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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3:11:06  浏览:8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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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71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九日



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住宅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不包括自建农房)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居民对住宅内部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纸(布)、瓷砖、面砖、安装照明设施等简易装饰装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街道管辖)范围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社区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住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做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显著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水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售房同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规定;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应当载明房屋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使用安全规定。
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必须遵照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规范装饰装修设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并遵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的有关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并加强巡查,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规违约行为,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危害的,可以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保、交通、消防、抗震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还应当符合物业管理的规定和约定。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七条 未经批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由住宅所地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第四项行为,由该设施的产权单位同意。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九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通过闭水试验。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饰装修活动涉及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施工。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向所属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递交《嘉兴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明(非业主使用人申请的,为租赁使用证明及业主出具的书面意见),房屋所在层次的结构图;
(三)装饰装修承接方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
涉及特定要求的,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共有、相邻方的书面意见(装饰装修部位涉及共用、相邻关系及界址的);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书;
(三)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改动、加固方案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报告(涉及改动承重结构和原有分隔的);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必须按备案登记的项目、范围、时间进行装饰装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递交《嘉兴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备案表》。
第十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夜间到次日早晨之间(18:00—7:00),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影响周围邻居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必须实行袋装化,并在指定地点堆放,按有关规定处置。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通道、下水道抛弃住宅装饰装修的废弃物及其它物品。
第十六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和使用。
房屋已装饰装修的、拆除后影响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部位,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七条 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和上岗证制度。
