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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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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

琼府〔200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4月21日召开的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长出国出境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有关规定。

审计厅在省长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全省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十五、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部门和各市、县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十九、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符合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省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和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做到有权力就有监督,不允许形成行政监督的空白。

二十三、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政务。



第六章 工作安排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九、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省政府和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三十、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议案;

(三)审议由省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行政规章草案;

(四)讨论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

(六)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并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五、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省长批准印发。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或副省长批准印发。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研究室协助,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研究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向省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必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应报省长或副省长审定。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市、县长参加会议的,应报省长批准;需邀请分管的副市、县长参加会议的,应报分管的副省长批准。

需要召开全省性会议,一般应当提前10天将会议方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 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重大问题必须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省政府领导同志应提出明确的“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如主批人已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随后圈阅,视为同意主批人意见。

四十二、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向国务院报送的请示、报告,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或省长授权的副省长签署。

四十三、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的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四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是工作需要,不准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七、为保证省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市、县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四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市、县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坚决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二、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离琼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并指定工作人员将离琼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备查。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琼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分管副省长报告。

五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机关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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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测办〔2008〕31号


局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
“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全国组织系统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意见》及李源潮同志在专题视频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局党组要求,结合我局干部人事工作的实际,现对在我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活动(简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重要意义


  中组部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国组织系统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新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开创组织人事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在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是顺应干部职工对人事部门新期待,提升干部人事工作满意度的迫切需要,是为测绘事业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形象好的高素质测绘人事干部队伍的有效载体,是继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后的又一加强人事部门自身建设的专题活动。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要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结合起来。按照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对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在总结局人事干部队伍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突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这个主题,有效解决局干部人事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明显提升选人用人公信度和干部人事工作的满意度,切实加强干部之家、人才之家建设;教育引导人事干部树立改革创新意识和服务测绘事业大局意识,着力在思想观念、素质能力、工作能力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有新转变、新进步、新提高,树立人事干部公道正派、知人善任的可信形象,清正廉洁、忠诚正直的可靠形象,创新求实、锐意改革的可敬形象,团结和谐、真诚待人的可亲形象;切实把各级人事部门建设成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模范部门,使干部人事工作更好地为全面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服务。


  三、开展范围和方法步骤


  开展活动的范围为局人事司、局直属单位人事部门(含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部门)及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局下属单位人事部门(含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按照中组部统一部署,从2008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其中,2008年为“集中活动年”,2009年为“深化拓展年”,2010年为“巩固提高年”,2009年深化拓展和2010年巩固提高的有关工作,届时根据中组部统一部署及测绘工作实际再作具体安排。结合测绘工作实际,2008年集中活动分为5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3月下旬至4月下旬)


  按照中组部通知要求,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对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作出具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引导人事干部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意义,统一思想,积极参加2008年的集中活动。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在国家局统一部署后,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活动工作方案,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后,于4月30日前报人事司备案。


  (二)深入学习、加强教育阶段(5月上旬至6月中旬)


  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和胡锦涛同志关于加强党性修养和品德修养等方面的有关论述,胡锦涛、习近平、李源潮三位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等,进一步增强人事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广泛开展党的宗旨教育,以坚持公道正派、廉洁清正为重点的人事干部职业道德教育,以坚持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为重点的测绘精神教育和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的思想品德教育,切实提高人事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使人事干部做到政治坚定、品德纯洁、行为先进。


  (三)征求意见、查找问题阶段(6月下旬至8月下旬)


  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座谈走访及设立电子信箱等形式,广泛征求工作和服务对象、下级人事部门、相关部门及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干部自查和互查活动,采取领导点、同志提、自己挖,结合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开展分析评议,找准部门在服务基层、服务干部、服务人才方面和人事干部在党性观念、思想作风、遵章守纪、道德品行、表率作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制定部门和个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能够马上改的,要立即改正;需要一定时间的,要明确改正时限,跟踪督察落实;属于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要见微知著,举一反三。


  (四)制定具体要求、提高素质阶段(9月上旬至10月下旬)


  联系实际提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具体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化指标好、可操作性强的实践性要求。具体要求既要体现继续坚持测绘人事部门公道正派的好传统、好作风,又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赋予测绘人事部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新的时代内涵。按照具体要求,通过专题培训、岗位练兵、主题实践活动、“一人一师”等多种形式,引导人事干部立足岗位,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努力学习干部人事工作的理论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原则和程序,不断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成为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行家里手。


