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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9:49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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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进行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安全审核;”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须经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办理合格证手续;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报市
公安局核准,并由市公安局发给《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每年审验一次,严禁无证经营。”
四、将第六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四)禁止进行色情活动以及为色情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五)禁止为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将第六条原第(五)项序号,顺延改为第(六)项。
六、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七)对顾客遗忘的财物应登记造册并告示招领,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按拾遗物送交公安机关。对违禁品、可疑物品,应立即送交或报告公安机关。”
七、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严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在第九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为第(四)项:“严禁色情活动;”
第九条原第(四)项序号改为第(五)项,原第(五)项序号改为第(六)项。
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娱乐场所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变更手续擅自开业,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补办手续的;
(二)拒绝、阻碍审验《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三)、(五)、(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公共娱乐场所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增加一条为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娱乐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收回《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
十二、增加一条为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十五条序号改为第十七条,且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者未获批准,擅自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将原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营业性的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将第十六条序号改为第十八条,其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娱乐场所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收回《公共
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
十六、将第十七条序号改为第十九条,将第十九条序号改为第二十条。将原第十八条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二)公共体育运动场所;
(三)公共游览场所。
前款需要确定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安全审核;
(二)指导、监督公共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及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四)检查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五)保护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开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须经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办理合格证手续;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并由市公
安局发给《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
已批准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停业、歇业、转业、迁址、更名、增加经营项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每年审验一次,严禁无证经营。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道口通畅;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有适应需要的安全标志、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使用音响器材的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按照场所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核定人员容量;
(六)根据场所的经营范围和治安情况,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公共娱乐场所应具备的其他安全条件,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 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其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办法,合法经营;
(二)场所从业人员应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三)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禁止进行色情活动以及为色情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禁止为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
(七)对顾客遗忘的财物应登记造册并告示招领,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按拾遗物送交公安机关。对违禁品、可疑物品,应立即送交或报告公安机关。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接受持有治安管理检查证件的公安人员的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八条 在公共娱乐场所举办下列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要按市有关规定报批,且主办单位应持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承办场所的安全责任书,在举办活动的15日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在5日内给予答复:
(一)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及本市跨区域的大型活动;
(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室内大型活动;
(三)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室外大型活动。
对符合规定举办的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公安机关和主办单位应当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三)严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禁色情活动;
(五)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严禁故意拥挤、抛掷物品、倒卖票证等扰乱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公安人员到公共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并取得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的协助。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娱乐场所有治安安全隐患的,可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娱乐场所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变更手续擅自开业,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补办手续的;
(二)拒绝、阻碍审验《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三)、(五)、(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公共娱乐场所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娱乐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收回《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者未获批准,擅自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营业性的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娱乐场所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收回《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
(一)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公共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治安保卫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场所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
(三)公共娱乐场所不按公安机关下达的治安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适用于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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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无线局域网产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1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制定了《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无线局域网产品)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编号:CNCA—11C—048:2003



