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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后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8:53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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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后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5〕14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后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后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全国妇联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全国妇联机关职工供暖费支付管理办法》、《全国妇联机关单身宿舍管理规定》、《全国妇联机关电话管理规定》、《全国妇联机关水电节约办法》、《全国妇联机关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6个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5年6月25日


全国妇联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

一、凡房屋所有权证明确的权属人为全国妇联的建筑物均属全国妇联房产,并同时拥有地产使用权。
二、为确保产权明晰,全国妇联委托机关服务中心依法办理各宗房地产的房产证、地产证。领取的房地产证原件须存办公厅档案处,机关服务中心保存复印件。
三、使用全国妇联所属房地产办公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规定,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1、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全国妇联的房地产,如发生转租、转借行为,全国妇联有权收回其使用权,并按合同违规办法处理。
2、使用单位如需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须经机关服务中心书面报告办公厅,办公厅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四、全国妇联产权内及全国妇联所属单位的房地产开发、改扩建项目,均应报办公厅。办公厅委托机关服务中心按有关程序承办,上报中直、北京市建委核批。
五、开发、改扩建项目的申请、批复等有关文件,均应在办公厅资产处及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备案。
六、机关服务中心应每季度检查各宗房地产的使用、维修情况,每半年形成报告,报办公厅审核。

全国妇联机关单身宿舍管理规定

一、凡父母及本人住房均不在北京市的干部职工可申请安排单身宿舍,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机关服务中心统筹安排。
二、住宿人员应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自行调换房间,不可擅自更换房门。如确需调换房间的,应事前征得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身宿舍房租按规定标准收取,由办公厅财务处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减;水、电、煤气费按实际使用收费。
四、单身宿舍内不允许留客住宿。在未征得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和办公厅人保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宿舍作为探亲住房。
五、爱护单身宿舍内的公共财物及设施,注意节约水、电,严禁使用电炉、私拉电线等,自觉保持室内卫生,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六、房间床位安排的具体原则为,15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居住2人;8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居住1人。
七、公派出国一年以上人员的房间或床位连续三个月空闲的,房管部门有权收回该房间或床位,另作安排。
八、不需继续使用单身宿舍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私自转让。调离人员须持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开具的退宿通知单方可到组织(联络)部办理调动手续。
九、调离本机关人员或不符合单身宿舍居住条件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继续暂时借住的,须经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同意,并办理借房协议,借房人须按协议交纳押金及租金。

全国妇联机关电话管理规定

一、安装使用标准
1、机关各部门按在编人数,为每人安装一部分机电话。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可加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如需加装电话或移机、撤机,须经部门领导书面同意,由机关服务中心通讯科办理。
2、长途电话功能一般在各部门指定的分机电话上提供。如特殊需要开通其他长话业务,须经部门领导书面同意,由机关服务中心通讯科按规定办理。
3、办公楼内机关以外单位如需安装电话,可直接与机关服务中心联系。
二、话费收取与管理
1、机关各部门的电话费,由部门包干经费支出。其中直拨电话费由办公厅财务处根据电信局清单拨付。分机电话费由机关服务中心提供结算清单,各部门审核后,由办公厅财务处划拨。
2、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办公楼内电话的管理,出现移机、更改使用单位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办公厅财务处,由办公厅财务处核减电话缴费金额。
3、机关服务中心在分机话费的基础上加收15%管理费,作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每年度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三、管理维修
严禁在通讯线路上连接、加装设备或改动通讯线路,一经发现予以拆除,造成通讯故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全国妇联机关水电节约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分析用水用电消耗,采用节水节能型设备不断改进节水节电措施。
二、对需单独计量的用水用电户分别安装水表、电表,电话单独核算,按期收费。
三、严格查水表、查电表制度,专人负责,明确建立台账。
四、增强节约用水、用电意识,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报告机关服务中心物业部。
五、经常检修电路和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耗电高的用电设施,要安排好开、关的具体时间,杜绝连续24小时工作。
七、开启空调一般在室外气温30℃以上;通常情况下,天热开启空调,时间从早8∶30到晚8∶30,较长时间离开房间要关闭室内空调。
八、日常工作中要增强节约用水、用电意识:
1、办公室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
2、离开办公室时间较长或下班时关灯。
3、下班后及时关掉计算机主机、显示器和各类电器,切断电源,避免长时间待机。
4、根据室内温度适当调节空调开关。