  (五)完善制度、改进作风阶段(11月上旬至12月下旬)


  在总结集中活动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局人事部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长效机制,切实树立起人事干部可信、可靠、可敬、可亲的新形象,为深化拓展和巩固提高阶段提供经验。广泛征求下级部门、工作及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整理修订完善局干部人事人才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增强干部人事工作的公平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满意度。强化人事干部服务观念,完善服务制度和措施,改进人事部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着力建立五项承诺制度,即“五个不让”:不让领导布置的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需要处理的文件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差错漏洞在我这里发生,不让服务对象在我这里受到冷漠,不让部门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开展活动的领导,国家局成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活动指导小组,设在局人事司。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活动,精心组织,统筹推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和在全党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活动开展前,要向党委(党组)汇报情况;活动开展中,要注意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活动进展情况,落实好党委(党组)的有关要求。


  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事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讨论,带头对照检查,带头改进提高,切实作出表率。要正确处理开展活动与日常工作的关系,统筹协调,合理安排,把握好进度和节奏,做好结合文章,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局人事司负责对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活动情况,推动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及时向局人事司反馈信息,报告活动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每阶段活动结束后及时向人事司报送总结报告,真正实现上下联动、整体推进。


  五、有关要求


  (一)开展活动要抓住重点。这次开展的“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时间长、任务重,政策性、针对性强,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把握好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刻领会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严格活动程序,突出活动重点,丰富活动载体,创新活动形式,推动活动深入开展。要把重点放在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上,放在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形象好的建设上,着力解决好妨碍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突出问题,解决好干部人事工作中干部职工最希望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给人事部门带来新变化、新面貌、新气象。


  (二)开展活动要突出特色。2008年的集中活动开展得扎实与否,直接影响到今后两年深化拓展和巩固提高活动的开展。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开好头、起好步,在思想上更加重视、行动上更加积极、措施上更加得力、效果上更加明显,从一开始就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防止图形式、走过场,必须切实做到自查与外查相结合抓准问题、自评与互评相结合分析评议、自动与联动相结合解决问题、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完善制度。不但要认真完成好“规定动作”,更要突出各单位的特色,形成工作亮点,做好“自选动作”,使活动扎扎实实、有声有色地向前推进。


  (三)开展活动要做到五个“突出”。开展活动要突出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强化人事干部党性锻炼和品德教育;突出抓好党的十七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学习贯彻,强化人事部门和人事干部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意识;突出抓好执行力、创新力和服务力的提高,强化人事部门效能建设和人事干部能力素质;突出抓好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强化人事部门的公信力和满意度;突出抓好人事干部先进典型的宣传,强化创先争优和表率意识。


  附件:1、国家测绘局“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人事司“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集中活动年工作安排

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经营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加工、运输、存储、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 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牛羊屠宰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质监、畜牧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生产经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家庭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牛羊。  

  第五条 从事清真牛羊屠宰加工的企业,应当遵守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的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  

  第六条 本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环保、畜牧、卫生、国土等相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内脏处理间以及其他屠宰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疫检验设备、卫生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环保、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名称、地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点屠宰标志牌应当悬挂在企业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应当经畜牧部门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牛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屠宰加工质量;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体;  

  (四)是否注水或者注入(添加)其他物质;  

  (五)农药、兽药残留情况;  

  (六)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二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十三条 从事牛羊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牛羊产品,应当经动物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并附有相关证明或者标识。  

  第十四条 外地牛羊产品进入本市市区的,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到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经抽检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进入本市存储、加工、销售、使用,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经销进口牛羊产品的,应当同时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从事牛羊产品批发、零售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牛羊产品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牛羊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屠宰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牛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私刻、涂改、伪造牛羊屠宰经营的有关印章、标牌和证明。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商品流通、畜牧、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工作配合和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牛羊产品检验检疫情况及质量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感观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证明)等方式对牛羊及牛羊产品实施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牛羊的,予以取缔,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外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牛羊、牛羊产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  

  (二)对牛羊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三)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牛羊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牛羊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屠宰、加工、销售、使用、运输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牛羊及牛羊产品的,由畜牧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品流通、畜牧、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牛羊屠宰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其他畜禽的屠宰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市)、贾汪区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