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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0:09:05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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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2009〕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风景名胜区是中华民族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资源保护的关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切实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
(共21处)

黑龙江省
  太阳岛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
  天姥山风景名胜区
福建省
  佛子山风景名胜区
  宝山风景名胜区
  福安白云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省
  灵山风景名胜区
河南省
  桐柏山-淮源风景名胜区
  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
湖南省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
  南山风景名胜区
  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
  虎形山-花瑶风景名胜区
  东江湖风景名胜区
广东省
  梧桐山风景名胜区
贵州省
  平塘风景名胜区
  榕江苗山侗水风景名胜区
  石阡温泉群风景名胜区
  沿河乌江山峡风景名胜区
  瓮安江界河风景名胜区
西藏自治区
  纳木措-念青唐古拉山风景名胜区
  唐古拉山-怒江源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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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28日,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作用,更好地推动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将《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加强铁路环境监测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作用,提高铁路环境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系统环境监测管理。
第三条 铁路环境监测的基本任务是:开展铁路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包括环保指标考核),分析评价铁路环境质量,掌握铁路污染物来源、影响及变化趋势,为制定环保规划、开展污染防治、实施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为铁路环保执法提供技术监督,并为铁路环境保护和铁路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四条 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为全路环境监测管理机构。铁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本单位环境监测管理机构。
第五条 铁路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污染轻重、技术条件、环境要求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环境监测站。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环境监测站,分别相应为国家二级、三级和四级监测站。
第六条 铁路环境监测站参加全路、地方环境监测网。全路环境监测网是具有管理职能的业务协作组织,它是由铁道部级网和铁路局级网组成。铁路环境监测中心为部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网员为各铁路局环境监测站,同时也是铁路局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网络各成员单位的原性质、职能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 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全路环境监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铁路环境监测网,制订网络管理办法;负责拟订铁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和报告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发布铁路环境质量公报。
第八条 铁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计划、监督、考核、服务和网络建设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要加强环境监测站的基本建设、仪器设备投资、管理和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九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环境监测站和所在地区监测网牵头单位的指导,并接受其考核。环境监测站取得监测质量合格证后,根据国家及铁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条 未设环境监测站的铁路单位,其环境监测任务可由该单位通过合同形式委托就近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健全各类监测质量管理、财务、仪器设备和试剂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密级规定的环境监测资料,必须按国家保密法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监视性监测数据资料对外提供应经同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监测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现场监督监测时,被检单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不得借故阻挠或弄虚作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实填报监测数据,严禁玩忽职守及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现场监测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及保健补贴。
第十六条 铁路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职务考核、评审及聘任,按国务院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测站的职责
第十七条 铁路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协调铁路环境监测网的业务活动;组织指导全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收集全路环境监测资料,建立全路环保数据库;编制铁路环境质量公报;承担组织全路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培训工作。
参加国家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参加铁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以及各类有关标准的审议。
第十八条 铁路局环境监测站组织协调管内监测网的业务活动;组织指导管内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收集管内环境监测资料;开展铁路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参加铁路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第十九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管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视性监测,对主要污染源进行考核监测。
负责建立动态污染源档案;综合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质量。
第二十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授权范围内对管内各单位环保设施使用、管理;污染源档案管理;违反环保法规而造成环境污染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参加或承担管内环保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监测。
参加或承担污染事件的调查。
参加或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现状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可承担路内外单位委托的环境监测。

第四章 监测制度
第二十三条 铁路实行环境监测站资格认证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未经资格认证的环境监测站和未获得合格证的环境监测人员所报告的监测数据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资格认证、合格人员考核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网业务牵头单位组织对各网站的监测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和统一分析方法。
凡国家尚未作出规定的,可按铁道部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铁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履行铁路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监测站应准确、及时、系统地向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网络业务牵头单位提交环境监测报告。

第五章 表彰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环境监测任务突出,环境管理服务作出显著成效,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上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铁路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监测站和环境监测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未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有关经费政策,占用、挪用、滥用各项规定的监测经费,未完成指标考核监测任务,违反国家和铁路环境监测有关规定,发生监测质量事故及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有违法乱纪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铁道部卫生环保局1987年11月颁布的《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现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一)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持续超过一年且净资产也在5000万元以上;(三)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30%;
  (四)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七)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八)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九)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十)申请人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份应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总额的50%。三、申请股东资格的程序(一)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提出申请,证监局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据证监局的审核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四、申请股东资格应报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确认;(六)申请人的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五、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变更后任何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总额的50%。
  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适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4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