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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若干具体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03:32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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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若干具体规定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实施《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2004年第1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实施〈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若干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实施《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若干具体规定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马政〔2003〕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若干具体规定》(皖政办〔2004〕9号)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制度,制定本具体规定。
  一、会议安排
  (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归集,秘书长统筹提出意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负责。凡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提出,分别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统筹安排。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的综合科负责。
  (二)凡列入市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需要协调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报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性意见,送常务副市长审阅,涉及全局性或重大的问题,送市长审阅,再提请会议讨论和审定。协调的意见由主办部门汇报。议题涉及法律、法规、行政审批职能及行政机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前3个工作日送参会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阅,会上不再宣读原文,由起草部门汇报起草说明(起草依据、过程、提请市政府审定事项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审查情况。
  (四)市政府会议研究的事项和文件需要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委汇报;需向市人大、市政协报告、通报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市政协报告、通报。部门向市人大、市政协报告工作,汇报材料应送分管秘书长审阅,重要事项送分管市长审阅。
  (五)建立市长碰头会制度。市长碰头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主要是通报各自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事项,安排、协调有关工作。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负责。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和市长碰头会,本人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由秘书向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报告;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列席)会议,本人应向秘书长请假。未经秘书长批准,部门的汇报、参加和列席人员不得由他人代替。如汇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外出,其议题不上会研究。市政府办公室应在会议开始之前将参加会议人员情况向市长、秘书长报告。
  (七)与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会中不随意进出。自觉关闭通讯工具,维护会场秩序。讨论发言要切中主题,简明扼要,不说套话、空话。
  (八)严格执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的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按照从严审批的原则,加强会议审批把关工作。各部门承办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主办部门至少提前一周向市政府正式行文请示,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召开的研究部署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由主管部门发通知,并负责承办会务工作。
  二、公文审批
  (九)上级机关来文,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领导分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有关部门承办,重要文件经秘书长审核后直接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阅批。省政府秘书长以上领导批示件、省政府要求副市长以上领导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的公文等,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阅批。承办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在公文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
  (十)下级机关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根据领导分工分别呈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批,重要事项报市长审批。其中,各单位所有涉及经费的请示,一般转市财政局统一研究提出意见,重要的送分管财政的副市长阅批,特别紧急的直送市长审批;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请示,送分管副市长签批或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因公出国(境)的请示,先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市外办或外经贸局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出国(境)审核小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本级财政范围内所有单位要求购买车辆的请示,不管资金来源渠道,一律先由秘书长阅批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上述几类公文在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后,分别送分管副市长审核,呈市长签批。
  (十一)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简报、签报、专报、呈批件等非正式公文形式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事项。所有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统一处理。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未经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统一登记处理的公文上批示,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处理未经登记的公文。除信访、安全、社会治安等紧急事项的专报直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外,其他的简报、专报等信息,原则上不直接传递,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统一、定期摘编、汇总后,报市政府领导。特殊情况下,市政府领导在非正式公文上的批示,由其对应的综合科室负责传递和督促落实。
  (十二)市政府的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或有关部门拟制初稿,文秘科初核,分管副主任核稿,办公室主任审稿,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呈市政府领导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或回复省政府交办事项的公文,由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市长外出,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秘书长提出审核意见,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文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其中重要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须经相关副市长会签。
  (十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重要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经秘书长复审后,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或决定事项通知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经秘书长复审后,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或者以议事协调机构印发。确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起草,文秘科复核,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复审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点项目、土地、安全、规划等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呈市长签发。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增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快公文电子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公开。
  三、领导活动安排
  (十六)县、区政府、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络科)提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原则上不接收公务邀请函或请柬,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安排的会议和公务活动。需请市长参加的活动和涉及几套班子领导参加的综合性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秘书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安排。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重要的活动,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十七)重要政务活动、接待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秘书长审核,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相关部门、单位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根据审批的方案,做好接待工作。副厅级以上领导和重要客人来马,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有关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协调安排,接待工作由对口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
  (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市委组织的活动,按照市委要求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应邀参加市政协的有关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十九)市长出访、出差,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书面请假。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访、出差,应由本人事先报告市长,有关工作人员要将出差事由、活动日程、起止时间和联络方式等情况及时报告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马鞍山,本人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报告分管副市长,所在单位办公室(秘书科)要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书面报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联络科)。市政府各部门副职出差,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需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二十)市长与常务副市长、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室主任一般不同时出访或出差。
   (二十一)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一项工作目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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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4〕1号


