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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饶世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58:31  浏览:9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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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饶世权

(西南交通大学 成都 610031)
【摘要】信贷消费作为扩大内需,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存在着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信贷消费条件苛刻、机会不均等等诸多问题,因而,信贷消费发展并不令人满意。要消除信贷消费的这些障碍,必须加强信贷消费的法律规范,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信用评价与监控制度、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关键词】 信贷消费;消费安全; 个人破产; 信用监控; 机会均等


何谓信贷?金融学认为,信贷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借贷行为,广义的信贷即银行信用,是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动,它包括商业银行存、放款、结算等各项资产负债业务。狭义的信贷仅指银行贷款[1]。这一定义显然过于狭窄。《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则认为,信贷是一方(债权人或放贷人)向另一方提供商品、货币、服务和有价证券,另一方(债务人或借款人)依约定偿还的交易行为。这一定义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信贷消费”之“信贷”。因此,信贷消费是经营者一方向消费者提供为生活目的之需的货币、商品、服务或有价证券,消费者依约定时间、方式迟延偿还货币的消费交易行为。因此其既包括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放发的消费信贷,也包括其他经营者的赊销。从时间上来看,包括不定期付款和分期付款。就信贷消费的法律关系而言,主体一方是经营者,包括商业银行、零售商、服务提供者、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另一方是消费者;其客体是货币。信贷消费具有信贷性、债性、信用性、国家干预性、宏观调控性等特性。?信贷消费作为启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至今并未产生预想的效果,究其原因是我国信贷消费存在诸多问题,消费者不敢、不能或没有机会信贷消费,因此,加强信贷消费立法,从法律上消除信贷消费的障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
信贷消费在我国刚刚产生,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信贷消费都知之甚少,几乎毫无经验,因而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的问题是:?
1、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
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面临着多种风险,如生理风险、金融风险、功能风险、心理风险。消费者自然想让风险最小化。但是,因为信贷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交易行为,大多数消费者对此毫无经验可言,因而,进行这种购买带有更大的风[2]。其次,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比较复杂,除对诸如国有商业银行外,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如零售商等)的资信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因而,对经营者存在不信任感;再次,随着经济转型,改革的深入,人们原有的一些福利在调整,而且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多种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改革未来发展形势不明朗,预期消费中不可知因素太多。加之职业的不稳定性加剧,一量收入减少,发生支付不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生存权能否得到保护?多大程度的保护?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明确。最后,信贷消费合同一般是由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可能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消费者,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经营者完全可能利用格式合同处心积虑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诸多因素使消费者对信贷消费产生不安全感,感到风险太高,毕竟消费安全是消费者关心的首要问题,“如果感到风险很高,消费者自然不会购买。”[3]?。
2、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
对于消费者来说,我国目前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一是信贷消费付款期限较短,小汽车一般为一年,住房按揭一般是10~20年,最长的也仅30年。这要求消费者必须有高收入,以北京市为例,目前能够享受信贷消费的知识分子大多是公司或行业内的高薪者,其家庭月收入多在5000元以上,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每月近2000元的还贷费让他们有心无力[4]?。以成都市为例,目前一般家庭的月收入1200~1500元,要支付上千元甚至数千元的信贷款是不可能的。仅此条件就将绝大多数消费者排除在信贷消费之外,无怪乎信贷消费难形成规模,从而拉动经济发展,另外还有诸如职业、年龄,甚至户籍等条件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 我国至今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用存在担心;(2) 经营者惧怕提供周期更长的信贷,总希望能尽快地收回债权。以住房按揭为例,我国目前最长的也仅30年,而发达国家在十五年前就推出了长达140年之久的住房按揭。有人认为是因为我国消费者收入太低,实质上,收入高低只是相对于信贷付款而言,如果周期更长,相应的定期支付的还贷款也就越少。?
3、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等?
信贷消费机会均等是指消费者在同一信贷消费条件下,享有同等的获得信贷消费的机会。这是法律平等、公平价值在信贷消费问题上的体现。其中的信贷消费条件根据信贷消费的特征,只能以消费者信用、偿债能力为依据。而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机会不均等,主要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信用监控制度未建立起来,对不同户籍、职业、年龄等的消费者的信用难以长期持续监控,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还将职业、年龄、户籍等作为信贷消费条件,从而造成不同职业、年龄、户籍的消费者享有的信贷消费机会不同,如成都市一些银行规定,教师可以不需担保而贷款2万元;1999年末,成都市一些银行暂停对外地人的住房按揭。此外,信用评价不科学,信贷消费条件不公开等因素,也使消费者可能受到歧视,且无申辩机会。
二、我国信贷消费的法律对策
加强信贷消费立法是消除我国目前信贷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基本对策,这是由法的功能所决定的。通过立法,应当建立健全下列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
1、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
