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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05:57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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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民政、人事、卫生、体改部门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上海市、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劳动部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原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
理的医疗保险,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研究制定与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方针政策和提出法律法规草案以及改革方案的任务。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争取用3-5年
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为保证国有企业三年走出困境并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
的稳定做出贡献。
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开展工作,内设机构的“三定”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地也将进行机构改革。为了做好机构改革期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商民政部、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务院体改办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工作正常运转和联系渠道畅通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期间,要按照现行职责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确保队伍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商合作意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主动建立良好的协商合作机制。工作中遇到意
见不一致的问题时,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上级协调解决之前,不得自行部署。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对带有全局性或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全力以赴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关键环节,是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的头等大事。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加大力
度,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再就业服务中心体系建设,督促资金到位,加强再就业培训,加快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工作,增强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做好企业职工下岗情况的监测监控和统计分析,同时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促进下岗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千方百计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目前,部分地区和行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问题比较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关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要求,加快制度并轨,积极扩大履盖面,提高统筹层次
。对目前拖欠养老金的问题,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经当地政府或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国务院即将召开全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区在会前主要应抓紧做好调研、测算等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做好准备。已经开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要注意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各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
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做好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证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正常就医。
五、切实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
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高收缴率,确保正常发放。完善专户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基金流失。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机构改革期间挤占挪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发生,对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已
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抓紧清理,尽快追回。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控制调剂金的使用和基金列支,确保基金安全。
六、抓紧做好社会保险统一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统一管理的调研、论证。同时,着手研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5月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利用召开全国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机会,召开全国劳动、社
保厅局长座谈会,听取对当前和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部署年内工作,请提前做好准备。
希望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国分忧,为民解难,为开创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199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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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


201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2010年,国民经济运行态势总体良好,支付体系继续平稳高效运行,支付业务量持续快速增长。社会资金交易日趋活跃,资金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交易频繁程度进一步提高,对加速社会资金流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平稳运行,支付业务量将继续保持稳步增长态势。

  一、非现金支付工具

  2010年,全国共办理非现金支付业务277.04亿笔,金额905.1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4%和26.5%;笔数和金额同比增速分别加快12.6个百分点和13.4个百分点,非现金支付业务量呈现较快增长态势。

  (一)票据

  票据业务量持续上升,企业资金往来更加频繁。2010年,全国共发生票据业务8.97亿笔,金额284.5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和5.4%,日均业务245.62万笔1、金额7 795.02亿元。支票业务量平稳增长。2010年,支票业务8.72亿笔,金额260.5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和4.8%,同比增速分别提高3.0个百分点和降低1.5个百分点。平均每笔支票业务金额为29.86万元,同比增加2.5%,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4.6个百分点。商业汇票业务保持增长态势,笔数增速加快,金额增速持续回落。2010年实际结算商业汇票业务936.71万笔,金额10.8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0%和12.7%,业务笔数增速加快8.0个百分点,金额增速回落23.3个百分点。商业汇票平均每笔金额为115.78万元,同比下降1.1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平稳高效运行。截至2010年末,全国范围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机构共有316家,全年共完成出票78 581笔,金额2 650.53亿;承兑81 752笔,金额2 773.66亿。

  受惠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西部地区票据业务持续快速增长。2010年,中部地区票据业务量同比增长较快,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2.1%和19.0%;西部地区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程度不断提高,票据业务量稳步增长,票据业务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5.5%和9.2%;东部地区票据业务略有下降,但依然占据全国主体地位。2010年,东部地区票据业务笔数同比下降2.2%,金额同比提高2.3%,占全国票据业务笔数和金额的比例分别为51.0%和72.2%。

  商业汇票逾期垫款金额同比有所下降,票据风险防范成效进一步显现。截至2010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汇票逾期垫款金额为94.88亿元,同比下降10.1%。分地区看,商业汇票逾期垫款金额排名居前四位的浙江(16.35亿元)、广东2(11.36亿元)、山东(9.86亿元)、江苏(8.38亿元),四省合计占比达48.4%;分行别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逾期垫款金额38.11亿元,占比40.2%;国有商业银行逾期垫款金额31.33亿元,占比33.0%;其他金融机构3逾期垫款金额25.44亿元,占比26.8%。

  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4票据逾期垫款金额环比出现下降趋势,但潜在票据风险应继续加以关注。截至2010年末,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逾期垫款金额环比下降6.8%,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额机构强化票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初见成效,但风险管理意识仍需进一步强化。

  (二)银行卡

  银行卡发卡量继续稳定增长,同比增速小幅加快。银行卡受理环境明显改善,每台ATM对应的银行卡数量稳定在万张以下。社会公众持卡用卡意识不断增强,银行卡业务量保持大幅增长,全年银行卡渗透率达到35.1%,银行卡消费对推动社会消费品零售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0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4.15亿张,同比增长16.9%,增速较上年同期加快2.2个百分点。借记卡累计发卡量与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之间的比例约为9.52:1,低于2009末比例,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占比小幅增长。截至2010年末,全国银行卡人均拥有量1.81张,其中北京、上海等地信用卡人均拥有量较大,分别为1.17张、1.06张,远高于0.17张的全国人均信用卡拥有量。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银行卡作为我国居民使用的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其发卡量还将保持增长趋势。

