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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39:33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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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6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兴利除弊,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部在原《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了《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并根据本办法,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

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做到“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的方针。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周转金本金(不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比例的地区应适当
压缩,并不得再新增周转金本金。财政有赤字的地区和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运用及使用期限
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
(四)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不得用隐瞒预算收入、擅自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方式以增加财政周转金。
第六条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将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
(五)适合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至3年。

第三章 占用费、利息及业务费
第十条 对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要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应遵循“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要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逾期未还的,应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转借财政周转金一律不得再加收占用费。
第十一条 占用费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
第十二条 业务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第十三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开支,如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凭证帐册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不得用于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 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项支出要严格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每年新增财政周转金的数额,按照上述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公开性强,透明度高,监督约束得力,决策民主科学。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办法、核算办法和有关制度,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制定。各类财政周转金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统一核算。多头开户的,要进行清理。
第十七条 财政周转金的立项、投放与回收,主要由各财政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投放,要严格按程序办理。项目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集体确定。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投放项目的管理应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的形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的部门,年初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年度计划和年度报表由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种报表由财政部负责制订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第二十三条 对周转金呆帐要定期清理,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监督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定期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及占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采取隐瞒预算收入、转移预算资金等方式增加的财政周转金,应全部没收,上缴上一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93)财地字第189号《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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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的通知

法〔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年第二季度,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以下简称教育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活动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到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进行部署。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今年下半年,中央将部署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都对加强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审议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普遍认为,人民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作风不佳、司法不廉,应当继续狠抓作风建设。


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从形势任务要求和队伍建设实际出发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进人民法院司法作风、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实际需要,是近年来全国法院持续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延伸,同时也是为下半年即将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思想动员和准备。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大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抓好教育活动、改进司法作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正确把握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以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质,建设理念、素质、作风都过硬的法院队伍为目标,坚持正面教育、全员参与、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引导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刻理解改进司法作风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以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审判执行工作,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通过教育活动,要努力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强化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制度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环节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注重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杜绝对当事人“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二)强化依法办案、规范司法的意识。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理念,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审限规定,自觉遵守法官行为规范,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防止审判执行中不依法办事的不作为、乱作为,避免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三)强化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作风。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以对司法事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谨、高效地做好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办案拖沓、工作马虎等问题,杜绝庭审中的随意行为和裁判文书的低级错误,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严格自律、廉洁司法的操守。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洁司法的制度规定,确保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防止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和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不廉行为。


三、认真落实教育活动各项具体任务


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实施,集中安排在第二季度进行,各级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以领导干部和审判一线干警为重点。活动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深入学习文件,提高对司法作风建设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党组中心组学习、支部集体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形式,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全国“两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等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学习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学习文件要紧密联系各自法院实际,深入领会中央关于狠抓改进作风的决策部署和坚强决心,深刻认识司法作风建设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司法作风问题对司法公信建设的严重影响,深刻认识人民群众对改进司法作风的高度期待和迫切要求,进一步增强改进司法作风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重温制度规定,打牢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学习文件,组织全体干警重新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五个严禁”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法官任职回避等制度规定。要采取专题培训、考核测试、知识竞赛、随机抽查等形式,促使广大干警熟知牢记制度规定具体内容,切实在心中架起“高压线”、筑牢“防火墙”。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依靠执行制度改进司法作风的长效机制。


(三)分析研究现状,准确把握司法作风建设的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围绕司法作风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专题召开一次党组会议,对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有关要求,对本地法院司法作风建设形势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和坚持好的做法,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部署改进司法作风的具体举措。法院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普遍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分析本部门作风建设形势,查找发现问题,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运用正反典型,强化改进司法作风的导向。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发现和树立司法作风优良、模范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用“身边人”的先进事迹教育干警,在各级法院形成以优良作风保障公正司法的鲜明导向。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认真梳理本地法院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查、案件评查发现的司法作风问题,从中选择无视群众诉求、工作不负责任、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广大干警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改进作风。


(五)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司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司法作风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要对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使用公务车、违规经商营利、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纠在少数干警中存在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衙门作风,及时发现和查纠个别法院庸懒散奢等官僚作风。要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现象要责令整改,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是今年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各地法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和活动载体,细化活动内容和方法步骤,认真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要会同监察部门,共同抓好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


(二)紧贴实际,务求实效。开展教育活动要紧密联系干警工作和作风实际,结合执法办案的具体实践,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有的放矢、注重实效。要注重创新教育方法和载体,把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中,要防止简单抄转上级文件、“上下一般粗”,防止重过程、轻效果的形式主义。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教育活动的督促指导。


(三)统筹兼顾,搞好结合。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教育活动与法院文化建设、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本地法院已经部署开展的主题活动结合起来,与审判管理、司法巡查、审务督查等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科学统筹,有序推进。要把开展教育活动与研究谋划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好准备。


各地法院开展教育活动相关情况和经验,望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监察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8日




