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关于做好疫苗针对疾病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44:35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做好疫苗针对疾病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疫苗针对疾病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区出现麻疹、乙脑等疾病局部暴发流行,与往年相比较呈明显上升趋势;因“非典”影响,部分省份正常的计划免疫及其它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传染病控制工作,近日相继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有效预防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生,控制暴发疫情的扩散与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在继续巩固防治“非典”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全力以赴地抓好预防接种工作。近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计划免疫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各地要迅速恢复预防接种的正常工作秩序,认真分析本辖区计划免疫工作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预防接种工作中的隐患。部分因非典疫情严重而影响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地区,应及时予以补种,减少和补救“非典”对计划免疫工作的影响。各地要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城郊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聚集地的常规免疫接种工作,消除免疫空白人群。

二、加强对计划免疫以外疫苗针对疾病的防治工作。各地要密切注意对甲肝、乙脑等疫苗针对疾病流行态势,对可能发生疫情暴发流行的地区,根据人群免疫水平,由省卫生厅批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组织做好相关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发生暴发疫情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组织采取应急措施。

三、各地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要求,并与其他计划免疫工作统一规划和部署,制定并落实好具体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加快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实施进程。

四、全国各地尤其是西部省份和边境地区要继续落实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各项措施,做好AFP病例报告与监测工作,制订今冬明春针对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的强化免疫方案,确保我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

五、加强疾病监测工作,严密关注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动态,加强疫情分析,切实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各地对重大疫情及突发事件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蔓延,控制暴发流行,努力降低病死率。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重大疫情及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暴发疫情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六、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计划免疫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质量,防范和减少预防接种事故及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

根据疾病流行状况采取群体免疫措施或为控制疫情蔓延采取应急免疫措施的地区要认真做好宣教工作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群众认识,防范群体性心因性反应的发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在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事故或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时,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

七、各地要针对当前预防接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传染病疫情迟报、瞒报,以及造成预防接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卫生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大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为“田文昌”辩护
——从“刘涌之死”说起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梁剑兵
刘涌死了,关于刘涌一案的“网愤”暂告平息。
但是,另一种“愤怒”又随之而起。这次,愤怒的对象是号称“天下第一辩护高手”的京都大律师田文昌,还捎带上了14位法学家。按照某些网友的“声讨檄文”,此15人的罪名主要有:“败类”、“罪人”、“黑社会的帮凶”、“倒掉的法学家!”……等等。
看到这种愤怒,本人心里实在有些不爽。于是,想在这里写一些为“田文昌”辩护的文字,随大家反驳或者支持吧。
开辩之先,声明两点:
一、我所辩护的对象,是加引号的“田文昌”。
这个引号,我有如下的讲究:一来,不是指田文昌一个人,而是包括田大律师在内的15个人。二来,我所要辩护的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该15人的行为。三来,“田文昌”更指一种需要为之辩护的观念和思想。
二、我辩护的基本立场,是客观主义的。
首先,我理解、也同情网友对“田文昌”的愤怒,因为我也有过和大家相同的、追求正义的一般性的情感。
但是,我更为这种“愤怒”的深处所体现的“盲目的正义情感”感到恐慌。害怕这种非理性的情感最终会演变成为“多数人的暴力”,乃至于毁坏法治,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我们不应该忘记。而这种恐慌,便是驱使我写这些文字的最主要的内心驱动力。
其次,我虽然赞成“田文昌”的行为,以及那行为背后的思想。但是我不赞成他们表达自己思想时所使用的语言和方式以及场合。因为,当羊披上了作为形式的“狼皮”的时候,是很容易被误认为狼的。
闲话少叙,言归正传。
第一个观点,我不赞成个别网友对“田文昌”的那种愤慨。
鲁迅有话:辱骂不是战斗。
国人在表达义愤的时候,往往不喜欢用理性和科学的方法分析被指责者在行为上的错处,而是采取“撕掉他的画皮”之方法,贬损其人格、侮辱其人身或者尊亲属,这实在是一种让人无法忍受的陋习。
法学家在我国科学家中的地位向来不高,且背负着设计国家法治蓝图的重任,其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繁荣与进步。即使,其行为不当,也应理性分析和批评,进行是否正当与合理的评价。辱之骂之,再施以“黑社会的帮凶”之罪名,然后幸灾乐祸于法学家的“倒掉”,这样,在口舌上倒是痛快了,却会导致老百姓对法学家盲目的痛恨,进而发生连锁反应,更痛恨法学家所代表的先进思想,视其思想如洪水猛兽。想当年,戊戌变法的六君子在菜市口被砍头的时候,京城百姓万人空巷齐声唾骂,乃至于改革家人头落地,百姓万众欢呼,腐败颟顸的慈禧太后的威望达到颠峰。此中教训,我们还不应当记取吗?