  截至2010年末,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商户218.3万户,联网POS机具333.4万台,ATM27.10万台,较2009年末分别增加61.65万户、92.57万台和5.61万台。截至2010年末,我国每台ATM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8 913张,同比减少7.3%;每台POS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724张,同比减少15.6%。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成效不断显现。

  2010年,发生银行卡业务257.56亿笔,同比增长30.8%,增速较上年同期加快12.7个百分点;业务金额246.76万亿元,同比增长48.7%,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18.2个百分点。日均7 056.63万笔,金额6 760.63亿元。其中,银行卡存现46.84亿笔,金额44.8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0%和30.0%;取现117.87亿笔,金额50.9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0%和37.1%;消费48.49亿笔,金额10.4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8.9%和52.0%;转账44.36亿笔,金额140.4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7%和60.6%。

  银行卡消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全年银行卡渗透率达到35.1%,比2009年提高3.1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市场进一步活跃。2010年,全国银行卡卡均消费金额和笔均消费金额分别为4 318元和2 151元,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30.0%和9.5%。银行卡跨行消费业务37.24亿笔,金额9.05亿元,同比增长25.2%和49.8%,分别占银行卡消费业务量的76.8%和86.7%。

  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成效,信用卡授信总额和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均大幅增长;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略有下降,信用卡坏账风险有所缓解。截至2010年末,信用卡授信总额2.00万亿元,较2009年末增加6 374.61亿元,增长46.8%;期末应偿信贷总额4491.60亿元,较2009年末增加2 034.03亿元,增长82.8%。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6.89亿元,较2009年末减少0.07亿元,同比下降0.1%;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1.7%,较2009年末回落1.4个百分点。国有商业银行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1.1%,较2009末年回落0.8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2.6%,较2009年末回落1.6个百分点。

  (三)结算方式

  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业务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2010年,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业务10.51亿笔,金额373.9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0%和33.7%,较上年同期增速分别加快14.5个百分点和23.8个百分点。其中,汇兑业务10.2亿笔,金额362.7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9%和 34.2%,同比增速分别加快14.4个百分点和24.7个百分点。

  二、支付系统

  2010年,支付系统业务量同比持续快速增长,业务金额创历史新高。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日均处理业务量稳定在100万笔以上、金额接近5万亿元5;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业务量持续大幅增长;同城票据清算系统业务量小幅增长;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量持续快速增长,系统使用效率不断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业务量持续快速增长,国有商业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竞争力保持在较高水平;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业务量继续快速增长。

  2010年,支付系统6共处理支付业务120.04亿笔,金额1 663.8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6.1%和37.8%,较2009年增速分别加快14.7个百分点和31.0个百分点。从支付系统资金往来情况看,全国共18个省(市、自治区)的辖内资金流动量占本省(市、自治区)资金流动总量的比例超过50%。2010年,处理资金总量最大的三个地区为北京、上海、广东,这三个地区的资金流动总量分别占全国资金流动总量的31.2%、13.3%和12.1%,三地资金流动总量占全国总量的56.6%,比上年下降6.5个百分点。

  (一)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业务量同比继续快速增长。2010年,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业务2.91万亿笔,金额1 104.3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4%和37.4%,业务金额是全国GDP(39.80万亿元)总量的27.25倍;日均处理业务116.49万笔,金额4.42万亿元,同比笔数增加17.68万笔,金额增加1.21万亿元。

  (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业务量持续大幅增长,社会公共支付需求进一步增强。2010年,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办理业务3.87亿笔,金额16.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2%、41.5%。日均处理业务108.71万笔,金额455.62亿元7,同比分别增长68.5%和39.1%。

  (三)同城票据清算系统

  同城票据清算系统业务量小幅增长。2010年,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共处理业务4.50亿笔,金额73.1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4%和5.5%,占支付系统业务笔数和金额的3.7%和4.4%;日均处理业务179.83万笔,金额2927.62亿元8,同比分别增长4.9%和5.9%。

  (四)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量快速增长。2010年,外币支付系统共运行250个工作日,处理支付业务54.47万笔,金额9383.88亿元(1408.99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2.5%和172.3%;日均处理支付业务2179笔,金额37.54亿元(5.64亿美元)。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业务量持续快速增长。201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共处理业务52.45亿笔,金额458.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4.8%和45.5%,分别占支付系统业务笔数和金额的43.7%和27.5%;日均处理业务1 436.88万笔,金额1.25万亿元9。国有商业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竞争力依然保持较高水平,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行内支付系统业务量增长迅速。国有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共处理业务34.53亿笔,金额255.0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3%和48.7%;农村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处理业务5.56亿笔,金额16.3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6.4%和62.0%;外资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处理业务24.79万笔,金额3.6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7.4%和90.8%。