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云山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建设工程价款应当由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方承担,建设方和承包方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存在委托关系的,该委托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合同无关,该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后,可以与第三人另行结算。
2007年10月30日,深发展物业公司(甲方)与云山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宏湖小区1#楼1单元屋面维修工程;合同签订后,云山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7年11月10日,云山公司向深发展物业公司出具《维修项目工程款支付确认书》请求支付工程款:2008年7月5日,深发展物业公司向市住房维修基金办公室出具《回访确认报告》:“新疆云山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5日至15日、2008年5月20日至6月10日对我宏湖小区一号楼一单元、锦峰小区8#楼1、2单元、9#楼1、2单元13#楼1、2单元的屋面防水进行了维修。维修竣工后达到了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后经对宏湖小区所涉及的4户业主,锦峰小区所涉及的12户业主进行回访,一致反映自屋面防水维修后再未出现渗漏滴水现象,对维修后的质量均表示满意。”云山公司多次向深发展物业公司索要工程款无果。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监管办公室隶属于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商品房住宅专向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欠付云山公司的工程款项应当由谁支付。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深发展物业公司与云山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依约严格履行。虽然合同约定深发展物业公司有协调相关部门就该项目发生费用的认定与结转工作的义务,但是合同第九条同时约定,深发展物业公司组织人员对工程量进行测量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95%,且深发展物业公司系涉案施工合同的缔约双方。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深发展物业公司应为涉案工程工程款的付款主体。故对深发展物业公司认为应由物业监管办公室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深发展物业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云山公司(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严格履行。云山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深发展物业公司对云山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并验收合格。故深发展物业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向云山公司支付扣除5%保修费后的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深发展物业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的付款主体应为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监管办公室。该办公室虽有指导和监督商品房住宅维修资金的职能,但不是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上诉人深发展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案件来源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三初字第5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中民四终字第126号。
  
三、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30日,深发展物业公司(甲方)与云山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宏湖小区1#楼1单元屋面维修工程;工程地点:南湖中路78号宏湖小区;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07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1月15日,合同工期为15天;本工程合同价款为18882元;甲方负责已完工程的组织验收和预决算的审核,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就该项目发生费用的认定与结转工作;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在10天内提供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组织人员对工程量进行测量验收后,付工程款总额的95%;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5年,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金5年后返还。”合同签订后,云山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7年11月10日,云山公司向深发展物业公司出具《维修项目工程款支付确认书》请求支付工程款:“维修项目名称为宏湖小区屋面防水层整体维修工程;审核后应得工程款18882元,本期应扣5%保修费944.10元;本期应付工程款17937.9元。”施工单位施工情况记录: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规定的维修范围进行施工,施工规范,质量合格,维修材料按合同规定。云山公司在该确认书的“施工单位施工情况记录”处盖章确认。监理单位工程验收确认意见:已按合同要求施工内容将原屋面防水层拆除、局部修补、抹平层,如墙及压顶破损处局部修复,新做3?+3?SBS防水层两层,现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现场已清理完毕,竣工日期11月10日。”深发展物业公司在“监理单位工程验收确认意见”处盖章确认。2008年7月5日,深发展物业公司向市住房维修基金办公室出具《回访确认报告》:“新疆云山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5日至15日、2008年5月20日至6月10日对我宏湖小区一号楼一单元、锦峰小区8#楼1、2单元、9#楼1、2单元13#楼1、2单元的屋面防水进行了维修。维修竣工后达到了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后经对宏湖小区所涉及的4户业主,锦峰小区所涉及的12户业主进行回访,一致反映自屋面防水维修后再未出现渗漏滴水现象,对维修后的质量均表示满意。”云山公司多次向深发展物业公司索要工程款无果。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监管办公室隶属于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商品房住宅专向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深发展物业公司与云山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依约严格履行。虽然合同约定深发展物业公司有协调相关部门就该项目发生费用的认定与结转工作的义务,但是合同第九条同时约定,深发展物业公司组织人员对工程量进行测量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95%,且深发展物业公司系涉案施工合同的缔约双方。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深发展物业公司应为涉案工程工程款的付款主体。故对深发展物业公司认为应由物业监管办公室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云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竣工后,深发展物业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并验收合格,深发展物业公司应当支付云山公司扣除5%保修费后的工程款,故对云山公司要求深发展物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7937.9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深发展物业公司无故拖延向云山公司支付工程款,给云山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2007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的延期付款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875‰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较妥。原审法院遂判决:一、深发展物业公司深发展物业公司支付云山公司云山公司工程款17937.9元;二、深发展物业公司支付云山公司利息3672.79元(17937.9×4.875‰×42个月,自2007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深发展物业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云山公司(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严格履行。云山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深发展物业公司对云山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并验收合格。故深发展物业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向云山公司支付扣除5%保修费后的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深发展物业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的付款主体应为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监管办公室。该办公室虽有指导和监督商品房住宅维修资金的职能,但不是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上诉人深发展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