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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31:57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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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0〕10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


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积极推进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不包括工业用地),凡具备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以及招标、拍卖公告对投标人、竞买人依法做出限制规定的以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和投资计划,确定当年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地块的数量和位置,审查、批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
第六条土地、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地块开发、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地价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可抵充定金),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或送达指定的地点。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开标后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不计息,可抵充出让金)。
第八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持身份和资信证明,按公告的时间、地点报名并交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可抵充定金)。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确定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后10日内退还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
(四)买受人自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不计息,可抵充出让金)。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或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土地招标、拍卖的具体业务。
第十条招标标底和拍卖保留价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评估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招标标底和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应踏勘招标、拍卖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参与投标或竞买前提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地块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
第十二条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
(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审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三条投标人或竞买人报价均未符合标底或达到保留价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或拍卖活动。
第十四条中标人或买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办理基建项目计划、规划、建设等申报、审批手续,并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中标人或买受人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支付出让金,并依法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中标人或买受人应严格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中标人或买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出让方不履行合同,受让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出让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投标人、竞买人应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投标人或竞买人以非法手段中标或买受的,中标或买受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活动中,构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市辖各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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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以及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绿化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区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城建管理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发展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绿化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经费投入,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辅导,保护生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乡土树种及节水耐旱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不断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品位。

第六条 市区内的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全民参与建设生态园林城市。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损害绿化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设任务、责任单位、投资规模、完成时限和资金来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称城市绿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海岸线、山体、林地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城市绿化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高层、低层住宅不低于50%,多层住宅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其它城市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新建医院、宾馆、文化、娱乐场所不低于45%,疗养院(所)不低于50%;

(四)新建学校、体育场馆、科研院所不低于40%;

(五)新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房不低于35%;

(六)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5%。

旧城改造项目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20%(属于居住区、工业区的,其绿地率不得降低)。

第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位置及相关各项指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和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九条 对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面积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绿地、委托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易地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按照《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化用地平面图标牌,明确绿地率、绿地面积及范围,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三条 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维护和管理(以下简称管护)责任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绿地及绿化设施,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纳入“门前三包”管理的道路绿化,由该路沿街的门市、商业网点等单位按照责任书签订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管护;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及绿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及绿化设施,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工程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人。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地管护,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管护单位。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绿地、树木管护技术标准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发生病虫害,管护单位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防治;管护单位未积极履行防治义务或防治达不到要求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代为防治,由管护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和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居住区配套绿地确需改作它用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要求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因改变城市绿线或城市绿化用地性质造成城市绿地损失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实行易地绿化,并承担易地绿化建设费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政府投资栽植、群众义务栽植和历史遗留无据可查归属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属于个人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抢险救灾或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必须在事发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由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要制定保护和补救措施,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单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申请修剪单位负担。

第三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标志,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负责管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迁移者应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它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垃圾、渣土及其它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它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焚烧、燃放鞭炮;

(六)其它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管护的规范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管护达不到标准,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治。对逾期未整治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代为整治,由产权单位或管护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地及绿化资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实行数据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生物病虫害防治,并协助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搞好有害生物检疫。建立有害生物疫情及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用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城建管理区范围划分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1994年10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城市绿化办法》同时废止。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抚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等七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抚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等七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抚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抚州市市本级接待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抚州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抚州市市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等七个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抚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坚持精简、节约的原则。各单位应严格遵循有关会议审批制度,先审批,后开会,不得先开会,后补批。其中:全市性的会议及以我市名义承办的全国、全省、跨区域性会议,必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议及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区)党委或政府领导参加的专业性会议,必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应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要少开会、开短会、开小会,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要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常(全)委会议及扩大会议,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文联、科协、社联等换届会议。中央、省委、省政府在抚召开的会议(不含省直单位在抚召开的系统内会议,下同),视同一类会议。

二类会议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以及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召开的,要求县(区)对口部门或市直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是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县(区)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专业性会议及其他会议。

第四条 会议天数

除中央、省委、省政府在抚召开的会议以及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重要会议外,各类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最长不超过1天(不含报到和离开的时间)。