第二个观点,制度和规矩比什么都重要。
网友所集中火力猛烈攻击的,是“田文昌”的“程序正义论”和“维护人权论”。
这两个东西,是在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的两件工具。说起它的大道理来,稍微具有法学常识的人都得承认那是好东西。可是,如果这样的好东西被刘涌这样的“坏蛋”所用,国人便会觉得,好象两朵美丽无比的鲜花插到了一堆恶臭无比的牛粪上,又好似珍贵如黄金的盘尼西林没有被用来诊治英勇杀敌的战士,反而被用在了敌方士兵的身上,由此所产生的愤怒——对那医生或者是盘尼西林本身的愤怒——随你拿什么辞藻来比喻都不会过分的。这种愤怒,在一边倒的舆论的推动之下,恰如被狂风推着乱跑的波涛,劈头盖脸的向“田文昌”席卷过去。
面对这种愤怒,法学家门没有及时的变换表达思想的用语,对先进的好东西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反而举起了一面更容易被舆论和民众误解的盾牌进行抵抗,那就是“坏蛋也有人权”。鄙人认为,这句话就是那张“披在羊身上的狼皮”了!须要知道,这句话如果在美国或者其他西方文化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说,也许多数人都会投赞成票,或无所谓。但是,在不具有理性和科学传统的中国社会讲出来,十个人倒会有九个人想去唾胆敢讲这话的人一脸口水,信不信由你……
近代以来,中国的事情老是办不好,社会动荡、官僚腐败、百姓潦倒,最大、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什么都可以很重要,惟独制度和规矩不重要。制度也罢规矩也罢,就象个受气的小媳妇,不论是谁都可以利用她、欺负她,都可以强奸她或者拿她做遮羞布或者挡箭牌。当规矩合乎自己利益和心思的时候,谁都高举着规矩的大旗,把规矩抬举到九天之上。当规矩不合乎自己的利益和心思的时候,谁都可以把规矩踩到自己脚下的污泥里,或者打进18层地狱。官员固然会这么做,老百姓也不例外,只是苦了那些坚持规矩痴心不改的个别人去当照镜子的猪八戒。
其实,用最简单的话来说,人权就是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从制度和规矩的角度来看,人权就是凡是人都无一例外可以平等享有的权利,而不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比如刘涌,即使罪大该死,我们也没有道理将他千刀万剐,而是注射毒药取他性命,这实际上也是刘涌所享有的一种人权。咱们国家的法律,从来都没有说过“法律面前好人平等”这样的话。咱们的法律是这样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是不分好人坏人的。任何被怀疑犯罪的人,不管他(或者她)是不是好人或者坏人,都享有同样的、不受刑讯逼供的人权,——这,就是咱们国家法律上的规矩。所以,羊就是羊,不管它披着什么皮,都不影响羊的本质,这才是正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要让老百姓知道,法律和制度永远是咱们最重要的规矩。我们不能因为反感刘涌这个人,就坏了咱们的规矩,规矩才是头等重要的事情!刘涌死不死是小事,规矩不能被破坏才是大事情。如果说,因为一个刘涌,就可以毁坏国家的法度和规矩,就好比是为打死一只老鼠而砸坏了瓷器店里的所有瓷器一样,那就太不值得啦!