债权让与,即债权人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5]。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191条也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但该条要求经债务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则规定,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我们认为,信贷消费之债权转让,应当与一般之债权转让有所不同,其一是受让人资格应作限制。因为信贷消费之债的关系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的基础上,因而应当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蒙受交易便利或交易安全之损害,否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必然会降低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安全感。因此,受让人应当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因为金融机构布局、交易规则、资信等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交易安全,可以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但是如果债权人、受让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其就不愿转让债权,因此还必须对转让方式予以限制,一种是金融机构间债权的转让与继受,双方根据持有债权的时间合理公平分享利益和风险;第二种是贴现,即提供信贷消费的零售商等非金融机构,将信贷消费票据(这里指广义的票据)或合同予以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低于票据或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将货币兑付给转让方。这个比例即为贴现率。这两种转让方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债权人乐意转让债权,而不致于对消费者强行索债;同时由于债权人可随时将债权转让而收回资金,因此,也愿意提供更长期的信贷,有利于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成本。
2、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社会意义在于维护民事流转与商事交易的安全;对债务人而言,可以保护债务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可以使诚实而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深渊中解脱出来,去创造一个新的生活。因而日本法把破产法称之为“更生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鼓励消费者信贷消费。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经营者将不愿提供信贷消费或提高信贷消费条件以阻碍信贷消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还必须保护债权利益。实际上从债权人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不得不倾其家产、尽其所能,切实承担起偿债责任,克服那种拍拍胸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不要拉倒,一笔勾销’的社会现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得以实现。”[6]但从我国目前来看,由于个人信用监控制度不完善,市场经济不成熟,个人对自己信用的轻视,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立法和执法的不完善,为了使经营者提供信贷消费的积极性不受到遏制,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应当强化立法和执法,加强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的查处,并且将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延长至4~10年。
3、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各国法律建立了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体制,一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制度,此方式旨在事前预防;二是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制度,这种方式强化对整个交易过程的监督;三是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一些普遍适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这种方式也旨在事先预防。这些监管方式“有利于克服狭隘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局限,保证一般契约条款的公正性。”[7]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出一般规定,但未规定监管制度;而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则规定采第三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单纯的事前预防是不够的,应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结合起来。因此,将第三种体制与第二种体制结合起来,作到对重要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对所有格式合同由相应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在相应的机构中,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代表,才能保证所有格式合同的公正性,及时纠正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确保信贷消费安全。
4、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
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得分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要公平地评价和长期持续监控消费者的信用,首先应当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应包括下列因素: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帐户的大致数额和地点、赊帐或其他债务、付帐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及品质、习惯、道德等因素。还应当确定这些因素彼此间关系,在评价系统中的权重等。其次,建立专门机构评价监控和经营者自己评价监控体制。专门机构是独立于特定经营者的信贷消费服务机构,它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客户或用户)的关系,它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信用报告而获得酬金。经营者自己评价与监控则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评价系统和方式来评价和监控。再次,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程序制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专门机构信息收集一是自行调查,如采访邻居、朋友、同事以及调查过去交易记录等;二是与客户形成互动关系,客户将消费者的有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将对消费者的评估结论和监控情况提供给客户,客户再把有关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如此循环。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一般都根据过去经验的统计,或作主观评估。在合理程序中必须建立对消费者的不利信息通知制度,也就是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中,如果某些信息(包括过时信息)对消费者不利,可能会对信用评价结论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将这些信息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对其作出解释或予以纠正。专门机构的评价与监控是通过大量客户与机构长期持续互动,从而占有大量的动态信息,对任何消费者的评价系统标准相同,因而评价结论更公正,保证不出现歧视。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的信息来自自己与消费者的交易记录,信息占有量较少,且可能不持续,因而评价的科学性很值得怀疑。因此,应当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门机构作为消费者信用评价与监控的重要制度。通过科学的评价与监控制度,可以对消费者的信用作出公正评价,从而消除经营者对消费者信贷经营的担心和确保消费者信贷消费机会均等。?