凡在市区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已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可持其资质证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凡在市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人,必须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本地暂住证,经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申领《住宅装饰装修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
凡在市区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住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或《住宅装饰装修上岗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自行简易装饰装修外,居民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住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持有《住宅装饰装修上岗证书》的从业人员进行装饰装修。
住宅装修的委托人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强制要求施工企业和个人拆改房屋结构造成房屋损坏的,委托人、施工企业、个人应按照其责任大小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委托的住宅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住宅装饰装修上岗证书》号码;
(二)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
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进行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漏水、停电、停气、通讯中断、物品毁坏等,应由住宅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责任,委托人可向被委托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住宅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市家居装饰装修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规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收缴的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应予批评、教育,对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嘉兴市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嘉政发〔200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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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阐述社区警务制度资源问题的对策

刘成江


  针对制度开发中的存在的这些问题,有必要从以下诸方面加以调整和完善:
  一、确立科学合理的制度衡量标准,抓住推进社区警务战略的机遇,建立和完善各社区警务制度,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衡量标准。要从制度的设计、执行、和监督等各个方面加以保证,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关键是看,制度是否发挥其最大的资源效应,因此,在制度资源开发过程中,不能片面孤立的只从制度上去思考、设计,应当把社区警务制度资源和社区警务其他资源充分的有机结合,以制度资源保障民力、财力、信息等资源的有效开发,同时,社区警务的制度资源是生存在社区这片土壤里,社区警务制度也离不开社区的其他相关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社区的资源效应,只有在社区和社区警务形成良性互动,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才能构成一个科学合理的社区警务制度。
  二、保障制度资源供需平衡,通过对制度设计的主体加以调整,保障制度资源效应达到供需平衡。这就需要把社区民众等所有主体参与进来,与政府、警察通过平等协商、合作行动, 在形成结构合理的利益共同体和社区广泛认同规则的基础上, 构建具有有效制度保障的社区“权力——责任”或“权利———义务”共同体,以实现社区警务制度供求平衡与整合 。要使社区警务制度的供给达到均衡、和谐,首先, 要全面清理和修订与和谐社区建设与持续发展不相适应的治安管理制度和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 为消除体制性障碍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其次, 要加快治安治理的科学理念、宏观构思的制度化进程,特别是地方政府、属地警察和社区公众同构共建社区治安治理体系理念和宏观构思的制度化以及社区自治的理念和宏观构思的制度化进程, 尽快完成由理念、宏观构思向具体制度安排的转化。第三, 要正视现阶段治安管理制度安排存在的根本问题———警察的治安管理制度供给权力过大与警察推行其供给的治安管理制度和对社区治安的实际控制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同时,在社区警务制度安排方面, 政府和警察不应热衷于扮演制度的唯一供给者, 而应致力于为社区公众特别是不同群体和集团创造多重博弈的适度的自由选择空间, 促进社区治安治理体系中的不同群体的制度创新,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社区治安治理体系中不同成员间互动(协调与合作) 的交易成本,富有实效地实现社区治安管理制度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 。