第三个观点,律师是个挑夫。
田文昌(这个田文昌没有加引号,说的便是田大律师本人了),曾经提出一个问题:律师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窃以为,田大律师这问题问的真有些惊天地、泣鬼神的意思,值得咱们大家伙好好的考虑考虑。
从历史上看,打从咱们国家有律师的那一天起,在众人的眼里,律师似乎就不是个什么好东西。
我国律师的祖师爷,名叫士荣,是春秋时卫国的一个大夫。公元前632年,卫国的统治者卫侯和他的侄子打官司,侄子控告叔叔谋杀叔武,卫侯派他的属下士荣先生做自己的辩护律师。承办此案的“法官”是当时的超级大国晋国的国君晋文公先生。审理的结果,卫侯输了官司,被晋文公先生砍了脑袋,同时被砍脑袋的,还有士荣先生。杀士荣先生的理由很简单:为坏蛋辩护的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一起杀了算啦。
2500多年后,公元1957年,反右运动,每个单位发几个右派名额供大家“选举”,其比例大体是5%(因为毛主席说:95%的干部和群众都是好人)。当右派名额发放到律师行业的时候,5%的比例变成了100%。结果,当时咱们国家的大概两千多位律师,不分男女老少,无一漏网,通通被戴上右派的帽子,批发到了监狱。理由也很简单:为阶级敌人辩护的人不当右派谁当右派!?
又过了20多年,1983年,我也做律师,在法庭上做辩护人,公诉人辩论不过鄙人时,经常使出“杀手锏”质问我:你为什么要为阶级敌人辩护?你为什么和坏人合穿一条裤子?对这种质问,我无法回答,并且噤若寒蝉。
再过20年,2003年,我还是律师,也给大学生上课。课间,经常有莘莘学子递纸条问我:老师,您为罪大恶极的罪犯辩护,为他开脱罪责,你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吗?面对他们的质问,我也做若干的解释,但总不能使自己的学生消除那清澈如水眼睛里狐疑的目光……
如果大家都一直这么看待律师,那咱们国家的律师还有活路吗?
其实,我觉得,律师就象是一个挑夫,一头挑着他的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一头挑着咱们国家的制度和规矩。
从前一头看,国家的规矩要求律师只能为被怀疑犯罪的人进行辩解,如果田大律师在法庭上不但不为刘涌辩护,反倒说一些要求法院重判刘涌的话,那他就根本违反了国家的规矩和制度。
从后一头看,律师只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维护被告人的非法权益,要维护合法权益,就必须对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刑讯逼供行为)提出控告和申辩,否则,他也违反咱们国家的规矩和制度。
不管是前一头还是后一头,两头都要同样重要,否则,这个挑夫就干不好。
第四个观点,法学家提交意见书的行为具有神圣的正当性。
我这个观点,恐怕是14位法学家自己也没有想过的,或者是虽然想过,却没有勇气大声说出来的。
激起网友强烈“义愤”的,乃是14位法学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那份《法律意见书》的行为,表达这种“义愤”的代表作品,是一篇署名“我是风”的网友的文章《专家该归何处?》于2003年9月5日发表在中国法院互连网上。为避免断章取义的毛病,好在这篇奇文的字数也不多,所以我想把这文章全文抄录如下,请各位朋友耐心地先阅读品味一番。
近日读了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网友偏居一隅《专家法律意见书该归何处》一文后,颇有同感。但思考之余,觉得似乎美中不足。意见书只是一件物质载体而已,制作然后投递它的,是那些“专家”们。所以,恐怕更合理的问题是“专家应把法律意见书投向何处?”。而我认为,这个问题实际就是在问:“专家该归何处?”