第五条 会议人数

二类会议参会人数一般控制在150人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数一般控制在80人以内。会议工作人员不计入参会人数。

一类会议工作人员一般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5%以内,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一般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会议地点

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在本单位会议室举行;本单位会议室不能容纳的,除特殊情况外,应按《抚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抚财行[2010]77号)规定,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或市会议中心办会。会议需安排住宿的,原则上应安排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

第七条 会议费来源

会议经费来源按会议分类,采取不同安排方式。

一类会议经费采取专项列支、专项审核追加的方式解决。会议开支的专项经费(如表彰奖励),经市领导批准同意,由市财政核拨专款,不在会议费中列支。

二、三类会议经费实行预算定额补助管理,财政在编列部门预算时一并考虑,由单位包干使用,财政原则上不再追加。

需要财政追加经费的会议,必须提供批准开会的审批件及会议通知,并据实列明会议支出预算或实际支出情况,手续不全的,财政不予审核报请市政府追加经费。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除市委、市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开支和发放奖励经费、会议补助费、劳务费,不得开支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施、设备购置费。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在市区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住宿费开支标准应控制在市财政局与定点饭店签订的会议住宿协议价格以内,并随定点饭店出差和会议协议价格定期招标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住宿费开支标准不得高于抚州市区定点饭店最低会议住宿协议价格。

一类会议伙食补助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30元,确需开支的其他费用据实核拨。二、三类伙食补助和其他费用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召开地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伙食;工作人员安排伙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县(区)驾驶员只安排住宿、伙食。

无固定职业的参会人员补贴,误工补贴每人每天补助30元,交通补贴每人40元包干,差旅费补助按每人往返2天计算、每天按30元标准补助。

第十条 会议费审核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账,单位财务部门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手续不全、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抚州市市本级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有关规定,加强市直机关接待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减少接待费支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第三条 接待管理

根据来客的职级、来抚的目的等情况,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并做到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

接待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接待办接待工作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各单位接待工作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接待范围

市四套班子系统内对口接待的副厅级实职(部队正师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在抚召开的会议、安排的重大活动,原则上由市接待办统一接待。特殊情况需扩大接待对象范围的,应采取个别处理方式,对口接待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市接待办报有关市领导批准同意。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接待。根据需要和市领导指示,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由市接待办安排宴请一次。

厅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由市直相关单位实行对口接待。

第五条 接待费来源

市接待办接待费采取专项列支、专项审核追加的方式解决。当年定额内节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超过定额部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专项追加。中央、省委、省政府在抚召开的会议、安排的重大活动相关经费支出,由市财政核拨专款,不计入市接待办接待费定额。

市直单位接待费纳入单位公用经费,包干使用,不再追加。

第六条 接待费开支标准

接待费主要用于按规定提供的食宿、交通服务等开支。接待对象按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用于冲减接待费支出。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原则上应安排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因特殊情况未能安排在定点饭店的,其住宿费开支标准不得高于抚州市区定点饭店最低出差住宿协议价格。接待对象住宿房间安排标准上限为:厅级及厅级以上干部住套间、处级干部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接待应注重简约、节俭、省时,无关人员不陪餐,提倡安排自助餐。需要安排宴请的,餐饮应突出地方特色,以家常菜为主,一般不上高档菜,提倡供应本地产酒水。

第七条 接待费审核报销

市接待办接待费由财政部门每月按定额拨付,每季度年审核一次。单位财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接待经费开支,手续不全、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BT融资

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工作方案

(一)实施BT模式的合作方法与准入程序

1、合作方法:(1)项目采用以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一次性回购、资金分期支付的合作形式来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2)政府委托授权相关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并提供项目建设工程,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由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建设。(3)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责任人,经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审核后的工程预算等批复要求,再由项目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

2、准入程序:(1)由项目业主将本项目建设的规模、造价、工期、回购还息计划等工作内容形成投资合作建设工作意见,经市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2)市政府审查批复工作意见后,由项目业主编制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后再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进入招投标程序,确定项目中标投资人。(3)投资人中标后,项目业主和投资人的项目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合同及施工承发包合同。项目建设报建等相关手续在集中办事大厅建设窗口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行BT模式或与政府投资相结合模式的基本条件

