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19:32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上海市港口局


市港口局关于公布《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予公布。

  特些通告。

  市港口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规范和强化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上海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本市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在上海港所辖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单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举报形式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电话:962266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分别在安全监督处和总值班室设立有奖举报电话。

  安全监督处工作时间举报电话(传真):63212232;

  总值班室24小时举报电话:63391668,传真:63210577。

  信函地点: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5楼,邮编:200002。

  电子举报:市港口局门户网站(www.shanghaiport.gov.cn)中的“监督投诉”。

  三、举报处理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市港口局接到举报信息后,立即组织调查处理,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者。

  四、举报奖励

  经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属实的,由市港口局提出奖励意见,经市安监局核定后,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一般违法行为,奖励50~200元;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奖励200~500元;重大违法行为,奖励500~1000元。

  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原则上奖励第一位举报人。

  五、其他

  市安监局、市港口局每月将举报查实情况在有关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布。本奖励制度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2006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交通、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城市管理、民政、司法、财政、公安、农业、房产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老龄工作机构发放《敬老优待证》。

  《敬老优待证》分为两种: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红色《敬老优待证》;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的老年人发放墨绿色《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红色《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的除外);

  (二)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半价购票;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乘坐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五)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存放自行车;

  (六)在医疗机构看病,优先就诊、检验、划价、交费、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

  (七)到律师事务所免费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第六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第五条所列有关优惠待遇外,持墨绿色《敬老优待证》进行下列活动还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
  
  (二)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分帐影片除外)、日常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商业性演出、比赛除外),半价购票;

  (三)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免费乘坐公共电车、汽车和轮渡船只,乘坐公交联营车半价购票;

  (五)在市、县(市)、乡(镇)属医院(卫生院)看病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低保户家庭的老年人家庭病床免收出诊费;

  (六)入老年大学学习,半价交费;

  (七)独居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并优先安装。

  第七条 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劳义务;7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义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酌情减免筹资义务。

  第八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

  对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证费。

  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九条 城镇独居老年人已登记建档为廉租户的,可以优先解决廉租住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敬老费。敬老费由市财政核拨,市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发放。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对百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第十一条 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优抚对象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减免优惠。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医疗机构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患有慢性病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站点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候车(船)室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

  第十四条 商业、饮食、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邮政、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者减收服务费。

  第十五条 外地老年人持当地政府或者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在乘车、进入公园和旅游景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等方面,享受与本市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解决有关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1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发〔2006〕1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衢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市区医院(诊所、医务室)看病,凭《优待证》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基层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的旅游景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相关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其他老年人凭《优待证》购买老年人专用公交IC卡,享受半价乘车优惠。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衢州市区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05〕44号)精神,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老年人在乘坐农村公交车时也能享受优惠待遇。其他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订优惠政策。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七、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八、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九、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各地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享受优惠的年龄。
  十一、《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由市、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各地不再另行发放其他优待证。各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在当地政府网上公布。
  十二、外地老年人来衢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三、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市老龄委发放的《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延长使用至200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