5、.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为保证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应当建立公平的信贷消费条件,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关心的是消费者信贷能否顺利得到偿还,而保障消费者清偿债务的是信用和清偿能力。因此,信贷消费条件主要以消费者的信用和清偿能力为条件,而不得以性别、学历、种族、宗教、民族、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作出歧视性规定。美国的《信贷机会均等法》、《B条例》对此作的明文规定,可资我国借鉴。其次,信贷消费条件应公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公开信贷消费条件,可以监督信贷消费条件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同时建立消费者的申诉制度,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有权向有关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诉,直至诉讼。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建立对破产欺诈和恶意信贷消费民事诉讼时效延长制度,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科学的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使经营者愿意提供更长期限的消费信贷,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交易成本。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监控制度,信贷机会均等制度,消除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的障碍。从而使大多数的普通的消费者敢于并且有机会、有可能获得信贷消费,信贷消费才可以逐渐成为规模,真正拉动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娄祖勤.《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出版,P1~2;
[2][3](美)J.布莱思.《消费者行为学》,北京:中信出版社,1999年出版,P39、39;
[4]张玉玲,李晓露.“知识分子眼中的‘信贷消费’”,载《光明日报》,1999年8月23日第6版.?
[5]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P69.
[6]曹思源.“论现行破产法的修改”,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4);
[7]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P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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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村[2006]017号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县域(县级市、区,下同)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依据《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和《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延伸,应单独编制。
第五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六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七条 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 基础资料调查
第八条 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 自然条件
(一)气象资料:气候特征、全年气温变化、日照时数、风象变化、降水量及气象灾害等。
(二)水文资料:地表水的常年水位、最高水位、水质、流量等;地下水的资源分布、储量、水质、开采状态等;可利用外来水资源情况;行洪、蓄滞洪区分布范围、防洪标准及历年洪涝灾害发生情况等。
(三)地貌地质:各种地貌类型及空间分布、高程变化;地震、滑坡、塌陷、冲沟等地质灾害状况;地下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矿产采空区、开采波及线的影响范围等。
第十条 资源环境
(一)土地利用:全县耕地及其它各类用地面积、比例,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及人均水平。
(二)人文自然资源:文物古迹名称、位置及保护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位置、控制范围及开发利用情况。
(三)环境保护: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状况,影响范围及治理措施等。
(四)地方病分布范围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十一条 经济社会
(一)区位条件:县域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中心城镇与周边城市的空间关系,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他主要公路等对外交通条件。
(二)历史沿革:历史演变、建制沿革,重大事件、历史名人,风土人情、地方传统等。
(三)人口与村庄:全县总户数、户型结构,总人口及历年变化情况;各乡镇的村庄名称、数量及各村人口规模;人口转移和外出务工情况等。
(四)经济发展:各乡镇生产总值、粮食总产量、财政收入以及三产结构、主导产业、作物类型,各村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
(一)基础设施: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现状规模、空间布局、使用状况以及建设要求。
(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教育机构的名称、数量及分布,教师、学生数量,校舍建设状况;医疗机构名称、数量及分布,医护人员、床位数量;文体娱乐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现状情况。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资料。
第十三条 相关资料
(一)明确显示村庄轮廓的县域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
(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四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包括规划技术路线、现状概述、综合评价、村庄迁并标准、空间布局规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近期空间布局规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八项内容。
第十五条 规划技术路线
(一)规划背景:对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进行阐述。
(二)指导思想:完善村镇体系,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整合土地资源,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文明生态村有序发展,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规划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统筹城乡、保护环境的原则。