在法治进程中,专家的作用无庸置疑非常重要,他们的理论可能为法治实践指导方向,构建体系,营造氛围。以法院的司改为例,他们的贡献就非常大。在这样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积极参与司法实践,这无疑也是中国司法的幸运(抑或不幸?)。然而,专家应当怎样参与司法实践呢?有些专家对此也有所自觉,还讨论过“学者的使命”这样极其重要的命题。
但是,在刘涌案中,学者是基于使命参与司法实践的吗?他们是否参加了庭审?是否审阅了控辨双方的证据?是否听取了受害人的陈述或被告人的辩解?但十多名专家竟然取得了惊人的一致(恐怕比陪审团的效率要高很多了吧),然后出具了共同署名的意见书。的确,他们的法律功底比我们的法官深厚,法学知识比我们的法官渊博,所以他们说:这个案子有问题(还好,他们没有说:这案子该怎么判)!可他们在得出这样结论之前,是否问过自己:“你到底是干什么的?!”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诚然,专家可以著书立说,反对刑讯逼供;可以去当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运用并检验自己的理论(附带找点稀饭钱);可以参与立法讨论,为制约和引导司法出谋划策。但是,绝不能在一起尚未终审的案件中,向具体办案的司法机关指手划脚!以他们的身份地位和名气资历(或许,承办法院中还有他们的弟子呢),承办的法院和法官能不受到影响?
专家们一方面呼吁和要求法官不要受到社会舆论压力的干扰,然而在本案中,他们却有意或是无意地制造了对司法机关更大的压力:学术压力,身份压力,舆论压力,名气压力。然后若无其事、一本正经地说,这是法治的要求、人权的保障!
我不知道他们的意见书是否理由充足,也不知道法院改判得是否正确。但我知道,“专家”对这场刘涌案讨论起了始作俑者的作用,而且颇有些不安分守己摆不正自身位置的滑稽。同时,我更想知道的是,这些专家制作这份法律意见书的动机和背景:是出于学术良心还是利益驱使,是基于正义良知还是哗众取宠,是维护法治还是变相施行人治,是保障人权还是保护幕后交易?
如果这些问题不好明答,我只好问:专家该归何处?
看完这篇文章后,我首先想明确回答作者几个问题:
一、14位专家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
一、加强领导干部普法教育的必要性
大家印象中,我们的普法工作似乎总是针对百姓而言的,尤其是针对农民,常常将文化素质和守法素质混为一谈。在各种普法大会上,领导干部多在台上正襟危坐、侃侃而论,老百姓则只有在台下聆听教诲;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又经常看见一些领导前脚还在台上痛斥腐败,呼唤守法,后脚一出门就被纪检部门采取措施。更加荒唐的是,一些身陷囹圄的领导,痛苦流涕之余,还大大诉说自己犯法的原因是放松了学习、不懂法,这其中,甚至包括了某些省部级高官,譬如前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那么,究竟谁更需要普法呢?
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在新华网举办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和谐社会建设”网上座谈会回答了这一问题。在会上,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表示,领导干部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第一是领导干部。第二是公务员。第三是青少年。第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第五是农民。领导干部占据普法工作第一位的位置,可以想见当下对领导干部普法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和各种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特殊阶段,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手段和重要工具。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管理者、带头人,有很多事情是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有很多决策是领导干部进行执行,所以他们手中的权力很大。要正确履行手中的权力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要依法办事就必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这样来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如果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强,即使个人用心良好,也可能在实际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平正义。如果他们违法用权,以权谋私,更会损害法律权威,危害群众利益,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抓住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和依法用权中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加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已成当务之急。
但知法懂法只是第一层次的普法,更高层次的应当是守法护法。如果领导干部藐视法律,通过个人权力而不是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那就会对周边权力运作走向产生辐射性影响,法治氛围的建构也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而已。对领导干部的普法之所以最重要,还在于其行为代表的不只是个人,还有公权力的运行。更大的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监督的缺位,一些领导干部受到的外在约束力主要依靠自身法治素质来形成对依法办事理念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就更需要加强对这些公权力掌握者的普法宣传,以降低其违法的几率。
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同样是为了给广大人民群众普法。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才会尽最大可能让老百姓也同样如此。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里,公民愈是守法护法,公权力掌握者才愈能依法处理事务,公权力才能获得更多的安全保障。有一群知法护法的领导干部群体,公众的知法护法才有保障,建构法治社会才不会成为空谈。否则,权力侵害法治就会成为普遍现象和通用规则,于是在法治的口号下,就可能是“潜规则”横行、法治规则没落,而真正的法治也就遥遥无期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一)认识偏差。领导干部普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当前,少数领导干部在普法活动中存在认识偏差,还不能彻底将思想观念转化到法治建设上来,嘴上大喊“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在全社会建立崇法氛围,要依法治国、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等口号,但思想上还或多或少残留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有的领导干部把普法工作看成是软任务,认为其他工作抓好了,看得见,摸得着。