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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13:29  浏览:8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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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自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和社会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进和改善了户籍管理工作。但是,在掌握人口数量、结构等有关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农村地区,户籍管
理制度不健全,户籍登记项目不能及时变更的现象突出;在城镇地区,新建房屋和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大量增加,公民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全国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增大,不按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情况严重。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人口普查的经验表明,在人口普查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精
神,圆满完成人口普查任务,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有关规定,现就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地进行。要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着力查清目前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户口、注销户口等登记手续;对没有申报户口的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
在农村地区,要按照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的进程,健全户籍管理制度。对无户口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
在城镇地区,要尽快落实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居民小区户口管理的归属。对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要逐人逐户核对清楚,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掌握情况。
关于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钉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由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法和步骤
(一)户口整顿工作方法。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入户核对常住户口和清理登记暂住人口的方法。常住户口核对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人逐户逐项核对,发现空挂户口、双重户口以及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登记项目差错的现象,要及时予以更正。暂住人口的核对,要掌握本调查小区内暂住人口的住宿地点、人数等
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已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派出所还要与计算机存储内容对照,努力做到调查小区内不遗漏一人一户,登记项目无差错。
(二)户口整顿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0年3月至2000年7月底。在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中设立户口整顿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户口整顿工作方案,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2000年8月至10月中旬。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2000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各地区在全面质量检查验收后,将调查小区的现有人口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户口整顿工作任务。
三、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
地方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抽调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作好动员工作。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各级计划生育、人事、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按《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



20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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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党〔2003〕1号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局机关各支部:

  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已于2003年2月17日至19日在北京胜利召开,这次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用十六大精神统领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全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不仅对2003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部署,而且研究提出了今后五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思路。

  党中央对这次会议的召开非常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全面分析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把握的重要原则。这对于全党进一步认识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会议精神的热潮,通过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按照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狠抓落实的要求,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基本观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定信心、发奋工作,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继续推向深入,更好地为中医药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认识到腐败现象的极端危害性,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紧紧围绕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以坚定不移的态度、坚强有力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以新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更好地担负起反腐倡廉的历史使命,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坚定信心,把握全局,切实有效地推进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的十六大为我们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加强理论武装,认真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从总体思路上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重点,坚定反腐败的必胜信念,切实有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1、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统领中医药的改革与发展,把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作为衡量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作为衡量中医药改革成就的标准;

  2、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3、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确保中医药各项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顺利进行;

  4、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继续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加强对掌权、管钱、管人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与管理,改革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依法行政意识,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5、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推动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要根据中医药行业的特点,积极探索通过深化人事、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促进行风建设、消除腐败因素产生的途径;

  6、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大中医药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的正确引导和监管力度。

  三、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地抓好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认真做好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根据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探索新的途径和对策,着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扎实有效地从以下几方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努力取得新的阶段性成效。

  1、抓好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要继续贯彻执行好“三重一大”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各项廉政规章制度。

  2、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积极协调、化解各类矛盾;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3、深化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局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惩治和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对国家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解决医疗服务中索要和收受“红包”的问题。

  4、创新体制机制制度,重点是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管和干部任用的监督,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

  5、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我局是中央纪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努力配合上级做好试点工作,并结合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委的工作,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大工作落实的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要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树立廉政典型,大力弘扬正气,为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证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把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都要把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工作重点,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切实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1、要根据工作实际,兼顾工学,统筹安排,制定好学习研讨计划,近期要以各支部为单位,抽出2个半天的时间进行集中学习,使学习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督促、有检查。

  2、在安排好本部门本单位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局机关各支部和直属单位二级院所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要合理安排好工作时间,保证参加局直属机关党的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以进一步集中深入学习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

  3、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可采取召开集中研讨会、学习交流会或播放辅导报告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组织好学习。有条件的单位,还要充分运用局域网、报刊、板报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学习情况和学习收获的宣传。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效果,把能否通过学习切实指导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衡量学习效果的根本标准。

  5、各部门各单位应于2003年3月5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情况,及时报送局纪检监察室。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辽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
《辽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市长
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
辽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清除城区积雪,创造良好的城市市容和交通环境,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宏伟区、弓长岭区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除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全市城市除雪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建成区内除雪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除雪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除雪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市房产、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除雪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除雪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市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政府按照市政府除雪主管部门的分工,负责本部门、本区域除雪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区域内发生降雪时,除雪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及时清扫。
第七条城区内三级以上道路之外的街巷道路和非物业住宅区的除雪工作由城区政府负责。
城区政府应当于每年降雪季节到来前,与本区域内三级以上道路沿街单位就除雪责任区域划分、除雪方式、时限等签订除雪责任状,明确除雪的权利义务等项内容。对无除雪能力或者自愿以费代工的单位,由城区政府按照每场雪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的标准收取冰雪清除费,用于统一组织除雪。
第八条城区三级以上市政道路的扫雪和小雪的清运工作,由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雪以上的清运工作,由除雪责任单位按照市除雪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域在指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城市道路公路界的除雪工作,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园林景区、广场、护城河沿岸等区域(包括人行道)和步行街的除雪工作,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根据除雪主管部门的安排,在除雪过程中,对城区重点道路实行分段、限时交通管制,并应当于降雪季节(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在民主路、新华路、新运大街、中华大街、胜利路的道路中心线设置交通安全护栏,拆除其他道路的交通护栏。
第十二条除雪责任单位应在降雪停止后及时将冰雪清除:当日7时至17时降雪的,应在降雪停止1小时内进行清除;18时至次日7时降雪的,应在早8时进行清除。上述除雪应在24小时之内完成。对能够实行机械化作业的道路、桥涵等区域,应做到及时除雪,边下边除,不留积雪。
采用融雪剂除雪的,除雪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融雪污物。
第十三条除雪责任单位应在降雪停止后12小时内,将民主路、新华路、胜利路、青年大街、新运大街、中华大街、文圣路和辽阳火车站、客运站以及振兴路、繁荣路、蔡庄、沈营线城市出入口等处道路边石以下的冰雪清扫完毕。运雪责任单位应在雪停24小时内按照除雪主管部门的安排将上述区域的冰雪倾倒于指定地点。
对其他三级以上市政道路,应在降雪停止24小时内,将冰雪清除完毕。
第十四条清除冰雪应当达到路面、边石、交通标线等无雪迹、无冰包。人行道冰雪清扫后,应当整齐地堆放在道路边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电线杆周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堆放积雪,不得向积雪上倾倒垃圾或者污物,或者将积雪排入下水道和其他公共设施内;不得因清除冰雪破坏绿化和周边环境。
第十五条除雪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历年降雪综合情况和雪情编制城市除雪工作预案,并负责对降雪的清扫、除运和责任制的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预报雪情。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降雪季节到来前,在符合综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城
市积雪的倾倒场所,并负责除雪设备的使用保养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小区除雪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除雪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地段、建筑工地周边街路除雪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除雪责任的部门和单位,由除雪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除雪主管部门提请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不能完成责任区内冰雪清除任务或者不承担清除冰雪费用的,由除雪主管部门依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八条向积雪上随意倾倒垃圾、污物的或者将垃圾、积雪等有害物质倒入排水井内的,由除雪主管部门依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小雪,是指24小时内实际降水量在24mm以下的降雪;中雪,是指24小时内实际降水量在2.5mm至4.9mm之间的降雪;大到暴雪,是指24小时内实际降水量超过5.0mm的降雪。 第二十条本办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辽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与除雪有关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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