全国妇联机关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为确保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体现资源节约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招标管理
1、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在项目设计、监理、施工中以及列入建设项目范围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招标。
  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由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向北京市招标办提出申请,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的要求,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事宜。
  3、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工程,由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向3个或3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发招标通知书,并按招标程序组织进行。
  4、工程设备的采购,严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管理规定》实施采购,中直管理局统筹安排的配套设施改造等项目,其主要设备由中直管理局负责组织招标。
  5、成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以及随机抽取专家5-6人组成),评委会要按照评标原则,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和承诺等综合评价和比较,择优确定,并提出评标报告。
6、决标前,由招标单位依据评委会提供的评标报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决标后招标方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
  7、建立议标工程公示制度。为保证议标工程公开、透明,在评标前,对招标工程项目、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在机关局域网进行公示;决标后,对中标单位有关情况在机关局域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为一周。
8、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等事项的开标、评标,应接受机关纪委和中直管理局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
1、凡属需要政府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2、在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的原则下,凡达到技术要求的国产设备,应优先考虑购置。
  3、对产品和设备的报价,既要考虑价格,也要考虑售后服务的价格。
  4、采购先进设备时,须充分考虑设备投入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即设备的燃料、原材料消耗、维修费用和所需运行人员费用等。
  5、将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作为评标考虑因素。
三、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1、严格投资审核程序,将投资控制贯穿于施工全过程,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合理利用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最大投资效益。
  2、组织对费用支出的审核,将工程项目划分到分部分项工程,审查每个单项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与单价,并按进度拟定拨款计划。
3、做好工程价款调整的控制工作,防止任意提高设计标准,扩大工程规模,增加投资费用;充分利用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保证资金支出总额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
4、工程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一并报中直管理局审计部门审计。各建设单位须严格按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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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0]30号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市区公共厕
所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保障群众健康,根据《湖北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和《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区(含汽车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州旅游开发区)的公共厕所管
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供市区
居民和市区流动人员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市区公共建筑
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办公楼
等附设的厕所)。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区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
门。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现行管理范围内公厕的管
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统一标准、建管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全部水厕、
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重要组

成部分,市公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襄樊市城市总体
规划》,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
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公共厕所建筑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区公厕规划
用地或改变其性质、用途。
新城区开发必须按照环卫公用设施规划与新城区同步
建设;老城区开发时应按环卫公用设施规划新建或改建公
厕,新建或改建公厕的经费,由开发该地区的单位负责。
其他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公厕规划用地的,
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七条 市区公厕应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
或机械拖运的地段。
第八条 下列市区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设立明
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㈠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㈡车站、码头、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凡市区新建、改建公厕,必须报市公厕主管
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厕具体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结束后,市公厕主管部门和具体管理部门应参与竣工
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公厕需占用和挖掘道路的,应到市城建和
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占路、破路审批手续后,方可按照规定
占用和挖掘道路。
市区公厕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公厕建
设有关资料按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报市区公厕具体管理
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区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
分别由市、区环卫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
㈠市区现有公厕,按现行管理体制不变,仍由各责任
单位负责管理;
㈡新建公厕依据产权归属进行管理:
1、市环卫部门建设的公厕,由市环卫部门负责管理;
2、城区和开发区环卫部门建设的公厕,由城区和开
发区环卫部门负责管理;
3、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商场、影剧院、机场、
车站、居住小区、工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内附设的公厕,
由公厕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4、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厕,由各单位负责
管理。
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内部设施,由公厕的产权单位负责
维修,并应经常保持完好。
㈢城市公厕建设投资可逐步实行多元化,依据城市环
卫设施规划要求,鼓励社会参与城市公厕的新建或改造,

在保证公厕使用功能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与公厕管理
部门签订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可享有经营权和使用权。
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可按照社会公共产品实行企业化管
理的要求,对具备条件的公厕逐步实行招标承包或租赁买
断经营,逐步实现城市公厕经营与服务社会化。
第十一条 加强对市区水冲式公厕的管理,积极配置、
采用先进的节水装置,搞好节约用水工作,保证公厕正常
运转。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占用公厕
和损坏公厕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厕的正常使用。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停用的公厕,必
须经市公厕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单位按先建后拆的原
则易地还建。
易地还建的公厕必须符合规划,并做到合理布局、方
便群众。
第十三条 由产权单位管理的公厕应安排专人负责清
扫保洁,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清扫保洁。
公厕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收费公厕应随时冲洗随
脏随扫。各类公厕均应达到“六无”“四净”标准。即:
无烟头纸屑、无苍蝇活蛆、无积尘蛛网、无污垢、无污泥
积水、无臭气;地面净、墙壁净、蹲位间板净、公厕周围
净。
第十四条 市区公厕的保洁、疏掏应逐步做到规范化、
社会化、标准化和无害化。从事公厕粪便疏掏、清运的单
位,必须具备粪便无害化处理所需的大型化粪池、粪库,
经二次发酵后方可进行排放和再利用。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所需设备、场所条件的,一律不得
从事市区公厕粪便的疏掏清运工作。
第十五条 凡经市区公厕行政主管理部门审定达到国
家规定标准的一、二类水冲式公共厕所实行有偿服务,单
位内部厕所达到相应标准并履行有关批准手续后也可对外
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
批。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市区
公厕规划用地性质、用途或占用其规划用地的,由规划主
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粪便
无害化处理条件擅自从事公厕粪便疏掏、清运,造成环境
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厕管理部门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
自收费或不按审批标准乱收费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予
以查处。
第十九条 市、区环卫部门和公厕产权单位应切实履