普法宣传工作没有硬指标,短期内不见成效,并且难以直接衡量,不用着急。因而把普法宣传工作当作可抓可不抓,可多抓也可少抓的事情看待,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二)方式单一老化。在普法形式上采取以会代训、自主学习或者不定期开展法制讲座、组织参加普法考试等传统方式,这种传统普法方式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够密切,没有针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特点(平日公务繁忙、应酬多等),开展有针对性的能激发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动力的有效普法宣传措施,普法只重形式而不求实效。老套的普法方式对应的普法后果便是领导干部学法形式化,学法时间挤不出,学法文章找人代笔,学法考试照着答案抄一抄等,普法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监督体制不全,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意识淡薄。国家在领导干部普法方面没有制定专门的法规,监督方面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级各地领导干部普法监督部门形形色色,有的专门由各级普法办监督,有的实行人大监督,有的综合组织、人事、宣传等部门进行监督等等。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各级各部门在进行普法监督中容易受到各种利益牵制的影响,因此在普法监督方面常常出现下级监督软化、自我监督淡化、同级监督弱化、上级监督虚化等监督着力点悬空现象,也就更加剧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形式化。
三、加强领导干部普法的保障措施
推动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要丰富普法方式,多组织诸如参与行政复议、旁听案件审理之类的实践教学,多采取典型案例、视频课件等生动教学方式;必须切实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既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又要建立刚性的考核机制,运用纪律和组织等手段督促领导干部“真学、善用、坚守”。
(一)立法上保障。在立法层面上有关部门不妨出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奖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保障对领导干部普法的规范化、程序化,打好领导干部率先尊法维权的牢固基石,树立起全社会崇尚法治、维护法治的良好风尚。同时,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普法教育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机制,着重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制度的落实,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注重对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考查,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领导学法用法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形式上保障。在学法形式上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结合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聘请专家学者为广大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开设法制专题讲座。还可以依托各级党校开展集中培训,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利用党校的有利资源,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增强广大公务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同时安排领导干部通过网络平台查看典型案例、视频课件、法律法规等内容,参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进行职务犯罪案件开庭旁听、参观监狱感受服刑人员生活等具体实践活动,促发领导干部遵法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争做知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表率。通过普及法学理论和参与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监督上保障。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方面不妨建立起刚性机制,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法治内容纳入干部考评体系范畴。年初,各级领导干部根据各自的工作生活实际制定学法用法计划,并上报相关部门,年终开展学法用法述职总结。期间,由人大、组织、人事、宣传、法制教育等部门不定期对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和组织培训情况进行跟踪记录或抽查,并将抽查、考核情况记入档案,对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违法违纪行为屡有发生的人员一律不予提拔;对任前法律考试不合格人员,原则上不予任用;对在学法用法抽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职人员轻则通报批评,重则调离岗位,从机制上保障学法用法与领导干部任免挂钩。领导干部学法的根本是为了用法,为了真正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落到实处,人大、组织、人事、宣传、法制教育等部门还可以通过设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力举报箱,由广大干群对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进行监督,力争从根本上预防少数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凌驾于法律之上等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损害法律权威的问题。
今年起,我国将实施“六五普法”规划,以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推动普法工作,促进全民法制意识和水平的提高,普法必将结出更多社会和谐的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