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转发《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39:09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岩委办〔2006〕58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事业单位:
  市人事局制定的《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6日


            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市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行为,搭建事业单位公正选人用人平台,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以及《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闽人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缺编和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经编制部门批准用编后,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包括实践技能测试,下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采取公开考试招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除按本办法规定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对象外,都要实行公开考试招聘。
  (二)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范围
  1、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
  2、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
  3、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6、到市属边远山区艰苦行业(指农业、林业、水利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对口专业高校毕业生;
  7、经费渠道相同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8、事业单位人员(除工勤人员外)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考试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条件。
  (三)招聘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由事业单位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批准,可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管理:
  (一)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本条第(二)、(三)款除外〕,采取统一组织笔试的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属学校、医院和艺术团体招聘教学科研人员、医护医技人员和艺术类人才,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或授权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市人事局进行监督指导。
  (三)事业单位在招聘有特殊专长或特殊技能要求的工作人员时,由招聘单位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检验其专长或技能的特殊考试办法进行。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一般于每年的春秋两季各举行一次,与公务员录用考试同期进行,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另行组织考试。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应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事先征求市人事局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对招聘单位面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应包括制定方案、发布信息、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等基本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提出招聘人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现有空编数额、人员结构状况和招聘计划(含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报名和考试时间、招聘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等)、考试考核办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
  第八条 招聘方案(附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于发布公告前5个工作日报市人事局审核。招聘方案核准后,其所附的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应在“龙岩人才网”(网址:www.lyrcw.com)和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15日以上。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应与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招聘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招聘单位协同市人事考试中心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市属学校、医院和艺术团体招聘教学科研人员、医护医技人员和艺术人才,由招聘单位委托、授权的单位负责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适当增加信息发布媒体和顺延信息发布时间、报名时间,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情况特殊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具备报名资格的应聘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公开报名,并提交必要的证件、材料。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应聘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其中龙岩市外生源毕业生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五)应聘工勤岗位的,应具备高中(含中专、技校)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和技能;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首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八)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依照已发布的招聘信息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意见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填写《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表格从龙岩人才网〈www.lyrcw.com〉下载),由组织考试单位核发准考证或考试通知。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合格线由招聘单位根据笔试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事局审定。
  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在参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办法参照福建省人事厅闽人发〔2006〕10号文件的加分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笔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于笔试5日前成立命题组,并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部门和单位组织命题工作实行入闱管理制度,并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也可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进行命题。
  初始命题数量至少为试卷题量的3至4倍,由命题组长主持筛选并组成正、副卷各l份。市人事局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命题组提交的正、副卷进行必要的筛选和重新组合。经有关负责人签署后,即成定稿。非经该负责人同意,不得改动。
  命题组根据定稿试题拟定参考答案供阅卷参考。答案必须反复审核,必要时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将试题连同答案征求有关权威专家意见,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离。
  考生于每科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考生入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十九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同意暂时离开考室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第二十条 评卷小组由三人以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也可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进行评卷。
  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七章 面 试

  第二十一条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如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降低报考比例的,可以将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确定为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应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综合总分。
  第二十二条 面试测评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答辩(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在面试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其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
  面试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5至9人,但招聘单位评委不得超过面试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评委由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选派。
  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由单位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二十四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
  第二十六条 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二十七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 考核、体检、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将应聘人员各自的综合成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或告知应聘人员自行网上查询。
  第三十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的人选进行必要的考核与复审。考核工作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统一要求,一般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的重点是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单位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并公告。体检的医院应是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知道体检结论起7天内本人有权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由招聘单位按岗位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连同考试成绩在招聘单位和“龙岩人才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当事人已和原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依法解除原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确定人事关系。其中,经批准免于笔试的边远山区艰苦行业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期的聘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调整工作单位。
  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填写《龙岩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审核表》和《龙岩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按规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由招聘单位委托龙岩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第三十五条 招聘人员按《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和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5〕66号)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招聘单位制定的招聘方案要做到考虑周密,切实可行。招聘信息一经向社会公开发布,就应严格付诸实施。
  负责报名和组织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级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试题和命制有关材料的保密工作。试卷的传递、保管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无错乱、不丢失,杜绝一切泄密事故。
  评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第三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 招聘单位在招考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市人事局和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招聘方案未经市人事局核准或未按招聘信息确定的招考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市人事局和上级主管部门不予认可,不予办理人事接转手续,不予办理工资基金入册。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查证属实的按《龙岩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得设定性别限制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十二条 市直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考生笔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6〕费114号文件执行。用人单位情况特殊需单独开考的,考试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事局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公开招聘考试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6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一日
 
        甘肃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组建甘肃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省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口岸管理、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机电产品进出口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三)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四)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

  (五)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办公室(甘肃省招商引资办公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订全省商务领域规章、制度、标准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订全省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的政策,促进内外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流通管理;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及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

  (三)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对食盐、成品油、酒类等重要商品的流通管理;负责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旧货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科技兴贸战略在全省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

  (六)负责全省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组织全省产业损害调查。

  (七)制订并实施全省外商投资政策,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订全省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国外(境外)常驻我省商务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出国商务考察团组的审批。

