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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25:07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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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368号

1993-11-08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税地字[1993]第434号《关于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和税地字[1993]第461号《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二、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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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能否在汇源升起
2011年2月23日的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在河北省衡水市相关部门获悉,在2月23日上午,汇源新款旭日升冰茶上市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国家体育场(鸟巢)新闻发布厅举行,正式宣布通过竞拍获得“旭日升”全部164枚商标所有权。今后,“旭日升”将作为独立的产品品牌,由汇源旗下的子公司运作经营。这则消息让人兴奋,但是“旭日升”品牌能否在汇源重新升起,其法律基础在于汇源是否确实完整取得“旭日升”商标权利,或者完全扫除行使商标权的法律障碍?
买卖商标犹如购买“二手房”,国人买“二手房”尤恐出手不快,很少人会去仔细调查房子的权属及其他状况。商标是无形资产比有形的房产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因此无论以哪种形式购买商标都必须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汇源通过竞拍获得“旭日升”商标,不由得让我想起5年前立白集团竞拍“奥妮”商标的案例。2006年4月立白集团以3100万元从重庆某中级法院竞拍取得“奥妮”商标所有权,但是两个多月后,香港奥妮称早在2004年就获得了重庆奥妮授权,获得“奥妮”注册商标20年的独占使用权。2006年11月浙江纳爱斯收购了香港奥妮,原本的商标纠纷案转化为国内两大日化巨头旷日持久的明争暗斗。2007年初立白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香港奥妮等公司。2010年9月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立白享有“奥妮”商标完整的所有权及使用权。4年多的纷争立白集团终于拿到“奥妮”商标,但是痛失了四年多的市场机会,“奥妮”商标也被蒙尘4年多,价值又打了折扣。“旭日升”商标权属的纷争远比“奥妮”商标要复杂,媒体的报道已经相当详尽,但很多隐性的情况依然扑朔迷离难以被外人看清。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可以检索到河北旭日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了14个商标“旭日升”分别注册在第11类、22类、25类、29类、30类、32类6个类别,其中注册在32类(饮料类)注册号为1139045的“旭日升”商标应当是汇源看中的核心商标。在该商标的详细信息中可以看到一个很复杂的商标流程,该商标被反复冻结,解冻,这个拉锯战从2001年一直打到2008年,据笔者接触过一个“旭日升”商标争议,冻结情况还要复杂很多,众多的争夺者在各地法院进行较力,反复进行冻结,当时认为“旭日升”商标是个难以解开的结。
这个结似乎已被汇源解开,汇源在国家体育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广大民众高调宣布通过竞拍获得“旭日升”全部商标所有权。汇源是十分优秀的大型企业,有十分优秀的法律团队,而且是通过竞拍途径取得的,作为普通民众也许我们应该放心地认为汇源确实取得了“旭日升”商标,已经或者有十足的信心可以解开“旭日升”商标权属争议的结。撇开这些无谓的担忧,无论如何我们更愿意看到“旭日升”曾经的辉煌能在汇源重现。

作者:王律师
电邮:51662214@sohu.com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八日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香港人民币业务的发展,规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具体发债期限可根据内地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账户可兑换进程确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的资金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并对境内金融机构兑付债券本息进行核准。

第六条 商业银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3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性银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比照商业银行条件办理。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拟发债规模及期限;

(四)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境内金融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同意发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批复其外债规模。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境内金融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且不得继续发行本期债券;如仍需发行的,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另行申请。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标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境内金融机构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第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的调回以及兑付债券本息涉及的资金汇划,应通过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

第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兑付应当以人民币资金支付。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及后续资金调回、本息兑付应按《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十六条 人民币债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售、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