(四)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村镇规划标准》、《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等。
(五)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为3—5年,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六条 现状概述
简述县域的自然条件、历史沿革、经济社会及村庄空间布局概况及特点。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
(一)村庄分布特征:依据不同地域面积、村庄数量,分析村庄空间分布密度,研究分布规律和形成原因。
(二)人口规模结构:依据不同地域面积、村庄数量、人口规模,分析村庄人口规模结构和人口空间分布密度,研究分布规律和形成原因。
(三)生存环境分析:确定地处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区、生态敏感区、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以及地方病高发区等地区的村庄名单。
第十八条 村庄迁并标准
在评价县域村庄空间布局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不同地域的村庄迁并标准。
(一)人口规模:人口规模过小的村庄。
(二)安全隐患: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包括地处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泥石流、滑坡、塌陷、冲沟易发区等地区的村庄。
(三)环境问题: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村庄,包括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修建困难的村庄;位于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地方病高发地区的村庄。
(四)其他方面:重点建设项目占地或压占矿产资源的村庄;位于城镇内部和近郊逐步与城镇相融合的村庄;地域空间上接近且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等。
第十九条 空间布局规划
(一)确定中心村:确定各乡镇重点发展的中心村,与县域内城镇共同作为吸纳迁并村庄的主要居民点。
(二)迁并村庄:依据迁并标准和实际情况,提出各乡镇村庄迁并的具体方案:
1.明确迁并村庄的数量、名称、迁并原因及去向;
2.确定迁并后各村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
3.编制全县及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2)。
(三)保留村庄:明确不涉及迁并的村庄名称、数量,编制保留村庄情况一览表(见附表3)。
(四)自然村庄:对行政村辖属的自然村提出空间布局优化调整建议。
(五)布局规划:根据村庄迁并方案,确定县域村庄空间布局。
(六)发展目标:提出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分阶段实施目标,包括迁并村庄数量、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等方面。
第二十条 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
(一)基础设施:提出村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
(二)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中心村、基层村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社会福利、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内容、标准(见附表4)以及共建共享方案。
第二十一条 近期空间布局规划
(一)规划原则:坚持近远结合、分期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规划目标:将生存环境极端恶劣、存在严重自然灾害安全隐患以及具备一定迁并条件的村庄,列为近期村庄空间布局调整的重点。
(三)迁并方案:确定迁并村庄名称、数量,人口规模,建设用地及整合节约用地规模(见附表5),明确村庄迁并方向,做出年度计划。
(四)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分析近期村庄迁并的原因、建设条件和投资估算,论证村庄迁并的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实施措施
从编制乡镇与村庄规划,安排迁并后村庄建设,明确迁并实施程序,提出迁并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规划实施措施建议。
第四章 规划成果
第二十三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
第二十四条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言:说明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
(二)县域村庄迁并标准。
(三)县域村庄空间布局。
1.迁并前后的村庄数量、建设用地总量,迁并后的村庄减少数量、整合节约用地总量;
2.迁并前后村庄名称、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
3.确定村庄空间布局,村庄迁并去向;
4.提出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分阶段实施目标。
(四)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
1.提出中心村、基层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内容和标准;
2.确定村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五)近期村庄空间布局。
1.明确近期迁并村庄名称、去向、数量,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用地规模;
2.制定村庄迁并年度计划。
(六)提出规划实施措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是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应绘制在与行政区划一致的现状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村落现状和主要基础设施及线路走向,并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和规划编制单位名称。
(一)县域村庄空间布局现状图
1.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
2.标明行政区划、居民点分布以及人口密度等情况;
3.河流水系、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分布;
4.矿产资源分布及开采波及区、采空区、地质灾害分区以及行洪、蓄滞洪区等范围;
5.主要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分布范围。
(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图
1.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
2.标明村庄空间规划布局及迁并去向;
3.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
4.明确近期村庄空间布局。
(三)依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其他必要的图纸。
(四)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 规划附件
规划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基础资料汇编是对基础资料调查结果的汇总整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农场、林场及各类开发区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
乡镇名称: 单位:人、公顷、个
迁并前村庄名称 迁并后村庄名称 人口规模 建设用地规模 整合节约土地规模 迁并原因 村庄数量
迁并前 迁并后 迁并前 迁并后 迁并前 迁并后