1、投资人条件:具有投融资能力,有丰富建设管理经验的法人实体。

2、建设企业资质:房建及市政、园林工程二级以上。

3、施工业绩:近三年来承担和完成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广场建设以及大型土方、道路、排水、亮化、绿化等工程建设的业绩,3个以上的优良工程和相关备案资料,并具有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守信。

4、自有资金能力:承包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潜在投资人应具备自有资金的融资能力,并在招投标正式开标前,打入BT合同总价的35%资本金到双方共管帐号,作为项目工程前期费用及工程进度款。同时中标单位应在一星期内组织新的自有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投资人均可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投标。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并在项目建成后的2年内完成回购。

(三)投资范围、内容和总投资

1、投资范围及其内容:政府实施的项目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非经营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公共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内容:(1)公共房屋建筑(指学校、医院、影剧院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等);(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亮化、绿化及休闲广场建设等)。

2、总投资:包括建安费用和其它工程费用。(1)建安工程费用系指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等工程费用。(2)其它工程费用系指与本项目建设相关配套的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勘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评、工程预结算编审及供电供水工程等费用。 

(四)工程造价的确定及其调整方法

工程造价的确定,主要以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施工内容为准。其计价及调整方法如下:

1、工程计价方式: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执行2004年江西省相应工程定额和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市政、园林工程执行2006年江西省市政、园林定额和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2、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可以相应调整工程量。若调增减项目内容与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内容一致,则保持合同单价不变;若调增减项目内容与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内容相似,则单价可以参照合同单价确定;若调增减项目内容与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内容不同,则单价可参照有关定额、标准确定单价。(2)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提供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5%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5%外,其综合单价的调整需经发包人、监理、设计等单位签证确认。另超出本项目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的工程费用,项目业主应将其超出部分的工程费用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转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的增加工程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3、工程类别的确定: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按实际工程类别下浮一个类别计取工程费,市政、园林工程,其工程综合费率可按2006年江西省现行市政、园林工程定额的总综合费率(剔除定额中的住房公积金后)下浮20%计取(综合费率内容包括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安全施工文明措施费、规费及税金等)。按规定应缴纳的规费由投资人缴纳。

4、主材价格的调整: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招标项目工程,其主要建筑、装饰材料及安装工程中的未计价材料和设备,当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等)单价超过中标报价中的单价±10%范围外可调整材料单价,±10%范围内的不予调整。中标人自行采购的建安材料(含设备),应提供材料样品(规格、型号、品牌、价格等),经项目业主看样定价、签证确认。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算风险费用的,可参照有关计价规定执行。

(五)项目投资的回购款及付款计划

投资回报指项目公司实际投资资金的占用费和财务管理费等费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实际执行年利息计算)。

1、项目投资回购款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造价:指建安工程结算总价款。

(2)资金占用费:利率基数为经财政部门审定认可的工程造价,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实际执行的年利率上浮40%乘资金占用时间(年)。核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原则与核算原则进行。计息起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息。

(3)代垫工程管理费:指投资人为项目业主垫付的其它工程费用,经财政部门审定认可的工程造价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乘资金占用时间(年)。

2、BT模式资金支付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付清回购款(以财政部门终审确认的结算造价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支付回购款的50%;满2年支付回购款的50%。回购款也可在条件完备的情况下提前支付。

(六)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保证项目正常移交

项目业主要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必须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投资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工程结算项目业主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项目工程造价作出结论,由项目业主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终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应维护项目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回购款。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项目公司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处置办法。

二、原为BT模式后改为与政府投资相结合的工程

(一)合同价的确定:由中标人根据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预算,经业主初审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最终以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合同价。合同价的组成暂定为:

1、房屋建筑(市政建筑)工程合同价=图纸工程量(含变更工程量)×定额基价×(1+中标人综合费率)+(工料价差+甲乙双方签证价)×(1+3.477%);