行职责,做好公厕卫生保洁工作。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
本办法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公厕清扫保洁工作,公厕卫生
未达到“六无”、“四净”标准造成污染的,由市公厕行
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
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农计发[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人民政府:

  近两年来,按照中央有关部署,我部在全国范围内认定了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各地高度重视,把示范区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抓手,纷纷出台政策措施,推动示范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加快示范区建设步伐,有效发挥示范引领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示范区建设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倾斜支持思路

  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示范区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4号)关于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发挥政府支农资金引导作用、有效集聚各类资源、推动形成示范区建设合力的重要行动,是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创新农业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探索。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示范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以推进示范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为总体目标,以做大做强主导产业为主要任务,切实强化工作指导和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一要坚持优先谋划、优先安排。把示范区建设作为加快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对符合国家与地方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指导意见的示范区项目,坚持优先谋划、优先申报、优先安排,确保安排示范区的农业项目资金总量和比重逐年提高。二要坚持突出重点、突破瓶颈。以提升示范区主导产业现代化水平为主攻方向,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和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发展农业公共服务与社会化服务等为重点,集中力量,精心打造一批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着力突破薄弱环节,切实解决瓶颈问题。三要坚持有效整合、有所创新。积极创新农业投入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要求,做好上下游项目、关联性行业项目的衔接安排,以县级为整合主体,着力建立“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新机制。同时,要统筹兼顾,处理好点与面的关系,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协调发展。

  二、抓住关键,突出倾斜支持重点

  顺应各示范区发展与建设趋势,按照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的思路,“十二五”时期,着力在示范区现代粮棉油糖生产基地、现代特色产业园区、现代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力度,着力提高示范区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一)现代粮棉油糖生产基地。积极推进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棉油糖生产基地、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保护性耕作、粮棉油高产创建、农作物良种补贴、耕地质量建设、有机质提升等中央和地方农业项目资金向示范区倾斜,积极争取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等项目支持,重点建设高标准农田,促进良种良法良机配套推广应用,积极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努力打造一批集中连片生产、技术集成配套、机械化水平领先、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粮棉油糖生产基地。

  (二)现代特色产业园区。积极推进种植业良种工程良种繁育基地、天然橡胶生产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设施大棚补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扶持产业发展等中央和地方农业项目资金向示范区倾斜,重点改善园区的设施装备条件,推广应用特色鲜明的新品种和高新技术,促进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着力建设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化蔬菜、水果、茶叶等特色农产品产业园区。

  (三)现代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大力推进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养殖业良种工程、畜禽良种补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村沼气工程等中央和地方农业项目资金向示范区倾斜,着力改善畜禽和水产养殖设施装备条件,大力推广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和水产健康养殖技术,提升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能力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速培育一批设施完备、技术领先、质量安全、环境友好的现代化养殖场区。

  (四)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动物防疫体系、渔政渔港工程、植物保护工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补助、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农业产业化专项、农民培训阳光工程、科技入户直通车、农业标准化生产等中央和地方农业项目资金向示范区倾斜,以强化公共服务、发展社会化服务、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为重点,着力构建覆盖全程、衔接配套、便捷高效、运行规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示范区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水平。

  三、创新机制,提高倾斜支持效益

  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示范区建设,不仅要扩大示范区建设资金总量,也要积极探索农业投入与管理新机制,不断提高示范区资金集聚和示范效益。

  (一)积极创新支农资金整合机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示范区建设与创新支农资金整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同类项目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和集中使用的办法和机制。示范区人民政府要以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为统领,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审核、对口申报、整合使用的要求,积极整合性质相近、用途相同、使用分散的各类支农资金,集中用于示范区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尽快见效。

  (二)积极创新支农资金引导机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金融部门合作,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力度。示范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健全投融资体系、拓展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以政府支农资金为载体,以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承担实施主体,促进支农资金与民间、金融、工商等资金综合配套使用,放大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积极创新支农资金管理机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区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倾斜支持示范区的各类农业项目资金实行“阳光操作”,努力做到各类项目的决策管理、资金安排、实施过程、使用效果等环节科学透明、程序规范、公开公正。要积极探索以奖代补、以奖促建、先建后补等支农资金管理新方式,建立示范区支农资金整合和倾斜支持的绩效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和改进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示范区建设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向我部申报的农业项目资金要优先考虑安排示范区。各示范区要准确把握各类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布局范围、申报条件、管理要求等,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倾斜支持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农计发〔2012〕19号.CEB
农计发[2012]19号.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206/t20120611_27548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