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无线局域网产品













2003-12-15发布 2004-1-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
2.认证模式 2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2
3.1型式试验委托及实施 2
3.2 认证委托及受理 2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获证后监督 3
4.认证实施 3
4.1 认证程序 3
4.2 型式试验委托及实施 3
4.3 认证委托及受理 6
4.4 初始工厂审查 6
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6 获证后监督 8
5.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3 加施方式 11
6.4标志位置 11
7. 收费 12
附件1 13
附件2 1
附件3 3
附件5 6
附件6 7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所指的无线局域网是指通过采用无线通信技术代替线缆而提供有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网络,该网络在局部区域(包含远距离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等定向范围)内工作,工作频段通常为2.4GHz、5.8GHz等。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无线接入点、无线网络适配器、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关、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等和其他设备);(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设备的产品(PC机、笔记本、PDA、数码相机及摄像机、绘图仪、投影仪、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电视机、DVD,电冰箱等和其他设备);(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2.认证模式
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设备的产品: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已涵盖的产品: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注:对于已获3C认证的产品,应按照本规则要求补测相关试验项目,
不再重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不涵盖的产品: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型式试验委托及实施
3.2 认证委托及受理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
4.1 认证程序
委托人向指定的检测机构委托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委托人向指定的认证机构委托认证;认证机构审查有关资料,并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如适用);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如适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产品进行定期的监督。
4.2 型式试验委托及实施
4.2.1 认证的单元划分
4.2.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如某个产品没有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的检测要求,则该产品中的对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附件4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认证时具体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
4.2.1.2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试验报告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样品。
4.2.2委托型式试验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及说明;
3)影响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关键件清单及说明;
4)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5)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6)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7)指定检测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4.2.3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3.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如果该单元中产品的影响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重要关键件(见表4)不同,应增加送样数量,增加的样品仅进行GB15629.11标准所要求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测试。
4.2.3.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负责按检测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随整机进行检测的电气安全关键零部件送样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
4.2.3.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4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4.1 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适用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1)电气安全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GB4943-200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GB9254-1998(非发射状态)和GB17625.1-2003中规定的以下三项:
电源端子传导骚扰电压、辐射骚扰场强、谐波电流。
3)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设备互操作性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GB15629.11-2003、GB15629.1102-200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对所提供的3台(套)产品中的任意2台(套)进行检测。
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设备的产品适用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已涵盖的产品:
a.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设备互操作性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GB15629.11-2003、GB15629.1102-200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对所提供的3台(套)产品中的任意2台(套)进行检测。
b.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如音视频设备还需通过CNCA—01C—017号规则中规定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不涵盖的产品(如数码相机等产品):
GB15629.11-2003、GB15629.1102-2003规定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的全部适用项目,对所提供的3台(套)产品中的任意2台(套)进行检测。
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GB15629.11-2003、GB15629.1102-2003规定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的全部适用项目,对所提供的3套软件中的任意2套进行检测。
4.2.4.2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5 型式试验的时限
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的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2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电气安全关键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电气安全关键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的检测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3 认证委托及受理
4.3.1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并随附以下文件:
1)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2)4.2.2中的资料;
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4)《无线局域网产品密码检测合格证》复印件;
5)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4.4 初始工厂审查
4.4.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中尚未被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所涵盖的产品无需进行工厂审查。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无需进行工厂审查。
4.4.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6)及认证机构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5)进行核查。
4.4.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的核查:是否符合GB1002要求的结 构形状(如适用)。
4)认证产品所用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的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5)认证产品所用的影响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重要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的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4.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认证机构对4.3.1中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时,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至4 个人日。
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如适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5.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6 获证后监督
4.6.1 监督的频次
4.6.1.1 无需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的产品从获证后第6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12个月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需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的产品从获证后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12个月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6.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6.2 监督的内容
1.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以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样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类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5)进行核查;另外,应对产品的变更情况进行核查。
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2.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1)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设备:
依照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规定进行获证后监督。如果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复查时应核查工厂是否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5)的要求定期对产品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及产品互操作性进行了确认检测。
2)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设备(如数码相机等设备):
无需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但应进行年度抽样检测。年度抽样检测工作由认证机构进行组织安排,年度抽样样品应从证书持有者提供的样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一品牌的功能和接口相同设备的抽样检测的数量为一份,在抽样检测时应进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对抽取样品的检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无需进行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但需进行年度抽样检测。年度抽样检测工作由认证机构进行组织安排,年度抽样样品应从证书持有者提供的样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一品牌的功能和使用设备相同的软件抽样检测的数量为一份,在抽样检测时应进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对抽取样品的检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6.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本规则中的产品,获证后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附件3或附件4的关键件/零部件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正式申请时,应随附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变更审核结论和检测报告(如适用),以及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5.1.2.2变更申请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给予批准。并将变更资料/结果纳入该产品获证后监督管理文档中。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认证证书覆盖产品扩展申请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申请。
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证书覆盖产品扩展申请时,并随附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扩展审核结论和检测报告(如适用),以及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5.2.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扩展申请的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扩展申请给予批准,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将扩展资料/结果纳入该产品获证后监督管理文档中。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合法加施本标志的产品表示该产品满足了国家对该产品的信息安全和电气安全(如适用)/电磁兼容(如适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范和要求。某一产品如果满足了国家对该产品的信息安全和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范和要求,应加施本标志,而不应再加施任何其他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如CCCS标志或CCCS&E标志。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模压或铭牌印刷时,其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的铭牌附近加施认证标志。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应在其软件包装/载体上加施认证标志,如该软件产品不使用包装/载体,则应在软件使用的《许可协议》中的显著位置明确该产品已获CCC认证。
7. 收费
收费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主送样品的数量
1 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无线接入点 1) 供电方式、输入电压、接口电路形式、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3台(套)
2 无线网络适配器 1) 供电方式、输入电压、接口电路形式、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
3 无线网桥 1)供电方式、输入电压、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 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4 无线路由器 1)供电方式、输入电压、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5 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 1)供电方式、输入电压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6 无线网关 1)供电方式、输入电压、调制方式等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的结构、电气安全关键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和与安全及电磁兼容有关的电原理均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2)配套使用的适配器应随整机委托认证。(已单独获证除外) GB15629.11GB15629.1102GB4943GB9254GB17625.1
7 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设备 按照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中所规定的单元划分 GB15629.11、GB15629.1102 +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中规定的标准 3台(套)
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设备 按对设备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附件3中带*号的关键件)相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 GB15629.11GB15629.1102
8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软件版本、对软件的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附件3中带*号的关键件)相同的同一品牌的软件一般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上述任何一项不同者,一般应分开委托。 GB15629.11GB15629.1102 3套

