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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56:57  浏览:8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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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2日,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核工业总公司、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化学工业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轻工总会、中国大洋协会:
为了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勘单位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地勘单位的固定资金(扣除专项借款形成的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资金(含单位流动资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转作国家基金;已完地质项目的地勘工作拨款结余,以及地勘单位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转作国家基金。由主管部门统一提取并以贷款方式贷给地勘单位使用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地勘单位作为负债处理。
专用基金中的职工福利基金转作流动负债。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按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冲抵后仍为赤字的,经地勘主管机构批准,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处理:属于医药费方面的,转作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方面的,转作公益金挂帐处理。
各项专用基金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的余额按以下规定处理:职工奖励基金转作流动负债。大修理基金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修理费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事业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及后备基金,转作地勘发展基金;发生赤字的,转作地勘发展基金挂帐处理。
国家拨给地勘单位的专项拨款转作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部分,应转增地勘发展基金;属于核销的费用性支出,冲减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结余,转作地勘发展基金。
二、关于超过3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地勘单位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地勘单位执行新制度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应进行认真清理分析,属于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三、关于地勘单位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拨付所属资金的处理
地勘单位原对其他单位投资在1年以上的,转作长期投资;在1年以内的,转作短期投资。
地勘单位原拨付所属资金,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多种经营企业的,转作长期投资;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的,仍作拨付所属资金处理。
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新制度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深入研究新、老制度转换中的问题,要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到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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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适当加大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意见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适当加大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6日,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加速电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现就适当加大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和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职工的竞争意识
市场机制是一种效率机制,竞争择优是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引入并完善竞争机制,建立新的企业用人制度是改革现行人事制度的实质和关键。实践证明,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围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这个中心展开。必须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增强职工参与竞争的意识,激发他们对改革的热情。
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人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强化竞争机制,促进人才脱颖而出,保证人事制度改革健康顺利地进行。
二、确立企业用人主体地位,打破各种人为的身份界限
人为地划分各种各样的“身份”界限,将职工划分成工人和干部,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固定工与合同工等,而且身份一旦确定,几乎终生难以改革。这些界限阻碍了劳动者公平享受劳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休息和受教育的权利,容易造成工人阶级内部的摩擦,不利于职工队伍团结,也不利于职工在岗位之间和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这是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用人主体错位造成的,已不适应电力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今后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干部”的称谓,在职级待遇上也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要逐步打破“干部”、“工人”等各种身份界限,使广大职工在公平、公开的竞争中寻找自己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做到人尽其才,建立起一套“职务能上能下、工资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企业人事制度。
三、扩大岗位竞争的范围,提高岗位竞争的层次
从电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不少单位存在着岗位竞争的范围太小的问题,有的仅允许在10%—15%的岗位进行竞争应聘。这对于推动改革的深入是很不利的。因此必须创造条件,扩大竞争岗位的范围,在竞争中最大限度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目前开展三项制度改革的企业,中层行政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应全部进行公开招聘、考聘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已完成首轮改革试点的企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在原基础上制定扩大岗位竞争范围的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最终实现所有岗位通过公平竞争上岗。
为完善企业内部的聘任制度,各单位要在更高层次的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基层企业的正副厂(局)长,三总师等领导岗位也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进行试点,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由包括职工代表参加的考评团投信任票,上级主管单位聘任的办法产生企业行政领导干部,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机关的中层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也应按上述原则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四、下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限,扩大各单位的自主权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进行。改革内部管理制度,必须认真研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管理等问题,有效地调动和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为电力工业多作贡献。
各单位应加强评审组织的建设,凡有条件成立的评审组织应抓紧组建。各电管局、机械局、水电总公司、华能集团等要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工作需要,结构比较合理的评审组织。各省(市、区)电力局也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健全其有关系列的评审组织,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要坚持岗位规范要求的资格条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的办法。具备资格而未被聘任相应职务的不能享受有关待遇。
五、废止不合时宜的行政调配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实行动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聘后管理,是巩固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保证。推行竞争上岗制度,目的是要形成不断解聘续聘、上岗下岗、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格局,形成一种激励、竞争和约束的机制,使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在动态中充满生机和活力。所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行之有效的聘后管理办法,紧紧抓住聘后考核这个重要环节,对上岗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和资格条件进行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含必要的考试),督促他们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方法要科学合理,考核结果要公开,要让在岗人员了解考核结果,明确自己今后的努力方面。对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决不能迁就照顾。
已经完成首轮三项制度改革的各单位,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必须按照新的机制公开招聘,在公平竞争中产生出合适的递补人选,不再延用过去单纯行政任命和行政调配的办法。
六、妥善安置下岗人员
对岗位竞争中落聘人员,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安排,为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出路。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厂(局)内部的待岗培训制度,为下岗人员提供培训提高的机会,为他们再次竞争上岗创造条件。
为真正实现“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对竞争中落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原来的有关待遇,他们可以通过竞争走上相应的工作岗位,并按新应聘的工作岗位确定有关待遇。除因特殊原因落聘的以外,组织上一般不安排易地任职。因工作需要必须交流到其他单位任职的,应按新单位的有关规定竞争上岗。
七、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
实行干部交流,使干部能在不同地区、单位和多种岗位任职,有利于干部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有利于促进干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转变作风,有利于打破干部长期固守一地、关系网缠身的局面,促进廉政建设。因此,有领导、有计划地实行干部交流是培养锻炼干部、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坚决实施、狠抓落实。
干部交流应遵循以下原则:(1)要全面、准确地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2)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有利于领导班子形成合理的结构;(3)要根据干部的德才情况,因人而异,合理交流任职,有利于干部的锻炼成长。
干部交流的对象重点是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部管干部的交流计划由人教司拟定,经部党组批准后实施。部直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管理的干部交流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对干部交流工作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包括干部本人的合理要求),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交流任职的干部,其行政、工资关系要及时转入新单位,其户口是否随转可尊重干部本人意见,因交流任职而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干部,可享受双向探亲待遇;交流的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并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安排。需要异地安置的,有关单位要大力协助,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干部交流的重要意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愉快服从组织调动。对上级决定交流的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教育无效的,要免去其领导职务。
八、加强领导、推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各单位在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重大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带有共性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能草率行事。
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各单位的情况差别很大,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各单位领导同志和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切实负起领导责任,适时加大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要注意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大胆探索,开创性地做好工作,将电力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9〕61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延安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下列区域:

  

   (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公路周边绿地)等;

  

   (二)河岸、山体等城市景观以及生态需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散生植被、特殊绿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城市公园区域;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交通、旅游、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的“只拆不建”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25%。

  

  第六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和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 建立城市绿线档案。确定为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造册登记,并按照有关职能分工及所属权限确定管理单位。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系统规划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同时向市城市管理局申报绿化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和变更绿化设计。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达不到绿化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的,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同意,由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地点异地补绿或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补偿费交由市城市管理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化、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或迁出。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在绿线范围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绿地、损毁绿化及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改变其用地性质,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同类地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沙、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损害绿地等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能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严格控制。将批准的临时建设活动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市绿线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