  (八)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制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制订我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审核或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民间组织对我省的无偿援助项目及赠款工作。

  (九)负责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归口管理各类涉外商务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制订并实施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负责全省商务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省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一)宏观指导各市、州商务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甘肃省商务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拟订厅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厅机关公务运转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新闻发布、政务信息、秘书事务等日常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厅机关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接待和外事礼宾工作;负责全省商务出国团组的审批及我省在境外常驻人员的审查报批;联系驻外商务代表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培训、考核、调配、奖惩和工资管理;负责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统战、对台和侨务工作;负责全省国际商务专业的职业资格审查和全省商务人员的行业培训。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世贸组织(WTO)规则及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的宣传,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文件的研究制订和落实;指导、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实施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和有关应诉事宜;组织全省产业损害调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商务领域的法律事务。

  (四)规划发展处(挂甘肃省口岸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省外经贸发展规划并负责检查规划的执行落实;负责全省外贸进出口市场的运行监测及市场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全省进出口统计编报、运行分析和相关的协调工作;负责全省外经贸电子商务建设规划的制定、落实及区域协作;指导境内外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及外贸促进体系的建立;负责全省口岸建设、物流建设的规划、管理和实施;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市场的规划建设。

  (五)财务处

  拟订与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有关的财税、信贷、保险、奖励等地方性政策、规定;归口管理中央和省上扶持内外贸发展的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负责各项外借资金的清收;负责全省对外贸易和商品流通经营状况和效益的分析;负责省内、省外、国外各种洽谈会、交易会、展览会等的资金管理和财务清算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预决算工作。

  (六)对外贸易处

  落实全省对外贸易发展规划,组织年度出口商品计划的实施;负责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放及各类配额、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农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承办企业外贸经营资格及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的审核与登记发证;负责加工贸易的审批工作。

  (七)机电处(挂甘肃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

  拟订和执行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依法监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承办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招标工作。

  (八)科技贸易处

  负责组织科技兴贸战略在全省的实施,拟订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指导和促进重点企业、重点城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拟订并执行技术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技术贸易及涉及到进出口管制的敏感物项的管理;负责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

  (九)市场体系建设处

  负责组织实施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市场体系建设,拍卖、典当、租赁、旧货等特殊流通行业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法规、政策、规章、标准并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实施流通现代化发展工作;研究提出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听证制度的实施;负责汽车市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酒类商品市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市场运行调节处(挂甘肃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牌子)

  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的调控工作,负责重要商品储备、监督和管理;负责食盐专营和“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负责甘肃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饮食服务处

  拟订全省饮食服务业发展规划、行业规章、市场规则、技术服务质量和营业等级标准;负责对全省餐饮、宾馆饭店、洗浴、美发美容、洗染、人像摄影和家政服务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全省酒家酒店、洗浴、美发美容、洗染、人像摄影和家政服务业营业等级评定;指导全省饮食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二)食品流通监管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食品放心工程、绿色工程等法规和政策;负责全省猪、牛、羊、家禽定点屠宰以及冷藏加工、食品加工业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建立,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全省流通领域食品加工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十三)外资处 

  拟订全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法规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有关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备案、批准证书发放及统计工作;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实施;牵头组织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负责国外(境外)企业在甘肃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协调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十四)外经处

  负责组织“走出去”战略的贯彻实施,拟订我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发展战略及规划,拟订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直接投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全省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以及国外经济合作项下设备材料出口业务;负责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的监测、分析及统计工作;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报批;负责全省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外经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五)国际援助处

  落实、管理和组织实施全省接受联合国、友好国家、国际民间组织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工作;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执行方案,负责对外谈判,接待项目来访官员和专家;审查、申报、争取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协调部门间的合作关系,监督检查受援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受援项目出国考察团组人员的培训、进修和派出以及聘请外国专家工作。

  (十六)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落实及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和有关活动。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审计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9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45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机关离退休管理工作人员编制7名。

  保留后勤事业编制29名和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办公室更名为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中心,仍为处级建制,保留事业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二)核定甘肃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

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通知

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


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通知

(商建发[2004]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监察厅(局)、法制办、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质检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4]11号)的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打破地区封锁,纠正设置行政壁垒、分割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决定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种规定进行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商务、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检等部门制定的属于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清理重点是含有以下内容的各种规定:直接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限制本地产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专门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专门针对外地产品而且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技术、检验、认证措施;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许可或审批的;指定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的。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予以废止;个别条款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予以修改。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存在违反国务院第303号令的,由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性法规存在违反国务院第303号令的,由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法制、监察部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检等部门成立清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清理工作,督促检查地(市)、县(市)及省级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工作完成后,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清理工作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商品流通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种规定进行举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法制、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受理机制,必要时可设立举报电话。各地商务、法制、监察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合作,加大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清理不力的地区和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四、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打破地区封锁,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基础和前提。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分工负责,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清理工作。清理的结果要逐级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送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法制机构共同汇总本地区清理结果,并于2005年1月底之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