附件2:
电气安全关键零部件清单、检测依据的标准和随整机试验送样数量
一、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序号 名称 国家标准号 对应IEC标准 送样数量
1 电线组件:——插头——线——连接器 GB15934-1996GB1002-1996GB2099.1-1996GB5023.5-1997GB17465.1-1998 IEC60799-1984IEC60884-1994IEC227.5-1997 IEC60320-1:1994 3套
2 器具插座:——输入插座——输出插座 GB17465.1-1998GB17465.2-1998 IEC60320-1:1994IEC60320-2-2:1990 3套
3 熔断器:——小型管状熔断体——超小型熔断体 GB9364.1-1997GB9364.2-1997GB9364.1-1997GB9364.3-1997 IEC60127-1:1988IEC60127-2:1989IEC60127-1:1988IEC60127-3:1988 48个60个
4 抑制无线电干扰电容器 GB/T14472-1998 IEC60384-14:1993 45个
5 变压器 GB4943-2001附录C IEC60950-1999 4个(其中1个是未封装的)
6 电源开关 GB15092.1:2000 IEC61058.1:1996 3个
7 印制板基材 GB4943-1995附录A IEC60950:1999 样条13mm×130mm×实际厚度 10条
8 外壳、装饰件 GB4943-2001附录A IEC60950:1999 样条13mm×130mm×实际厚度 10条
9 光电耦合器 GB4943-2001 IEC60950:1999 随整机考核
10 整件滤波器 GB/T15287~15288-94* IEC939-1~2:1998 32个
11 直流风扇 GB4943-2001附录B IEC60950:1999 随整机考核
12 熔断电阻 GB4943-2001 IEC60950:1999 随整机考核
13 锂电池 GB4943-2001 IEC60950:1999 随整机考核
14 激光单元 GB7247.1-2001 IEC60825-1:1993 随整机考核
*仅采用GB/T15287 和GB/T15288标准中的有关安全性能部分

二、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1.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设备请查阅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设备没有电气安全关键零部件。
三、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无相关电气安全关键零部件
附件3:
无线局域网产品中对电磁兼容(EMC)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一、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产品名称 主要零部件
无线接入点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无线网络适配器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
无线网关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无线网桥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无线路由器 天线*、射频组件及与射频发射相关的软件*、主板*、电源、机箱、电源滤波单元、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 主板*、电源滤波单元*、电源、机箱、电磁干扰抑制器件、带磁环的电源软线
注:带“*”号的零部件对EMC性能有重要影响,这些对EMC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不带“*”号的零部件可能对产品的EMC性能产生重要影响,但不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所有表格中的零部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描述,当这些零部件改变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产品的变更”(本规则第5.1.2条)。
二、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1.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产品请查阅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未涵盖的产品没有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三、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软件产品
无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附件4:
影响无线局域网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的关键件

