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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5:39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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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编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
市编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控办



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107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办公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封存非生产用机协车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各单位编余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一般在原单位就地封存。有条件的可按系统集中保管。
二、各单位对封存车辆的部件、设备等都要保持完好无缺,造册上报,不准拆卸和调换零件。
三、各单位对封存车辆,要指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封存车辆(批准报废的除外)每季度要发动一次,由市石油公司按每年每辆十公斤(摩托车二公斤)供油。
四、编余车辆一经封存,各单位不准自行调换或买卖。违反者,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五、定编的车辆,需要调剂时,应报市控办审批后,到市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过户手续。
六、对封存车辆的调拨、启封和报废的处理办法及行政、事业、企业、集体单位之间的财务处理由市财政局、公安局、物资局、市控办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98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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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并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赌资、赌博用具一律没收,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的,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交通工具。
第四条 因赌博输欠的,或者在赌场向其他参与赌博者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如果非法索回或偿还的,应予没收。
第五条 赌博少量财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拘留;单处或并处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赌博财物较多的;
二、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三、流窜赌博,情节较轻的;
四、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或提供非法戒护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单处或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三、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四、招引或诱迫他人赌博的;
五、非法制作、销售赌具的;
六、对取缔赌博活动进行阻挠、干扰,尚未达到以暴力、威胁抗拒程度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
二、教唆他人进行赌博犯罪的;
三、传授赌博犯罪方法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公务的。
对上述行为中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本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处罚。
第九条 赌博犯罪过程中,兼有其它犯罪行为的,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参加赌博者,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一条 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进行报复者,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乡村、街道基层组织都应严禁赌博活动。明知本单位、管区内有赌博活动而放任不管的,应追究其领导者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从事赌博活动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处以警告、行政拘留、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罚没款物由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发给罚没凭证,按规定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为补足取缔赌博的经费及奖励所需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5年12月2日

转发《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0年8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0)38号明传电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行情况,在总行(90)建总明电19号基础上,对有关利率问题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经商得人民银行同意,劳改劳教专项贷款利率水平仍按国务院国发(1990)20号文规定的年息10.08%执行,贷款的贴息办法,总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2、1987年以前由我行发放的黄金专项贷款,从1990年9月21日起,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1.8%的利差给予补贴。有关贴息范围和贴息办法仍按建总函字(90)第151号文的有关内容掌握执行。
3、住房存贷款利率水平,总行不作统一规定,各分行可仍在存、贷款之间保持1.5‰的利差,并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4、其它贷款(会计科目478)的利率由年息10.08%下调为9.36%。
请各行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总行。
附: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