  三、把制度的可操作性作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将制度的操作性作为当前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进行研究,既注重自身的实践总结,坚持实践出真知的原则,在实践中找答案,也要善于借鉴外单位、外地、乃至国外制度管理的成功经验,更要吸取基层干部群众在制度执行上的首创精神和可贵探索,尽快从理论上攻破这一难题,使内容翔实、结构系统化的制度配备一套简便易行的操作方法和检测效果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资源优势。一是加大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贯彻力度,清理不适应社区警务战略的传统制度,保障各种制度积极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对于外国和其他各地的一些警务制度,要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加以引进和摒弃,充分发挥社区制度资源的最大效益。二是要求社区民警进一步转变传统警务理念,深入社区贴近群众,密切警民关系,同时要求一切基层公安工作都要围绕社区、立足社区、在社区中显示生命力。现代社区警务战略的目的是有效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事故,本质在于真心实意为社区民众服务,保障民众安居乐业,促进社区经济、文化、社会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 。因此,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区警务,必须将现代社区警务理论与当地实际情况结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社区警务法治化、规范化、人本化和社会化,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所在。
  四、完善社区警务监督机制,社区警务制度的监督机制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因而监督机制必须能保证其有效的运行。对社区警务制度的运行情况的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安机关内部对社区警务制度的运行的监督机制;二是人大、其他政法机关、舆论及社区群众的外部监督机制 。在广泛的监督主体中,只有社区民众的利益和社区警务制度直接相关,社区警务制度的需求方是社区民众,因此,也只有把监督机制的主体扩大到社区民众,让社区民众参与到保障自己权益的链条中去,才能保障社区警务制度的监督机制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制度建构上,可以推行新的政绩考核制度,建立警民互动的评议制度,让社区居民为警务人员打分,把会不会做群众工作及其效果如何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标准之一。
加快社区警务制度资源的制度创新
  一、建立社区警务治安预警机制,在社区警务中构建治安预警机制, 应根据社区警务的特点充分发挥治安预警机制的功能, 同时借鉴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制度的经验夯实治安预警机制的法律基础, 建立以警情通报制度为核心的信息通报、披露体系, 并完善与治安预警相关的机制, 进一步扩大其在公安工作中的适用范围 。
  1、是确立和发挥治安预警机制在社区警务中的功能,根据社区警务的特点, 确立和发挥治安预警机制的功能: 一是预测、决策功能。在社区治安管理中,预测未来治安发展趋势十分重要, 若不能在实践的基础上科学把握社区治安发展变化的规律, 就不能有效地对影响社会治安的警情和危机、紧急、突发事件做出充分准备。同时,正确的预警能及时把握社区可能引起矛盾、纠纷激化的诱因, 有针对性地加以教育疏导, 化解可能激化的各类矛盾, 将治安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形成影响的事件, 则妥善处置,将其解决在基层和初始状态, 并做好善后工作;二是调整、检验功能。借助预警本身的反馈作用, 建立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调控机制, 实现对治安的有效调节和控制。同时,预警可以检验治安管理工作决策是否正确,及时发现管理方式、决策手段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修正。对新出现的影响治安的问题进行分析, 做出进一步决策, 使管理手段和处置过程更具科学性; 三是通报、指导功能。对社区治安问题出现的规律性、经验性因素及时总结、提炼、筛选并予以通报, 使警情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指导社区公众自防、自助、自救, 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减少被害因素。
  2、是建立和完善以警情通报制度为中心的信息披露机制。信息公开是治安预警机制存在的基石。及时披露信息, 通过顺畅渠道提供权威可靠的防范知识, 对于消除不安定因素、降低治安危机带来的危害可起到重要作用。通过权威部门公开政府信息, 并给民众提供详细指南。如同自然灾害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报等, 治安预警的目的之一就是使社区居民提前掌握可能出现危机的信息, 做好防范准备, 避免遭受损失。因而, 信息的公开程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受到妥善保护。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 规定信息通报、披露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同时,由公安部在该法的基础上规定警情信息的通报、披露措施,具体规定警情通报制度。
  3、是构建治安预警化解机制。影响社会治安的危机事件一旦在社区产生, 如果控制不及时不得力, 就会形成连锁反应, 造成比事件本身更严重的后果。根据处置各类危机尤其是突发治安事的经验和教训, 制定科学合理的早期应急处置方案是能否成功处置的关键所在 。其一,通过建立完备的维护稳定的预测系统, 对社会稳定形势状态和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势进行宏观和微观预测,为决策机关制定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以便有的放矢地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其二,通过建立完整的社会稳定信息系统, 严密掌握社会动向, 及时发现社区内那些带有苗性、倾向性和群体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为把尚未形成气候的事件苗头迅速控制在初始阶段提供预警保障; 其三,通过建立完善的教育疏导与处置系统, 及时把握可能引起矛盾、纠纷激化的诱因, 有针对性地加以教育疏导, 缓解可能激化的各类矛盾, 将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成的影响治安稳定的警情和危机、紧急、突发事件, 则果断决策,妥善处置, 将其解决在基层和始发状态。