一、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产品名称 关键件
无线接入点、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关 WAP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WAI密钥协商模块*、WPI保密模块*、连接无线网络适配器的主机接口*;无线网络适配器固件firmware;无线网络适配器MAC芯片;无线网络适配器驱动程序;;其他与WAP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无线网络适配器 WAP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WAI密钥协商模块*、WPI保密模块*、主机接口*;固件firmware;MAC芯片;无线网络适配器驱动程序;;其他与WAP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无线鉴别服务器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 WA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证书管理模块*其他与WA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注:带“*”号的关键件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这些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不带“*”号的关键件可能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产生重要影响,但不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所有表格中的关键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描述,当这些关键件改变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产品的变更”(本规则第5.1.2条)。

二、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产品名称 关键件
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WAP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WAI密钥协商模块*、WPI保密模块*、主机接口*;固件firmware;MAC芯片;无线网络适配器驱动程序;其他与WAP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注:带“*”号的关键件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这些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不带“*”号的关键件可能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产生重要影响,但不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所有表格中的关键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描述,当这些关键件改变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产品的变更”(本规则第5.1.2条)。

三、提供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功能的独立软件
产品名称 关键件
无线鉴别服务器软件、包含鉴别功能的无线访问控制服务器软件 WA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证书管理模块*其他与WA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WAPI客户端/AP子系统模块 WAPI WAI协议数据通信模块*、WAI证书鉴别模块*、WAI密钥协商模块*、WPI保密模块*其他与WAPI功能实现相关的模块
注:带“*”号的关键件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这些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有重要影响的关键件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不带“*”号的关键件可能对产品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产生重要影响,但不是进行认证单元划分的依据。所有表格中的关键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给予描述,当这些关键件改变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产品的变更”(本规则第5.1.2条)。

附件5:
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一、独立的无线局域网设备
认证依据标准 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 确认检测 例行检测
GB4943-2001 1.标记与说明(1.7)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2.电气结构检查(2.10) 一次/年或一次/批*1
3.对地泄漏电流(5.1) 一次/年或一次/批*1
4.抗电强度(5.2)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ü

5.接地电阻 (2.6.3.3)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ü

6.直插式AC适配器插头尺寸 一次/半年或一次/批*1
GB9254-1998 7. 电源端子干扰电压 定期
8. 辐射干扰场强 定期
GB17625.1-2003 9. 谐波电流 定期
GB15629.11-2003 10.鉴别与保密功能(WAPI) 定期
注: (1) 例行检测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测,通常检测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测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测,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2) 例行试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3)确认检测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试验。
*1 1次/批不应少于一次/半年。
二、集成或内置了无线局域网模块的设备
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已涵盖的产品
请查阅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另需定期做关于GB15629.11标准的确认检测