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制定发布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6部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政府规章,并分别于 2004年2月1日、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6部规章,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件大事,深入贯彻落实6部规章,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6部规章重要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地做好6部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6部规章,全面掌握6部规章的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将6部规章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测试的内容,考核测试结果作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证件检验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6部规章的各项内容,使广大群众了解、熟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范围和方式,依法参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自3月份开始,举办“全市《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竞赛和百题知识竞答活动”,竞赛内容以《行政许可法》和6部规章为主,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参加,认真准备。

  二、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在全面学习、宣传6部规章的基础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使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减少执法随意性。在原有的行政执法制度基础上,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6部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备案、行政许可受理、行政许可审查、行政许可告知、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许可收费、行政许可核查、行政许可送达、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撤销等有关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门执法状况建立有关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各项制度。

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加大查处经济领域违法行为力度的同时,要严格控制对企业,尤其是对国有大型企业、外埠来哈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尝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申报、备案制度和企业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权。

 为改变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市政府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2号)。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哈政发〔2004〕2号文件要求,结合贯彻实施6部规章,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市政府拟在交通、文化、土地、农委等4个执法部门进行试点,尝试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解决内部执法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问题。同时,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采取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先期进行,然后逐步推开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深入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逐步扩大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在进一步抓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认真研究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积极开展各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加大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6部规章的贯彻实施为契机,以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线,加强机构和制度建设,在进一步完善有关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一系列运行、报备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及快速反应机制,为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今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改变以往每年由政府统一制定下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方式,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由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重点抓好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丰富检查考评方式,严格兑现奖惩,使行政执法责任制成为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条主线,发挥应有的作用。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将6部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 2004年对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兑现奖惩。

 二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进一步完善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申诉、行政案件举报转办督察、行政执法协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按照6部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备案、行政收费事项备案、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督察、行政执法明察暗访、行政执法监督巡察、行政执法情况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立行政执法警示标志、联系重点企业等项监督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对执法部门落实各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积极开展以上各项监督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是做好行政许可主体清理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的规定,对我市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并在7月1日前予以公告。

 四是要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建立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与各行政执法部门计算机联网监控系统,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网上监督。

 五是要加大个案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法制和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明察暗访、新闻曝光、群众投诉等途径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及时纠正执法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弄权勒卡、贪赃枉法、欺压群众的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清出行政执法队伍,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做好有关调研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深入研究6部规章及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有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调研工作,特别是要认真研究、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领域和方式。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网上许可活动的可行性。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基础上,于7月1日前组织一次模拟联合行政许可活动,为我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奠定基础。

 6部规章的发布实施,对我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也为政府法制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要的车辆、设备、设施,在人员、物资、技术条件方面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顺利开展。负责组织实施6部规章的各级政府办公、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6部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济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

《济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储存、运输及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当坚持“排放、利用、治理相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大力发电厂和其他排放粉煤灰的工业锅炉工程,必须做到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没有粉煤灰综合利用措施和配套工程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立项;设计部门不于设计。对未按规定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未经加工的粉煤灰一律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单位收取费用,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在排放设施、供应办法及运输、装卸等方面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第六条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企业用自筹资金(包括贷款)建设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条件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投产五年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
  贷款部分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款。
  第八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综合利用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九条 利用粉煤灰生产砖瓦,粉煤灰掺用量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掺用量占百分之十(含)以上,至百分之三十(含)以下的,减半征收增值税;掺用量不足百分之十的,不予减免增值税。利用粉煤灰生产其他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税。
  第十条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生产所需电力、燃料、原材料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引进或者合资项目,优先安排使用外汇。进口设备、配件,予以减免税。
  第十二条 企业利用粉煤灰生产的建筑材料和其他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有关指标,并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建筑设计中应当优先选用粉煤灰及其建材产品。
  第十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和施工规范,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产品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产品。
  第十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生产和施工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因利用粉煤灰降低成本节约的费用,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六条 粉煤灰专用车经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交通部门审核,可以适当了以减免养路费。
  第十七条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应用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科技管理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审批,所需经费可以从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中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 晋级、聘任技术职务时应予优先考虑,并可以从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予以奖励。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星火奖。
第十九条 对在建筑设计中,优先选用粉煤灰及其产品的设计单位和个人,项目设计完成后,经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可以从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金,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利用粉煤灰及其产品降低成本节约的费用,可以报经财政部门按节约价值核定提奖比例提取奖金,发给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计征奖金税。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粉煤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对在建筑施工中不按规定使用粉煤灰及其产品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对阻碍、干扰建筑工程设计中选用和施工中使用粉煤灰及其产品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