  二、规范警务配置和运作,建立高效的工作体制
  第一、建立社区信息工作体制。一是收集各类信息,主要包括与本社区有关的自然环境,风土人情,人口结构,治安状况,发案信息,灾害事故苗头等;二是加强信息反馈,通过社区警务公开栏《信息通报》等形式,把有关治安信息向民众发布,实行公安机关与民众良性互动。第二,建立社区巡逻控制机制,强调社区民警的巡逻,巡查,巡访为主要值勤方式,延长在社区的工作时间,提高“见警率”,使群众时刻感受到警察就在身边,从而增加安全感。要以社区警务室为基础平台,实行社区民警、巡警、治安警,刑警“多警合一”,建立起社区值守巡逻接警制,把派出所日常值班备勤与社区巡逻结合起来。同时,把握社区刑事案件发案规律和突出的治安问题,实行弹性工作制,提高勤务活动的针对性。此外,还要开展社区派出所防访制和警务联勤制,以缓解社区民警警务不足的问题。第三,建立社区治安警民共建机制。一是要规范设立社区警务室,努力做到硬件,软件达到一流水平;二是发动群众开展邻里守望,以落实“三张网”建设为目标,搞好社区安全防范;三是建立社区治安咨询协商机制,充分利用社区现有的人务资源共商治安防范的对策;四是定期召开社区会议,与民众互通情况,研究随时出现的问题,确定下一步警务工作的重点;五是社区民警要主动出击,以解决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为出发点,做好社区安全服务,融洽警民关系。第四,建立社区警务保障机制。一是要加强社区警务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解决好社区警务的用房,经费,装备等问题。二是要充实社区民警警务力量,调整警务配置,每个社区应配备2名以上警力,这样才能确保有足够的警力,足够的精力从事社区警务工作。三是要保证在社区工作的民警稳定。四是要切实提高社区民警素质,倡导“一警多能”,使广大社区民警通晓法律,精通公安业务,同时又了解掌握必要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知识,这样才能在整体实施“新型”社区警务过程中真正取点实效。
  三、着力分流和联动,完善“110”接处警运行机制
  在“110”报警分流方而:一是减少中间环节,在公安内部分流。目前各地安机关大都是建立以市级公安局指挥中心为龙头的“110”接警机制。由于全市范围大、接警员对全市的辖区分布、地名、街道巷等不熟悉,报警人报警后,警力不能迅速到达报警现场、影响了接警效率;同时,由于市级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需转至区级公安分局,再由分局转及派出所、增加了中间环节,延长了出警时间。因此。可以以区级公安分局指挥室为中心,建立“110”接处警网络。即区内群众拨打“110”后,由区级公安分局指挥接警,然后通知出警单位出警。这样就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了出警速度,内部分流后,市级指挥中心主要负责重大报警的处警组织、指挥和协调。二是区分不同性质,将报警类型分流。可以仿效其他国家如德国的接处警方式,将“110”报警服务一分为二,设立一般报警电话和紧急报警电话,将两类报警的内容告之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在需要报警时,根据警情内容拨打相应的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可将两类报警的接处警工作要求进行区分,对紧急报警提出较调高的要求。三是根据不同职能。实现公安与政府分流。政府设立求助热线。受理一般性群众求助,宣传群众“有危难找警察”、“有困难找政府”。在“110”接处警联动中,可以建立区、街级社会联动体系,充分发挥民调组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受理和处置一般性民事纠纷。一般性群众求助,缓解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的压力,使派出所全身心地处置刑事警情和治安警情。 在接警方式上,要努力改善交通、通讯装备条件,实现运动中接处警,缩短出警时间,增强快速应能力,提高驾驭社会面治安的水平。
  四、讲究深化和创新,建立新型群防群治机制
  首先树立“群防群治”的社区治安治理新理念,创新民意社区治安治理主体设置制度,架构科学的社区治安治理主体结构。派出所由原来的社区治安大包大揽角色转换为社区治安治理执法、指导、裁判的角色,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警察职责结构、优化警察机构、管好必须由警察管理而且只有警察才能管理好的社区治安问题,将警察“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交给“应该管、能管好、管得了”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公众在治安领域中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扩大社区组织的治安自治功能。探索和开辟以“民本”思想为指导的“无增长改善警力”的路径,帮助社区居民自愿组建安保队和低保关照队,与专业巡逻民警队、警民巡逻队相结合,共同组成辖区的网络式巡逻体系。近几年来,民意街派出所先后组建了10支“社区安保服务队”,组织了750名低保人员从事门栋关照、社区巡逻等治安治理工作。目前,该辖区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已超过7000人,占辖区居民总数的17.5%。 依靠群众在民意街社区推行了封闭型、半封闭型和敞开型三种防范模式,使之覆盖率达到91%,并创建“无盗门栋”、“无盗楼栋”、“无盗小院”、“无盗小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全方位的社区治安防控,派出所针对少数居民生活比较贫困、防盗锁具陈旧、安全系数低等问题,拿出上级颁发的10万元奖金,为居民统一购买、更换了2000把铁锁,修建了170个院落铁门,在民警与社区公众之间“装上了连心锁、满意门,架起了警民连心桥”。
  其次,派出所与地方政府达成共识,制定并推行了“治保主任三权管理制度”(任免建议权、业务指导权和考核奖惩权)。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领导和支持下,明确了派出所对辖区8个社区治保工作的管理权限,对治保主任实行结构工资制,将治保主任月工资的60%作为浮动工资,按月对各社区治保主任工作进行考核,由派出所按考核结果发放浮动工资。同时按照每名治保主任每月50元的标准设立治保工作专项奖励基金,对完成任务的治保主任单独予以奖励 。
  第三,创新社区治安治理激励机制。在社区治安自治力量激励方面,除落实“治保主任三权管理制度”外,对于安保队员亦实行个案奖励制度。凡安保队员抓获一名够行政拘留处理的违法人员奖励150元,抓获一名够刑事拘留以上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奖励300元。在派出所民警激励方面,派出所根据各责任区治安复杂程度,将辖区的13个责任区划分为4个层次进行招标,把最有工作责任心、最愿意从事安全防范基础工作的民警配置到责任区的工作岗位上,实行递增式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各项任务指标分别量化记分,将民警每月500元的补贴工资作为考核基金,实行月考核、年考核积累,每月月底前将民警的得分予以公布,接受民警监督。年底依据全年得分情况排出名次,作为对民警考核奖励的依据。从2002年4月正式推行招标工作后,13名责任区民警中奖金最高的达到5000余元,最少的倒扣260元。
