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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05:01  浏览:8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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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二、本市审批权限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归口的市主管局(以下简称主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计委审批,并抄报市经贸委和市政府归口的主管委办(以下简称主管委办)。市计委审批前,应征得市经贸委、主管委办同意。
经市计委批准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局报主管委办,抄报市计委和市经贸委。由主管委办商市经贸委、市计委后批复;基本建设项目报市计委,抄报市经贸委和主管委办,由市计委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总额超过批准项目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基本建设项目内容有较大变更时,主管委办必须会同市计委、市经贸委重新审查后,予以批复。
三、各区、县举办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区、县政府审批。
㈠投资总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非限制性项目(限制性项目目录另行公布)。
㈡新建、扩建建筑规模在区、县审批权限以内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
㈢资金、能源、原材料供应和外汇平衡能自行安排落实的。
各区、县审批前,应征求市计委、市经贸委和主管委办的意见。并将审批后的项目建议书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述委办或主管局备案。
四、市属各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项目,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条件并且不涉及建筑面积的,其项目建议书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主管局征得市计委、经贸委和主管委办同意后自行审批。并将审批后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述委办备案。各委办在收到备案文件
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等,由市经贸委(或由市经贸委转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发给批准证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国申请报告,经区、县政府或主管局领导同意并签署后,可直接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报市政府审批。确需经常出国的,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可签发多次往返签证(港、澳地区除外)。
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要按分工和审批权限,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应该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合同、章程等,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分别在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由中方合营者以厂房、设备、场地使用权折价入股或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可以由国家、市财政或主管部门拨款,也可以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或其它专业银行申请贷款。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可向
国外借款。由借款企业负责偿还本息。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固定资产规模、信贷指标和流动资金信贷指标,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列入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专项计划。计划外的项目资金指标,由市计委商各专业银业酌情解决。
九、在市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处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专业银行对外国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
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时,经市外汇管理局批准,允许部分或全部以外汇结算。国内企业、单位提供商品、劳务等,除市外汇管理局批准者外,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外汇。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内销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内销比例列入计划,由市经委统一安排,报国家经委核准下达。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本市需要进口的产品,凡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价格、交货期限有保证的,经市经委批准,可以实行进口替代。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替代进口的产品,进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原材料由北京海关作为保税货物监管。国内用户直接从国外进口这类产品时享受减免进口税的,外国投资企业售给其替代进口的产品时,所进口的材料、器件,享受同样减免税待遇。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销售协议或出口合同经营的出口产品,按年度报审批部门批准后,即视为列入出口计划或取得配额,由市经贸委发放出口许可证。
经营进出口的外贸公司,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销售渠道出口,其出口计划的出口配额从该外贸公司的计划和配额中解决。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出口创汇计划,并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结汇的,市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或生产经营所需物资,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和批准的生产计划,按年度编制计划,纳入主管局物资供应计划,分别报送市物资局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家物资总局解决。
十七、市物资局、建材公司、煤炭公司、石油公司等物资供应部门,应按国营企业享受的同等价格向外商投资企业供应物资。组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设备供应公司,代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原材料、零配件等项业务。
十八、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需水、电、气、能源、通讯设施由企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平衡有困难的,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经委、市公用局、供电局、电信局等有关部门给予统筹安排,核定指标,优先供应。其供应价格和收费,享受国内同类企业同等待遇。
十九、中方合营者以厂房、场地,设备、贷款和自有资金投资的,从获利年度起,其分得的利润,除归还投资性贷款外,五年内全部留给中方投资者和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使用。其中,百分之八十留给中方投资者,百分之二十留给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以后
分得的利润,按市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上交国家,剩余部分,仍按上述办法分配。
二十、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福利费用和住房补贴以外,不再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按每人每月六十元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其中,三十元为住房补贴。居住自有房屋的职工
免缴住房补贴(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度标准)。农业户口的职工免交粮油副食补贴。远郊区县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上交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二十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市经贸委建议,市税务局批准,可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外商汇出利润所得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年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一百万元),销售(营业)利润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十二、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市经贸委建议,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减免土地使用费。除市区繁华地段外,其他地区的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计收。在土地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由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土地的地区,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不得超过三元
,并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减免。区、县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由所在区、县征收、市和区、县征收的土地使用费,都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内销产品,开办初期纳税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十四、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外合营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政府规定的不合理收费,可以拒付,也可以向市经委直至国家经济委员会申诉。
二十五、企业主管部门要选派优秀的人才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企业董事会有权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依法招聘、辞退人员。市人事局、市劳动局要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十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的考核办法核定,并发给证明。
二十七、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八、本规定除明确规定适用于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条款外,其他条款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二十九、本规定施行前已获准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符合本规定优惠条件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适用本规定。
三十、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起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同时施行。



198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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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计划、规划、教育、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不少于原
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
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
第七条 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自办的中学、小学停办、合办、搬迁,需要调整教育用地时,须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学还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小学还须征得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
第十条 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应按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会审。
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或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划拨给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3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卫生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
(二OO一年十月十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发展途径,形成了特殊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 (国发[2001)7号)的精神,为推进 “十五”期间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1.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进一步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中西部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
  (1)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使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高水平、高质量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满足其他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努力建立为社区和家庭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体系。
  (2)占全国入口50%左右、已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农村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阶段人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努力使之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3)占全国人口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积极推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60%以上。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示范作用的特殊教育实验学校。