  (六)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

  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业务量继续快速增长。2010年,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共处理业务55.77亿笔,金额11.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2%和44.5%,增速较2009年分别上升5.1个百分点和14.0个百分点,日均处理业务笔数1 527.85万笔,金额303.40亿元10。

  三、银行结算账户

  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有银行结算账户33.76亿户11,同比增长20.0%,增速较去年提高2.2个百分点。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 487.07万户,占银行结算账户的0.7%,同比增长13.5%,增速较去年提高2个百分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3.51亿户,占银行结算账户的99.3%,同比增长20.0%,增速较去年提高2.2个百分点。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稳步增长,基本存款账户数量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占比小幅提高。截至2010年末,全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 487.07万户,同比增长13.5%。其中,基本存款账户1 475.28万户,一般存款账户750.32万户,专用存款账户237.1万户,临时存款账户24.36万户,分别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59.3%、30.2%、9.5%和1.0%,同比分别增长14.5%、14.4%、6.1%和4.5%。

  注册资金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占全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总量的七成以上,注册资金规模较大企业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同比增速持续快速上升。截至2010年末,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100万元-1 000万元、1 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企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占比分别为71.2%、17.8%、8.3%和2.6%,同比分别增长11.6%、17.1%、20.9%和20.1%。自2010年以来,我国不同注册资金规模企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同比增速较经济危机爆发时期明显回升,而注册资金规模较大企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同比增速的反弹力度相对更加明显。

  农业、服务业、批发零售、房地产等与社会公众联系较为密切行业的银行结算账户数量持续增长。各行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延续了去年的增长态势。截至2010年末,增速在前5位的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房地产业等与社会公众联系较为密切的行业,同比增幅分别为23.2%、20.0 %、19.7%、18.7%和18.0%。

  房地产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继续增长,但增速呈现放缓态势,低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总量增速。截至2010年末,全国房地产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共计75.34万户,同比增长18.0%,增速较上年放缓5个百分点。

  制造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增长回升,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占比逐步下降。作为工业经济总体代表的制造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延续了前期回升向好的运行态势,环比和同比均继续增长。截至2010年末,制造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共计428.83万户,同比增长9.4%,同比增速提高2.9个百分点。制造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占全行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的比重为17.2%,占比较去年下降0.7个百分点。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大幅增长;近六成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布在经济大省或人口大省。截至2010年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3.51亿户,同比增长20.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占比前十名的省(市)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河南、上海、福建、北京、四川、辽宁,十省(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共计19.96亿户,全国占比合计达59.6%,占比同比减少1.5个百分点。



  1、按365日计算,如无特别注明,下同。

  2、包括深圳市。

  3、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下同。

  4、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5、2010年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实际运行250个工作日,此处按实际运行工作日计算。

  6、支付系统包含大额实时支付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及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6个系统。

7、2010年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实际运行356个工作日,此处以实际运行工作日计算。

  8、此处以2010年全年实际工作日250日计算。

  9、2010年共365个自然日,此处按2010年自然日计算。

  10、2010年共365个自然日,此处按2010年自然日计算。

  11、银行结算账户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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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根据国务院对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农业部、供销总社第五部委《关于改进茶叶出口管理促进茶叶生产发展的报告》批复精神,我部对1993年4月12日颁布施行的《茶叶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茶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外经贸部以《关于印发茶叶、煤炭、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外经贸管发第159号)发布的原《茶叶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茶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茶叶是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为维护外贸经营秩序,促进茶叶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对红茶出口的(对利比亚、突尼斯的红茶出口除外)不再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由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及获得红茶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国家下达的计划配额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行成交出口。
第二条 绿茶和特种茶出口仍由中国土畜产进口总公司(简称“土畜产总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简称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及获得绿茶或特种茶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统一联合经营。
第三条 对摩洛哥、利比亚、突尼斯、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的绿茶出口,对利比亚、突尼斯的红茶出口,对日本、香港地区的乌龙茶出口以及政府间贸易,由土畜产总公司组织统一对外成交,成交后交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有关出口企业商定出口合同分配方案,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茶叶出口的协调工作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简称“食土商会”)负责,茶叶出口价格、客户及市场的协调办法由食土商会负责制定。
第五条 食土商会要做好茶叶出口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茶叶出口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六条 对出口的茶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统一茶号,按统一茶号和茶叶出口标准样进行商检后出口。绿茶指定由上海、浙江、宁波、安徽、江西商检局统一商检,其中珠茶指定浙江、宁波商检局商检,其它口岸不再办理绿茶商检业务。
第七条 茶叶出口许可证、商检报验单必须列明具体茶类及H.S编码,不允许笼统使用“茶叶”或“中国茶叶”等名称。如有违反,各商检机构应拒绝接受报验,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发证。
第八条 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茶叶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茶叶出口许可证。出口企业在申领绿茶出口许可证时,其出口合同须先经食土商会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 为稳定茶叶出口渠道,开拓新市场,国家鼓励茶叶出口企业提高出口茶叶质量,开发新茶种,创名牌。对有商标侵权行为的茶叶出口企业,将视情节给予扣减直至取消茶叶出口配额等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