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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和退回品种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46:35  浏览:9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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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和退回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和退回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要求,我局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对按规定报送且符合要求的品种均已换发了药品批准文号。现统一换发批准文号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共计公布了二十一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目录,其中国家标准品种十五批,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六批,共计142997个批准文号。

  对于不符合换发批准文号要求的品种,我局药品注册司已以《关于公布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和退回品种目录的函》(食药监注函〔2003〕36号)将具体的品种及暂不换发或者退回的原因告知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要求其对有关内容认真核对并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有疑义的品种须及时反馈,逾期未反馈的不再受理。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核,凡符合条件的已经换发批准文号,但仍有10016个药品批准文号的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其中7262个批准文号暂不换发,2754个批准文号予以退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1为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这部分品种可以在2004年6月30日前,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有关的证明文件邮寄或者传真至专项工作小组。符合要求的,由药品注册司直接换发批准文号,企业无需重新报送有关资料。
  2004年6月30日后仍不符合换发批准文号要求的,除正在进行临床研究的中药保护品种外,不再受理其补充资料,其批准文号不予换发。

  二、附件2为退回品种目录,这部分品种的换发批准文号资料经反复补充后,仍不符合有关的要求,现予以退回,不予换发批准文号。

  请你局接通知后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认真按照以上通知的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暂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2.换发药品批准文号退回品种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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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春游水上运输安全的通知

交通部 教育部


交通部、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春游水上运输安全的通知
交通部 教育部



近年来,每到春季中小学生因乘船春游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不仅给死亡师生的家庭带来不幸,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这类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所乘船舶非法营运,如船舶无证、无照、无称职人员操船或超载;二是学校对春游活动缺乏周密细致的组织
,老师和学生安全意识差。为保证师生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禁无证、无照、无适任人员操作的船舶载运学生春游,坚决制止船舶超载运输,违章操船。
二、除客船以外,任何船舶承担学生春游运输必须事先经当地港航监督机关审核批准。如船舶所有人或船长不能提供港航监督机关针对具体船舶的批文,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上船。
三、港航监督机关进行上述审核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标准和法规安排现场检验或检查。检验或检查不合格的船舶,不得从事学生春游运输。
四、组织学生春游的学校应严格落实学生春游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责任和安全措施的,不得组织学生乘船春游。
五、学生上船前,学校应事先进行水上安全教育,做好防护、救护工作。学校要认真组织学生按顺序上、下船,避免学生在船上移动导致船舶倾斜,特别要维持好紧急情况下的学生秩序。



1999年3月3日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国土资源部


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国土资国科[20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等完成的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应当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列入其它计划的科技成果,参照履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按照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数据软盘以及《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登记材料。

三、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应按照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办法》附件中的“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表”停止使用。

《科技成果登记表》数据格式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上下载。网址:www.nast.org.cn

四、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设有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科技成果办公室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出具《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五、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科技奖和部门科技奖的成果必须是已办理过登记的科技成果。

联系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系人:万宝英

电 话:66558753

 

附件1.《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2.《科技成果登记表》

 

 

二ΟΟ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实现对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对列入其它计划的科技成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为便于科技成果管理,将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划分为四类:(1)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2)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3)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4)软科学类科技成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由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部信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数据库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归档的科技成果遂步实现社会共享;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第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之前,必须向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汇交科技成果原始档案,然后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观测记录、野外观测数据、野外记录本、原始分析测试数据、有注释文档的源程序和操作手册、文字报告及有关的电子版本资料。

第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科技成果原始档案归档后,方可到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合同书或设计书一份;

2、完整的科研报告两份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

3、科技成果原始资料归档证明;

4、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

5、《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6、文字报告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长27cm、宽19cm(标准16开本)或标准的A4版本。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九条 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给予正式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其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如果得到专家、中介机构、应用单位的评价,可在两年内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根据验收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科研报告作重大修改的,应及时向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提供新版本的报告。

科技成果评价和验收办法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后,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上网公布其成果简介、创新点等等。

对于基础类研究成果,将逐步发布科研报告、与主要结论有关的关键数据,以实现成果共享。

对于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申请手续;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保密一定时间后,部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对其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

对于应用基础类研究成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参照基础类研究成果或技术开发类研究成果进行登记与管理。

对于软科学类参照基础类研究成果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凡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调用保存在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

 

第十五条 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将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向社会开放。

对于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无偿查阅已登记科技成果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写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及部门有关的奖励办法,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奖励项目。

第十八条 为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加大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宣传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具体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转让科技成果汇交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在对内对外的科技活动及其它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凡是泄漏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工作者应遵守《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对违反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

贵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经审查符合《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要求,予以登记。登记号为:×××××。特此证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