2、房屋装饰工程合同价=(图纸工程量(含变更工程量)×定额基价+工料价差+甲乙双方签证价)×(1+3.477%)+图纸工程量(含变更工程量)×定额基价中人工费×按房屋建筑中标综合费率同比下浮费率;

3、房屋安装(市政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价=(图纸工程量(含变更工程量)×定额基价+未计价材料+工料价差+甲乙双方签证价)×(1+3.477%)+图纸工程量(含变更工程量)×定额基价中人工费×按房屋建筑中标综合费率同比下浮费率。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办理工程结算(含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项目)。

(二)综合费率的确定与控制:由于付款主体的改变(包括从土地出让价款、银行贷款、财政拨款等渠道安排的资金),项目业主与投资人(项目公司)三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书,属政府投资部分其综合费率的确定,房屋建筑(含市政建筑)的综合费率控制在15%以内。房屋装饰、安装(市政安装、园林)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综合费率同比下浮比例计取工程综合费率。综合费率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工程直接费+技术措施费之和),综合费率的内容包括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安全施工文明措施费、规费及税金等。按规定应缴纳的规费由投资人(承包人)缴纳。

(三)保证金的缴纳及工程款的支付办法

1、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潜在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在开标前按合同价款的10%和40%分别缴纳。中标者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者由招标人在规定时期内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2、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当工程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和临时设施完成后,退回履约保证金的60%;当工程形象进度完成50%时再退回20%;当工程形象进度完成100%,并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15%,另5%转为质保金。

3、工程款的支付: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付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50%时,按合同价款支付15%工程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80%时,再支付合同价款15%;当工程形象进度达100%时,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剩余工程款1年内分二期付清。前6个月按结算总价款的30%支付,后6个月工程尾数(除5%质保金外)全部付清(以财政部门评审确定的结算造价为依据,市工程建设项目应以审计部门审计竣工决算造价为准)。

4、政府投资与BT投资金额的确定:(1)如财政在工程结算前支付的工程款达70%,则该项目为政府全额投资项目;(2)如工程结算审核后,财政所支付的工程款低于70%,则该项目为BT投资与政府投资相结合的项目,其中财政所支付的工程款除以0.7,金额为政府投资额,剩下的则为BT投资额。

5、合法取得土地价款及工程款的支付办法:(1)投资人如参与市中心城区的土地(改制企业的土地或其他特殊用途的土地除外)竟拍,其上缴的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定向安排用于其投资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2)工程款的支付: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付款。即按每月或以单项施工实际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需经监理、业主确认)支付7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剩余工程款(除5%质保金外)待工程结算终审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5%(以财政部门评审确定的结算造价为依据,市工程建设项目应以审计部门审计竣工决算造价为准),5%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6、凡实行合法取得土地价款定向安排的工程项目,当形象进度达到50%时尚未在公开土地交易市场竟拍取得土地,此项目转为BT模式。

三、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与BT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三边”工程。

所有BT投资项目应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投资估算;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

3、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投资,批准工程立项;

4、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施工图纸,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5、工程预、结算应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报财政部门审核;

6、进行工程招投标,设备政府采购工作;

7、制定年度施工计划,组织建设施工;

8、竣工验收;

9、交付工程。

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编制工程项目概算,报相关部门批复。

(三)工程预算应控制在工程概算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预算报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四)所有工程项目签订的协议需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应报同级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以加强对工程造价计价条款的监督管理。

(五)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报市财政局评审;市审计局对工程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工程预、结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及建设项目协议没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备案的,市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合同协议书及招投标有关条款办理。

(二)特殊情况,可专题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三)以前出台的有关文件内容如有与本意见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融资筹集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它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要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三)其他与财政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融资建设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采购事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六条 严格项目立项。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可研、初设、计划及其他事项按市政府《关于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意见》(抚府发[2011]24号)执行,没有经过市发改部门审批立项和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严格项目评审。坚持“概算控预算,预算控决算”的原则。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必须由发改委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查批复;由市财政部门对预算进行评审。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招标文件和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合同及概算、预算(含标底)、竣工决(结)算送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出具项目预、决(结)算评审报告报市政府审批。项目招投标文件必须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作为最高控制价。签订施工合同后,须将施工合同送财政部门备案。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材料费用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建设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化情况,每月采集上报抚州地方材料预算价格形成《江西造价信息》,并将其作为工程预(结)决算的依据。对特殊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材料(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总价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市建设造价部门牵头,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确认。