附件6: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或验证记录、确认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 例行和确认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和确认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程序中应包括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记录。具体的例行和确认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通常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
6. 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试验能力。
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和确认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解决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规范就医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包括:脑血管病后遗症、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冠心病、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免疫系统疾病和消化系统溃疡、癌症、血液病、尿毒症。
第四条 门诊特殊疾病按照下列标准界定:
(一)脑血管病后遗症:因脑血管受损导致脑部损害的一组疾病(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留下的运动障碍、感觉障碍、精神智能障碍、语言障碍等后遗症。
(二)冠心病:冠状动脉因动脉粥样硬化或伴随痉挛所致的以心肌缺血为主要特征的心脏病。临床表现为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塞。
(三)高血压:临床诊断为高血压,并伴有心、脑、肾、眼底等器质性损害的。
(四)糖尿病:并发血管、神经、肾病及眼底等病变。
(五)慢性肝炎活动期或肝硬化;肝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六)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等免疫系统疾病。
(七)经内窥镜检查确诊的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期、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早期和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九)尿毒症:慢性肾实质疾病后期肾功能严重受损的临床综合症。患者有明显尿毒症症状,且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血肌酐>442mmol/L;血尿素氮>20mmol/L指标达到其中一项的;尿毒症肾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十)癌症以及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中晚期、骨髓增殖性疾病和血小板增多症以及骨髓纤维化等恶性血液病。
第五条 对门诊特殊疾病每半年鉴定一次。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一上报病历材料,包括: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最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鉴定。
第六条 门诊特殊疾病每2年复审一次,按照复审结果重新进行认定。
第七条 设立门诊特殊疾病费用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80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费用超800元后开始报销,其中尿毒症、肾移植、肝移植、癌症以及白血病等恶性血液病报销比例为80%;其他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报销比例为70%。
第八条 门诊特殊疾病各病种费用报销范围严格按照《廊坊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执行。
第九条 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自发证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发证之前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发生额和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合并计算,执行封顶线的规定。
第十一条 门诊特殊疾病的自费费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统计。
第十二条 市区内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医疗机构前端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统筹区内就医的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医保大夫处方治疗。
(二)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当向医保大夫提供《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和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
(三)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交费、结算同时在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窗口完成,交费需提供医疗保险IC卡,自费费用可以同时交费,但不计入报销范围。
(四)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应当完整保存好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相关化验检查结果,一本病历用完后凭旧病历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换取新病历,旧病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以备核查。丢失门诊特殊疾病病历的,应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核准后发放新的病历本,并在新的病历本上签署最后一次带药情况,以供医保大夫诊疗参考。
(五)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携药量不得超过1个月,应当本着节约原则,按需带药,不得超量、重复带药。
(六)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治疗交费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 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安置、长驻外地、异地就医的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需在批准的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两家作为门诊特殊疾病的指定医疗机构,凭指定医疗机构开据的有效单据和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医保大夫制度。由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门诊特殊疾病各病种相关科室及全科的主治医师或以上资格的人员名单、处方权号码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报送人员数量和科室分配应满足各病种和正常就诊的需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各医疗机构报送名单信息,确定符合标准的医保大夫;按照医疗机构、科室分类登记后进行系统维护,并通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做好登记、排班和制度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医保大夫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记录参保人员病情、治疗、用药情况;每次诊疗时认真参阅上一次诊疗记录,诊治用药保持连贯性,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开药。
(二)处方及门诊病历书写:
1.已实行无纸化办公的医保大夫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未实行的使用门诊特殊疾病专用处方,标明处方权号并签字盖章。
2.处方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通用名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码;药品用法以规范的中、英文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3.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开具,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但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单独开具处方。
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毫克、微克、纳克为单位;容量以升、毫升为单位;国际单位(IU)(U);中药饮片以克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处方带药不得超过30天,首次开药可以多开7天药量做为周转。特殊情况需要超量使用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给予处方取药。
(四)对于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确需使用的本病种自费药品应当告知参保人,自费药品与非本病种用药均不得开在门诊特殊疾病专用处方上。
(五)对于限制性用药医保大夫应当严格根据临床客观依据应用。同一药理作用机制的药品不得同时处方,杜绝过度医疗。
第十七条 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超量、重复开药的超量部分除由本人负担外, 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 第二次暂停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二)故意涂改毁坏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记录或导致诊疗记录缺失而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的,暂停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三)串通医保大夫或药房人员弄虚作假、串换药品、倒卖由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药品及有其它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取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暂停过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如再次违反有关规定,取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2年内不得申办《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第十八条 医保大夫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的,一经发现给予口头警告。
(二)对于超量开药和同一作用机理的药品重复应用,并存在过度医疗,经专家鉴定确认的给予口头警告。
(三)对于限制性用药缺乏临床客观依据应用的,拒付相关费用并给予口头警告。
(四)对于与参保人员一起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一经查实,拒付相关费用、暂停医保大夫资格,2年内不得报批医保大夫。
(五)医保大夫违反其他规定的,一经查实,扣减医疗机构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特殊情况需在非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检查、购药的,统筹区内人员需办理转诊手续并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报销;统筹区外人员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话备案,并提供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外购处方并在有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购药。除此之外,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市本级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报销比例和发生额封顶线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医疗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办〔2000〕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