  第四,大胆探索和创新警务运行机制,构建以“一融入即责任区民警担任社区治安指导员,全程融入社区各项工作)、二监督(即责任区民警监督治保主任业务工作;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代表监督责任区民警)、三权力(即落实派出所对治保主任的三权管理)”和招投标竞岗机制、警情研判机制、人机结合机制等为重心的防范工作机制、治安管理机制、治保工作机制、民警勤务机制、服务工作机制和警务监督机制等六大社区警务运行机制,优化了社区警力资源配置,增强了警务工作实效,提升了社区治安治理体系的整体防控能力。
  五、建立社区警务工作创新试点机制
  1、建立居家式社区警务室。社区警务室是实施社区警务的载体,是家门口的派出所。通过建设居家式警务室更利于民警扎根于群众之中,更便于与群众朝夕相处并赢得信任。居家式警务室,就是按照每名民警所管辖的一定人口标准数,在社区选适当位置建设,民警可以携带家属入住,24 小时工作、生活的警务室。作为一种警务室新模式,居家式警是深化社区警务战略、实现警务前移和警力下沉、夯实基层基础的创新性举措 。居家式警务室的优势,一解决了社区警务全面覆盖、无缝衔接的问题。原来,社区民警下班了就离开了警务室,居家式警务室民警则实行弹性工作制,24 小时值班备勤,全天候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服务。二是拉近了警民关系。由于和群众天天生活在一起,确实便于联系群众,方便群众。居家式警务室更具有亲和力,吸引社区居民感觉像自家邻居一样出入方便,没有顾虑。三是居家式警务室便于了解社情民意,防控违法犯罪。民警通过拉家常可以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无疑会对治安防控起到积极的作用。四是居家式警务室还解决了民警的生活实际问题,如民警的住房困难,民警因工作繁忙不能照顾家庭等。五是家属协助工作,成为民警的好帮手,解决了社区警力不足的问题。居家式警务室适合设在那些规模较小、治安平稳、居民相对集中的社区,对偏远的农村地区更加适合,因此推广居家式警务室非常有意义。
  2、是建立以民警名字命名的警务室。这也是新社区警务战略确定的新警务室模式,即为增强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和民警的责任感、荣誉感,对作出出贡献的民警,经地( 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用民警的姓名命名的警务室。社区警务室推行实名制,拉进了警民之间的距离,能够使社区民警把根扎在社区,把工作开展到千家万户,让人民群众更加直接地了解民警,找民警解决困难更加方便、直接。让民警更加直接地面对群众,使警民一家亲的传统得以永久续 。警务室实名制,能够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使树立公安机关形象有了更直接的标准,改进作风有了更接的参照,这对于营造学先进、赶先进、争一流的强势氛围,对于丰富公安机关形象建设的内涵,对于全面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警务室实名制,还能加强群众对民警的监督,增强民警的荣誉感、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提高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和亲和力。警务室实名制使基层民警既有荣誉感,又有责任感,自觉将警务室作为自己生命的一部分长期维护,激发民警的积极性,增强民警开展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变“ 要我做”为“ 我要做”,把警务室当成自己第二个家,更细心地为辖区居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无愧于群众的信任和嘱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近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改造,成功实现扭亏为盈,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实力明显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三)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四)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依托供销合作社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在粮食主产区和交通枢纽,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五)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六)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棉花主产区和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鼓励供销合作社承担边销茶、羊毛等储备和经营任务。

  (七)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八)加强专业合作服务。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一)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二)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十三)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四)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有条件的社有企业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在果品、茶叶、畜产品、蜂产品、食用菌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开发,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六)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十八)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十九)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国务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