第九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通过市发改部门审批立项并列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给予统筹安排。

第十条 凡属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统一纳入财政设立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基建专户,由财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和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计划、预算、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条款约定拨款。

第十一条 报账审核。报账审核由市财政局负责,重点是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财政资金通过市投资公司划转。建安工程支出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设备投资支出直接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账户;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直接支付给土地出让方、劳务提供者和税费征收单位等。

第十二条 坚持按进度付款。拆迁征地费、设计费、监理费、设备和材料货款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按监理已签证完成工程量的中标或合同价款的70%以内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按不低于财政审核工程结算金额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方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资金时,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批准的立项书、投资概算、年度投资计划、经财政审核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预算、各种合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文件、监理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和基建拨款明细清单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突破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的,对变更预算5%以内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决定即可实施;对变更预算5%以上(含5%)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市财政部门审查竣工决(结)算时,对未经领导小组决定或市政府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部分投资额不予认可。

从严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从2012年起,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提取标准按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标准下浮50%。

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和经批准变更的工程,发生较大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请有关部门到现场做好记录(影像、照片、文字等资料),同时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三方共同签证,未经签证或未做好现场记录的,财政部门在审查竣工决(结)算时,对其投资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决算审批。项目竣工后二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结)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竣工项目的工程决(结)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即先由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市工程建设项目由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后报市政府批复,并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市审计部门负责工程财务收支审计,并对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审计决算认定项目有资金结余的,其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其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市发改部门对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制度。各建设单位于年终前按财政部门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产权登记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尽快按批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核算新增固定资产,及时完成工程清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批后30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需移交管理的项目还要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参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实施融资计划管理。市财政局应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各投融资主体根据政府下达的融资计划,具体落实项目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贷来源和具体额度等。其签订借款合同,须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由市政府承诺还本付息或担保的融资贷款,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自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融资贷款坚持“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贷款单位必须按照债务合同规定偿还到期债务,属于市政府批准财政承诺的融资,由市财政负责偿还;属于市政府批准,贷款单位自贷自还的融资,由贷款单位偿还。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按时编制政府债务年度偿还预算。建设单位和融资主体须主动申报次年到期的政府债务还本付息额,由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设立偿债基金。用于归还到期政府债务。偿债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净收益、转贷利差收入、专用账户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下达的各种专项资金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利用外国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融资,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BT模式的建设项目,其管理办法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建设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政府在每一计划年度内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财务管理,并分别向市政府和市人大报告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监督职能,对市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抚州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预备费的设立。预备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市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1%一3%比例安排的,在市本级预算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当年后备资金。

第二条 预备费的使用范围。预备费主要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支出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预算单位正常开支需要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一)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

(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

(三)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五)根据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应从市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预备费的使用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严格控制预备费的使用。原则上控制在下半年使用,全年不得突破预备费总额。

(二)勤俭节约原则:单位经费预算之外追加的预备费,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申请、审批、使用。

(三)专款专用原则:预备费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预备费的办理程序。

(一)拟动用市级预备费的开支项目由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经费追加申请。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转的报告后,要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审核,向市政府提出经费安排建议。

(三)市政府对市财政局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后,以抄告单的形式批复给市财政局和有关单位。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抄告单办理预算追加手续,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

第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预备费的审核和管理,定期向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报送市级预备费使用进度。

第六条 市级预备费年终结余应用于平衡当年财政预算,或作为预算净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发现挤占、挪用的,由市财政从其正常经费中予以扣回或由审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未落实单位和具体项目的集中安排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抚州市市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是指年初未能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二次分配的市级财力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条 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的设立。

(一)公共服务领域的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的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预算。主要包括:工业发展、城市建设、涉农、社会保障、教科文卫和行政政法等公共服务投入和民生政策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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