  2.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其他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
  3.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试办特殊教育班。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兴办视力、听力残疾人普通高中。
  4.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继续办好现有的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和专业(班),根据本地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在高等学校新办特殊教育 院(系)或特殊教育专业(班)。普通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并首先在若干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放宽残疾考生录取体检标准的试点,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
  5.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与教学,调整课程结构,注重课程的综合性、功能性、实践性等特点。“十五”期间,要完成特殊教育学校新的课程方案的制定工作。新的课程方案要坚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要根据学生差异提出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疾学 生都能够通过教育得到发展;要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坚持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要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开展个别化教学等有效的教学实验,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从残疾学生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德育、体育和美育工作。要按照残疾学生的年龄和残疾类别,确定德育教育内容和要求,并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要加强德育的实效性,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安全教育,自觉抵制一切不利于残疾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和物品,依法保护残疾学生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强对残疾学生正确对待自身残疾的教育,增强其战胜自身缺陷的能力。
  针对残疾学生特点开好体育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使残疾学生掌握正确的体育锻炼方法,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设施和卫生保健设施的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课余体育活动并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为残疾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要进一步加强美育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组织学生课余文艺表演团体,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要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科学地开展康复训练。
  7.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把加强劳动技能教育和多种形式、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切实让学生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将来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确定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各地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同时要帮助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继续教育问题。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积极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 
  8.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办好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搞好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要加强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监控,尽快建立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降低辍学率。支持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为残疾学生提供教学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困难。特殊教育学校要定期派出教师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工作进行巡回指导。特殊教育研究部门要努力研究提高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教学质量的有效
途径。教育部要编写有关随班就读方面的指导手册,指导开展随班就读工作。
  9.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的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各省、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员,特殊教育学校要鼓励教师结合实践进行教学与科学研究,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教育部要编制并公布“十五”特殊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努力办好特殊教育的有关刊物;加强特殊教育的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10.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卜五”期间,要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加大承担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教学工作教师培训的力度,使任课教师都能够接受一次比较正规的短期培训,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学方法。教育部要编写承担随班就读教学工作教师培训教材,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条件有关规定;要尽快安排特殊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学生的普通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校长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十五”期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长应当接受一次以上的培训,招收残疾儿童少年的普通学校校长也应接受相关培训。重视特殊教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高度重视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十五”期间,教育部要有计划地为各地培训一批特殊教育骨于教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本地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与培训,要将特殊教育师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中。特别要重视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力争在“十五”期间形成二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高等师范学校的特殊教育专业要为我国特殊教育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与培训作出贡献。
  11.办好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各地要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并结合当地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专业)的招生规模,为特殊教育提供素质优良的师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师范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具备条件的地区结合师范教育的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相应提高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部)的办学层次。中西部地区继续办好一批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部)。特殊教育师范学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学生进行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的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的实践环节,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普通师范学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专业)要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座,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
  12.各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生活水平。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在搞活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对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倾斜。
  四、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13.“十五”期间,国家有关部门要在中西部地区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项目责任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落到实处。
  14.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特别是农村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各地要制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评估细则,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复查的重要内容,着重对已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教育条款的情况、特殊教育学校(部、班)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随班就读等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教育部要结合督导检查发布专题督导公报,通报各地特殊教育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做好整改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
  15.进一步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各地要继续推进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 (教基[2001)15号),认真落实好向有关残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工作。
  16.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人为主的原则,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各地要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增加特殊教育补助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应有一部分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金也要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十五”期间,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项目的地方应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各地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也要考虑残疾学生的需求。
  17.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各地要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生源情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效益;尚未建校的地区,一般宜在人口30万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综合性的、质量较好的、规模较大的学校,同时向周边县(市)辐射;在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部(班)。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附设特殊教育部(班)的普通学校校园校舍建设,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努力达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要求。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尤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要配备有关图书、刊物;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管理,争取在较短的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鼓励并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特殊教育的现代化。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多媒体教学仪器等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开展计算机及网络教育;配备视力、听力、智力等特殊教育的专用仪器设备。积极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 书刊、教具学具和专用设备。积极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发残疾学生的康复设备、器材。
  18.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税务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人工作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19.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要加大发展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