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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0:20  浏览:9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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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8〕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最近,有媒体报道个别地区部分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帮助保险公司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并从中获利,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我部已责成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查处。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正常医疗秩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宣传、推销和代售保险产品,不得接受保险产品经营单位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立即开展相关清理和自查自纠工作,严格禁止保险产品经营商利用各种手段在医疗机构内进行保险产品的推销活动。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发生医疗纠纷应依法予以妥善解决。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检查力度,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患者及患者家属宣传、推销和代售保险产品的,要立即严肃处理。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要求,会同地方保险监管部门稳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化解和分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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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 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 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
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 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核准的数额,向所在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 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 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地区分类标准说明

此次修改《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第三条实行土地级差原则,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的十个分类划分为五类地区,即: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二类地区为二、四环路之间,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商业中心区及开发区,五类地区为远郊区县商业中心区及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按不同类别的地区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筵席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三百元以上(包括三百元),并人均达十五元者,按支付余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第三条 举办下列筵席免税:
一、台胞、港澳同胞、侨胞、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二、外事活动按规定举办的筵席。
第四条 代征人未代征或者少代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应责成其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代征人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所欠税款。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代征人代征代缴税额的百分之八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六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白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连同《条例》一并施行。



198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