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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2:31:48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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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9月2日    财税〔2004〕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生产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2.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予以退还。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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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计办价格[2002]122号


辽宁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省物业收费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价发[2001]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第三条规定:“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你局据此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的通知》(辽价发[1999]25号),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可以制定地方管理的定价目录,明确地方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在新的地方定价目录制定颁布前,现行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依然有效。按照经国务院批准,我委颁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说明第二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自动进入本目录”规定精神,地方政府对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应自动进入地方定价目录。
建议你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233号)的要求,抓紧制定地方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目录,明确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的内容。


运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醣景旆ㄋ埔蝗沼危侵?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旅游景区(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实行行业管理;市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从事一日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一)车辆检验登记手续;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证》;
  (五)《经营服务收费证》;
  (六)车辆保险手续。
  第六条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标志统一、车况性能良好,按核载人数载客,车箱内应悬挂(张贴)旅游汽车标志牌、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线路价目表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驾驶员上岗应携带相关证件并佩戴胸卡,规范服务。
  第八条导游人员应当持有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证》,上岗时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并佩带胸卡。
  第九条一日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条一日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路线或减少旅游景区(点);
  (二)途中售票上下游客或以旅游客车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三)擅自加价、提价;
  (四)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五)带领或强迫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就餐、购物、娱乐;
  (六)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或其他报酬);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候客和强行拉客。
  第十一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一日游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