合 计

附表2 县域迁并村庄情况汇总表
单位:个、公顷
乡镇名称 村庄数量 建设用地规模 整合节约土地规模
迁并前 迁并后 迁并前 迁并后




总计

附表3 县域保留村庄情况一览表
单位:个
乡镇名称 村庄名称 村庄数量





总计



附表4 村镇公共建筑项目配置参照表
项 目 县城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 基层村
行政管理 1 人民政府、派出所 √ √ √ — —
2 法庭 √ ○ √ — —
3 建设、土地管理机构 √ √ √ — —
4 农、林、水、电、交通管理机构 √ √ √ — —
5 工商、税务管理机构 √ √ √ — —
6 粮食管理机构 √ √ √ — —
7 交通监理站 √ √ — — —
8 居委会、村委会 √ √ √ √ √
9 疾病控制中心 √ √ ○ — —
教育机构 10 专科院校 √ ○ — — —
11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 √ ○ — —
12 初级中学 √ √ √ ○ —
13 小学 √ √ √ √ ○
14 幼儿园、托儿所 √ √ √ √ ○
文体科技
15 文化站(室)、青少年之家 √ √ √ √ ○
16 影剧院 √ √ ○ — —
17 灯光球场 √ √ √ √ ○
18 体育场 √ √ ○ — —
19 科技站 √ √ ○ — —
医疗保健 20 中心医院 √ ○ — — —
21 中心卫生院 √ √ — — —
22 卫生院(所、室) ○ ○ √ ○ —
23 防疫站、保健站 √ √ √ — —
24 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商业金融 25 百货商场(店) √ √ √ √ ○
26 食品店 √ √ √ ○ ○
27 生产日杂、建材店 √ √ √ ○ —
28 粮店 √ √ √ ○ —
29 煤店或液化气站 √ √ √ — —
30 药店 √ √ √ — —
31 书店 √ √ √ — —
32 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 √ √ ○ —
33 饭店、小吃店 √ √ √ ○ ○
34 理发、浴室、洗染店 √ √ √ ○ ○
35 照相馆 √ √ √ — —
36 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 √ √ √ ○ —
37 粮油、土特产市场 √ √ √ — —
38 蔬菜、副食市场 √ √ √ ○ —
39 百货市场 — √ √ — —
40 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 — √ ○ — —
41 畜禽、水产市场 — √ ○ ○ —
注:√为必设项目,○为可设项目,—为不设项目。

附表5 县域近期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
乡镇名称 迁并村庄名称 迁并去向 迁并人口规模 建设用地
规模 整合节约
用地规模 投资估算 迁并原因



单位:人、公顷、万元


拉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布顿珠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拉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本市常住户口、现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计生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技术服务;
  (三)定期查验流动人口的生育证,并建立登记制度;
  (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
  (五)向上级计生部门反馈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第七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
  流动人口在本市生育子女需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向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申请务工就业证等证、照前,应当先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交验原籍出具的生育证或者婚育证明,经签章后在现居住地生效。无生育证明或者证明不完整的,应当限期补办。
  第九条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协调其接受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计生部门检查流动人口的计生情况,发现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情形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计生负责机构。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节育手术应当在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者县级以上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施行。
手术人员应当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手术者的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取出皮埋、节育环等节育器。确需取出的,需凭有关证明,经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查验后方可取出。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应当定期到现居住地妇幼保健医疗机构接受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医疗机构应当出具落实节育措施的证明。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违反生育政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因违反生育政策,已受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处理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后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生部门申请报销。
  第十七条 本市住有流动人口的单位,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流动人口违反生育政策的,由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不履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督义务,发现流动人口有违反生育政策的情形不报告的,由县级计生部门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通知后,限期内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生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计生部门同意,擅自给流动人口取出皮埋、节育环等节育器的,由县级计生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向相关部门建议吊销其证、照,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婚育证明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计生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