、萘普生钠胶囊、萘普生钠片、萘普生片、萘普生栓、萘普生分散片、酮洛芬胶囊、酮洛芬片、酮洛芬栓)

项目
增加以下内容

[注意事项]
1. 如出现胃肠道出血或溃疡、胸痛、气短、无力、言语含糊等情况,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2. 第一次使用本品如出现皮疹或过敏症状,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质疑“严打”

潘哲锋


“严打”是严厉打击的简称,在公安机关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是一个使用极频繁的字眼。如某某地方针对某事开展“严打”运动或者是经过某次“严打”运动取得了如何的成绩等等在全国各家报刊上频频见到。对于轰轰烈烈的“严打”运动,笔者总感到疑疑惑惑,总觉得有那么一点不对劲。下面就谈谈笔者的几点质疑。
一、“严打”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制精神,是否与我国的《刑法》原则相悖。
我国如今提倡的是“依法治国”,凡事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就是公安、法院、检察等执法机关同样不能例外。自1984年我国首次提出“严打”这概个概念开始,一直是公安机关的时尚名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适应,而“严打”的宗旨是严厉打击,召开各种各样的公捕公判大会,对在“严打”期间破获的各类案件一律从重从快处理。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及其具体犯罪事实规定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但是这些在从重从快处理的“严打”方针下基本上遭到抹杀。“严打”体现更多的是人治思想,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精神格格不入。
二、“严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良影响。
“严打“期间,普遍实行的是加重刑罚,与平常的打击犯罪分子的刑罚意识不同,导致量刑不均衡,造成适用法律事实上的不平等。一九八三年“严打”期间,为了体现从重从快原则,不少案件量刑过重,又将上诉期限缩短到三天。在轰轰烈烈的“严打”运动过后又出现了大批减刑的浪潮。上诉期限的随意缩短,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利,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践踏,使法律失去应有的严肃性。“严打”一般来说时间都不长,在“严打”期间犯罪分子畏法蛰伏,待严打风潮过后又卷土重来,使“严打”过后的一段时间变成犯罪活动的高发期。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持久稳定执法,才能保证长治久安,在执法上不能搞运动。
三、容易形成为“严打”而“严打”的不正之风。
对于那些在“严打”成绩突出的公安机关,政府会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在物质利益和虚荣心的双重驱使下,有的公安机关就会为了“严打”而“严打”,为了“政绩”而“严打”。
我们来看2001年中新社关于“严打”的一组数据:河南郑州市经过20多天奋战,共破案251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00余起,逮捕890余人,摧毁黑恶势力、犯罪团伙142个;南宁4月份摧毁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188个,摧毁86个毒品犯罪团伙,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100多件;广东4月到8月共破获刑事案件6万余起,与严打前5个月相比增加22.4%,逮捕犯罪嫌疑人25000余人;浙江4月到6月破获刑事、经济犯罪案件3115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9876人。从这些不完全统计的数据上我们不难看出,在严打期间各地的公安机关都是江山一片红,战绩突出。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平时破案率不高,但在这“严打”期间破案率是直线飙升,有些沉积了好几年的旧案也破获了,其间是否有“猫腻”就不得而知了。任何一种运动都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消极的一面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严打”自然也不例外。在轰轰烈烈的“严打”行动中取得成绩固然令人精神振奋,但深究一下,笔者以为有以下的几个疑问:1、在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喊警力缺乏,人手不够,破案力量不足,破案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下,为何在“严打”这段短时间内就能破获如此多的治安刑事案件?平时那些公安机关又在做些什么呢?2、如此多的犯罪活动以前是如何在公安机关的眼皮底下存在,又是如何在“严打”中被发现的?3、某些拖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陈年积案又是如何在“严打”期间被破获的?在“严打”以前难道就找不到一点线索吗?为何不积极寻找线索? 4、短时间内如此大量的的治安、刑事案件是采用种手段破获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多少是靠刑讯逼供的?其中有多少冤假错案? 5、有没有好大喜功谎报成绩的?
为此,笔者认为,这种运动型的“严打”活动本意是好,但于实践并不可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间内能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但是对整个执法、审判体系及它们的工作规律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严打”过程中极易形成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为了政治利益而“严打”,捞取政治资本的不正之风,同时这种运动型的“严打”活动也是“刑讯逼供”滋生的温床,人治思想极为严重。所以“严打”既有悖于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也难以维持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浙江省天台县 潘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