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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直接投资的中国市场准入问题研究/梁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33:50  浏览:9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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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直接投资的中国市场准入问题研究

梁咏 章海彤


内容摘要 当今世界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益活跃,跨国投资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的形式。改革开放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规模日益扩大,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经济要寻求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利用好外国直接投资。而我国也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履行在入世议定书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如何在符合WTO各项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合适的对策解决对外商直接投资准入问题就成为了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外国直接投资(FDI) 外资准入 国民待遇

一、 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中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其一、国际直接投资超越了国际贸易成为国际经济联系中更主要的载体;其二、国际直接投资超过了国际银行间贷款成为发展中国家外资结构中更重要的构成形式,各国政府为了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纷纷放松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准入“门槛”,从“原则限制,例外自由”走向“原则自由、例外限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在这场国际资本争夺战中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发达国家掀起了投资自由化浪潮,促使发展中国家推行以国际化、自由化和私有化为核心的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开放其国内市场,实行自由化倾向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12002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始履行WTO项下的各项义务,我国政府多次强调,将切实履行我国在入世文件中的所有承诺。WTO中诸多与国际直接投资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协议必将对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我国入世后应如何对待外国直接投资的准入问题具有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 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现状
(一) 中国吸收FDI的现状
自1993年以来,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已连续八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但是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在整个世界的范围内,我国的地位有所下降,2详见下表:
世界、发展中国家和中国FDI流入量的情况
(FDI流入量 亿美元 占世界百分比)
年代
世界
发展中国家
中国(净值)

FDI
百分比
FDI
百分比
FDI
百分比(1)
百分比(2)
1990
2038
100
337
16.54
34.87
1.71
10.35
1991
1578
100
413
26.17
43.66
2.77
10.57
1992
1680
100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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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在宾馆业征收义务教育费暂行规定(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在宾馆业征收义务教育费暂行规定(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5)120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增加教育投入,加快青岛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旅社、招待所、饭店等有住宿收入的单位(以下称宾馆业单位)住宿的人员均应按本规定缴纳义务教育费。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义务教育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义务教育费由宾馆业单位代收。各宾馆业单位在收取住宿费的同时,按住宿费标准的3%对住宿人员加收义务教育费。
第五条 各宾馆业单位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收的义务教育费上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征收的义务教育费由市财政设专户储存,交市教委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加收或加收后未足额上缴义务教育费的宾馆业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上缴外,并按其欠缴金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在宾馆业征收义务教育费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中的“逾期30日仍未足额上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逾期30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995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1991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非法出版活动相当猖獗。一些不法书商为了获取巨额利润,伪造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的批件和正式出版单位的文书,假冒、盗用正式出版单位的名义,捏造版权记录,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版权记录,编辑、印制、发行非法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这些非法出版物大都低级庸俗,甚至宣扬淫秽色情或封建迷信,有的还有严重的政治问题或者反动内容。有的报纸违反规定,公开为非法出版物作广告。目前,市场上的“黄毒”主要是通过非法出版物来进行传播的。不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扫黄”、除“六害”斗争就不能深入进行下去,已经取得的成绩也会付诸东流。
非法出版活动再度猖獗,从根本上来讲,是在现实条件下阶级斗争的一种反映。从我们工作上来看,主要原因在于:一、出版管理工作不得力,已有的行政管理规章没有完全落实,存在不少漏洞,让不法书商钻了印制和发行的空子。二、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一些地方对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办理非法出版犯罪案件适用投机倒把罪的规定没有严格执行;还有的同志对非法出版活动的危害认识不足。因此,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现象,一些不法书商存有侥幸心理,顶风作案,铤而走险。
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处心积虑地迎合部分读者的低级趣味,贩卖精神鸦片,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毒化社会环境,诱发其他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是很严重的。一些地方非法出版活动实际上形成了编辑、印制、发行地下网络,大肆传播有害的甚至是反动的意识形态。如有风吹草动,这个网络就极可能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对于这一点,必须有足够的警惕性。
当前,对非法出版活动进行严厉打击,要注重于加强行政管理规章的落实;狠抓大案要案,运用法律武器,严惩犯罪分子。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协同动作,文武结合,多管齐下,给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共同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
新闻出版部门归口管理出版事业,要切实负担起责任。对国家的正式出版单位要严格进行管理,对出卖书号、刊号、版号的,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对有关出版单位给予停业整顿或者撤销社号、刊号的处分。非法出版单位或者个人向出版单位买书号、刊号、版号或变相买书号、刊号、版号出书、出刊、出带者,按非法出版活动论处。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公安部等五单位颁发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印制书刊。今后,办理书刊印刷业务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批准原件(不得用复印件),经办人要将本人的身份证交承印单位查验并予登记,以杜绝伪造、假冒活动。承印单位违反规定承印了非法出版物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设备,从事书刊和音像制品的排版、印制、录制业务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没收所有设备,并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体、个体、私营书刊发行单位的管理。今后,集体、个体、私营书刊发行单位,只能从国营新华书店、古旧书店、外文书店、出版社、期刊社、邮局(限期刊)进货,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以截断非法出版物的发行渠道。各地应按此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向集体、个体、私营书刊发行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切实管住进货渠道。从其他渠道进货的,一经发现,均予以取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书刊印制发行业务,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报刊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刊登广告等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已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闻出版部门要对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及时作出鉴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将有关案卷及赃款、赃物一并随案移送。
公安部门对新闻出版、文化部门移交的非法出版案件要依法受理,及时立案侦查,做好取证和立案工作,对人犯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违法犯罪人员,要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法处理。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已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需要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转请主管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依据“两高”《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和“两高一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对那些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触犯刑法的,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依法从严处理。对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或者数额巨大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对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对进行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各地要加强对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在当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开报道,以震慑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务必清正廉明,严防内外勾结、徇私舞弊。对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者,要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