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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2:32:06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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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政府令

第227号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九月八日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环保、公安、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和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业主或者拆迁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专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和拍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四)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五)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八)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九)项资料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 尘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应当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机械的机械臂无法达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机械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围无法满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2米的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的拆除房屋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和拆卸物料,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 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九条 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用规定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封闭围护或者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检查并确认地上地下管线已经切断或迁移,或者未检查并清除管道、容器中介质而进行施工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第三十二条 违法建筑的拆除,由组织拆除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个人自行拆除房屋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十三条 萧山区、余杭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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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2月25日 财税字〔1996〕106号

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报告》(工银发〔1996〕101号)收悉,现对《报告》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8号)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所得
税,一律以总行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这里指的是年度所得正常缴库;而对集中缴库单位在上报决算或规定的汇算清缴后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应就地进行处理。这样做是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惩戒违纪行为,使执行税收政策和加强监督管理紧密结合,相
辅相成,效果是好的,行之有效的。
二、为加强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纳税的国有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税务局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单位负有监管的责任,受监管单位应予接受和配合。各专业银行应督促其分支机构加
强财务管理,积极协助做好就地监管工作。
三、对集中纳税单位的违纪行为就地补缴所得税,有利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银行的财务、税收监督,督促银行系统加强财务控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及税收规定。因此,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税务局在企业上报决算或汇算清缴后进行的日常年度财务决算审查和清缴检查
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除“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发放的部分及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部分,由总行集中调整外,其余的从1995年度起,一律由当地财税部门就地将应补缴的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




1996年12月25日
  目前,检察机关反贪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反贪形势不容乐观。对反贪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反思,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新思路和新格局成为当前反贪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基本情况
  市检察机关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强化自侦工作,把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摆在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侦查,依法办案,安全办案,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良好成果。
  (一)围绕中心,发挥职能,不断加大反贪查案力度
  立足反贪侦查工作职能,围绕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一主题,充分发挥反贪合力,开展了林业、高速征地、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系统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抓系统、系统抓”,先后查办了一批群众反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有效遏制了重点系统和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净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办案中始终牢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的全局观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准确把握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积极探索,创新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
   积极探索侦查一体化机制改革,强化侦查信息化建设,完善侦查办案工作机制,建立起规范的侦查工作程序管理机制,实施询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落实看审分离、审录分离措施,规范了办案行为,确保了依法办案。充分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完善线索管理、侦查一体化及联动协作机制,积极构建“大侦查”格局,提高了办案效率,提升了办案水平。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把安全防范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注重人性化办案,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看管,确保了依法办案和安全办案,推动了反贪工作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从严治检,提高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的需要
  坚持“从严治检”方针,大力加强反贪侦查队伍建设,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主题教育活动,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使干警牢固树立起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了做好反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了开展自侦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开展侦查技能培训和业务竞赛活动,结合侦查办案,认真总结反贪工作经验,研究新时期反贪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了反贪干警发现线索、经营线索、初侦初查及询问突破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开展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不断提高社会预防意识
  围绕创新社会管理,延伸触角,服务大局,把开展犯罪预防,营造廉洁政务环境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检企共建活动,增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公共意识,促进了我市惩防体系建设。结合查办案件,发现单位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积极探索系统预防,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的行业、系统列为预防重点,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危险源头,落实防控措施,建立起系统预防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开展专项预防,了解国家专项资金及惠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规范资金的安全使用,有效遏制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一)挖掘案源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侦查手段单一、技术侦查投入相对不足制约了一些案件的深入查处 。
  (二)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存在初查难、取证难、外部干预定案难的现象,增加了侦查办案的难度。
  (三)反贪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反贪队伍新老交替衔接不够紧密,制约了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深入开展,侦查员的专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
  三、几点建议
  (一)站在反腐倡廉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反贪侦查工作的重要性
  要充分认识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反贪污贿赂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要大力宣传检察工作职能,积极探索反贪侦查工作新思路、新格局,树立反贪工作一盘棋思想,搞好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畅通举报渠道,开辟案源,扩大线索,构筑一体化反贪大格局。要加大办案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提高反贪工作的查处率、震慑力和遏制力,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提高法治化办案水平,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
  要树立办案确保稳定,执法促进发展的理念,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认真学习和掌握新修订的《刑诉法》,深化初查方法和策略研究,强化侦查权受监督的新的执法意识,探索信息引导侦查机制和侦诉联动考核机制,落实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监督制约与协助配合并重,规范执法与提高侦查能力并重,依法取证,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依法、文明、安全办案,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三)整合侦查资源,强化反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
  要实施科技强检,加强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力度,提升侦查活动科技含量,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意识,依法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努力实现以获取口供为主向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证据为主的转变,实现侦查手段多样化和现代化。要研究行业发案特点及规律,把握立案时机,注重初查效果,强化“挖窝提串”意识,取得办案主动权,发现和查办窝串案、大要案,提高成案率,实现办案数量和质量新突破。
  (四)构建“大预防”格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深入推进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树立社会化大预防思想,深度谋划“大预防”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大贪污贿赂犯罪危害性教育,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各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开展好检企共建活动,提出前瞻性的检察建议,搞好案件多发、易发行业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建立职务犯罪危险源点防控机制和案件线索移送协作机制,形成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合力,全面提高反贪污贿赂的社会化预防水平。
  (五)加强反贪侦查队伍建设,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保障
  要大力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强化纪律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将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充实到反贪侦查岗位,搞好培训,丰富专业素质和知识储备,提高金融、会计、税务等专门知识水平,提高灵活运用侦查措施,依法获取证据的能力,为反贪工作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要不断更新知识,提升反贪侦查工作的整体水平,熟练掌握《刑法》、《刑诉法》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高反贪侦查人员的侦查技能、初查能力、询问能力、固定证据能力和技术侦查能力,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反贪侦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