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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30:59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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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鹰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3月13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仚生

二〇〇七年五月五日






鹰潭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鹰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 中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市管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
(三)建设性质;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索取。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不予备案,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城市规划、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以及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备案项目的监管,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备案;对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和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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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公安部等


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两年多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规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矿产品需求旺盛,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同时,部分地区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甚至还有死角。为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防止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确保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2008年3月至5月在全国开展以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以下简称“回头看”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彻底清除整顿工作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煤炭资源开发为重点,对所有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

(三)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2005年至2007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四)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坚决关闭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国家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对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名单和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任务。

三、工作安排

“回头看”行动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分两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整顿规范工作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认真开展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到位。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1和附件2),并于3月31日前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4月30日前报送“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

(二)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5月5日至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组,分赴各地,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回头看”行动和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具体标准见附件3。

凡有1个以上市(地、州)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应缴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等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通过检查验收。对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地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协同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实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负责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联合行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回头看”行动取得实效。

(三)严肃查处,加强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案件处理进度,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或者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研究,建章立制。各地对“回头看”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着重从管理上查找原因。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要进行清理和纠正,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尚未建立的制度要限期建立,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3.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
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
填报单位:(印章)
统 计 项 目 无证勘查开采(起) 超层越界开采(起) 非法转让矿业权(起) 污染破坏矿山环境(处) 越权审批矿业权(起) 合 计
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 持勘查许可证采矿 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 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 矿 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 非法转让探矿权 非法转让采矿权 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 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 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 地方政府越权配置矿产资源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
清 查
小 计
处 理
小 计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附件2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印章) 单位:个
统计项目编号 矿种名称 整 合 矿 区 数 整合矿区涉及的矿业权数 备 注
确定整合的矿区数 已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的矿区数 已批准整合实施方案的矿区数 已完成整合任务的矿区数 整合前设置的矿业权数 整合后拟设置的矿业权数 通过整合拟减少的矿业权数 通过整合已减少的矿业权数
1 煤
2 铁
3 锰
4 铜
5 铝
6 铅锌
7 钼
8 金
9 钨
10 锡
11 锑
12 稀土
13 磷
14 钾盐
15 其他矿种
合 计
注: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没有表中所列矿种,或虽有该矿种但未进行开发,或虽已开发但按规定无需整合的,该矿种涉及的统计内容可以不填。
2.共伴生矿以主矿种为统计对象。
3.表中“其他矿种”是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如果超过1种,应按此表格式续填。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08年 月 日
附件3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项目 检 查 验 收 标 准
一、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工作成果 1.按照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对整顿规范工作第一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整改。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动态巡查制度,对所有矿区明确了监管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并有巡查记录。
3.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苗头的地区,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
4.关闭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对关闭矿山,及时切断了电源,清缴了爆炸物品,做到了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
5.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对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及时进行了查处。
6.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对所有矿区都进行了清查,对清查出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矿山环境、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7. 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
8.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确定了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和拟减少矿业权数量。
9. 完成了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10. 严格执行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要件完备,程序规范。
11.全面完成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项目 检 查 验 收 标 准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12.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全面开展了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13.全面实行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均已收缴到位。
14. 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5. 建立完善了省、市、县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
16.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按要求完成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解决了矿业权取得的“双轨制”问题。
17. 全面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18. 严格执行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
19. 落实了市、县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职责,组建了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了勘查开采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
四、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制度 20. 加强了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了工作机构,充实了专职工作人员。将整顿规范工作纳入了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21. 组织开展了整顿规范工作专项督查活动。
22. 加强了宣传工作,推广了整顿规范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曝光。
23. 建立了联合执法、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联络员、信息交流等工作制度。

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补充规定》下发后,各分局积极联系有关单位,及时布置实施。但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总局将有关问题集中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单位开立收汇核销帐户的问题。新批准的出口单位在开立收汇核销帐户时,除提供原有文件外,从9月1日起还必须提供海关核管的“企业注册代码”。外汇管理局应将此码存入公司档案的备注栏备用。
二、关于出口单位在核销单上盖章的问题。出口单位在使用核销单报关前,必须在核销单的存根联和退税联上“出口单位名称”处加盖该出口单位的公章并如实填写有关栏目。
三、退运、退货的问题。
1.出口单位报关后因故退运时,须先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外汇管理局应在有关核销单“核销情况”栏内填注意见并加盖“监督收汇章”。海关凭此及其它证明给有关出口单位办理退运手续,并在有关报关单和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将上述单
据退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凭此注销该核销单。
2.出口单位出口后因故退货时,外汇管理局凭海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的复进口证明办理该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四、关于核销单(退税联)的填写、丢失、盖章及补办问题。
1.外汇管理局在按规定办理完收汇核销手续后将已核销的净收汇额填在退税联上并签字、加盖“已核销”章;属于部分收汇部分核销者,外汇管理局仅做部分收汇的核销,填注核销净余额,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待收汇全部核销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签发手续。对核销中有违反出口
收汇核销规定者,外汇管理局应在对该出口单位进行处理及纠正其错误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
2.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者,外汇管理局应按“补充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为出口单位办理该核销单的注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3.出口单位报关后将核销单丢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然后再办理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见附件,下同)的签发手续。
4.出口单位将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丢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须凭主管出口单位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五、关于结汇、收帐通知问题。
1.任何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结汇、收帐通知的格式(核销专用联)及印章必须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只有已备案的结汇、收帐通知(核销专用联)才可作为收汇核销凭证;
2.未经批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补办结汇、收帐通知(核销专用联)。外汇管理局应在接到出口单位的补办申请三个月后办理补办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应在补办的结汇、收帐通知(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六、关于易货核销问题。易货贸易项下的核销仍按原规定办理。关于出具核销单退税联事宜,外汇管理局应按易货后的净出口金额核销后方可办理核销单退税联的盖章手续。
七、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遇有新问题时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略)



19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